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07 06:10:41 作者:你比大笨钟还笨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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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篇2: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篇3:《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 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 求,并于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 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篇4: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篇5: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建市[2016]1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篇6: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工作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分别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

电 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朱文旭

电 话:010-68552520

传 真:010-68552520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3月30日

篇7: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20是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的拖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确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标,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2006年清欠工作总的任务是: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成果,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的偿付任务;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确保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对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二)尚未偿付的20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逐项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偿付完毕。20以后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制定计划,完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防止新欠的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抓好督促落实,按年度考核各地清欠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将拖欠工程款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与应收工程款分开统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统计标准,并建立清欠通报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证按合同约定或按月足额支付。

二、切实解决现有拖欠,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加快清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

1.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对财政困难、历史拖欠量大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协调解决清欠问题,确保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按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2.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结算时间长、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因工程超概算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结算时间长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督促各方尽快完成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负责解决。

3.对存在剩余拖欠的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建设、教育、交通等主管部门督促地方政府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还款资金。财政部要督促各地抓紧贯彻落实《关于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461号)。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失信单位名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2006年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落实长效机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2.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继续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要在上半年进行重点督查,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地清欠工作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全国通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完善调查统计和社会监督制度

1.建设部要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 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相关举报投诉作为清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畅通,职责分工明确,处理解决及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配合本级信访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3.各地要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清欠工作进度较快地区的经验。要选择一些典型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发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概算管理的办法,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代建制”模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3.建筑行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国有建筑业企业也要积极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同时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新欠

1.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建设资金落实与监管、工程款支付与监管、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恶意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等。

2.各地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行为提供依据,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财政部和建设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结算办法。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规范工程结算的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要会同建设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建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制度,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国资委负责所管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开发、投资及承建行为的管理,督促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

2.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出落实资金、禁止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批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避免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建设部门和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在全国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6月底前,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劳务用工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要完成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目标。

(四)健全市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1.要总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试点经验,于2006年年底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普遍推行。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建设部和保监会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于2006年年底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

2.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总结推广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两个试点地区的经验,2006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对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表彰等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曝光制度。对经投诉举报查实的单位,按季度在媒体上公布。

3.要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约束企业市场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篇8: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行标本廉治,综合治理,切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20xx年6月底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到20xx年底,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现象。

三、组织领导:成立河东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四、职责分工:

1、市城建局:负责拖欠情况的.调查摸底,情况通报,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同时, 在发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房地产证照以及企业资质年检复查等方面进行把关。

2、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城建局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仲裁以及劳动合同纠纷仲裁。

3、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立项方面予以严格把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本级财政应偿付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并在土地出让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等方面予以协调把关。

5、市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在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贷款方面予以支持,并在新项目贷款上予以协调把关。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

2、城建局要将拖欠情况摸准查实,及时通报,并定期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对部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诉至法律程序。

3、对不按要求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新的工程项目和承包施工工程,不予颁发有关证照,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不予备案验收。同时,有关部门要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9:扎实推进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汇报

扎实推进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汇报

以来,我市按照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强化督查,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今年12月5日,我市已清偿拖欠工程款2.45亿元,占拖欠总额的99.97%,清欠率列全省第一,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已提前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年内清欠100%的工作目标;同时我市也实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的目标。下面,将我市清欠工作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清欠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书记、**市长多次对清欠工作作出指示或批示,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意义,把解决、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清理、妥善解决。副市长**同志多次主持召开全市清欠工作专题会议,对清欠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具体的时间和要求。市纪委也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出自本网网-www.wmxz.cn]

为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城建、劳动保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12个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具体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由发改委牵头组织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城建委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人劳社保局牵头组织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清欠工作。

根据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也都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出台了明确各部门清欠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的文件,对清欠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安排,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清欠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清欠目标责任书,县(区)把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逐级签订了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了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制度,层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清欠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确保清欠工作扎实推进的关键。我市重点从以下8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市和县(区)清欠机构定期召开清欠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到目前止,全市各级清欠机构已先后召开联席会议20余次,有力地推动了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建立清欠工作月报制度。为了随时掌握各地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要求各县(区)建设局和市行业直管建筑业企业每月一次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清欠办。今年6月起,调整为每月上报两次。这项制度逐步完善并一直延伸到了乡镇。三是建立清欠工作简报和通报制度。市清欠办每月一次编发清欠工作简报、通报,主要是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按清欠率高低排名反映县(区)的进展情况,对不及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每期简报和通报都抄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市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及清欠办。此举对推进各地政府清欠工作发挥了较大的督促作用。四是建立了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与各县(区)、各部门的年终考核挂上钩。五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我市各级建设部门均设立了清理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12319”,劳动保障部门也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12333”,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派专人天天值守。此外,还通过信访、市长(主任)信箱、广播电台“行风热线”等途径,及时认真地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截至10月底,共受理群众举报5件,已协调处理3件;接待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23人次,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00余万元。六是建立限期清偿制度。对拖欠、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建设单位,向其发出清偿通知单,要求其限期完成。七是建立公布欠款业主名单制度。我委于去年8月开始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站上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八是建立惩处机制。对有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资质晋升、市场准入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曝光,让失信企业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突出清欠重点,加强检查督办

我们对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三次调查摸底,对企业网上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清理。全市拖欠工程款总金额为2.45亿元,其中政府项目拖欠款12691万元,占拖欠总额的51.8%,房地产项目拖欠7252万元,占29.6%。因此,我们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农民工工资清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清欠和房地产项目清欠三个方面,加强检查督办。

(一)重点抓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20春节前,我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一次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巡查重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求制定清欠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能够在春节前及时拿到工资。同时各级政府也都落实了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等原因造成拖欠的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针对近年来我市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大多发生在外来施工企业的现状,去年开始,我委推行了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规定外来施工企业来**承建项目,必须提供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担保的,担保金为60万元;以工程项目为担保的,担保金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4%(但不超过30万元)。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毕6个月后终止。去年以来,我市共办理了41个外来施工承接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收取担保费497万元,保证了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二)突出抓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我市政府项目拖欠款去年清理8502万元,至今年初还拖欠4189万元,其中标准海塘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占到七成。今年前段时期,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进展相对缓慢,到6月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还有1629万元,清欠率仅为69.58 %,与年底清欠100%的目标有较大差距。为此,虞洁夫副市长分别于6月16日和8月27日两次召集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研究解决清欠工作,要求将清欠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把手”工程,将清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并严肃责任追究;要求各县区结合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签订还款协议,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渠道筹集资金还款,确保年底前彻底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县(区)迅速加大了清理的力度,一些乡镇和主管单位负责人也由过去的被动应付变为主动出击,上门联系企业负责人,商讨拖欠工程款的解决办法和还款途径。其中**区力度最大,该区今年第三季度24个拖欠项目中清欠了22个项目。

(三)切实抓好房地产领域的清欠工作。我市房地产项目共拖欠7252万元,占拖欠总额的29.6%。我们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还款协议,按照还款协议及时还款。我委加强了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管理。去年1月30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付款数额完成工程款支付,并提供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对房地产项目要求在办理销售面积手续前完成竣工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和银行付款凭证;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工程结算情况抄送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并在**建设网上予以公示。这一措施实施以来,我市共核发施工许可证338个,合同造价合计23.25亿元,建设资金到位率100%,至今未发生新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清欠实效。一是定期专项督查。市政府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进度,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加强行政协调。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行政协调约束作用,组织工程款拖欠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督促双方确认工程款的金额、明确还款方式和时间期限。从20至今,通过行政协调,清理拖欠工程款2000余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工程竣工后多年结算难、拖欠认定难、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三是配合司法程序解决。如我市中苑宾馆装饰工程在竣工交付使用后,业主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59.71万元,历时6年协调未果,今年5月,在市清欠办的协助下,通过向法院起拆,按司法途径解决了拖欠问题。四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的建设单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立项、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商品房预售和产权登记、信贷管理等方面对其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特别恶劣的清理出建设市场。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提前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清欠指标。但由于当前建设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许多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强,工程结算难、拖欠认定难、法院执行难等问题还将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因此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必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我们将按照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安排部署,借鉴兄弟地市的先进经验,继续强化已有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源头防控,深入推进清欠工作,为我省建设“平安浙江”,打造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篇10: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行标本廉治,综合治理,切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2005年6月底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到2006年底,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现象。

三、组织领导:成立河东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顾兆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波 市城建局局长

成员:吴吉林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郑国柱 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赵英华 市人民银行行长

孙大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王德军(市城建局局长助理)

四、职责分工:

1、市城建局:负责拖欠情况的调查摸底,情况通报,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同时, 在发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房地产证照以及企业资质年检复查等方面进行把关。

2、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城建局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仲裁以及劳动合同纠纷仲裁。

3、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立项方面予以严格把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本级财政应偿付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并在土地出让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等方面予以协调把关。

5、市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在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贷款方面予以支持,并在新项目贷款上予以协调把关。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

2、城建局要将拖欠情况摸准查实,及时通报,并定期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对部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诉至法律程序。

3、对不按要求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新的工程项目和承包施工工程,不予颁发有关证照,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不予备案验收。同时,有关部门要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不能切实做好工作的检讨书

EE物业切实做好雨雪天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引黄工程建设工作述职报告

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规范豆制品市场通知

工程建设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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