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xff”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部门规章,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后的部门规章,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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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销售部门规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更好的对公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销售以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与制度。所有的销售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流程与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销售部经理对所属销售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销售部经理职责
1、对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
2、对回款率的完成情况负责。
3、对本部门员工制度执行情况负责。随时对部门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向公司提出对员工的惩罚和奖励建议。
4、对本部门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每周定期对过去一周所发生的重点业务及技术问题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和学习。
5、对本部门办公设备和车辆的使用及管理负责。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6、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日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计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建议。
7、对本部门工作严格负责,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对本部门各员工出现的所有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二、销售部工作流程
1、拜访新客户与回访老客户流程。
1)销售员按照销售考核指标自行设计和计划个人月、周和每天的客户拜访计划以及书面记录每天工作日志。
2)销售员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会上向销售部经理汇报下周的客户拜访重点计划情况,并接受销售部经理的指导,并最终确定下周客户拜访与回访的重点。
3)销售员按照客户拜访计划对客户进行拜访与回访。
4)在拜访与回访结束后,应将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并正确填写《目标客户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
5)销售员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会上将拜访与回访信息向销售部经理汇报。
6)销售部经理对销售员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安排。
2、产品报价、投标的流程。
此项流程主要针对外协产品及政府农业管理部门统采的产品。
1)销售员在得到用户询价或招标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决定是否参加比价或投标(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2)对用户的询价书或招标信息进行整理(必要时由采购部和技术部协助)。
3)技术部对疑难产品的`型号、技术参数进行协助和支持。
4)采购部对重点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交货期进行调研。
5)销售部经理对最终报价或标书进行审核(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进行打印。
6)制作出正规的报价单或投标书,装订成册盖章后发出参加比价或投标。
3、商务谈判与签订合同的流程。
1)销售员在给客户报价或投标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商务谈判。
2)销售员在与客户商务谈判的过程中应及时向销售部经理通报相关情况(重大合同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3)与原报价或投标文件发生偏离的任何技术和商务条款需经销售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再次确认。
4)待销售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将所有问题均确认后方可签订销售合同。
5)正式《销售合同》经销售部经理确认后由销售内勤于当日保管存档。
6)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或客户电话/传真通知订货的必须由销售部经理(必要时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执行。
4、发货流程。
1)销售员或分部销售内勤根据《销售合同》填写〈需货申请单〉。
2)〈需货申请单〉经分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报销售部。
3)由销售部经理审核《销售合同》及〈需货申请单〉。
3)由销售内勤根据销售部经理审核的〈需货申请单〉开具《销售出库单》并将第二联交与库管。
4)库管办理出库手续。
5)将客户签字的《客户确认单》交销售内勤存档。
5、回款流程。
1)销售员催款。
2)销售员填写收款申请单。
3)销售部和财务部确认。
4)反馈给客户。
5)客户回款。
6、开票流程。
1)销售员填写开票申请单。
2)销售部审核。
3)财务部开票。
4)交客户签收。
7、售后服务流程。
1)接客户售后服务申请,由销售部经理确认。
2)销售内勤填写《售后服务申请表》后发给技术部。
3)技术部和客户沟通。
4)技术部将服务状况、处理结果反馈给销售部经理及内勤。
5)销售内勤与所属销售员进行内部沟通。
8、退货(换货)流程。
1)客户提出申请,由销售员报销售分部经理确认。
2)由销售员核对欲退货(换货)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3)由销售员配合技术部鉴定退货(换货)产品的真伪。
4)由销售分部将核实无误后的《退货详单》即红字的(需货申请单)报销售部经理审核。
5)由销售内勤根据审核的《退货详单》开具红票的《销售出库单》并将第二联交与库管。
6)库管办理退货(换货)手续。
三、销售部管理制度。
1、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经销商的经营情况、终端用户情况、竞争对手的产品结构及销售状况以及当地市场情况等信息,销售员必须了如指掌。
2、销售员不能私自收取经销商货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收取的应及时将该款项汇回公司。
3、销售人员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销售费用需事先向销售部经理请示。
4、销售员不得擅自超越常规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超越常规的条款与价格应事先征得销售部经理的同意,并由销售部经理指导谈判的过程。
5、对于任何客户提出的特殊费用(如市场促销费用、临时雇佣人员等费用)要求必须在征得销售部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承诺。
6、特殊费用的支付到底采用何种形式必须向公司领导请示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7、正式《销售合同》形成后,若无正当理由销售内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
8、销售内勤开出的〈销售出库单〉内容要详细、准确。因开票内容不正确或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销售内勤承担责任。
9、销售内勤对用户的收货凭证或发货凭证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对送给用户的发票及取回的支票、汇票要登记鉴收。与用户的所有往来合同、账目、清单均应分类整理保存,销售员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库申请及开票申请销售内勤要及时存档。
11、销售内勤应每日向财务部了解回款情况,及时处理回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杜绝错帐、坏帐的发生。
12、对于收到的支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销售内勤要在当日将相关票据交财务部签收。
13、销售员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与客户核对往来账目,并将结果报告销售部经理,并通报公司财务部。
14、对于不能解决的现场售后服务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销售部经理汇报,由销售部经理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协调解决。
15、销售内勤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的所有《销售合同》原件编号整理成册。
16、销售部必须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以下各种报表。
1)周工作计划表
2)月工作计划表
3)销售情况周统计表
4)销售情况月统计表
5)销售员工作周统计表
6)销售员工作月统计表
7)市场状况周统计表
8)市场状况月统计表
9)经销商进货情况统计表
10)区域销售情况统计表
11)每月经销商管理汇总表
12)《目标客户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
17、违反上述规章制度,视情节罚款10—100元
篇2:运输部门规章制度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 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 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 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篇3:运输部门规章制度
1. 维修部门是车辆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项目,我们不但要狠抓维修质量,更必须严格管控各项维修费用,必然监督车辆日常维护是保障车辆良好技术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是为保证车辆维持最佳技术状态,加强车辆维修质量,减少车辆“罢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维修费用的基本手段。
2. 加强维修人员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对晚间“归来”的自备车辆一一进行技术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保证车辆出勤率。
3. 继续坚持分组分量制,将工作任务合理规划,分配至各组工作人员,在维修质量方面务必监督把好质量关,严格杜绝因工作的疏忽导致无谓的返修事件发生,将维修质量与返修率做出评比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适当做出奖惩制度,以评比数据公布示范去提高维修质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4. 如车辆遇意外情况在路途行驶中抛锚,必须第一时间赶往进行抢修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延误公司服务效益。
篇4:运输部门规章制度
1.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制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篇5:运输部门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篇6: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陆续施行
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陆续施行
除以上今年要实施的法律外,一些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将在陆续施行,
《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公安机关将承担起保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保安服务市场有条件地向社会放开。
条例明确规定: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和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四类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保安员。条例规定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条件。
条例明确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公安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其中,五大变化将使得百姓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更加便利: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贯彻了三项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该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
篇7:企业销售部门规章制度
企业销售部门规章制度
1、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经销商的经营情况、终端用户情况、竞争对手的产品结构及销售状况以及当地市场情况等信息,销售员必须了如指掌
2、销售员不能私自收取经销商货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收取的应及时将该款项汇回公司
3、销售人员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销售费用需事先向销售部经理请示
4、销售员不得擅自超越常规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超越常规的条款与价格应事先征得销售部经理的同意,并由销售部经理指导谈判的过程
5、对于任何客户提出的特殊费用(如市场促销费用、临时雇佣人员等费用)要求必须在征得销售部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承诺
6、特殊费用的支付到底采用何种形式必须向公司领导请示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7、正式《销售合同》形成后,若无正当理由销售内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
8、销售内勤开出的〈销售出库单〉内容要详细、准确。因开票内容不正确或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销售内勤承担责任
9、销售内勤对用户的收货凭证或发货凭证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对送给用户的发票及取回的支票、汇票要登记鉴收。与用户的所有往来合同、账目、清单均应分类整理保存,销售员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库申请及开票申请销售内勤要及时存档
11、销售内勤应每日向财务部了解回款情况,及时处理回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杜绝错帐、坏帐的发生
12、对于收到的支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销售内勤要在当日将相关票据交财务部签收
13、销售员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与客户核对往来账目,并将结果报告销售部经理,并通报公司财务部
14、对于不能解决的现场售后服务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销售部经理汇报,由销售部经理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协调解决
15、销售内勤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的所有《销售合同》原件编号整理成册
16、销售部必须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以下各种报表
1)周工作计划表
2)月工作计划表
3)销售情况周统计表
4)销售情况月统计表
5)销售员工作周统计表
6)销售员工作月统计表
7)市场状况周统计表
8)市场状况月统计表
9)经销商进货情况统计表
10)区域销售情况统计表
11)每月经销商管理汇总表
12)《目标客户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
17、违反上述规章制度,视情节罚款10―100元
篇8:学生会文艺部部门规章管理制度
学生会文艺部部门规章管理制度
一部门简介
文艺部本着丰富校园文化,充实我院学生生活,积极组织文艺活动,发掘校园文艺人才,并为其提供展示自我的舞台为目的,协助学院开展各类文艺活动,创建文学与艺术想结合的校园氛围。
二部门职责
1、配合各部们开展文艺方面的活动。
2、举办自发性的文艺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次。
3、配合院部完成学院计划内的大型文艺活动(如迎新等);还有全院性质的大型 特色活动(如十佳、艺术节等)。
4、组织学生会内部娱乐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5、组织文娱骨干培训活动,举办各类专题讲座,搞好文艺普及工作。
6、加强对文艺类社团的沟通及合作。
7、主动发现院系内文艺特长人才,为大型文艺活动及对外文艺交流做储备。
三部门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1. 每周召开院文艺部部门例会,要求部门全体成员参加。考核采取扣分制,(每月总分为10分,1-3分为不合格,4-6分合格,7-10分优秀。)
2. 每次部门例会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中要求记载会议起止时间、主持人、出席人、缺勤人(在名字后面打括号标明缺勤理由)、记录人、会议地点、会议讨论主要内容、会上各成员的发言内容(只记载第一个提出一种观点的发言,不记载重复发言)及对部门负责人的评价、任务分配(包括任务、任务反馈者及反馈时间)。
3. 每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于例会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得到批准,会前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迟到十分钟以上均视为缺勤。(缺勤2分)
4. 会议期间要求严肃纪律,所有与会者要作到:
① 衣冠整齐,举止文明,不得抽烟;(2分)
② 不许大声喧哗,所有手机应调至震动或关机(2分);
③ 尊重他人,当有人发言时,不得私自交谈、讨论;(1分)
④ 作好会议笔记(请在会议记录本上记录好自己的发言记录及工作记录);(2分)
⑤ 有意见或建议可示意经主持人批准后提出;
⑥ 部门成员对所安排工作有所疑问或感觉不能胜任者,会议上当面提出,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可敷衍了事;
⑦ 在会议中使用普通话;
⑧ 保持会议场地的清洁(由会议记录者监督)。(1分)
5. 例会会议记录(包括部门会议记录及个人会议记录)作为部门成员月考核有效凭证。
(二)考核及奖惩制度
1、凡部内成员,至加入本部门次月起,参加参加学生会相应职级的月考核、学期考核和聘期考核。
2、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得超过30%,无不合格上限。
3、月考核奖惩:a月考核合格者通过每月工作考核,成为合格助理;b月考核优秀者通过每月工作考核,成为优秀助理,在日后工作分配中原则上考虑培养及给予重任锻炼;c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整改通知,两次不合格者,予以辞退;d每月考核需将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一周例会上公布给各成员,并在部门会议记录本中备案。e每月考核在每月结束的第一周进行,并在第一周结束前反馈给303。
4、本条例由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执行,并接受部门各成员的监督,各成员在对考核奖惩有任何疑问时可在考核结果公布的会后或在当日之内向部门负责人提出。
四成员要求
常规要求:1、遵守部门规章制度;2、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值班及培训,每次会议及培训应做记录,每次下发文件及资料应保存;3、协同其他部门工作;4、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按时反馈工作进度;5、团结部门成员,主动与上级沟通。
基本要求:部门成员必须团结一致,拥护部门荣誉。积极配合,对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不断完善部门建设,增大部门影响力。对于上级安排的工作如有疑问或感觉不能胜任者,必须及时提出,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工作完成质量与多少直接与考核相挂钩,要求部门成员扩展思路,积极思考,听取广大同学的心声,上交个人工作想法,为考核内容增加光彩的印记。
愿文艺部成员遵守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努力展示自我,在文艺部这个舞台上发挥自己的特长,建设和完善文艺部,为文艺部的明天做出属于自己的一份贡献。
预祝各成员开心工作!
篇9:关于公布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28号),我部对20xx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
篇10:公布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十二月二十一日
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
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文 号 |
1 |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城环字〔1983〕483号 |
2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87)环放字第239号 |
3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 (89)环管字第201号 |
4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 (90)环管字第359号 |
5 |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局、能源部 | (91)环管字第050号 |
6 |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91)环监字第338号 |
7 |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7号 |
8 |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 |
9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 |
10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环管〔1994〕140号 |
11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
12 |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
13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 | 环控[1996]204号 |
14 |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 环控〔1996〕629号 |
15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
16 |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 |
17 |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
18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 | 环发〔1999〕98号 |
19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
20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环发〔1999〕246号 |
21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 | 环发〔1999〕278号 |
22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
23 |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环发〔2000〕85号 |
24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
25 |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
26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27 |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
28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
29 | 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 |
30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
31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 |
32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
33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5号 |
3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
35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
36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37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
3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
39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
40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
41 | 环境信访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
42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
43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
44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 |
45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
46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
47 |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 |
48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 |
49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工委令第44号 |
50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 |
51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 |
52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
53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
5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
55 |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 |
5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
57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
58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
59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
60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
61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10号 |
62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
篇11:证监会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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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精选1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