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时间:2022-11-29 18:35:59 作者:宇多田又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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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代课教师的费用3475元。

A学校与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A学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撤销第(3)、(4)项,改判甲赔偿A学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上诉理由是:甲应当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应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到20xx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应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所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上述合计71238.65元。鉴于甲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效力,已经失去了一名区级骨干教师的资格,其借用A学校的电脑应立即交回。甲则上诉请求解除甲与A学校于20xx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理由是: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学校递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6个月过去了,按照合同第18条约定,甲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并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均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维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二审法院认为,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可能。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故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现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应自其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给付违约金。鉴于甲已支付违约金,A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不宜再由甲赔偿。A学校上诉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因其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判;(2)解除甲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问题: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约后未到单位上班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甲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后果的约定。众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给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实际,但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某种条件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为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建立合同的初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强制履行”的原则并非否定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主体及劳动给付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当撤销。但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不能实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因此,本案中双方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约未能与A学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虽然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该请调报告实际上属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载体,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据以解除的正当事由,完全属个人原因,该行为并非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在A学校并未同意其该要求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坚持到学校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开始即未再到学校上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二、甲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合同中不但没有排除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还对该情形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一审判决在未认定甲系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驳回甲要求解除的请求、甲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又判决甲按照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及代课教师的费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本案中,鉴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时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法院不应有异议。该违约金约定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约束甲的违约行为,属于解约违约金的性质,而A学校在甲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请他人代课所付出的费用属于A学校因甲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高于代课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无需再向A学校赔偿该费用。

三、审理结果的效果评价

正如甲上诉理由中所称,聘用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而对于学校来说,在甲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没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根据甲自身的意见判决其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篇2: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甲于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8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06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06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06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06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18.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06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06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2005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06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06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2018.40元;(4)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代课教师的费用3475元。

A学校与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A学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撤销第(3)、(4)项,改判甲赔偿A学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上诉理由是:甲应当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应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到2006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应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所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上述合计71238.65元。鉴于甲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效力,已经失去了一名区级骨干教师的资格,其借用A学校的电脑应立即交回。甲则上诉请求解除甲与A学校于2005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理由是: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且甲于2006年1月12日向A学校递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6个月过去了,按照合同第18条约定,甲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2005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06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并自2006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均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维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二审法院认为,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可能。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故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现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应自其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给付违约金。鉴于甲已支付违约金,A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不宜再由甲赔偿。A学校上诉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因其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判;(2)解除甲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问题: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约后未到单位上班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甲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后果的约定。众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给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实际,但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某种条件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为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建立合同的初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强制履行”的原则并非否定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主体及劳动给付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当撤销。但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不能实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因此,本案中双方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约未能与A学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2006年1月12日甲虽然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该请调报告实际上属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载体,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据以解除的正当事由,完全属个人原因,该行为并非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在A学校并未同意其该要求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坚持到学校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06年2月开始即未再到学校上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篇3: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篇4: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解聘人员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如做出解聘决定,应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及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监督和指导)及县人事局备案, 三、辞聘(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做出是否同意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 (三)受聘人员交申请后,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视为旷工;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收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及县人事局。 四、被解聘或辞聘人员自被解聘或辞聘的次月停发工资 要求:在做出解聘和同意辞聘决定后,各单位应将此决定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五、受聘人员续聘、变更合同内容、聘期内流动的,其人员聘用管理,按《人事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通知》(武教委办[2005]4号)执行。更多的其他合同范本推荐参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智高点培训合同范本联合培训合作合同范本

篇5: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解聘人员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如做出解聘决定,应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及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监督和指导)及县人事局备案。

三、辞聘(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做出是否同意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

(三)受聘人员交申请后,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视为旷工;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收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及县人事局。

四、被解聘或辞聘人员自被解聘或辞聘的次月停发工资

要求:在做出解聘和同意辞聘决定后,各单位应将此决定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五、受聘人员续聘、变更合同内容、聘期内流动的,其人员聘用管理,按《人事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通知》(武教委办[2005]4号)执行。

篇6: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所在单位

同志于 年 月 日与 (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该同志从 (单位)调到 (单位)根据 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起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局意见(章): 合同鉴证机构意见(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7:解除聘用合同

尊敬的学院领导:

您好。

进入学院工作半年以来,在这个新的大平台中,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无论我在教学水平还是学生管理和科研学术都得到了很大进步和提高。

我非常喜欢这片美丽的土地,也很珍惜学院给我这份我最喜欢的工作。

由于XXXXXXX,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我极不情愿向学院领导正式提出解除聘用申请,并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请学院提前做好相应的安排,为此给学院和领导带来的不便,望请原谅理解。

望学院领导批准,非常感谢!

祝学院未来发展更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8:解除聘用合同

某某单位:

本人xx,性别男(女),民族汉族,X年X月出生xx镇人,xx学历,x年x月参加工作,xx职务,连续工龄满x年,因xx原因自愿申请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望给予批准。

申请人:xx

xx年xx月

篇9:解除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

申请人签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终止协议

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

2、合同(协议)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协议)。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5.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6.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原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7.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申请8.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办理调出手续;(2)其他。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篇10: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

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

我是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公司招聘到__________部门工作。到公司已经_____个月了,这期间,在工作方面自己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也非常感谢我的领导、我的同事们对我的真诚帮助。同时,我强烈地感觉到,自己的知识非常欠缺,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学习提高,才能更适应现在的工作,才能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更大的发展。我思考再三,决定要趁还年轻学习更多知识,辞职学习给自己充电加油,以利面对今后工作对我的挑战。为此,我谨向你们提出辞职申请,望能批准为谢!致礼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________________个人情况: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工作部门: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号:_______________

篇11: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 〕 号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

〔2004〕117号)第( )条( )款,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解除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解除、终止与 的聘用合同,解聘、终止时间为 年 月 日。如有争议,可依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裁决。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书一式叁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装入职工档案,一份交职工个人留存。

篇12: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解除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请本人于 年 月 日前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乙方签收: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篇1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根据我县和《宁阳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于___年_月__日解除于__年_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拓展延伸:

篇14: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20**〕 号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漳平市XX(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 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 年 月 日签订 〔20**〕 号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

因 同志考上 , 经其本人提出解聘申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我校同意与 同志于 年 月 日解除20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特岗教师”聘用合同.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主管部门见证(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用人部门(甲方):

职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并

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工作。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台州学院临时用工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加班,加班后用人部门应安排其调休,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则给予20元/天的加班补助费。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过四天。

2、乙方基础工资标准为 元/月,岗位津贴元/月,试用期内享受上述工资的80,合计为 元/月,行驶里程津贴为 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发放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发放形式为 。(①领据领现金形式,②银行工资卡形式)。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合同期满内不再续订的,甲方将从次月起停止缴纳乙方的保险金。

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受伤,死亡,或患病、非因工受伤的(需台州市各公立医院证明),甲方将按照《台州学院临时用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切实做好乙方工作期间中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条件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学校因教学、管理、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或岗位编制调整需裁减人员;

(7)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临时工在孕期、产假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学校学习的;

(2)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违反协议责任

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有关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期限届满自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和学校人事处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用人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事处(盖章):

人事处处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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