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劳动合同申请

时间:2022-12-05 05:59:03 作者:酸酸甜甜好西梅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酸酸甜甜好西梅”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签定劳动合同申请,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签定劳动合同申请,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签定劳动合同申请

签定劳动合同申请

签定劳动合同申请

公休假申请书】公休假应该向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单位申请还是向派驻工作单位申请网上求助

网友提问:

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公休假应该向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单位申请还是向派驻工作单位申请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肯定向你的雇主申请啦,与你产生劳动关系的是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你的福利当然是他们作主了。

相关法律常识: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工休假,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即年休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

篇2:签定劳动合同的阐述

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索赔,签定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结合我们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上百个相同案例经验,简单谈谈,给劳动者一些提醒: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合同范本《签定劳动合同》。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9、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0、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经过多年的经验,从上百个案件中操作中总结出一套如何有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运作方案,我们将针对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案情,设计出具体的索赔维权方案。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

劳动争议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举证?

篇3:劳动合同签定与履行情况调查报告

一、本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劳动关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职责,在促进新法的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情况。

新法颁布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了宣传普及工作。一是职能部门领导带队,主动深入基层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努力正确全面地理解法的内容,增强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有关部门加强合作,针对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有奖知识竞赛系列活动和大型现场咨询活动,结合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区劳动协会诚信单位的评选,树立典型,交流经验,以点带面,进一步增强区域内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通过劳动协会等工作平台,组织区域单位分条块开展学习研讨,制定“劳动合同签订须知”等文本,释疑解惑,便于规范操作指导;四是将宣传工作融入行政执法过程,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等日常工作中强化宣传。据统计,《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相关部门共举办相关宣传讲座和咨询活动160余场,受教育对象超过80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大部分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企业对于新法都持肯定态度,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是题中应有之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容易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基本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年上半年共调查391224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8%;年上半年共调查341920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6.5%。另根据区劳动协会今年5月对38家会员单位的抽样调查显示,所有被调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均为100%。调查反映,我区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劳动合同的签订呈现“三个高于”的特点,即本市户籍人员的签订率高于外来从业人员;国有、集体、外资企业的签订率高于民营企业;参加劳动协会的企业签订率高于未参加的企业。

2、试用期的约定相对较为规范。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了解到,违法订立试用期的情况基本上不存在,仅有少量借“试用期”名义不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况。

3、服务期的约定较为规范。今年1-6月发生的涉及服务期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为3起,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仅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服务期所致。

4、目前尚未发生经济性裁员。截止6月,区劳动保障局尚未收到过关于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及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故企业一般不会选择适用经济性裁员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量增多。区劳动保障局1-6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共578件,占案件总数的26.66%,与去年同期的268件、占总数26.61%相比,比例基本持平,但绝对量明显增加。

6、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况增多。今年上半年我区退工总量为65685人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330人次,占0.5%;国有企业16932人次,占25.8%;集体企业1672人次,占2.5%;股份制企业8016人次,占12.2%;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企业10375人次,占15.8%;私营企业14264人次,占21.8%),比去年的退工总量49538人次上升了32.6%。而今年上半年的招工总量81821人次同比去年的62604人次,也上升了30.7%。

7、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区劳动保障局年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68件,较去年同期的1007件上升了115%。区法院年1-8月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为660件,较去年同期的535件上升23.36%。其中,群体性案件增幅明显。从总体争议情况来看,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占案件总数的绝大多数,争议原因主要为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国有、集体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少,一般系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经营策略调整或整体薪资福利调整等原因引发;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最少,因这类企业一般劳动强度较大,故多表现为加班工资争议,部分台资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执法监督。

区劳动保障局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一是通过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指导,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作为评选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促使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将日常巡视检查与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有效遏制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同联手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区劳动保障局处理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欠薪导致员工集访事件,经调查取证核实,该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经过宣传和教育,公司负责人同意及时筹集资金,为162名员工发放了所欠工资,无一例争议,从而使这一矛盾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遇到的问题

本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调研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认识偏差。

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偏差。一是认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保护企业的利益。如他们认为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工作积极性会下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如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将会是企业一项很大的支出;新法方便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区法院的审判中发现,一些非公企业,特别是私营和民办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不办理招、退工手续等,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尚未达到法律的要求。

调研中发现,我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尽管较高,但目前仍不可能达到100%。究其原因,一是个别私营企业业主盲目追求低用工成本,为了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及避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出的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个别家族式、合伙制企业,由于劳动者本人出资或者与经营者的亲属关系,而误以为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一些劳动者为跳槽方便而故意不肯与企业签订合同。

(三)部分内容缺乏法律规定和权威解释。

劳务派遣是非标准用工的重要形式之一。劳务派遣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其产生和蓬勃发展,有顺应市场需求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劳动合同法》通过对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期限、派遣岗位(第57、58、66条)等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小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合法性,但也还存在一些法规缺陷。例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有明确说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劳务派遣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

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以特定雇主与雇员之间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八小时全日制劳动、遵守一个雇主的指挥为标准的劳动关系的假设之上的。但是现实中存在着非标准劳动关系,如协保制度、下岗内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予以消除。特别是对下岗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是市应对就业压力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所产生的特殊群体。《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这部分群体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的规定,然而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权威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还是由劳动者作最终决定。《实施条例》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以及企业违反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监督与纠正仍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同工同酬的规定难以实现。

按照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实践中,在劳务派遣领域中,相当部分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再由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同时,同一单位中可能同时还存在下岗再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因此可能表现为同一单位中劳务派遣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协保人员、正式职工等虽然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但工作待遇差别较大,难以做到同工同酬。而且在社会保险的缴纳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也有较大差别。

(五)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工作压力增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各个方面都对用人单位予以更加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诉求法律解决纠纷的预期和信心,引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二是年4月1日起法院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免于收取诉讼费,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实行免费办理,必然会导致案件数量再次大幅上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办案时间将进一步缩短,现有办案场所和条件以及仲裁员队伍人数将无法应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发的案件数量激增的局面。自5月1日以来,区法院受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明显增多,7月份受理8件,8月份为28件。这些原本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因期限问题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进一步增加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负担。

三、几点建议

为支持和促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发挥,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本区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普及,提升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

区政府要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宣传和解释工作的力度。一要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作为贯彻实施该法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面向社区、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加深企业和劳动者的认识;二要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为重点宣传对象,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劳动保障日常监察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并贯穿于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各个工作环节;三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有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各种问题,给予认真的解释、答复和宣传,使《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贯彻执行该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创造有利条件。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根据不同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制定规范的合同样本,便于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引用;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进行分类的人力资源工作专项指导,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注重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的研究探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咨询解答服务。

(三)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围绕重要环节,对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改正,对不依法改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尤其要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充分运用执法手段,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也要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继续予以关注,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评价,对区相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研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该法在我区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机构建设,应对劳动争议纠纷高峰。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的现状,区政府、区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一是进一步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专题学习,开展理论和实务研讨,不断加深对法条的理论理解和执法尺度的把握,尽快领会新法的内涵和实质;二是进一步加强区劳动保障局、区法院、区总工会、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对于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注重发挥合力,共同分析研究,制定解决对策;三是重视建立完善诉前的四方联动调解机制,争取仲裁之前、诉讼之前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的作用,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四是加强内部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劳动仲裁、劳动行政监察和司法审判的办案质量;五是进一步统筹考虑,改善劳动仲裁机构的`硬件环境,配强仲裁机构队伍力量,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

(五)加强法规建设,细化配套制度。

有关部门对本区贯彻实施法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新法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相冲突、相矛盾之处,以及部分立法中未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归纳,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条例及操作细则,对新法执行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规定,对协保等具有特色的制度进行明确,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界定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适用及争议纠纷的解决,规章制度的制定权等问题,均应进一步予以明确,从而完善法规体系配套建设。

篇4:出租车司机应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6月12日,一起出租车司机营运时被歹徒劫杀身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终审维持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4月,胡某与另外一名司机一起与成都一家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两人一次性缴纳12.9万元承包金、5000元风险保证金后,在5年内承包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承包期内,两司机前4年每月缴纳5100元承包费,最后一年每月缴纳3300元,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由两司机自己办理;合同期满后,出租车归两司机所有,顶灯和计价器等设施由出租车公司收回。3月29日,胡某营运时在成都城郊被歹徒劫杀身亡。事后,胡某的妻子继续承包经营该辆出租车,享有和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后来,胡某的妻子为了获得胡某的工伤赔偿,申请确认胡某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劳动仲裁裁决支持。出租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出租车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审理中,胡某的妻子与出租车公司对双方存在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讼争双方仅系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判决支持了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胡某的妻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司机与公司是承包关系。终审宣判后,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陈继才法官接受了记者采访。陈继才认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有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项目的劳动待遇。因此,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陈继才认为,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胡某的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相应的保险、福利等劳动待遇,也没有约定胡某向出租汽车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出租车公司使用胡某的劳动力,因此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了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胡某的妻子于胡某死亡后承继了胡某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继续承包经营出租车,这一事实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己享受并履行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权利或转移、代行履行义务的亲自履行原则不符。因此,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陈继才还认为,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没有发现胡某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胡某与出租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正确,出租车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

这一案例表明:出租车司机与公司在签定承包合同的同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319号文件,以下简称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和管理现状,就解决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只签订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双方未依该文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原承包合同发生的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先由交通局有关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处仍不能解决的,法院依法受理。法院依法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

二、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因依该文件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由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纠纷一并依法作出仲裁。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已签订了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又在原承包合同内容未做调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该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对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违规变相买卖出租汽车的,先由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当事人在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仅就因变相买卖出租汽车引发的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五、小公共汽车承包人与公司(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承包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比照上述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六、对于承包人(司机)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再行向第三人转包所发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终止后车辆返还纠纷,可由法院按与财产有关的合同纠纷直接立案审理。

[出租车司机应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篇5: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本人因 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在 年 月 日离岗。特此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终止协议

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条款之一( )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

2、合同(协议)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协议)。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5.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6.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原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7.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申请

8.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其他 。

甲方(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协议一式二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办公室。

员 工 离 岗 单

部门 姓名 岗位

合同签

订日期 离岗日期

离 岗

原 因

本人签名:

工作

交接 (1)工作服(2)各类钥匙(3)各类工具(4)工号牌(5)各类资料(6)其他

财务部 (1)应发工资 元(2)补偿金 元 (3)扣缴工资金额 元(4)扣缴社保 元

(5)扣缴房租费 元 (6) 扣缴水电费 元 (7)应发工资合计 元

本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财务签字:

班组

意见

工作交接手续已办。

班组长签字:

时间: 饮食服务

中心另需

内勤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时间:

部门领

导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时间:

办公室

意见

签字:

时间:

备 注

中心领

导意见

中心分管领导签字:

时间:

备 注

注:员工离岗单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交办公室,一份交财务。

篇6: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解除合同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何时在本单位工作

职工类别

签订合同起始时间

合同编号

工作岗位

解除合同主要原因

本人意见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

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本人因 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在 年 月 日离岗。特此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终止协议

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条款之一( )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

2、合同(协议)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协议)。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5.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6.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原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7.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申请

8.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其他 。

甲方(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协议一式二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办公室。

员 工 离 岗 单

部门 姓名 岗位

合同签

订日期 离岗日期

离 岗

原 因

篇7: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本人签名:

工作

交接 (1)工作服(2)各类钥匙(3)各类工具(4)工号牌(5)各类资料(6)其他

财务部 (1)应发工资 元(2)补偿金 元 (3)扣缴工资金额 元(4)扣缴社保 元

(5)扣缴房租费 元 (6) 扣缴水电费 元 (7)应发工资合计 元

本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财务签字:

班组

意见

工作交接手续已办。

班组长签字:

时间: 饮食服务

中心另需

内勤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时间:

部门领

导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时间:

办公室

意见

签字:

时间:

备 注

中心领

导意见

中心分管领导签字:

时间:

备 注

注:员工离岗单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交办公室,一份交财务。

篇8: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至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完全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自愿。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简约版

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调入____________工作,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到期,工作期间,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支持下,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尽心尽责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评均为优秀获得____________奖励被评为__________________),经过本人考虑,现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希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9: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单位领导: 本人 xxx,男,大专文化,2010 年 11 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一年 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工程部上班。一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 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 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 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 作态度,与同事融洽相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 每一项任务,并协助同事完成各项工作。 二是合同期内,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一年来,在同事的支持 下,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的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 加油”。对工作中涉及到的部分软件进行进一步的掌握,达到熟练运 用的程度,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 掌握,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 一年来,虽然在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 绩,但自己的各方面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 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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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签订”和“签定”

请问“签订”和“签定”的区别?

答:《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组异形词,二者等义,但推荐使用“签订”。

签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书的签定

劳动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下载

劳动合同格式

一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通用劳动合同电子版

公司劳动合同模板

劳动合同法草案

签定劳动合同申请(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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