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总结

时间:2023-05-15 03:41:31 作者:ddxtw 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ddxtw”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8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总结,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篇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总结

各部门: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中央编办发[2016]81号)《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全市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双随机一公开”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方法

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具体负责,调研全市范围内登记的事业单位,采取调研组实地调研方式进行。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汇总调研情况,认真查找问题及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作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调研是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平稳发展的有效举措。各被调研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调研工作准备。

三、调研事项:

1.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印章的情况。

2.实际住所是否与登记地址相符、非自有房屋是否取得继续使用授权、住所变更是否及时作变更登记的情况。

3.是否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做。核准业务是否均正常开展、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展的业务、是否开展了未经核准业务的情况。

4.开办资金是否出现大幅度变动(上下浮动超过20%),经费来源是否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

篇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总结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委编办的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上城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促改革、求创新、抓规范、强基础、提能力,高水平推进上城区法治政府建设,为高质量推进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加强队伍、制度建设,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力地推进了事业单位登记各项工作的依法开展和健康发展。

一、强化权力规范运作,推进法治机制健全

(一)夯实行政执法基础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定了专人受理核准,落实责任到人,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行总指导,形成了上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的良好格局。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大法治宣传,加强宪法学习和法治专业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治机构队伍综合素质能力。目前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均持有执法证,持证率达到100%。

(二)开展权力清单梳理

根据省市、区编办的相关要求,实行最多跑一次工作。系统梳理事业单位登记各项权力事项,积极开展与浙江政务网建设的对接,努力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受理部门、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审批程序、联系方式等信息。我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做好事业单位登记权力事项库事项认领和“跑零次、即办率”等核心指标优化,完善操作指南内容,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窗口审批效率。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流程,落实备案审查环节,提高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质量,拓宽征求意见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并按规定向司法局备案。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健全“三统一”制度,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部门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目前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积极完善执法文书格式,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范围、内容、流程、责任。

三、创新依法普法工作抓手,扩大法制宣教影响

(一)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结合“七五普法”,通过制作发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宣传材料、举办登记文化活动等方式,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法治宣传,提升居民群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注重普法宣传,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宣传图板、发放宣传资料、播放电子显示屏,组织知识讲座、流动办公室、座谈会、居民走访以及微博、微信传播等多种形式,扩大政策宣传效果。

(二)发挥新型载体作用

围绕局各项工作重点,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落实做好事业单位登记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转载普法知识。深入开展面向社区群众的普法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权益问题和热点问题,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

篇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xx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

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

篇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间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主要定义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发布,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另一个是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无论如何定位,事业单位的实质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都是指政府创设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服务的专门机构,尽管不同时期的法规对它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并没有实质差别。”方流芳说。

因此,许多人认为“事业单位”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公共服务机构。

中国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等共同提供。

事业单位的分类主要有三大类: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

“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是公立机构,两者有时需要为特定目的而适度区分,有时应当合二为一。”

篇6: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三个结合”,发扬“三种精神”,实现了“三个转变”,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九江成功迎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检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有利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三个有利于”开展工作,以“三个有利于”指导全局工作。

----坚持“三个结合”。一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相结合。对编委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要求在批准成立的15天内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凡未按要求登记或年检的单位在审批工资、人员变动、核定编制时编办不予受理。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各主管部门年终目标考评成绩相结合。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年检、日常管理情况作为各部门参予全县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打分。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事业单位登记干部考核相结合。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人,我们把工作与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工作搞好了,优先提拔重用,工作搞不好,年终考核评定不合格。

----发扬“三种精神”。一是发扬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是发扬富于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三是发扬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精神,这三种精神,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保障。

----做到“三个增强”。一是增强大局意识,改变就事业登记论事业登记的传统做法,摆脱“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离经济工作远”的旧观念的束缚,使部门职能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围绕改变、发展、稳定的全局性中心工作而运转。二是增强主动意识,彻底摆脱“应付式”的工作局面,由“封闭型、被动型”转向“开放型、主动型”,凡是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服务的领域,凡是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涉及的内容都应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三是增强超前意识,不满足于“守摊子”等待问题出现和事后服务,努力增强服务经济工作的敏感性和前

瞻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主动迎上去,全力参与并提供优质的部门职能服务。

----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登记对象由“要我登记”转变为“我要登记”。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申请社保、银行贷款、接受捐赠、建设立项、事业单位组织出境考察等都必须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不办理《证书》,从事各类社会活动都要受到制约,从而使《证书》真正成为事业单位的“身份证”和“通行证”。二是操作方式由手工操作转变为微机化管理。添置了微机和打印机,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三是工作方式由重登记轻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并重。完善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高标准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加强了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

----“三件事”和“四点体会”

在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实实在在做了三件事:

一是大力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是通过发文件、在法定代表人培训班上组织学习讨论《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提高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和法人证书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适应范围、申办程序等。三是制作印有《条例》、《民法通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工作流程图》等内容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手册,发给各事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方便他们学习和使用。

二是开展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质培训。于XX年4月23日至24日与县委党校联合举办了两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对全县203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资质培训,系统学习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训率达到100%,并进行了结业考试,全部合格并准予结业。

三是登记和年检。全县现有党政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203个,己登记215个(其中二类事业单位12个)。通过加强宣传和采取先难后易、先简后烦、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做到了应登尽登。于XX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了全县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应检单位全部进行了年检,年检率达到100%。

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我们体会到: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关键。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县编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程利民书记、县政府余明义县长、张永生常务副县长多次在全县性的大会上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好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开展好这项工作。县长、县编委主任余明义在县财政相当吃紧的情况下,特批2万元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用经费。在常务副县长、县编委副主任张永生的关心下,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调整了县编办的`办公用房,添置了新的办公桌椅和事业单位登记专用档案柜,我们的

办公条件大为改观。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编委副主任王丰鹏亲自听取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工作汇报,多次过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刚刚到任的县委副书记、县编委副主任周毛春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也极为重视,亲自过问这项工作。正是有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非常好的环境。二、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是做好工作的保证。通过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 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对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有了较充分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们工作这所以能够顺利地开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与这些主管部门是分不开的。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是做好工作的法宝。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我们在工作中非常注重加强学习,制定了每周一例会学习制度,学习《条例》、省市文件精神和《中国机构》上刊登的其它地区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了做好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XX年4月我们组织了2名同志到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学习考察,学习先进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视野,提高了工作水平。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我们特别注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改善事业单位登记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事业单位登记干部队伍。今年初我们调来一名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生从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微机操作工作,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学历都达到大专以上,巳逐步形成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加强干部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还十分注重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造就一支有本事、能干事、作风实、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干部队伍,在工作中做到“廉洁公正、严谨细致、恪尽职守、热情服务”,在机关形成一种“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我县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同时我们还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许多不足。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还要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创新工作方法,争创一流工作业绩。XX年八月四日

篇7: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有利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三个有利于”开展工作,以“三个有利于”指导全局工作。----坚持“三个结合”。一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相结合。对编委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要求在批准成立的15天内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凡未按要求登记或年检的单位在审批工资、人员变动、核定编制时编办不予受理。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各主管部门年终目标考评成绩相结合。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年检、日常管理情况作为各部门参予全县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打分。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与事业单位登记干部考核相结合。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人,我们把工作与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工作搞好了,优先提拔重用,工作搞不好,年终考核评定不合格。----发扬“三种精神”。一是发扬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是发扬富于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三是发扬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精神,这三种精神,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保障。----做到“三个增强”。一是增强大局意识,改变就事业登记论事业登记的传统做法,摆脱“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离经济工作远”的旧观念的束缚,使部门职能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围绕改变、发展、稳定的全局性中心工作而运转。二是增强主动意识,彻底摆脱“应付式”的工作局面,由“封闭型、被动型”转向“开放型、主动型”,凡是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服务的领域,凡是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涉及的内容都应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三是增强超前意识,不满足于“守摊子”等待问题出现和事后服务,努力增强服务经济工作的敏感性和前瞻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主动迎上去,全力参与并提供优质的部门职能服务。----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登记对象由“要我登记”转变为“我要登记”。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申请社保、银行贷款、接受捐赠、建设立项、事业单位组织出境考察等都必须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不办理《证书》,从事各类社会活动都要受到制约,从而使《证书》真正成为事业单位的“身份证”和“通行证”。二是操作方式由手工操作转变为微机化管理。添置了微机和打印机,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三是工作方式由重登记轻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并重。(1)完善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2)建立了高标准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3)加强了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三件事”和“四点体会”在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实实在在做了三件事:一是大力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是通过发文件、在法定代表人培训班上组织学习讨论《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提高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和法人证书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适应范围、申办程序等,

总结

三是制作印有《条例》、《民法通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工作流程图》等内容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手册,发给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方便他们学习和使用。二是开展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质培训。于XX年4月23日至24日与县委党校联合举办了两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对全县203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资质培训,系统学习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训率达到100%,并进行了结业考试,全部合格并准予结业。三是登记和年检。全县现有党政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203个,己登记215个(其中二类事业单位12个)。通过加强宣传和采取先难后易、先简后烦、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做到了应登尽登。于XX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了全县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应检单位全部进行了年检,年检率达到100%。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我们体会到: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关键。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县编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程利民书记、县政府余明义县长、张永生常务副县长多次在全县性的大会上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好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开展好这项工作。县长、县编委主任余明义在县财政相当吃紧的情况下,特批2万元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用经费。在常务副县长、县编委副主任张永生的关心下,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调整了县编办的办公用房,添置了新的办公桌椅和事业单位登记专用档案柜,我们的办公条件大为改观。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编委副主任王丰鹏亲自听取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工作汇报,多次过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刚刚到任的县委副书记、县编委副主任周毛春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也极为重视,亲自过问这项工作。正是有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非常好的环境。二、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是做好工作的保证。通过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 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对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有了较充分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们工作这所以能够顺利地开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与这些主管部门是分不开的。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是做好工作的法宝。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我们在工作中非常注重加强学习,制定了每周一例会学习制度,学习《条例》、省市文件精神和《中国机构》上刊登的其它地区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了做好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XX年4月我们组织了2名同志到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学习考察,学习先进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视野,提高了工作水平。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我们特别注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改善事业单位登记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事业单位登记干部队伍。今年初我们调来一名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生从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微机操作工作,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学历都达到大专以上,巳逐步形成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加强干部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还十分注重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造就一支有本事、能干事、作风实、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干部队伍,在工作中做到“廉洁公正、严谨细致、恪尽职守、热情服务”,在机关形成一种“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我县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同时我们还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许多不足。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还要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创新工作方法,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   XX年八月四日

篇8: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

(四)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举办的具有事业性质的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六)机关内部的事业处室,凡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授于法人资格。完全行使行政职能或没有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的,不纳入登记范围。

(七)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在我省设立的事业单位;

(八)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级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以全称进行登记,应冠以××省、××市、××县等,不能简化缩写。每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应分别登记,并注明与其合署办公的单位名称。事业单位以核准登记的名称刻制单位公章、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在同一辖区内,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相同。外商及港、澳、台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名称,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新建事业单位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报批的,其名称须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后的名称报批。事业单位的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代表事业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上缴原《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给新确定的法定代表人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事业单位下设分支机构独立面向社会服务或开展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单独申请法人登记,不包含在内设机构总数内。

第六条 我省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为准。中央国家机关在我省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下达的控编数为准。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以主管企业下达的编制数为准。

第七条 代码标识是由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编排和颁发的代码标识证书上的号码。

第八条 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办公费、人头费的来源形式,一般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等。从国家核拨的专项事业费和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会费、党费)中支付办公费、人头费的,应按不同形式予以表明。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等经费形式并存的,应分别注明。

第九条 资产总额是由资产评估部门确认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总和(以人民币万元表示)。

第十条 《暂行办法》将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区分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主要依据。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事业单位对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履行不当(如违反合同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等)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立承担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前四项条件。法人事业单位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实有人数分别不能少于5人、3人。

第十一条 非法人事业单位只确认其事业单位性质,但不拥有法人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非法人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活动,努力创造条件,待具备法人条件后,可申请变更为法人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章程是确立事业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是事业单位声明其名称、宗旨、住址、性质、经费来源、营运方式、职责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等行为的基本规范。事业单位组织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符合组织章程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组织章程的行为,登记机关有权进行干预和处罚。首次登记中,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要提交组织章程;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在登记后的半年内建立并提交组织章程。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办公的,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时,必须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没有预先核准而自行变更名称的一律无效。因搬迁变更事业单位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持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因合并、分立而继续存在的事业单位,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事业单位,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时,由被注销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程序是:受理、审查、认定、发证、公告。

受理: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应提交的证件、文件和填报登记表格的相关内容填写齐备后,方可受理。

审查:主要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件、文件和登记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认定:是对审查后的事业单位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

发证:经核准准予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分别颁发《甘肃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和《甘肃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公告: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登记证号,由登记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履行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登记机关可直接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党政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登记机关审查。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其登记事项由主管企业负责审查。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被登记颁证后,不改变其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人事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9: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六)为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直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 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市州直直属事业单位;

(二)市州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州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州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县市区直直属事业单位;

(二)县市区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县市区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乡镇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市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八)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变更登记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改变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章程,作为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和绩效考评机制,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接受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其举办单位,逾期不改的,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施行的《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10: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五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

(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港、澳、台及外省在甘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批准举办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须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举办主体、所有制性质、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代码标识、经费来源、资产总额、单位住址。

第十一条 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明确的举办主体、规范的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

(三)有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必需的设备、设施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前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或文件:

(一)举办主体或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申请登记的单位除外);

(三)组织章程;

(四)经费来源及财政、物价、会计、审计事务所等单位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或资金担保证明;

(五)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经营型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成立。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刻制印章、制作标牌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启用的印章样式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事业单位,以与其主要职能相应的机构名称登记注册,并同时注明另一名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纳入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予以登记。但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

(三)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四)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五)职责范围发生变更;

(六)编制员额发生变更;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

(九)内设机构发生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组织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举办主体决定解散;

(三)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五)业务萎缩,经营亏损,经费无保障;

(六)登记后6个月内,仍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登记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注销事由出现。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登记机关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五)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二十六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宣告终止。

第四章 公告和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其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由事业单位填写,主管部门检验盖章,登记主管机关按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验结果和权限作出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和转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副本,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销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缴、销毁和扣压。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的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各项登记和年检手续情况;

(二)事业单位遵循登记事项情况;

(三)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四)依法维护法人事业单位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登记主管机关收回证书及印章: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或不进行年度检验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登记证的;

(五)拒绝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应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而未按规定申请者,虽已申请登记但未予核准或虽曾被核准登记,但已被撤销而仍以事业单位资格开展活动者,视其具体情况,由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缴纳工本费,予以公告的应缴纳公告费。具体缴纳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 、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2: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总结范本

x月以来,__区按照党的“_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参照其他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先进经验,开展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由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由“各自为政”到“三层架构”管理模式,有效地堵塞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漏洞。

一、基本做法

在管理制度上,__区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严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纪律的意见》、《__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_区国有资产集中管理试行办法》、《__区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文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规范了国有资产从配置、调剂、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处置、报损、报废等一系列程序,明晰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办法。同时,该区组织全区所有单位进行了资产清查,摸清了家底,在此基础上,该区把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一划归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管理。明确规定全区国有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明晰产权。

在管理权限上,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集中管理,授权经营,市场运作,收益上缴”的原则。并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三层组织架构,规定__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为决策机构,__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监管机构,__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为经营机构,并明确了各自职责。原资产占有单位不得随意处置资产,配置资产也规定了审批权限,单位擅自购置、处置资产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在操作程序上,__区从资产配制、处置、运营建立了一整套阳光操作程序,并针对每一个环节制度了具体的操作规程,杜绝在国有资产管理环节发生腐败。与此同时,__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来规范全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必须统一进财政专户。

在资产购置上,明确规定全区国有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明晰产权;规定购置国有资产必须实行审批制,凡单位价值3000元或批量资产价值_0元以上的,必须向国资局报告。同时规定,购置资产单位价值50000元或批量资产价值100000元以下,报国资局批准,购置资产单位价值50000元或批量资产价值100000元以上,由国资局审核后报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购置小车一律由区政府审批。

在资产处置上,规定资产处置在实行审批制的同时必须按公开的方式进行,必须按照申报、核实、审批、评估、处置的程序进行,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不论大小都必须报批,100000元以下由国资局审批,100000元以上由国资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与此同时,在资产处置时,国资、监察、资产单位共同到场并签字认可。

在资产运营上,规定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实行集中管理、集中统一运营,其他单位不再进行资产的经营,运营公司采取公开拍租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经营,区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公司的资产经营进行考核。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后的几点思考

通过一年左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大有文章可做,要切实杜绝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改变过去分散的管理制度。关键的是要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加强资产登记、购置、处置等环节的监管,要形成统一的资产登记、购置、处置办法。

统一资产经营。由一个专门的单位来集中经营,变各自为政为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集中经营。达到有效整合资产,拓展财政增收渠道的目的。同时达到杜绝利用国有资产搞腐败的现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必须打破各种条条框框,要从政策上探讨如何建立新政,特别是如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一方面要着手把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国资经营预算管理;另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经营从制度上加以规范,要建立符合现代经营管理的公司对全部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门的运营;再一个方面要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环节的监督,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篇13: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总结范本

20_年,在上级国资委的精心指导和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关心以及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科室的帮助和支持下,我们创新理念,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产权管理工作日渐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阳光操作,全年共办理收文37件,发文14件,通过产权登记、评估备案、核准等方式共查核国有资产7739.9万元,等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_年主要工作情况

20_年,我们始终坚持“监管不干涉,服务不包办”的工作理念,立足我市国资监管现状,稳步推进国资产权监管工作。

(一)强化监管,积极维护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一是赴省国资委办好了吉安路桥公司股东变更事宜,吉安路桥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市生产基金管理处变更为市国投公司。二是批复同意市城投公司下属的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由两家变更为市城投公司一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三是认真办理市政府办转来的遂川县政府《关于要求协调江西省医药集团将其所持江西三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9%股份单独下放到市加快企业改制的请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办理意见。四是认真办理了市政府办转来的市卫生局《关于请求解决吉安市中医院遗留问题的请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办理意见并积极参加了市政府副市长左继生组织的协调会,妥善地处理了该事。五是做好市产交所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市政府决定产交所的归属提供了参考。

(二)创新思路,妥善做好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20_年因客运车辆清理挂靠,遂川、永新的客运车辆经营户多次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也曾几次到我们委里反映意见。20_年,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坚决完成客运车辆挂靠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我们委要承担起产权界定工作,但被界定对象却是我们参股的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我们休戚相关,在法律规定与省、市的要求之间有一定的冲突,这给我们出了个大难题:若我们不界定,势必给市政府的威信带来不利影响,若我们轻易界定,有些经营户已请了律师,稍有不慎,我们委会卷入有关诉讼中且将面临败诉。另外,在具体的界定过程中,若我们界定稍有不慎,不但会导致客运市场重新分化、公司林立、重新回到一个行政区域内多家公司抢班线、抢客源的无序局面,且国有资产将不可避免会流失,直接影响市政府的收入来源和我们的监管效果;但若将产权轻易界定给吉安长运公司,又极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分管领导带领我们开动脑筋,首先建议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责任经营户多次协调沟通,化解积怨和矛盾。其次,建议江西吉安长运公司合同收购客运车辆,要求提交给我们界定的客运车辆的收购协议、收款收条、财务帐簿等齐全,且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再次,我们将“界定结论”变更为“认定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最后,我们分5次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有关客运车辆产权归属的认定意见》(吉国资字〔20_〕17、20、21、31、35号文),这些认定意见中,对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责任经营者签订了《车辆回收协议》,且责任经营者出具了车辆回收收款凭据,同时,双方还重签了权利义务约定相对清晰的《责任经营合同》的101辆、总资产约1600万元的客运车辆认定为长运公司车辆。我们认定后,吉安长运公司和其责任经营者对这5次产权认定结果都无异议,也未出现上访闹事的情况,既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又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为今后国资产权界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规范操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已步入正轨。产权登记工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化。一是各应登企业大多能自觉来申请登记,全年新增登记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共8户。二是及时总结了20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和汇总数据,书面报送了省国资委。三是在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我们认真处理好依法办事与服务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严格把关又人性化操作,尽量做到应登尽登、准确无误。比如,市公路局某下属企业,无偿将国有资产划转给个人,明显违法,我们及时指出并要求他们纠正,待他们纠正后及时为他们办理了产权登记。

(四)严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做到阳光操作。一是根据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_年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等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国资办企一字[20_]69号)要求,20_年12月31日至20_年2月10日,组织开展了全市20_年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等监督检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国资委。二是认真迎接省国资委组织的产权管理工作及产权交易工作监督检查,顺利通过了省国资委的检查。三是加班加点,连续两个星期的休息日不休息,及时办理吉安汽运公司变现国有资产筹资用于企业改制的相关事宜,坚持指导与监督并重,承担了向市政府数次行文请示、评估指导、交易监管及产权交割等工作,为该公司相关财产最后转让成功并筹得资金用于解决改制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尽了一份力。四是认真办理了市城投公司关于青石街2号房屋产权转让事宜。五是认真做好吉安市百货公司部分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是认真办理市政府领导常务副市长吴敏在《关于转让吉安市创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报告》批示件,书面提交了办理意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七是认真做好了吉安市肉联厂部分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此宗资产拍卖比较成功,拍卖价比评估价增加了50%。八是热情接待了遂川县、吉州区、青原区有关公司及有关外商关于资产转让的数次咨询。

(五)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一是统计分析了我市20_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情况,并已书面上报省国资委。二是办理资产评估核准3件,备案2件。

(六)强化服务,进一步推进法制工作规范化。一是协助市国企公司追讨债务。二是做好市宏盛水泥公司与信达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后续工作。三是配合市国企公司做好市金属公司与长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应诉的指导工作。四是配合市国企公司协调其下属的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等与有关资产公司债权债务诉讼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五是积极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国企公司与赣通拍卖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六是协调吉州区人民法院纠正对市五交化公司房产拍卖的程序。七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市百货公司房地产办证工作。八是配合市人事局做好全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初审等工作,共审核18人次。

(七)注重协调,努力完成各项中心工作。一是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运输车辆清理挂靠督查及验收工作,在全市清理挂靠工作总结大会上,我们委和其它相关部门一道受到了市政府副市长李庐琦的点名表扬。二是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矿产资源清理整顿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督查调研工作,及时完成了调研任务,并提交了书面材料。四是完成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2篇,一篇是肖主任的主题报告,另一篇是市政府尹小明副秘书长的主持词。五是积极参加了省、市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调研及培训活动,提高了自身业务素质。六是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七、积极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了委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临危受命,妥善处理庐陵纺织厂分房引起的上访事件。原庐纺厂为解决该厂职工住房困难,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厂区部分空地用于建设解困房。265套解困房竣工后,7月份开始进行分配,由于抽签选房方案遭到职工强烈反对,引发了职工多次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事件,后经国资公司介入协调后,7月底组织职工对解困房进行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选房。但由于庐纺厂留守处在分房操作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导致265套解困房中还剩余25套未分配,给该厂职工造成极大的误解,从而再次引发职工8月上旬多次群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此,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叶主任、龙主任、李书记分头负责,我们委深度介入分房工作,8月14日委派我们科协调国资公司、庐纺厂留守处相关人员组成分房工作组,具体操作剩余解困房的分配工作。在委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工作组全体同志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不分白天黑夜工作,连续作战数十天不休息,冒酷暑、顶压力、忍骂名、抗威胁,不畏艰难险阻,努力将原庐纺厂剩余解困房25套顺利分配完毕。由于此次分房始终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因此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认可及理解,及时平息了职工大规模群访事件,工作组的工作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委里领导的充分肯定。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了自己仍有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学习不够,国有资产监管,是一项面临着新课题不断出现的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更新知识,除了财务、法律及经营管理等必备知识外,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比如,我们吉安没有上市的国有企业,如何加强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项完全陌生的工作。在与兄弟省市的国资委同志交流的时候,感到差距不小。二是信息报道工作不够,平时做多于说,说又多于写,没有及时地将所从事的具有特色的工作通过信息报道的形式加以宣传,这里面原因有很多,但主要还是自己比较懒,不愿写和不愿沉下去调研,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加以改进。三是与所监管的企业联系不够,感觉到比我们委组建的头一年还少,这里有不愿给企业添麻烦的因素,但也有服务不够积极主动的原因,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二、20_年的工作打算

20_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的第一年,各级政府都将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以构建大部委为主要思路的机构改革即将开展,国资工作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即将通过并实施,该法《草案》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规定不太详细,现全国人大的各位委员在审议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中央和地方都成立了国资委,可以说国资监管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还不能说已基本定型和成熟。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国资委在政府序列中确定为特设机构,既不是办事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叫“特设机构”。到底算做什么性质的部门,各地理解不太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对国资委的职责作更准确的定位,新的一年里,如何学习和贯彻《国资法》的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努力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是我们科的重要工作任务。

其次,对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即将实行经营预算制度,预算编制及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国家的国资政策,促使出资人的利益化,也是我们新的一年里的重要工作。

再次,日常工作的思路仍是“以产权登记为基础,以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处置)管理为重点,从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入手,力使产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新的一年,主要是要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要做好清产核资后的国有产权登记和分类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监管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做好相关法律事务工作。三是要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精神。

篇14: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由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出租、转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其《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和印章。

(一)因终止活动而申请注销的;

(二)被登记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的。

第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被一法注销或者变更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解散,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的;

(三)伪造、出租、转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的。

(四)违反设立宗旨或者社会公益目的从事其他活动的。

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行为的,由登记机关责令解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应当交纳登记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目前,随着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我局工商[1990]315号文件的规定,旧式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日期(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已日渐接近。由于各种原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进展较慢,影响了整个工作的全面完成。为了保证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整顿确定保留和合并的公司,应要求其尽快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文件(可提交经确认的复印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可按现名称和原营业执照号先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其重新登记注册待接到我局《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转函》后再予办理。

二、经清理整顿确定撤销的公司,应抓紧清理工作,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再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清理整顿确定由公司改为非公司形式企业的,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属于清理整顿范围,但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方案中均未涉及到的公司,不得再称公司,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五、原按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但不具备分支机构条件的公司(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核转过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六、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仍按我局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文件的规定,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其中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如旅行社、出版社等),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要求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

全国性公司直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和由我局登记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机电仪维修、技术服务站(中心、部)和寄售站(库),不属清理整顿公司范围,凡未经我局核转的,由原登记机关先按现名称换发营业执照,待接到我局核转通知函后再予调整。

七、军办公司和军办企业的重新登记注册、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工作按上述要求办理。

八、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各项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认真审核登记事项,分别不同情况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切实执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并按我局工商企字[1991]第81号文件调整和规范企业名称,属于我局核准名称的,应抓紧上报;

3.加强调查研究,对已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司,注意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此项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批文、方案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望认真遵照执行。

篇15: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总结汇报

200_年,我分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单位的支持帮助下,全体同志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坚持加强监管与提高服务质量并重,规范管理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努力创建“学习型”工商和“服务型”工商,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完成了辖区内各类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年共完成各类主体开业登记1501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478户,分支机构23户。变更登记1302户,注销74户,收缴规费10210元。在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的同时,严格执行限期办结等各项服务承诺,全年未发生一起超期办照、服务质量上面的投诉。

(二)完成了各类主体的年检验照工作。我分局共年检验照1972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应验2026户,实验1927户,验照率95.11%;分公司应年检46户,实检44户,年检率95.65%,个人独资企业1户。为省、市登记的公司、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实地考察备案92户,其中:公司74户,分公司9户,企业分支机构6户,外资分支机构3户。

(三)完成各类注册档案整理和归档,全年共整理归档2115卷,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四)按时认真完成了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认真开展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上下联动查无证的同时,组织了对辖区各类经营主体逐门逐户的检查登记,对各工商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综合评查,由一把手亲自带队,各位副局长亲任各检查组组长,从5月27日至29日,对辖区各类经营主体共4138户逐门逐户进行了检查登记,计入评查的2784户,查出无照经营98户,并交各所进行查处。做到了规范化管理,注重长期效应,使此项工作得以经常化、制度化,在市局的明察暗访中受到了好评。

(六)严格执行“八禁止”、“八服务”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廉洁自律,全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七)按规定对48名下岗失业人员实施了减免优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73人,减免管理费159326元;减免个体注册登记费526元。

(八)完成了向市局申报委托公司注册登记工作。

(九)完成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下放各工商所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完成了本辖区登记注册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调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了为基层服务,为商户服务。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一年来,按照上级要求,分局的同志本着“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积极开展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活动,围绕如何创建“学习型工商”和“服务型工商”工作,认真学习了党的“_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理论知识,提高了同志们的政治觉悟,坚定了同志们的政治立场,提高了适应新形势的工作能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 一年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了注册登记工作,并在坚持严格依法审核登记的同时,认真履行遵守各项政务、服务承诺,倡导换位思考,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纳税人服务,要求同志们对服务对象要做到热心、真心、细心、耐心,并要求为基层服务。总之就是要做到既要严格监管,又要提高服务质量,从每个人做起,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工商新形象尽职尽责。

(三)坚持“三个结合”,提高年检质量。 为确保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圆满完成,分局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年检通知书,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年检工作落到实处。采取了得力的措施,一是对企业逐一发放了年检报告书,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了验照登记表,对偏僻的市场,还主动上门发放,真心为纳税人服务。二是督促不属我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时到省、市局年检。三是利用红盾联系卡“5·2·3”工程解答商户年检咨询。四是针对市场分散的特点,采取集中验照的办法。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我们坚持了“三个结合”来提高年检质量。就是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与《企业属地监管暂行办法》相结合;登记机关监管与工商所监管相结合;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全面提高了年检质量,确保了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四)上下联动,力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实到位。 分局领导十分重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建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责任到所,责任到人,上下联动,采取日常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拉网式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实到实处,提高了辖区执法到位率,优化了经营和消费环境。全年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800余人次,对辖区各类经营主体4000多户进行了多次清查,共查处无照经营商户438户,其中限期办证411户,依法立案查处33户,罚款74000元。尤其是5月27日至29日,分局一把手局长黄祥清亲自带队,各位副局长亲自任各检查组组长,从分局机关及各所抽人员18名,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综合评查组,采用交叉检查的方式,对辖区4138户经营主体逐门逐户进行检查登记,一次就检查出无照经营户98户,有力地推动了辖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执法到位率。并使此项工作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实行明察暗访,一把手,主管局长多次带队明察暗访,确保了在市局组织的检查中取得好成绩。

(五)不断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提高职能到位率。主动向市局申请委托公司登记注册事宜,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体制,针对辖区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调研,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为基层服务,为商户服务,提高执法监管到位率,主动走出去学习,取长补短,规范分局的注册登记工作。

(六)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登记注册服务工作。 科里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指导各工商所对此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开通绿色通道,公示优惠政策,使每个到建材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全年办理此项工作中没有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对登记注册、费用减免、服务态度提出不满和意见。使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政策在建材分局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三、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方面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忙于事物,疏于学习,即使在学习时也不够认真和深入。

(二)注册登记工作还没有实现自动化。

(三)事前、事中、事后立体的注册登记监管模式没有完全建立。

(四)“经济户口”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登记注册工作中上下衔接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明年的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工商。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为纳税人服务和为基层服务的意识,为创建“服务型”工商而努力。

(三)进一步完善“经济户口”管理。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履行各种服务承诺。

(五)进一步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六)做好市局委托公司登记注册工作,确保辖区此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七)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改革工作,力争早日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在各工商所顺利开展。

(八)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登记注册服务工作。

(九)对辖区注册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力争妥善解决,为基层服务。

(十)不断提高登记注册工作自动化管理水平。

(十一)完成好分局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篇16: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调研建议调研报告

近年来,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我们不断探索提高登记管理效率的方式方法,逐步加大对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现就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探讨以下:

一是收费与交费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日趋完善,对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也日益严格。《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必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0__年,省、市登记管理局明确提出“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今后,凡未提交《事业单位章程》及验资报告的,一律不予受理”。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服字[20__]261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验资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收费1000元;在50万―100万元的,收费1500元。以这个标准计算,事业单位办理验资报告最少交纳1000元,加上初始登记费、网上登记光盘费、公告费等,办理登记至少花费1500元。就__县调查结果来看,90%以上的单位认为办理登记费用太高。为此,多数单位持等待、观望态度,个别单位产生为难或抵触情绪,甚至有的找领导说情,要求减免费用。收费与交费的矛盾成为影响和制约登记管理工作进展的突出问题。

二是主动与消极的矛盾。为了创建服务型机关,切实维护事业单位知情权和监督权,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开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责任人,时刻关注事业单位的发展动态,随时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相关通知,并要求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各类登记手续的单位要热情接待,免费提供服务。即使这样,能够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手续的不足30%,60%的单位还是要做大量工作,多次督促才能办理;10%的单位甚至超过法定时间也不采取任何动作,一拖再拖。尤其办理年检手续,如果登记管理机关废止了未按时办理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这些单位按规定必须实行重新登记,又会引发收费和交费的矛盾。事业单位消极支应态度和登记管理机关缺乏直接有效的处罚措施是造成事业单位登记难的主要瓶颈。

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了创建和谐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四点建议:

一、采取财政部门扣留经费的方式,建立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的收费机制。无论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经费拨付渠道上看,都由财政部门统一调拨。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办理登记的单位及经费,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拨付的该单位经费中扣除。这样,一来可以化解登记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二来可以解决事业单位支付登记费难的问题,三来有利于规范收费,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分类收费的`办法,建立更加科学、适用的收费机制。按性质划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完全或基本从事行政决策,没有任何收入,其经费完全由财政供给。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除了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外,还有一些收入其经费部分由财政供给。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靠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报酬,财政不负担经费。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财政拨付经费情况和单位收入情况,综合评估,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申报批准后酌情收费。这样以来,不但可以减轻事业单位负担,调动登记工作积极性,而且可以增进登记管理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相互了解与信任,推动登记工作和谐发展。

三、采用先收费后实施登记的工作机制。为了使已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登记管理机关经常是督促,再督促,工作过于被动,效果还不好。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从源头上开始治理,对于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借助其主管部门重视,拟任法定代表人工作热情高的优势,在单位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同时收取登记费,待事业单位条件成熟后再办理登记手续,有效制约事业单位不及时进行登记的行为。

四、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与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对登记工作重视不够,办事拖沓,多次警告仍不采取任何动作的法人事业单位,建议编制部门停办该单位进出人员上下编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停办该单位人员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停拨该单位经费及人员工资,劳动部门停办该单位人员养老

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等。通过多家部门齐抓共管,联合监督,使事业单位法人真正认识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自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而开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新局面。

篇17: 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登记有关数据

改革以来,从全市内资登记,截至6月15日,全市共新登记市场主体40091户,同比增长74.21%。其中内资企业(含私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10993户,同比增长101%;外资企业118户,同比增长59.46%;个体工商户28980户,同比增长65.88%。从登记类型来看,公司制企业法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公司制企业新增数为9192家,同比增长109.29%,占新增企业总数的84%。

(二)重点工作项目进展情况

1、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面

我市1月24日全面启动改革,省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共有十项内容,除名称开放的制度不适用泉州地区外,其余的九项中的大部分均已实施或进行探索阶段,并实现与顶层制度衔接。内资登记方面,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已经落实到位,其中在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过程中,保留的前置目录从原来的市政府确定的10类21项改为省政府公布的7类17项;住所(经营场所)改革方面按照近期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目前正在为市政府代拟《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已进入部门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还将修改我市改革文件中住所相关规定;年度报告公示制方面,已按省局部署停止年检,已先行通过各类媒体及红盾网、微信公众服务号进行宣传,并在各登记窗口张贴通知,待总局文件下发后执行;建立异常名录制度方面也已先行开展宣传,待等总局文件下发后执行;证照合一登记制方面,已派员跟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人员赴“三证同发”先行地区调研,我市石狮局还争取当地政府牵头,开展“三证同发”试点工作,目前方案初步确定,软件正在研发,该市行政服务中心于近期试运行办理了5家企业。

2、服务“个转企”工作方面

上半年,根据省市政府有关精神,除做好基层“个转企”登记指导工作,将指导工作延伸到个独及合伙企业,支持这两类企业转型为公司外,还以调查问卷形式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个转企”调研工作,以评估往年工作成效,为今后政策推行提供依据。目前,问卷调查工作已经部署到各地基层开展,进入分析总结阶段。

二、主要做法

(一)扎实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现改革稳妥实施和配套工作的全面到位

1、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改革顶层衔接。一是出台改革方案及规定。在有关科室的协同配合下,立足泉州无立法权的实际情况,对接顶层制度设计,将改革与“金改”、“综改”等其他改革工作结合起来通盘考虑,认真梳理历年扶持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改革经验,牵头起草《XX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XX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文件,积极与省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文件出台的衔接工作,最终推动改革文件的顺利落地与实施,成为全省首个地级市改革文件。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出台改革配套专项登记规定——《XX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重新划分登记管辖,并对改革后的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与备案事项规定、登记程序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基层实践提供依据;根据改革精神,重新修改全市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重新明确了各级注册官的登记事权,理顺办事环节。三是统一登记标准。结合泉州改革具体规定,对总局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文书进行了相应修改与完善,重新制订了章程、公告、决议等一系列格式范本,梳理改革前后提交材料规范异同并制作相关规范文件,下发基层作为实践参考。

2、强化学习指导,推进改革稳妥实施。一是强化业务学习。围绕改革思想动员和改革有关事项,以集中培训、分发材料自学、跟班学习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完善业务指导机制,运用“XX市工商注册官业务网”上传新规和答疑解惑。年初以来,先后开展3次集中培训会议,合计参训人数约170次,分发学习资料300多份。二是完善基层指导。由市局注册官为专项联络人,分别挂钩各县(市、区)注册科(股),指导、收集、协调与解决各类改革问题。此外,指导解决业务衔接问题;指导部分基层开展“三证合办”前沿探索;梳理部分法律法规对行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规定,供基层单位实践执行。三是开展改革调研工作,开展窗口设置情况摸底调查,进行一线窗口实地考察,着力解决基层实务中的实际困难,解决窗口人员配置等问题。

3、加大宣传引导,力促改革落地生根。改革以来,科室配合办公室认真做好我局改革宣传工作。一是早告知。结合“金改”、“综改”工作进行工商改革推介,利用“千人企业家大会”、“两会”宣传等渠道让敏锐的泉州企业家们较早知悉改革动态。二是广宣传。从新闻发布会到改革专题采访,从各级报刊、电视宣传到网络宣传,从改革新闻专题报道到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互动交流,从红盾网发布重要公告到窗口led屏滚动播放,各种形式的宣传让社会各界知悉我市改革的内容与成效。据统计,仅报纸宣传一项就达80多篇。至今,泉州晚报等新闻媒体还定期跟踪报道改革进展。为让企业、群众更好地理解改革规定,专门制作《改革正当时——工商登记改革知识普及问答》等宣传材料供各地推广,全市窗口已发放近两万份;撰写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认识误区》等材料;结合“个转企”问卷调查活动,积极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三是重引导。继续做好企业、群众改革咨询服务工作,统一宣传口径,重点对“资本认缴制的义务与监督”、“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等进行提示与引导,通过签署《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提醒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四是善创新。运用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和运用二维码技术,广泛向公众推广普及改革政策和规定。

4、积极探索协调,完善改革配套事务。一是认真迎接各级领导来泉调研改革工作,形成多项泉州改革工作汇报材料及经验交流材料,向有关领导汇报改革情况,并向省局、市政府等提出改革有关问题及建议,多层面争取更多改革支持。二是做好改革统计分析工作,落实改革工作日报表、周报表制度,不定期统计改革有关数据,专门组织人员对适用先照后证的主体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分析,制作《泉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登记制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材料报送省局及市政府。三是妥善处置改革有关问题。就法院冻结股权等一系列改革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基层参考执行;做好新版营业执照征订及发放工作;做好改革后登记软件衔接的问题收集、上报及协调工作。四是积极沟通协调,推进共识形成合力。

与监管科等一道,主动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与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促成市政府牵头召开全市改革工作协调会,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还主动带队,前往顺德等地学习“一窗受理、三证同发”的经验;为市政府代拟《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目前已在部门征求意见阶段;协助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拟后置许可目录梳理的相关文件并参与梳理工作;配合市信息化局开展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共享与公示平台建设的调研,完成部门需求摸底调查,目前平台建设方案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和工作模式,推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登记效能的总体提升

1、继续深化预约服务机制。上半年,继续推行、完善预约服务机制,解决实践中的局部问题,更好地将预约服务与其他服务措施相结合,推进服务工作朝纵深方向发展。考虑改革后的业务量剧增,加强对全市预约服务工作的跟踪、督查、指导及完善,在登记业务量迅猛增长的态势下,密切跟踪改革后的预约状况,根据预约量的变化做好增加窗口及业务办理时间长短的调整,指导基层通过增设窗口、缩短办事时长、下放登记权限等措施,缓解了改革局部地区市场主体剧增对窗口的秩序的影响,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保持窗口有序高效运行,推进登记提速。截至5月31日,全市改革期间预约量达到5万余次,窗口办件时限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大部分事项材料齐全还可实现当日办结。

2、建立对下业务指导新机制。上半年,除积极运用“XX市工商注册官业务网”上传新规,答疑解惑外,科室还创建了覆盖市、县及所三级业务骨干的全市工商系统注册官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开展登记业务指导工作。一是开展业务即时指导工作。基层业务问题可当即发布信息,上传图片;市局非当值窗口人员即可当场解答,其他各地注册官也能参与解答,共同解决该问题。市局还实行注册官挂钩联络制度,市局几名注册官分别挂钩不同县(市、区)局注册窗口,落实业务指导工作。二是发布即时登记通知通告。市局运用微信群替代以往传统电话逐一通知的做法,将一些可以口头传达的简要通知通告予以发布。三是组织业务交流活动。通过微信群,组织重点登记问题的业务研讨,各地注册官都能随时随处参与其中。通过上述做法,不仅实现业务即时指导,还以此为平台收集改革实践经验,开展交流研讨,营造了群策群力的工作氛围。3月7日开通以来,交流业务信息1500多条。

3、拓展登记宣传服务新方式。针对公众智能手机普及率越来越高的现状,科室将二维码技术运用于窗口登记服务工作中,办事群众只需扫描二维码,就可自动链接到泉州工商红盾网网上自助服务区,获取工商政策解读、提交材料规范查询包括股权出质申请须知等服务;运用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将各项登记服务功能高度集约化和智能化,开通“泉州工商登记网上服务区”微信公众服务号,成为我省第一个以智能手机为操作界面的工商登记业务自助平台,通过整合资源,设置“预约服务”、“登记指南”和“网上工商”等查询模块,公众可自助查询工商事务;通过完善“自动回复”编码规则,改革政策、各类登记材料、窗口联系方式等工商信息输入“关键词”实现智能索引,公众可与工商部门微信互动交流;通过适时发布工商登记有关信息,拉近了工商部门与群众的距离;借助泉州晚报等新闻媒体、窗口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对外宣传和推广平台。

(三)着力抓好重点登记领域工作,实现市场主体的保质增量和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

(一)开展“个转企”调研专项工作。细化调查对象范围、调查样本的数量等调查内容,完善问卷表样设计,下发了《关于开展“工商部门服务‘个转企’市场主体问卷调查活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以已(拟)转型升级主体以及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管理相对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为对象开展的“个转企”调研,以评估近年来工商部门服务“个转企”的工作成效,为推进我市“个转企”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扎实做好金改综改工作。一是参与制定金改综改有关文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配合做好“xx年千人企业家大会筹备工作”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分的工作,站位工商职能就《福建省泉州莆田民营经济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提出有关意见,促成文件出台;参与《XX市xx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要点》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业”等一系列“金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二是开展金改试点项目指导工作,贯彻落实省局出台的服务“金改”、“综改”建设11条意见,继续做好综改、金改试点等重点项目的登记指导工作,上半年,市局共指导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家、变更2家。

(三)持续开展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一是落实直通直达、容缺预审等重点企业服务制度,开通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积极为拟到海峡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企业提供改制指导,指导家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共指导35家股份公司设立登记。二是开展个案指导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先后指导了市电业局、市劳务派遣公司等企业办理相关改制、变更或注销登记。经统计,共服务各类重点企业、项目90多家。

此外,上半年,科室还按照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完成一系列会稿材料对各类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办理多件省长信箱转办件,就大唐世家楼盘登记管辖问题、南安九牧王电子反映南安局不予年检问题进行回复;完成xx年度省知名字号企业认定后续证书发放工作;对信用良好企业名单中的市属企业情况进行查询并反馈意见等。

三、工作成效

(一)改革工作顺利铺开,社会各界普遍接受和认可

一是各项改革任务得以较好实施。上半年的改革工作,科室准确把握改革定位与脉络,始终坚持不越轨、不冒进、不盲从,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的改革试点工作与国家层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内容有机衔接起来,相关制度与规定得以顺利衔接,体现了顶层与一线相衔接,灵活和务实相结合的泉州特色。二是改革政策措施迅速普及。由于改革起步较早,准备充分,宣传到位,故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通过积极引导,不仅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规定广泛推广,“先照后证”等我省自有改革措施也得以较快铺开。

从改革数据来看,改革以来的市场主体总数同比增长了75.55%,公司制企业同比增长了112.65%,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从行业分布看,改革期间增幅前两位的行业为“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和“住宿和餐饮业”,且多为原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从窗口反映看,工商登记申请与咨询数量明显增多,企业办照热情较高。三是改革得到社会各界正面评价。对于改革,泉州社会各界普遍表示欢迎,认为降低了门槛,简化了手续,缩短了时限,节省了费用,是便民、惠民之举。《福建日报》头版头条以“住所登记改革:宽了条件,活了资源”为题予以报道。省、市多位领导到我局调研时,均对改革后工商注册的便利化及工商窗口的高效服务给予高度评价,郑新聪市长在视察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时专门指出:“工商这些年做了不少事,改革最彻底!”。

(二)服务方式有创新,登记效能有较大提高

上半年,手机微信新型通讯方式的引入,有效推动了登记指导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了登记总体效能在原有基础上的大幅提高。内部指导工作方面,“注册官微信群”的开通,实现了注册官业务的即时指导和群策群力,丰富了交流载体,整合了有利资源,增进了交流,达到了“问题申报一件,参与一批;答复一件,指导一批”的效果。外部指导宣传方面,开通的“泉州工商网上登记服务区”微信公众服务号,使手机查询工商事务成为可能,方便公众“足不出户”全方位了解工商事务,实现了高效便民和智能互动,既不增加企业、群众的负担,又不耗费大量行政成本,还起到了广泛宣传普及的效果。两项工作,具备传统指导和宣传工作所不具备的优势,信息统一发布或回复,为登记窗口省下大量的工作时间与精力,实现了事半功倍。5月23日上线以来,关注人数已近800人,得到国家总局、省、市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一、抓好新《消法》等法律规章的贯彻实施。《消法》颁布实施来,经过首次较大规模的修改,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与新《消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于3月15日起同步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消法》和配套的规章,指挥中心制定了贯彻实施新《消法》工作方案,一方面组织全系统内部人员培训工作。1月9日,组织召开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新《消法》培训视频会议,邀请省工商局消保处程翔云副处长为大家进行新《消法》解读和授课。各县级局通过聘请律师授课、专家点评、典型案例研讨等形式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全市系统在xx年1月30日前完成全员培训工作。另一方面抓好对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各地结合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围绕“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开展宣传新《消法》、消费咨询、消费教育等活动;组织全系统开展以“倾听消费者心声、解决消费者难题”为主题的“12315社会开放日”活动,宣传新《消法》,征求意见建议,解决维权难题;各县级局依托43个省级12315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点,举办面向经营者层面的新《消法》知识培训讲座,提高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录制《聚焦维权》专题片,播放《12315守护您身边》等公益宣传片,宣传全系统消费维权成果,提高法律素养,促进社会消费维权工作。

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深化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按照新《消法》和《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按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上半年,全市12315消费维权服务网络共受理投诉1808件,已办结1793件,诉求办结率99.1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8.33万元;受理举报371件,已办结366件,办结率为98.65%,罚没款4.69万元;指挥中心解答消费咨询3387件,占受理总量的60.85%,参与或指导调解疑难、较大投诉件76件;全系统运用12315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消费调解确认312件,为挽回消费者损失63.02万元;全市省级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受理投诉580件,已办结576件,和解息诉率97.2%。深化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利用消保网发布消费教育、消费警示16篇,发布12315数据分析报告7期,依据数据分析结果,对被投诉较多的企业、行业开展行政约谈3次。

三、深入推进12315“诉转案”工作。在xx年制定《12315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上半年,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诉转案”具体操作规程和“诉转案”工作考核办法,加大“诉转案”工作力度,全市12315机构通过消费投诉筛查案源线索66条,移交办案机构立案查处17件,罚没5.92万元,其中立案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7件。下半年,市局将开展“诉转案”、“消费侵权案件”量化比较考察评估工作,进一步推进在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筛查案源线索,在案源线索中查找违法,在查处中提升维权服务效能。

四、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监管执法,维护消费安全。

一是突出重点领域,部署专项整治执法。根据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服装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从3月26日起,以儿童服装、内衣等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流通领域服装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违劣服装案件9件,案值3.22万元。根据省工商局、XX市食安办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3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商职能,重点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侵权仿冒、虚假广告、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扣假冒伪劣食品数量69.5公斤,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3户,立案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25件。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根据文件精神,上半年,流通领域商品以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为重点,服务领域以美容美发业、洗染服务业、快递服务业、通信服务业为重点,继续部署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专项整治工作,1至6月,全市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案件数17件,罚没金额30.514万元;共立案查处有关服务领域违法案件53件,罚没金额12.48万元。

五、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xx年度省局重点商品抽查检验安排,从5月5日开始,指挥中心开展以儿童服装、成人内衣为主要品种的纺织产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监测区域以市区主要服装批发区、百货、超市、大卖场为主,检测甲醛含量、色牢度、禁用偶氮染料、纤维成分及含量等项目指标,共抽检40个纺织品样品,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依法认定8个样品为不合格商品,指挥中心已通知梅列、XX区工商局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配合两区工商局对不合格商品进行依法处理。

4月份,根据省局消保处抽检计划,配合省局商品检验分局在三明辖区抽检化肥商品,经省局商品检验分局检测,依法认定XX县工商局辖区3户经营者3个复合肥料样品为不合格商品,指挥中心已通知XX县工商局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组织对不合格商品进行依法处理。全系统通过执法抽样取证检测,依法查处不合格化肥商品8吨和一批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立案7件,罚没4.404万元。目前,指挥中心正在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柴油商品抽查检测工作。

篇18:事业单位年度总结

12月份的来临,预示着20xx年又将划上句号了。

回忆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平日上班,加强基本功唱念做打的训练。

我在老前辈赵老师的督促帮助下坚持练声练唱,在磨练艺术的态度上做到脚踏实地。

二、我今年在学习传承剧目的基础上,注重加工提高剧目艺术的质量。

《岳母刺字》《讨钗》的排练让我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提高进步一些了。《岳母刺字》在汤迟荪老师的指点排练下,让我明白了一个戏从整体出发,怎样分层次的把握人物个性的一套方法。《讨钗》在陶红珍老师的亲授下,让我找到了人物的感觉和基调,通过一系列艺术手法的磨合组装,在原来单调的人物塑造上有所突破。

三、今年我也参加了一系列的实践演出工作。

1、长期参加了沁兰厅的演出工作,得到了实践锻炼。

2、一月份参加了苏州电视台昆剧频道的录制工作,配演了王芳老师《惊梦》的杜母。

3、四月份参加了第四届“江苏省戏剧奖?红梅奖”大赛,获得了铜奖。

4、五月六月排练第四届中国昆剧艺术节的剧目。参加了我们院《长生殿》的排练演出工作,同时接到院部领导的工作安排,参加配合昆曲博物馆传统版《玉簪记》姑母的排练演出工作。

5、七月份参加了周庄的演出实践工作。

6、十、十一月份参加了我们院《长生殿》赴上海的演出;参加了虎丘曲会在戏博的演出;参加了我们院开办的星期专场的演出工作,演出了《岳母刺字》、《相讨》、《受吐》、《男祭》;参加了配合艺校和广播电台在戏博的演出。

7、参与了《西厢记》b档崔母的排练工作。

旧的一年即将翻阅过去,新的一年又来临了。非常感谢一年中给予我帮助和指点的老师们,是您们让我明白了艺术“传、帮、带”的重要性,在艺术的道路上我会把这好的传统继承下去。

总之,我希望自己在艺术的道路上不断进步。

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调研建议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年度总结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个人总结简短

事业单位环保年度总结

事业单位个人总结范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科研事业单位出纳管理论文

事业单位个人3年总结

事业单位试用期个人总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总结(锦集18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总结,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