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范文

时间:2022-12-11 05:12:18 作者:黑加仑的老母亲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黑加仑的老母亲”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房屋采光范文,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房屋采光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 筑龙网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资料编号:GBT/50033-2001 @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T 50033―20

大学网

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aylighting designof buildings2001―07―31 发布 2001―11―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联合发布第2页,共2页@ 筑龙网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资料编号:GBT/50033-2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aylighting designof buildingsGB/T 5003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年 11 月1 日中国建筑资讯网2001 北 京第3页,共3页@ 筑龙网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资料编号:GBT/50033-2001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72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 准》GB50033―91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33―2001,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工 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9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 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7月31日第4页,共4页@ 筑龙网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资料编号:GBT/50033-2001 @ 前 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91的'基础上, 总结了居住和公共建筑采光的经验,通过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的建筑采光标 准而制订的.

篇2:如何看房子采光

如何看房子采光

买房子要看采光,一套房子采光好不好,影响因素有很多,决定房间采光状况的因素很多,最直接的便是房间的朝向和前后建筑的高度、楼间距;其次就是房子的户型、格局等。

采光≠光照

a.采光可分为直接采光和间接采光。

b.直接采光指采光窗户直接向外开设,光照只是采光中的一部分来源;

c.间接采光指采光窗户朝向封闭式走廊(朝向室内)、直接采光的厅、厨房等开设,有的厨房、厅、卫生间利用小天井采光,采光效果如同间接采光。

怎么看房子采光好坏?

1.前后楼间距大小

楼间距越大,采光越好。

前后的.楼间距过小,则采光会受到影响。

2.房屋的朝向

朝南的房间采光好,朝北的房间采光差。

如果一个房子,朝南的窗户少,则采光就比较差了。

客厅和主卧要朝南,在此基础上,如果还有其它的功能分区朝南,就更好了。

3.楼层的高度

一般来讲,高楼层的采光比低楼层的采光好。

但如果楼间距够大,周边没有高大的建筑物遮挡,则低楼层的采光,也是不错的。

正常情况下,小高层应该买3层以上的房子,而高层之类的建筑应该购买6层以上(视塔楼实际高度与楼间距而定).

4.房屋的开间与进深

面宽是指你所购房产的南向外立面的宽度、进深是指房子的深度。

面宽大、进深小的房子采光好;而面宽小、进深大的房子采光一定不会很理想。

5.采光窗的面积大小

阳光主要是通过窗户照射进来,有窗户的房间,才会有自然光。

如果窗户的面积过小,则照射进来的自然光有限。

窗户面积过大,又会影响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对室内的保温、节能造成影响。

因此,窗户的面积大小要适宜。

6.房子的周边因素

房子周边如果有高大的建筑物遮挡或者房子正处于一个凹槽内,则房子的采光会受到影响。

买房的时候,要仔细观察房屋的周边环境,及那些可能影响采光的因素。

什么时候看房子的采光情况最好?

1.朝向和楼间距、高度直接决定房屋采光情况,购房者可以直观感受其详细情况。

一般坐北朝南的房子最好,但很多楼房建筑的朝向并不正;很多中间层的房子由于受到前面建筑的遮挡,有时候无法看出采光情况。

因此,要多次、不同时间段看房。

2.至少要在早晨看一次房。

早晨是一天中阳光最弱的时候,此时看房,如果房间的采光没问题,那么在采光方面基本就可以放心了。

3.冬季也较适合看房,这就与我们所学的地理知识有关了。

冬至前后,昼短夜长,阳光角度最斜,易发生挡光情况。

此时看房,就能看出房子的采光状况。

4.看房子的采光,尽量选看毛坯房。

毛坯房能排除灯光、隔断等干扰,干干净净看出房子的采光效果。

同时,上午去看房比较好,若到上午11点还没有日照,则采光不佳。

篇3:家中采光不好怎么改善?

采光不好这件事情就很难办,可能是因为楼间距太窄,也可能是因为阳台窗户太低,总之遇到采光不好的事情,大部分人都只能顺其自然。

不过虽然这件事情是比较棘手的,但也不是完全束手无策的,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来点亮你的家,虽然采光不好,但是照样也能让家里亮堂堂的,快来看看是怎么做到的吧:

1、墙面颜色

阳光不够,颜色来凑。我们都知道颜色越深就越吸光,光的反射性太差的话,那么室内也就显得很暗。所以我建议大家应该选用白色基调的墙面,白色不仅能够增强屋内的光亮程度,而且白色欢快、轻盈,给人一种愉悦的感觉,同时白色也比较好搭家居配饰,因此特别适合家庭的装修。当然如果你害怕白色比较容易脏的话,可以选用米白色或者奶白色都行,只要颜色光亮一点的就好。

2、镜子

镜子能够反光,这样就增强了光线的反射,同样在室内装上镜子也能起到这样的效果。在家中合理地装上镜子除了能提升室内的光线,同时还能放大空间,升华你的格调。尤其是女生,家里有几个镜子,随时随地都能整理自己的妆容。但是镜子也不能装的太多,更不能随便装镜子,在哪里装镜子这些事情一定要事先考虑好。

3、瓷砖要亮

如果你的房子采光够好的话,那你可以用亚光的瓷砖,但是你的房子采光不好的好,那就用抛光的瓷砖吧。这些砖头就像是镶在地上的小镜子,可以让整个空间都变的明亮。切记不能用复古的瓷砖,更不能用黑色或者褐色这种暗色系的瓷砖装饰客厅、卧室这些大面积的空间。

4、家具

不管怎么样,家具是肯定要说的,它毕竟是房子里面最重要的配饰。如果你的家采光很不好,就不建议大家买暗色系的家具或者是那些实木的家具了,不然会让整个家庭看起来特别的灰暗和沉重。试着换上一个浅色、长脚,可以一眼看到地面的桌子,光线容易进入,阴影也会显得比较小,房间自然就变亮啦。

赶紧用这些方式去点亮你的家吧!

篇4:采光权纠纷案例

由于自家房屋被前方不远处新建高层项目遮挡了阳光,一业主以采光权遭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向高层开发商索赔。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目经审核批准开工,具有合法性,但确给原告房屋采光造成影响,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补偿费2.84万元。

市民乔先生是本市河北区某小区业主。据乔先生称,他在入住该小区,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0多平方米,朝向“东南”,视野开阔、采光良好,全天日照充足。哪知5月,乔先生所在小区的东南方向不远处开始建造高层住宅,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和日照。

乔先生提出

该高层住宅的建设使其居住环境遭到了人为改变,给其全家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并且使其房屋贬值,已对其构成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上述高层住宅的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赔偿其6.5万元。

被告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

其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是经过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建筑规范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权问题,也不是违法建筑,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项目,系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的,且被告当庭提交了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故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不予质疑。被告在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所建高层住宅楼层较高,经现场勘察及被告委托一家专业公司作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该住宅确对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鉴于原告所居住房屋位于四楼,东南侧为其房屋的主要采光途径,且被告所建2号楼距离原告房屋间隔很近,故对原告房屋东南侧的影响相对较大。根据公平原则,东南侧的补偿费应比照南侧补偿费的标准给付,原告房屋向东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客厅阳台一处、厨房阳台一处,故其东南侧补偿费金额以2.35万元为宜。向东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故其东侧补偿费金额以4900元为宜。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物权法》第84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篇5:采光权纠纷案例

自己原本采光良好的住房,却由于周围的高楼越来越多,晒太阳的机会明显减少。近日,年过八旬的孙老先生和妻子将北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该公司所建楼盘侵犯了自己合法的采光权,索赔经济损失6万元。

据孙老先生诉称,他于1981年搬到朝阳区劲松三区***号楼居住。多年来,该房屋阳光充足,不存在采光问题。自开始,华*公司开建华*大厦,该大厦楼高96米,距孙先生之楼约50米。

据孙老先生描述说:“华*大厦建成后,其住楼、裙楼和劲松南路2号楼,就像一堵墙一样把我的住房团团围住,致使我的住房很少见到阳光。我的住房在最东头,距大厦最近,而且住一楼,因而受害比同楼其他住户更深。尤其是在冬天,日照还不足一小时,屋内阴冷潮湿,寒气逼人,我已是80岁的老人,实在无法忍受。这给我带来极大的精神苦恼,也直接影响到我的身体健康。”

孙老先生认为,华*公司所建华*大厦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两楼之间存在严重间距不足。同时,阳光遮挡致使他的房屋价值降低,势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篇6:采光权纠纷案例

某村张XX来司法所反映,前邻居刘XX所盖的新房高于其房屋,影响了自己的采光,于是我所工作人员就农村采光权问题给予张XX一些法律上的帮助。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农村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工作人员到张XX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其邻居刘XX房屋虽比他的房屋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的采光,但不足以侵犯他的采光权,遂工作人员对张XX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权益在法律上没有受到侵犯,如果起诉至法院的话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使张XX了解了相关法律,消除了一场潜在的民事纠纷。

篇7:采光权纠纷案例

【案件索引】

一 幢13层大厦盖好后遮住了一幢7层楼的阳光,住户们联合将大厦建盖方告上法庭。事情起源于,xx公司办理审批手续后,在马xx等人居住的7层楼 前盖起了一幢13层的大厦,马xx等12户居民的房屋日照受到明显影响。于是,6月12家住户联合起来把xx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自房 屋因环境恶化造成的贬值共计100多万元。 xx市官渡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表明:xx公司建盖高楼后妨碍了12户居民房屋的日照,造成 各住户房屋贬值5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向12家住户赔偿因侵害采光权造成的损失共计84万余元。xx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xx 市中院审理认为,目前对采光权被侵害后造成的损失缺乏统一衡量标准。但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除了采光还包括房屋楼层、地理位置、交通环境等,应综合考虑。据 此作出二审判决:xx公司向12家住户支付4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赔偿款,共计53万元。二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xx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 赔偿款。

【法律指引】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版)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vii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

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

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篇8:采光权侵权的补偿

采光权侵权的补偿

日前,西城区居民常先生向本报咨询,他家的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后不知怎么办?常先生说,自己家有老人,需要经常晒太阳,而侵权方只答应给800到2000元的经济补偿,不知开发商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如果按这个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是远远不能弥补常先生的损失的,遇到这种不合理的经济补偿,常先生不知该怎么办?并想知道有没有比较合理的补偿办法?合理的经济补偿应该是多少?

“我家居住那幢楼老人多、病人多,相邻的新建大楼将遮挡整个居民楼的采光。”常先生问:“开发商说新建楼房遮挡居民采光,但在大寒日仍能保证居民居室日照2小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只能给受影响居民每户最高2000元的经济补偿。不知道开发商这种说法对不对?”

针对常先生遇到的情况,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朱克非律师说,这个开发商给常先生的经济补偿,是依据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或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或等于1小时,违反规定者,给予800~2000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补偿居民2000元就算高的了。

朱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常先生家有老人,还应参照这个标准要求开发商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

常先生问:我的邻居去年把房子卖了50万元,现在这座楼采光受到影响,值不了这个价了。常先生仔细算了这样一笔账,由于阳光被遮挡,自己家的通风条件受到破坏,屋内夏天将变得潮湿,冬天变得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家里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会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没有阳光、没有月亮,来回只有回旋风,继续在这里居住,生活质量肯定要下降一大截儿。这些因素是不是也应给点经济赔偿呢?

朱律师说,以上说的经济补偿,只是行政层面上的一种规定,本身是没有权力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限制。《规定》上面写的是800~2000元,但是这个民事侵权的客观事实,就如常先生列举的事例,其造成的损失可能远不止这些。这种补偿并不能排除所谓的侵权赔偿,

毕竟,补偿和赔偿是两个概念,补偿是带有一种和平性、协商性的给予。而赔偿应该是按照实际损失来理赔。

朱律师这样解释: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可参照《规范》确定民事赔偿与经济补偿的界限。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要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只有做到赔偿补偿同时到位,居民权益才算得到了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

常先生问,讨要经济赔偿官司花费时间精力太大,有没有更好的处理采光纠纷的办法?

朱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新建或已建成的大楼等工程,不宜依此法律实施“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处理。选择经济补偿和赔偿是在既成事实前提下的不得已措施,收到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肯定不是最好的。

朱律师说,在国外遇到侵犯采光权这种情况,经常采用利润共享的方式处理。比如说在美国,开发商建造房屋之后影响了其他房屋的采光,处理时不是要把新建房屋拆掉,而是把这房子所得的利润跟原建筑内居民共享,假如我这房子利润有1000万元,那就得拿出300万元来跟你平分,所以国外就没有这么多的矛盾。在国内也有比较好的处理方法。如新建的房屋使周边的房屋阳光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最低标准,开发商要么把受影响的房子买回来,改作车库、商铺、办公等对日照要求不高的用房,要么向受影响的居民赔偿。得到赔偿或有偿“出卖”阳光权的居民,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订立一份永久放弃阳光权的协议,并在产权证的附记一栏备案“公示”。目的是让放弃阳光权的住户在出售失去阳光权的房屋时,出售价格要把失去阳光权的房屋功能考虑在内,杜绝纠纷发生。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朱律师提示:“采光侵权”重在预防。不管今后国家制定一个怎样的“采光侵权”的赔偿标准,一旦“采光侵权”的事实产生了,便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纠纷,预防侵权应放在第一位。

篇9:采光权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因此,处理采光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生活。

(二)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发挥司法系统的积极作用

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妥善解决民间纠纷。尤其是采光案件一般都为群体性案件,牵涉范围比较广、社会影响比较大,这就要求司法系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为双方创造良好的沟通途径,圆满解决问题。

篇10:采光权的经济分析

采光权的经济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科斯定理对相邻关系中采光权权利配置进行经济分析,揭示出采光、不动产、赔偿之间的最佳配置在于使交易成本最大的一方享有采光权;对因此而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提供民事或行政救济。

关键词:采光权、科斯定理、财产法则、补偿法则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不断出现。这种问题的出现具有广泛性,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邻里之间的采光争议。究其原因在于中国自七十年代未开始的经济改革使得中国城乡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法律重新确立了个人的私有产权,不动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有能力去购置、建造、修缮属于自己的房屋。但在拥有自己房产的同时,因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同的房屋所有者之间会因采光而产生争议。从经济角度可以归结为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发展使不动产这种经济上的稀缺资源通过市场上个人的自主选择而实现最优化,个人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会损害邻人的利益,造成采光侵害。

对于采光侵害本文分为三类加以探讨。第一类是城市或者农村中个人乱搭、乱建房屋侵害邻人采光权。这主要是在个人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第二类是通过合法的行政许可而建造的房屋侵害邻人的采光权。可以是城市私房经过合法的行政程序改建、重建而侵害邻人的采光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商经过合法的行政许可而建造的房屋侵权。第三类是邻人约定采光权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采光权是一种涉及人身健康的权利,能否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排除。

二、我国现有立法及相关学说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行政规章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另外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存在大量的有关采光的规定,如《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建筑物采光间距。《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三条规定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 朝向、日照是重要的卫生标准之一,对居民的健康和居住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厅能获得有效的日照,北京地区南偏东、西105°之内都视为获得有效日照朝向,除此之外有效的日照还包括日照时期、北京地区冬至日应有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从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民的采光权,公法与私法均作出了规定。从公法的角度讲,主要是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从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相邻关系着眼,赋予公民采光权。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对于民事主体的采光权主要是通过地役权制度来设定的。对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不同的理解。作为广义的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相邻权即属于法定地役权。作为狭义的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权。这里涉及地役权、相邻关系、相邻权三者的关系。首先,解释一下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关系。对于相邻关系的定义,各种学说并无根本差异,通常的观点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如果从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2]通说不把相邻权看作一项独产的物权,认为:“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产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3],而地役权则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存在。对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是“单一规范模式,即以地役权统括两类所有权限制(相邻关系和约定地役权)的规范模式;这种单一的规范模式产生了广义的地役权概念。以法国为采取这一模式的代表,意大利、西班牙及多数拉美国家仿效之。”其二是“以德国为代表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采采取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各不相同、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这种模式,相邻关系是一个所有权限制问题,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因此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4]按照高富平先生的观点,“由于将地役权仅定位在约定地役权上,而将法国等国家的法定地役解释为相邻关系,因此,自然就产生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实质上这些区别在广义地役权体制下,属于两类地役权之间的差别,即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之间的区别。”“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合并规范

,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地役权概念,同时对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加以区分,是两种互相补充的制度,完全在一个概念框架下完成其使命。”[5]本文亦采此种观点,将相邻权看作一种法定地役权,而不是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有了对于相邻关系与相邻权、地役权的简要分析,对于采光权的界定就顺理成章了,可以把采光权看作是地役权的下位概念,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采光权本质上同其他地役权一样,是为了自己便利,而限制他人的权利。对于采光权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可以概括为约定地役权说。此说认为“是日照权并非受害地固有的自然权利,而是邻地之一种恩赐。因此,经由邻地照射而来的阳光,其日照利益仅在邻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与日照经由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如未设定有关禁止高楼建筑的邻地利用权(地役权)契约,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不得以日照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排除侵害或损害赔偿。”其二,可称之为基本人权说,认为“日照与空气、水一样,同属人类的共同资源,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个人之健康或生存势将受到威胁甚或遭到破坏,因此日照权为基本人权之一种。”[6]

上述对采光权的分析是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展开的,多从民法发展自身所生成的制度以及其中所负载的价值判断赋予民事主体以采光权。对于是否赋予民事主体以采光权,何人应当享有采光权,采光权为约定性的权利亦或是法定的基本人权,如若仅从价值层面分析,难免人言人殊。本文将借助经济分析的方法对采光权制度加以剖析,具体而言,将从资源最佳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防免成本的比较,社会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损害赔偿的效率分析方面解决上文提出的问题。

四、 房屋采光的资源性及资源的配置

根据科斯定理,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产权的界定,因为产权的界定是分析的起点。科斯定理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在如果存在可支配的私有产权,且交易成本为零,则无论产权如何分配,最终的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科斯指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7]对于本文而言,权利是被作为一种资源来看待的,“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正如我们可以将一块土地用作防止他人穿越、停汽车、造房子一样,我们也可将它用作破坏他人的视野、安逸或新鲜空气。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8]土地、房屋、采光、对邻人阳光遮挡“权利”的利用、行使均看作是对资源的使用,并且是有成本的。

说土地、房屋是资源是容易理解的,因为谁都知道它们不是免费的午餐,在市场上是有价格的。而对于象采光、权利是不是一种资源的回答,则不是件容易的事。经济学上的资源是指具有稀缺性的有用的东西,即稀缺资源。很多东西是有用的,但是人们可以免费地获得,因而不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资源是指即使价格为零,也不能从市场上无限量获得的资源。对于阳光,通常是不需要付出成本就可以获得的资源,也是说你可以享受阳光的恩赐,而无需向谁支付价格。人们享受阳光,通常也只是受到天气的限制。

但是房屋中的阳光却不是无限量可以获得的资源,房屋中的阳光是稀缺的。这在市场上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向阳的房屋同背阴的房屋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差别。这种差价就阳光的市场价格,你要想在家里也获得的温暖的阳光,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为什么你在公园里、运动场上可以获得免费的阳光,但在自己的家中却要支付额外费用以获得阳光?很显然,是由于土地、房屋的稀缺性造成的。在土地有限的前提下,土地供给是缺乏弹性的,人们不能够随意扩大土地的产量。为解决土地有限而人口增多的矛盾,提高土地的负载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人们可以把房屋建得更高,把房屋的距离缩得更小。这种选择同样是有成本的,你可以选择建更多的房屋,获得更多的利润,让更多的人有房屋居住,但是房屋的采光却被牺牲了;你也可以选择建更少的房屋,但是那些因为贫穷而买不起有阳光的房屋的人可能面临更糟糕的处境。经济学就一门关于面临有限资源进行选择的学问。

如果把房屋采光也看作是一种稀缺资源,按照科斯的观点,无论法律对于产权如何界定,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市场上,资源的配置都会达到最优。换成法律的术语讲,就是无论赋予何方当事人以采光权都不会影响效率。也就是说,就效率而言,采光权与遮挡权都是可以选择的法律制度。因权利是对某种利益的法律上的承认,当某种利益是有限的时候,现实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对权利的配置就体现为对资源的配置。

追求效率是经济学的最高准则,追求公平正义则是法学的最高理想。当一项权利安排在经济学上被认为是符合效率原则的时候,法学家可能认为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法学家肯定不会认为遮挡权是理所当然的,相反采光权被看作是一项基本人权。但是正如科斯定理所描述的那样,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采光权的配置对于效率并无影响,作为立法者在分配采光权时采用任何立场都是可以接受的。立法者,可以基于人权的考虑规定采光权赋予何方当事人,这是一种兼顾公平正义的价值与效率的选择。

从上文对于我国立法规定的考察可以看出,立法者同样出于效率的追求分配采光权。如果采光资源是完全充分的,那么立法者完全不用规定一个最低的房屋采光小时数。事实上立法并不要求从旭日东升到夕阳西下,始终阳光M堂,只是规定了最低日照时数。以是观之,立法者出于充分利用土地的考量,亦允许遮挡权的存在,只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物上请求权抑或赔偿损失?――采光权的救济方法

科斯定理的第一层含义,是针对一种理想的无交易成本的市场而提出的,问题是在现实的社会运行当中交易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从为获取市场信息,到谈判费用,到法院判决的执行都存在着成本。故而,制度设计的目的并非寻求交易成本为零,而是尽其可能的降低交易成本。如同科斯所说“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

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 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9]

如果法律关于采光权的分配制度切实发挥作用,人们会根据法律来预期自己的行为收益,决定是合理地遮挡邻人阳光,还是坚决地抵制邻人侵权。问题是损害发生后,怎样解决纠纷是最有效率的?对同一损害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当事人私了,也可以选择上法院。当事人可以协商,一方付钱另一方搬家;也可以一方赔钱,另一方忍受没有阳光的日子;法院可以裁决拆房还阳光,也可以选择一方有权购买采光权,而另一方只能接受赔偿。

如果把采光权看作是地役权的一种,根据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享有物上请求权,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防害预防。赋予当事人此物上请求权旨在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求救济的途径。此种权利保障方法亦可称为财产法则。“财产法则指除非事先获得权利人同意,否则法律禁止他方当事人侵害这个权利。换言之,权利人之相对人得透过与权利人的磋商谈判,设定彼此主观上能接受的对价,而侵害这个权利,或是去改变原有的权利归属状况。”[10]与财产法则相对应的是补偿法则,指“即使未得权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对人仍可侵犯权利人之财产权,但必须依法作适当的赔偿。换言之,此金钱赔偿之数,系由公正的第三者(可能为法院或行政机关等)作客观的核定,而非经当事人间依其主观认定的价值与谈判的实力自行协商议价”。[11]“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两种法则,实际上代表著两种不同的法律保障方式与立法选择:在侵权行为的情形,前者意味着回复原状,后者意味着金钱赔偿;在契约法领域,前者意味着‘强制执行’,后者意味着金钱‘损害赔偿’;前者意味着‘物上请求权’,后者意味着‘偿金请求权’。”(上述关于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的理论来自美国学者Calabresi&Melamed.)

引入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的概念之后,用于分析通过诉讼途径的解决办法就变得非常简洁。法院或者适用财产法则要求侵权的一方恢复原状,还邻人的采光权;或者允许侵权,但是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根据损害的相对性原理,即“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12]所以对于法院而言,所应采取的策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最终的结果是分析适用两种法则的不同结果哪一个会造成交易成本的扩大。最终的权利归属于负担交易成本将大的一方。

五、结论

针对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行文至此,虽未直接给出答案,但运用科斯定理的分析可以从两方面给予解答。其一,从我国现有立法规定而言,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但是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遮挡权。此是从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的。其二、对于权利的保障而言,是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应针对具体案件作考量。是财产法则优先,还是补偿法则优先,取决于何者能够减少交易成本。

基于采光权属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相邻权或者地役权的一种,优先适用的应是财产法则,也就是说恢复原状。对于适用恢复原状,显然导致效率过低的场合,则应适用补偿法则。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遮挡,属于对资源的更新分配,符合效率的原则,至于是否属于出卖“人权”,则因为资源的可替代性,并非必然害及人权。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许可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采光权的滥用,如果处于建筑物施工初期,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否定侵权人的超出必要限度的遮挡权;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防害预防之诉。如果,受害方直俟建筑物建成方寻求救济,对损害的发生,可以视为受害方选择了补偿法则,即“以金钱换阳光”的办法的获得法律保障。

--------------------------------------------------------------------------------

[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377页。

[2]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417页。

[3]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65页。

[4]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DDD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版,第206页。

[5] 同上,第212页。

[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74页。

[7][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

[8] 同上。

[9] 同上。

[10] 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元照出版社版,第17页。

[11] 同上。

[12] ][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

[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

第377页。

[2]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417页。

[3]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65页。

[4]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DDD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版,第206页。

[5] 同上,第212页。

[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174页。

[7][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

[8] 同上。

[9] 同上。

[10] 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元照出版社20版,第17页。

[11] 同上。

[12] ][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

篇11: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原告陈某、尤某系杨木桥169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某染色厂系杨木桥210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两者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且该围墙的南面超出杨木桥169号门面2.33米,两原告以被告在其住宅东侧所建造的新厂房围墙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厂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被侵犯,要判断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该围墙与杨木桥169号东面墙壁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该围墙墙面长度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根据勘查结论,该围墙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并未对杨木桥169号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该房屋冬至日日照不会低于2小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对日照的标准。

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

篇12:采光权的经济分析

采光权的经济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科斯定理对相邻关系中采光权权利配置进行经济分析,揭示出采光、不动产、赔偿之间的最佳配置在于使交易成本最大的一方享有采光权;对因此而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提供民事或行政救济。

关键词:采光权、科斯定理、财产法则、补偿法则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不断出现。这种问题的出现具有广泛性,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邻里之间的采光争议。究其原因在于中国自七十年代未开始的经济改革使得中国城乡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法律重新确立了个人的私有产权,不动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有能力去购置、建造、修缮属于自己的房屋。但在拥有自己房产的同时,因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同的房屋所有者之间会因采光而产生争议。从经济角度可以归结为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发展使不动产这种经济上的稀缺资源通过市场上个人的自主选择而实现最优化,个人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会损害邻人的利益,造成采光侵害。

对于采光侵害本文分为三类加以探讨。第一类是城市或者农村中个人乱搭、乱建房屋侵害邻人采光权。这主要是在个人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第二类是通过合法的行政许可而建造的房屋侵害邻人的采光权。可以是城市私房经过合法的行政程序改建、重建而侵害邻人的采光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商经过合法的行政许可而建造的房屋侵权。第三类是邻人约定采光权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采光权是一种涉及人身健康的权利,能否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排除。

二、我国现有立法及相关学说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行政规章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另外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存在大量的有关采光的规定,如《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建筑物采光间距。《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三条规定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 朝向、日照是重要的卫生标准之一,对居民的健康和居住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厅能获得有效的日照,北京地区南偏东、西105°之内都视为获得有效日照朝向,除此之外有效的日照还包括日照时期、北京地区冬至日应有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从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民的采光权,公法与私法均作出了规定。从公法的角度讲,主要是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从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相邻关系着眼,赋予公民采光权。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对于民事主体的采光权主要是通过地役权制度来设定的。对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不同的理解。作为广义的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相邻权即属于法定地役权。作为狭义的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权。这里涉及地役权、相邻关系、相邻权三者的关系。首先,解释一下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关系。对于相邻关系的定义,各种学说并无根本差异,通常的观点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如果从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2]通说不把相邻权看作一项独产的物权,认为:“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产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3],而地役权则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存在。对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是“单一规范模式,即以地役权统括两类所有权限制(相邻关系和约定地役权)的规范模式;这种单一的规范模式产生了广义的地役权概念。以法国为采取这一模式的代表,意大利、西班牙及多数拉美国家仿效之。”其二是“以德国为代表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采采取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各不相同、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这种模式,相邻关系是一个所有权限制问题,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因此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4]按照高富平先生的观点,“由于将地役权仅定位在约定地役权上,而将法国等国家的法定地役解释为相邻关系,因此,自然就产生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实质上这些区别在广义地役权体制下,属于两类地役权之间的差别,即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之间的区别。”“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合并规范,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地役权概念,同时对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加以区分,是两种互相补充的制度,完全在一个概念框架下完成其使命。”[5]本文亦采此种观点,将相邻权看作一种法定地役权,而不是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房屋承诺书

房屋申请书

房屋合同书

房屋委托书范本

关于房屋担保书

房屋信访材料范文

房屋起诉书范文

房屋租赁范本

房屋协议书范本

房屋协议

房屋采光范文(共12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房屋采光范文,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