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时间:2022-12-23 03:44:25 作者:mianyi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miany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例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 小区(街) 号 楼 单元 层 室。

甲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篇2: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为保障北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制定《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该《办法》经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办法》共37条,自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发布、根据20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3:北京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供热行为是被禁止的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篇4:供热合同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篇5: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热人: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 ___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三)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四)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六)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篇6:供热合同

供热方: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用热方:

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鄂政发[2005]23号《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所用的几个概念的定义:

1、一次网 本合同中一次网含义是:指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换热站、产权归供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2、二次网 本合同所指的二次网是指:从换热站出口到具体用户、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3、直供式 本合同所指的直供式是指:供热方不通过换热站直接用自己所有的管网设施向某一栋楼、某一户或几户平房用户供热的供热形式。

二、合同条款:

(1)行政事业性质  平方米。

(2)企业及商业性质  平方米。

用热面积共计

(一)管网建设配套费

1.计算标准: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合计元。换热站建设费用由用热方承担/㎡,合计 元。其他费用 元。共计   元。

2.付款方式:用热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交清管网建设配套费后,供热方在三个月内完成供热方管网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三个月后供热。

(二)热费价格及收取

1.供热方根据用热方的建筑面积,按鄂尔多斯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热费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3.用热方的热费由用热方直接向具体用热户收取或由管辖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后交供热方,供热方不直接对单个住宅热用户收费。负责。

(三)供热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换热站二次网的出口处,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该出口处的管网设施包括换热站归供热方所有; 从换热站出口阀门处到用热方各个具体用热户的设施归用热方所有。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

本合同的供热方式属于上述 种。

55㎏/m,以上的聚氨酯或更加优质的保温材料,阀门、伸缩器等关键材料,必须使用优质合格产品;

4.供热方认为用热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有权要求用热方限期整改并暂不供热,热费照收。

(四)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拒交热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用热方负责,并且在停暖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五)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当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在此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篇7:供热合同

发 包 单 位(发包人):

设 计 单 位(设计人):

合同协议书

根据 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供热管网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相关条规。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协议书;

2.2发包人协调有关部门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xx;

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xx;

3)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81-98;

4)其他与城市管网要求有关的文件及制度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规模: 供热管网改造设计

阶 段:施工图设计及参与工程建设勘察和各阶段验收

内 容:1、施工图纸 2、工程预算书(详细)

3、设计图纸与预算书电子版各一套

第四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协调有关部门向设计人提供基础资料一份。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5.1施工图纸分别提供捌套;

5.2提交地点:阿克苏市;

5.3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设计人于合同签订算起10日内提交施工图纸。

第六条 合同价格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七条 支付方式

7.1 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格的50%。人民币(大写):整(¥ 元);

7.2 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设计的所有施工蓝图并经审图中心或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十日内,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0%。人民币(大写): (¥元);

7.3 工程竣工验收无设计及施工问题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格的20%。人民币(大写): (¥ 元);

7.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8.1.2发包人变更设计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8.1.3发包人按合同规定付款;

8.1.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热力管线及设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受损失部分所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由设计人负责;

8.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分部分项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

8.2.6设计人须派人来现场实地考察,考察结果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一同作为设计依据。如工程开工后,现场施工中图纸有表述不清或有疑问,需设计院在现场确定相关事宜时,设计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为。

篇8: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xx年x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

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篇9:供热合同常用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确保甲方的供暖质量,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热源事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格、连续(供暖期内)的热源,保证甲方对热能的需要。

二、技术要求及责任划分

1、本合同所指热源,应达到原供热系统设计要求的供热能力,供水压力控制在0.3MPa-0.5 MPa之间,供热温度在50℃-60℃之间。具体参数根据天气变化进行调节,但要确保甲方的供暖温度。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调整供热负荷。室内温度:建设部规定温度为18℃±2℃,经甲乙双方协商,室内温度最低不低于18℃,并确保供热温度合格率为98%以上。

3、乙方自 年月日起接入甲方管网,方圆2#路以东去消防站支线由甲方投资施工,接入点以前为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接入点以后为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管理。

4、合同期内乙方供热时间为当年的月日至次年月日,共 180 天。实际供热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起至年。

四、合同金额

甲方现有建筑供热面积为0.5万平方米。供热价格为24元/平方米(执行东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年费用为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每年1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的热源费用。

合同期内甲方如增加供热面积,按增加的面积和本合同标准向乙方增加费用,

如果供暖期延长,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期供暖增加天数的费用。计算公式:当期增加的供暖费=当年总供暖费/180天×增加供暖的天数。

五、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调整供热参数,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有权利自行决定供热时间,并提前36小时向乙方下达书面供热通知。

3、负责自接入点起甲方资产的'维护、管理。

4、有权对乙方供热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处罚。

5、有权对乙方热源水质进行检查。

6、按时结算合同费用。

7、乙方严重影响甲方供暖质量时,甲方有权停止使用乙方热源。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六、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按甲方要求提供连续的供暖热源,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按甲方实际运行要求调整运行参数,甲方应给予配合。

2、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热,接到甲方供热书面通知36小时内达到供热要求。

3、乙方有权对供热设备按期进行保养,自行对供热负荷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甲方供热效果。

4、供暖期间系统出现异常,在30分钟内报告甲方,并在4小时内出具书面材料。

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热源。但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合同费用。每推迟一天,乙方应

收取甲方年费用3%的滞纳金。

2、乙方不按甲方通知的起、停时间供暖或供暖期间中断供暖,每出现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扣除乙方0.1元/m2费用。

3、不执行甲方下达的整改指令,出现一次扣除乙方年费用的3%。

八、不可抗力

因政府行为及不可抗力造成停电、停水等引起的供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

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结算全部费用后失效。

2、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篇10:供热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确保甲方的供暖质量,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热源事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格、连续(供暖期内)的热源,保证甲方对热能的需要。

二、技术要求及责任划分

1、本合同所指热源,应达到原供热系统设计要求的供热能力,供水压力控制在0.3MPa—0.5MPa之间,供热温度在50℃—60℃之间。具体参数根据天气变化进行调节,但要确保甲方的供暖温度。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调整供热负荷。室内温度:建设部规定温度为18℃±2℃,经甲乙双方协商,室内温度最低不低于18℃,并确保供热温度合格率为98%以上。

3、乙方自20___年__月__日起接入甲方管网,方圆2#路以东去消防站支线由甲方投资施工,接入点以前为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接入点以后为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管理。

4、合同期内乙方供热时间为当年的__月__日至次年__月__日,共180天。实际供热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年,自20_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_年__月__日年。

四、合同金额

甲方现有建筑供热面积为0.5万平方米。供热价格为24元/平方米(执行东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年费用为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每年1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的热源费用。

合同期内甲方如增加供热面积,按增加的面积和本合同标准向乙方增加费用,如果供暖期延长,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期供暖增加天数的费用。计算公式:当期增加的供暖费=当年总供暖费/180天×增加供暖的天数。

五、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调整供热参数,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有权利自行决定供热时间,并提前36小时向乙方下达书面供热通知。

3、负责自接入点起甲方资产的维护、管理。

4、有权对乙方供热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处罚。

5、有权对乙方热源水质进行检查。

6、按时结算合同费用。

7、乙方严重影响甲方供暖质量时,甲方有权停止使用乙方热源。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六、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按甲方要求提供连续的供暖热源,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按甲方实际运行要求调整运行参数,甲方应给予配合。

2、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热,接到甲方供热书面通知36小时内达到供热要求。

3、乙方有权对供热设备按期进行保养,自行对供热负荷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甲方供热效果。

4、供暖期间系统出现异常,在30分钟内报告甲方,并在4小时内出具书面材料。

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热源。但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合同费用。每推迟一天,乙方应收取甲方年费用3%的滞纳金。

2、乙方不按甲方通知的起、停时间供暖或供暖期间中断供暖,每出现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扣除乙方0.1元/m2费用。

3、不执行甲方下达的整改指令,出现一次扣除乙方年费用的3%。

八、不可抗力

因政府行为及不可抗力造成停电、停水等引起的供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

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结算全部费用后失效。

2、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___年__月__日

篇11: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供热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1、用热地点:_________。

2、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3、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质量

1、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2、温度:采暖期内采用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用热人居室供热温度标准为_________℃,但不得低于_________℃;采用余热水供热的居民用热人居室供热温度标准为_________℃,但不得低于_________℃;非居民用热人室内供热温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热人与供热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居民用热人居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用热人可先向供热人提出测试要求,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要求后的1小时内到达测试现常经测试符合退还标准的,供热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出具认定手续,并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相应采暖费,经用热人同意,也可转入其下一年采暖费中。

第三条供热时间

1、按惯例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但如出现寒流的侵袭,使气温低于_________摄氏度,供热人应提前或延长供暖的时间,提前或延长一周以内的,不再计收取暖费,超过一周时间的,按实际增加的天数计收取暖费。多计收的取暖费可以当年收取,也可以在来年一并收龋供暖公司发生更换变化的,由双方协商计收的办法。

2、供热人不能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期供暖,每迟延一天或提前结束一天,按每户_________元或按取暖费各户日均的三倍向用热人支付违约金,由用热人选择以何种方式要求供热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气温下降达日最低温度_________摄氏度时,供热人不能及时供暖的,每天按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供热人向各用热人支付违约金。

4、违约金由用热人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取暖费中扣除,用热人在当年要求支付的,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支付请求后五日内付清。供热人除按上述方法向用热人承担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不能及时供暖而造成的冻毁设备、物品及老人、儿童病人因温度过低导致的人员感冒等冻病坏及病情加重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与之同等价格的身体损害赔偿。除非供热人证明这些情形的发生与供热人的违约无关。

5、温度的确定以中央或各地方气象台电视台发布的气温预报为依据。当几年气象台、电视台预报的气温不一致时,以最低的预报为准或经用热人同意以级别高的气象台、电视台的预报为准。

第四条供热计价

1、每年供暖期开始之前,供热人应与用热人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区域业主联合组织等)协商取暖费的价格,在协商之前,如果用热人提出,供热人应向用热人公布期详尽的财务资料,包括原始的发票、单据、及其维修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的标准,以验证供热人供暖的成本,以保护用热人的知情权,使协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用热人可以联合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对供热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

(1)在协商没有结果前,如果供暖期开始,用热人应按上年度供暖期的一半向供热人预付本年度的供暖费,以保证供暖的顺利进行。

(2)取暖费可以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采用串联供暖的,用热人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取暖费,采取并联分户供暖的,用热人还可以结合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取暖费,如在按建筑面积计算取暖费的基础上,用热人可以选择三个月、二个月等供暖时间,并按相应的比例计算取暖费。供热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分户供暖,按供暖量计算取暖费的技术,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合理负担取暖费用。如更换新的计量设施,用热人房间外(指用热人房间外墙外)的设备设施支出应由供热人负担,在按各个计量标准计量取暖费的结果不一致时,用热人可以选择计量结果最低的标准计算取暖费。

2、用热人应该于每年的_________日前向供热人支付取暖费,但在达成取暖协议的前提下,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每迟延一天用热人应向供热人支付取暖费_________%的滞纳金,但总额不得超过每个用热人取暖费的20%。

第五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2、供热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3、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5、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6、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7、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8、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9、按照特许经营权限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接收、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10、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热效果。

11、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

12、供热人因故停止供热,应当及时公告用热人周知。

13、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用热人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用热人,供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第七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2、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3、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4、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5、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6、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7、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8、供热人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用热人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或全部采暖费;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供热人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10、供热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热设施。

11、供热人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12、供热人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13、供热人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九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供用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用热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

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____年__月__日起至次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

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____年__月__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年,从__年___月___日___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篇13:供热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20xx年锅炉供热系统维护承包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定义及解释

2.1维护:是指为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所进行的维修、检修、保养等。

2.3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施工设计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4对外关系:是指甲方或乙方与除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所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系。

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3.施工地点,承包方式、内容

3.1施工地点: 独山子集中供热锅炉房 。

3.2承包方式采用下列 3.2.2 方式:

3.2.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设备;

3.2.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设备:单价在5000元(含)以内、累计在300000元(含)以内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提供,在上述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结算,乙方结账时必须出具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设备费清单。超出上述范围的材料、设备费由甲方承担。

3.2.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设备;

3.3承包范围:

对独山子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公共事务管理公司锅炉车间转动设备部分、静设备及工艺管道部分、低压电气部分、仪表部分及供热车间、液化气服务中心仪表部分进行日常维护,维护内容见附件一“维护工作范围及内容”。

4.资料提供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 巡检记录、检维修记录 。

4.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设备说明书、设计图纸等。

5.维护质量和标准

5.1详见附件二。

6.验收标准、方法

6.1验收标准:按上述5.1的约定执行。

6.2验收方法: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甲方现场负责人出具验收单据。

7.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7.1合同价款

7.1.1本合同价款为 226.13万元(贰佰贰拾陆万壹仟叁佰元整),其中维护费196.13万元,材料、设备费30万元。

7.1.2本合同价款 包含 税金(填写包括/不包括),税费由 乙 方承担。乙方须提供 维护费 发票。

7.1.3付款账号: 65000601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独山子支行

7.2 结算方式:按照7.2.1~7.2.2条执行

7.2.1、每月的结算费用=维护费÷5个月+材料设备费±考核价款

7.2.2、维护费分两次结算,第一次在20xx年2月20日前进行结算,第二次在20xx年5月20日前结算,乙方每月20日前到使用单位进行上月维护的考核,并由甲方设备技术部主管人员确认,甲方设备技术部主管人员对每月的维护考核有审核权,甲方财务部门根据设备技术部主管人员审核的乙方每月考核情况给予结算维护费。

8.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8.1甲方权利

8.1.1甲方有权对乙方协议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乙方的维护费挂钩,考核细则详见附件三。具体考核权利由甲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设备技术部进行监督确认。

8.1.2甲方有现场指挥作业的权利,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8.1.3 甲方对设备维护质量有检查评定的权利。

8.1.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给甲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附件二进行考核,费用从维护费中扣取。

8.1.5 其他权利 / 。

8.2甲方义务

8.2.1协调乙方和现场其它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

8.2.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8.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8.2.4其他义务 / 。

8.3乙方权利

8.3.1乙方在维护中,对使用不正常有故障设备有权提出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议权,并进行改型和选型,报甲方有关部门批准。

8.3.2 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操作,有权拒绝在不符合安全措施工规范条件下作业,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8.3.3 乙方有权拒绝设计不合理,未完工的技改技错项目的维护工作。

8.3.4 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8.3.5 其他权利 / 。

8.4乙方义务

8.4.1乙方应按约定配备管理和维护人员,维护人员中仪表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8人,钳工不少于8人,其余(包括电气焊工、管工等)不少于8人,并确保人员的素质,特殊工种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8.4.2乙方应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尤其设备维护人员和技术骨干的稳定。

8.4.3乙方应保证在甲方锅炉车间24小时有人值班,供热车间每周巡检2次,液化气服务中心每周巡检1次,保持联络畅通,可以随时找到乙方维护人员,每天按时要求定时、定点做好设备的巡回检查、运行维护、定期保养并认真做好各种记录。乙方应做到主要设备抢修不过夜,一般问题不过天。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8.4.4乙方应保证甲方在用设备、设施的长周期运行。

8.4.5乙方负责维护过程中一切施工方案的制订和施工组织工作,报甲方审批后,负责现场施工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严格按甲方审定的方案执行。

8.4.6乙方有责任提出所维护的设备的维修、检修、更新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报甲方审批。

8.4.7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工作范围内,乙方应严格服从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8.4.8 其他义务: / 。

9.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HSE)

与本合同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20xx年锅炉供热系统维护承包HSE合同》(见附件四)。该《20xx年锅炉供热系统维护承包HSE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技术成果权属

10.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10.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 甲、乙双方共有 :

10.2.1甲方所有,乙方 / 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乙方的使用权。

10.2.2乙方所有,甲方 / 使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甲方的使用权。

10.2.3双方共有,收益分配方式 各占50% 。一方转让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

11.保密

11.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及在维护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甲方既有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据等。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A、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B、从任何对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11.2对于属于乙方所有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1.3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权利瑕疵担保

12.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与赔偿。

13.对外关系

13.1乙方与其他现场专业服务队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处理。

14.不可抗力

14.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14.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15.违约责任

15.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2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工具等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的,甲方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

15.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4乙方违章操作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责任事故,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15.5其他约定: / 。

16.争议的解决

16.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6.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16.2.2 种方式解决:

16.2.1向 / (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 / ;

16.2.2依法向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3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甲乙双方关联交易总协议及相关分协议的原则解决。

17.合同履行期限

17.1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xx年4月30日

18.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8.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8.3.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8.3.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8.3.3一方依18.4解除本合同。

18.3.4其他情形: / 。

18.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况,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8.4.1发生破产、清算;

18.4.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20 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8.4.3 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18.4.4 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 5 日或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仍未能完成补救;

18.4.5其他情形: / 。

19.保险

19.1 乙方必须对自己的全部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费用自理。如发生设备、人身伤亡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过错除外)。

19.2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对于未保险的部分甲方不予赔偿。

20.通知

20.1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就合同相关事宜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具体通知联系方式如下:

21.其他约定

21.1本合同一式 8 份,甲方执6 份,乙方执 2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1.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篇14:采暖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和地方现行劳动法的要求。双方根据包工包料,工程分工负责协作的精神,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商定合同,并严肃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盐池县综合福利中心采暖管网安装工程

2、工程地址:盐池县综合福利中心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期限:本工程自10月15日至2011月1日完工,工期为15天。

5、合同价款: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共计捌万叁仟柒佰柒拾贰元整(¥:83772.00元整),详见清单。

6、付款方式:乙方进入工地首付工程总价款的70%,工程完工后付20%,剩余10%交工后试用两个月全部付清。

7、乙方工人的住宿和生活,自行在施工现场外安排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工程质量

1、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本工程技术规范的评定标准、对乙方进行技术监督和质量要求、乙方施工中工程没有达到标准的、如造成施工返工、后果自负、并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必须按照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规范及甲方和技术人员交底说明为依据、精心组织施工,全部工程质量必须保证合格,否则造成一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安全

1、分项工程承包的所有施工人员,若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或马虎大意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施工现场必须每天达到清洁,所用小型设备、材料及废料堆放整齐,达到文明施工。

第四条:附则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篇15:供热采暖节能技术的运用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了节能减排的政策。而在供热采暖方面同样应该遵循这项基本原则。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在供热采暖方面进行节能,就需要有更好的技术,将简单介绍供热采暖节能技术的应用问题。

关键词:供热采暖;节能;应用

说到供热采暖,人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北方。因为北方是比较寒冷的,所以就需要进行供热采暖,而对于南方来说,就算是冬天,气温也是相对温和的。因此,对于供暖来说消耗较少。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提高供热采暖节能的技术呢?

1供热采暖的简单介绍

1.1供热采暖节能的必要性

所谓供热采暖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地域辽阔,因此,季节温差也非常大。对于南方来说可谓是四季如春,但是对于北方以及西北方来说,季节非常鲜明,因此,冬季非常寒冷,尤其是在东北部地区,在冬季甚至能达到零下四十度。所以政府更是需要对人们进行供热采暖,并且需要大力加强。但是,我国几乎有二分之一的地区需要供暖,这样的话,供热采暖就需要更大的能量。但是,我国的资源是相对紧缺的,因此,节能迫在眉睫。而且,我国现在许多的工程项目上都需要消耗能源,所以,总的消耗量更多。总而言之,就更是需要节能。

1.2目前的供暖技术的简介

现在供暖技术比较多。供暖是为了使人们在寒冷的冬天也可以在室内享受温暖的环境。供热采暖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供热源、热量传播媒介以及散热设备三个部分。供热系统主要就是将低温的热媒进行加热,从而吸收热量,然后变成高温热媒(高温水或者水蒸气),然后经过管道传递给室内之后放出热量,然后进行循环,这样的话,热能就能源源不断的传递给室内,保持室内的温度。为现在用的最广泛的供热采暖系统就是集中燃煤锅炉房。这种锅炉房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管理也比较方便,一般的锅炉的利用率都在75%以上。除此之外,还有燃油供暖。它的管理也比较简单,而且它相比较锅炉的优点就是自动化的水平比较高,而且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将对减小。还有就是燃气锅炉。目前为止,这类锅炉比较常用。这类锅炉的优点就是污染比较低,同时自动化水平更高了。

1.3供热采暖节能技术中的问题

虽然现在的供热采暖节能技术比较发达,但是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供热采暖的历史是比较悠久。但是,集中供暖的工作确不是很早。因此,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般锅炉等热源是建立在一些一些房屋建筑中的。目前,建筑本身的保温性能就不够好,而这些建筑的能源消耗的设计也不够地方标准,甚至是国家标准。许多建筑材质本身就不符合标准,比如,修建建筑的砖的质量不好,有的甚至是空心砖,所以保温性能更是不好,导致供暖才热的效率大大降低,这样严重浪费了能源。除此之外,我国的居民建筑楼层大多为砖混结构,并没有对外墙设置任何保暖装置,且多为单玻璃铝合金窗,这样热量也会损失。除此之外,热源本身存在问题。大部分的热源无非就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料,而煤炭等燃料的燃烧更是不充分,导致在供热采暖的方面能源消耗极大。除此之外,现在锅炉等热源在节能方面比较有限,而且技术也相对落后,造成大量的燃料燃烧不充分,不仅浪费了能源,更是造成资金的浪费。还有就是热力网的热能损失情况严重。大多数的供电企业的时间比较长,因此,他们的供热系统的机械比较陈旧,因此,机械化效率低。而且有的热力电网不能够定期的进行维修,导致设备损坏,管道腐蚀严重。这样的话,可能导致蒸汽泄露,从而导致热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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