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心机运行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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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住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首次就业单位: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常用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原籍邮编:____________ 原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 与借款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邮编: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学生本人必填)
学院研究生或本科生就业负责人确认(签名、学院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二、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_______原因,正式离开______________(所在学校)。甲方承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方式按月□季□分_______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_______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账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东莞理工学院: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号,系(院、部)专业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帮助本人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能圆满完成大学学业。为保证学校和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本人郑重承诺:
1、助学贷款仅用于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决不将其用于其他消费;
2、毕业离校前主动通过学院与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3、毕业后变更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保证在变更后五日内告知母校;
4、毕业后每半年至少与母校联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约定,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本人在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前,自愿将毕业证、学位证交由学院代为保管,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后,返还本人;
7、本人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并保证在还清贷款前的每年12月20日前贷款用银行卡内有足够金额供银行扣付当年利息;
8、若本人贷款违约、逾期六个月或以上,可由学校在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在学校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人违约信息。
承诺人:
承诺时间:20**年月日
篇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 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各一级分行统一审批,个别学校集中城市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转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五)有介绍人推荐,且有一名见证人对其身份提供书面证明;
(六)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批准展期时,贷款人可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五)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延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 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延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 率期限档次的,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10万元,须由一级分行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和同意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50%贴息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介绍人推荐。介绍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推荐信,并在推荐信、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二)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与生活费用的证明;
(三)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六)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七)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系主任,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复印件;
(二)证明借款人的身份;
(三)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五)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六)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须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及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关系的书面证明。
(三)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 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 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五条 贷款经审查同意后,贷款人即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担保贷款,须与担保人签署《抵/质押 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抵押登记或出质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抵押登记、评估、公证、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履约保证保险。
第十七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备案)。
第十八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九条 用于 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 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他有价证券质押的,应视质押品的价值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一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保证。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破产或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法律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二十四条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按学期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 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办法;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三十二条 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央财政贴息经费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管理地方财政贴息经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 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一级分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定期将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经费划入该资金专户,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的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分行须将每季末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的利息贴息额于该季度末月结息日后的5日内上报总 行零售业务部,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审核无误后商国家教育部直接划入总行账户,由总行账户再向各分行划付;地方财政贴息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 分行与当地政府主管财政贴息的部门协商确定贴息拨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发生呆坏账的,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人应将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各行尽职调查机构应将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监查重点进行事后尽职调查。
第四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与学校需建立借款人个人信息台账系统,并及时做好资料更新。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由各行在7254会计科目下设子科目进行核算和专项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行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司法管辖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国家助学贷款何时还款比较好
现在很多考生都已经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很多家庭比较困难的考生已经准备带着通知书去办助学贷款了。没钱读大学办理助学贷款确实是个解决燃眉之急的好方法。那么,你知道助学贷款何时开始归还比较好呢?这个借到的助学贷款可以不还吗?
学长一:
我大学的时候有个同学A,和我一样来自农村,当时都是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四年下来我们都贷了24000元。不过区别的是,毕业的时候我就去银行办理了还款协议,鉴于我刚毕业薪资不高,我把还款年限延迟到了6年,这样我的压力小一些。而他呢?
确定工作之后他就宣布不准备还贷款了,他说反正大学都读完了,还不还无所谓。之后四年都没有他的消息,听别的同学提起他的时候,说他贷款读书不还款的事情。他当时因为没还贷款,逾期后还闹到了法院。他在银行里有了不良记录,买房和办信用卡或者其他贷款都不能做。最后他不得不把少的钱还有逾期的罚款交上,大概交了快八万。
学长二:
我读研的时候有一个奇葩室友,他本身在本科的时候就办了助学贷款,但是鉴于应届毕业之后考上了研究生,他又继续在研究生阶段又办了助学贷款。但是他平时花钱大手大脚的,他说他已经省了本科四年的学费。就算是不还贷款也无所谓,学校就算扣了他的本科学位证,他说自己还有研究生毕业生,不怕。结果就是因为用人单位查到他的不良记录,毕业的时候找不到工作。
学长三:
刚考上大学的时候家里确实很困难,所以就办了一年的贷款。大二开始就没办了,这个助学贷款很好,可以每年都办,也可以只办一年。我同学就有一个大二才办的,主要是他家里突遭变故,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我大三的时候把贷款还清了,我的同学毕业的时候按照合同规定每月固定还款的。大概还了一年半,也还清了。如果逾期不还的话,会有不良记录,会给未来造成影响,比如就业、贷款、买房。
国家助学贷款到底何时开始还比较划算?
所以,建议办理贷款的考生刚毕业就一次性还清!这样不仅不需要支付利息,也不会给自己之后的工作带来压力。如果家庭的条件不允许的话,可以按照规定,每月按时还钱。不过对于不能按时还款的同学,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延缓还款期限。
对于那些不打算还款的同学,智商真是感人!既然办了贷款,就必须要归还,不还的话影响不小,严重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助学贷款让很多贫困考生圆了大学梦,得到这种帮助的同学应该心怀感恩,而不是想法钻空子。
篇5: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怎么还款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怎么还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管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长期健康发展。
请获贷学生认真阅读本还款指南,并届时按要求履行还贷业务。
一.正常还款
(一)正常还款
正常还款是指学生按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正常还款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
(二)还款规则
※利息偿还
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开始由自己负担利息。
自毕业当年起,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
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至毕业后第三年的8月31日为三年宽限期,宽限期的每年12月20日只需自负利息不需偿还本金。
注意:借款学生如发生专升本、考研等需要延长贴息终止日期及延后宽限期的,应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立即与县资助中心联系,进行就学信息变更还款计划变更。
如未及时进行变更的,产生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本金偿还
从宽限期的当年开始到合同到期终止日的期间内,每年的12月20日除自负利息外还要按还款合同条款的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本金,贷款到期的最后一年的9月20日除自负利息外,还要偿还最后一次本金,自此合同结清。
(三)还款流程
※贷款学生可到生源地县(市、区)资助中心查询还款金额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sls.cdb.com.cn查询“本金还款计划”和“贷款及应还款”。
※贷款学生在12月15日前请将应还资金充值进贷款时开设的支付宝或直接使用支付宝还款功能进行还款。
也可将应还资金冲入银联卡(不含透支卡)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刷pos机还款。
※次年1月1日起,贷款学生可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查看还款状态。
二.提前还款
(一)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的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还款行为。
注意: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 元的整数倍)。
(二)还款流程
※每年除11月外每月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提交申请时即可查看应还本息金额。
1月—9月及12月:每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本月20日,还款日为本月20日;15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下次月20日,还款日为次月20日;10月—11月: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0月20日,还款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2月20日,还款日为12月20日。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月份的15号之前,请将应还资金充值进支付宝或直接使用支付宝还款功能进行还款。
也可将应还资金冲入银联卡(不含透支卡)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刷pos机还款。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从次月1日起,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提前还款情况。
注意:
当月15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还款。
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处理,下月可继续申请。
三.逾期还款
(一)逾期还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如果在每年还本付息日(12月20日,贷款到期年份为9月20日)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
每年除11月份外每月都可进行逾期还款。
(二)还款流程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逾期应还金额。
逾期利息不收罚息,如借款学生有逾期本金,则将从其应付本金之日起计算罚息,逾期本金对应的罚息为当期正常利率的130%。
逾期还款时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欠付)本息和截至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当月15号之前,将应还资金充值进支付宝或直接使用支付宝还款功能进行还款。
也可将应还资金冲入银联卡(不含透支卡)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刷pos机还款。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从次月1日起,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提前还款情况。
注意事项:
逾期还款即构成违约,将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
经办银行将对违法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记载入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违约后果
※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将违约学生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贱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系统使用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sls.cdb.com.cn。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以通过该系统申请提前还款,查询贷款状态、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变更和个人账户变更。
在使用该网站时请注意页面下方的操作指南。
(二)支付宝
开发银行在与同学们签订助学贷款合同时会自动免费生成一个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同学们可以通过这个账户与银行实现资金互转。
目前,通过支付宝还款是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主要还款途径,使用支付宝还款不受开户行、地域和时间限制,并且无手续费,操作简便,请同学们务必掌握使用技巧。
支付宝网址为www.zhifubao.com或www.alipay.com/ 。
(三)支付宝还款流程
目前使用支付宝还款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应还资金直接充值进还款账户;二是使用支付宝还款功能直接完成还款。
其中第二种方式安全性最高,推荐同学们使用此种方式还款。
※充值:目前支付宝支持工行、农行、招行、建行等19家网上银行为支付宝账户充值,在充值前,同学们需要先开通银行卡的网上银行。
充值流程:登录支付宝,点击“充值”→选择网上银行充值,并选择您要使用的网上银行→跳转到银行页面,填写密码等相关内容→充值成功。
演示地址:home.alipay.com/individual/inpourBank.htm。
※支付宝还款功能:目前使用任一支付宝账户都可以为借款学生支付宝还款。
具体流程:
⑴贷款学生登录自己支付宝账户后,会有还款消息提示。
其他支付宝登录后,没有提示,但也可以替学生还款。
贷款学生或其它人登录自己的贷款账户中后,点击“还款”也可看到入口:
⑵点击“应用中心”-“还款”-“助学贷款还款”:
⑶点击“助学贷款还款”以后,弹出以下页面,再点击“我要还款”
⑷输入还款学生支付宝账户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填写验证码,点击“查询还贷信息”:
⑸点击“下一步”,进入支付页面:
⑹选择银行,完成支付,还款成功。
注意事项:
使用支付宝还款功能还款时,需在结息日以后进行。
正常还款结息日为每年11月20日。
提前还款和逾期还款结息日为每月的11日。
六、安全提示
现在有很多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收集到各位学生的个人资料,冒充银行和县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诱骗学生将个人钱财转账至其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篇6:助学贷款还款证明
①本科毕业生,继续攻读交大硕士证明模板:
证明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于6月本科毕业,并已被
本校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______专业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该生于20
9月起,继续在上海交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学制2.5年,正常毕业时间为3月,特此
证明。
上海交通大学_________________学院
2011年____月____日
②博士读四年证明模板:
证明
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现为上海交通大学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
_______________专业博士研究生,该生于9月入学,由于学制为4年,预计将于201
2年6月博士毕业,特此证明。
上海交通大学_________________学院
2011年____月____日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途是什么?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什么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有什么区别?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的办法。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从大的方面来说,上学期间由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都是国家助学贷款。在就读高校办理的叫高校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叫生源地助学贷款。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最终都是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前和开学后申请都可以。考上本省高校的学生主要推荐生源地助学贷款。
学生每学年可以申请多少金额的国家助学贷款?
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源他助学贷款也是。
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
哪些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学生如何申请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呢?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各校有明确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生源地助学贷款呢?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同上并附加一条:
(7)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篇7: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还款承诺书
本人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整),特此郑重承诺。如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联系电话:
篇8: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杭州市工行高新支行:
我儿子(女儿)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就读,现因……(写明申请贷款原因,注意与贷款申请书中的申请原因一致),同意我儿子(女儿)提出国家助学贷款。
我已知晓我儿子(女儿)向贵行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本人承诺督促他(她)毕业后,在未还清借款之前每季度与银行、学校保持联系,按照合同规定按季还本付息。 家长:×××(签名)
××××年×月×日
篇9: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江苏警官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编号:
江苏警官学院 大队(校区) 区队(班级) 同学(身份证号: ) ,在校学习期间,在生源地申请成功生源地助学贷款:
1、年贷款金额 元,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2、年贷款金额 元,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3、年贷款金额 元,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4、年贷款金额 元,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对以上借款,借款人已确认。本人保证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变更,补充完整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真实,发起毕业确认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归还以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毕业后工作单位或去向(全称):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政编码: , 单位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家庭邮政编码:
父(母)亲姓名: ,家庭电话(含区号) 个人手机:
个人及时通讯号(QQ或MSN): 。
借款人签字: 201 年 月 日
篇10: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_____学院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
我是贵校__________谋学院__________谋专业20____级学生_____的家长。我同意我的子女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承诺作为我的子女国家助学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我的`子女的联系方式。我将积极配合学校和银行教育我的子女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人,毕业后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人知晓本承诺书和助学贷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明白违反承诺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家庭固定联系电话:(如家长本人无固定电话,可以填写最近的亲戚、村委会、单位的固定电话,不填写固定电话的将不予审批。)
家庭详细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不详细的将不予审批)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家长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家长亲笔签名(捺印):_________
贷款学生QQ号:_______________
贷款学生手机号:_______________
贷款学生亲笔签名(捺印):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馨提醒:
1、银行对违约还款金额(含违约本金、利息总额)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收罚息。
2、违约将影响本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如车贷、房贷)和办理信用卡、保险等,违约记录一旦生成,需在终止违约行为后5年后才能消除。
3、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个人贷款还款等信用报告情况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下载。
5、根据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我国将在2020年全面建成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负面信息将影响本人、甚至家人的职业生涯和日常生活。
★ 助学贷款申请书
★ 分期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精选10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