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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退伍安置介绍信
(存根):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 月日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登记手续为荷。限于 天内生效。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篇三: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报告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报 告 尊敬的领导:本人xxx,男,xxxx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xxxx年x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xxxx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根据省政府、省军区《xx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xx军分区关于做好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用人单位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报告人:xxx
篇2:退伍安置条例
退伍安置条例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台了退伍安置条例,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退伍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篇3:退伍安置工作总结
退伍安置工作总结
今年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XXX人(其中转业士官XX人,城镇退役士兵XX人,二三等伤残军人X人,农村退役义务兵XXX人)。复员士官X人,复员干部X人。党员X人,团员X人,带病回乡的X人,有专业技术的X人(其中汽车司机X人,财会X人,文书X人,有线X人,无线X人,通讯X人,炊事员X人,卫生员X人,水电工X人,电焊工X人,水工X人,其它专业技术X人)。今年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到目前为止,我县的农村退役士兵和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报到工作
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又是一项重要的服务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对于稳定退伍军人的思想情绪和妥善安置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从去年的11月20日起就开始从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人武部抽调人员,充实力量,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营造浓厚的接待气氛;热情主动为他们泡茶、让座、问好;与他们亲切交谈,了解他们在部队的特长、身体状况和回乡后生产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带伤带病回乡的,送他们到医院检查;对伤病情严重的,及时与部队联系,将他们退回部队继续治疗。对在生产、生活上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及时与有关乡镇政府联系,要求乡、镇政府进行走访调查,尽可能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每天做好退伍军人的报到、档案接收、预备役登记、党、团组织、粮户关系等手续办理的同时,我们主动地向退伍军人宣讲国家的安置政策、我县在乡退伍军人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的特长、寻找自我安置渠道,走艰苦创业、劳动致富、科技致富的典型事例,振作他们的精神,坚定他们为家乡经济建设作贡献的信心,架起我们和退伍军人感情上的桥梁。
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近两年来,我县少数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国防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不讲政治不顾大局,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拒绝接受政府指令性分配的安置任务;有的单位接收了安置任务,却不安排上岗;有的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双方单位相互推诿;有的单位借“谁家的孩子谁家抱”为由拒绝接收统分任务。这样导致退伍军人的情绪极不稳定,来信来访不断。根据这一情况,我们跟踪调查了X个乡镇和X个县直机关单位,发现X―X年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中有X名安置对象未得到妥善安置,我们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详细汇报,并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了《关于已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上岗难的请示》,得到了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X月份,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发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由于政府措施有力,很快解决了X名安置对象上岗的问题。
三、严格政策、法规,争取政府重视,做好安置工作
今年,我县回乡城镇退役士兵X人,转业士官X人,伤残军人X人,共计X人。我们依据安置法规对这些对象进行了严格审查,查出了占用农村指标入伍、无安置卡的X人,共计X人没有纳入安置,实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X人、转业士官X人,伤残军人X人,共计X人。面对今年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局面,我们主动与劳动、人事、编委、监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商安置的渠道和措施,对县直务行政事业单位逐个核算工勤编制,对各乡镇核算二级机构自收自支的编制,合理制定安置分配方案,依照有关安置政策及时向县委、政府、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汇报,争取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召开安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分配方案,以政府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为原则,即坚持按系统、按职工人数比例包干安置和“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X年度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政以[X]X号)文件,同时还专门召开了全县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织委员及有接收任务的部、办、委、局、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人事政工干部参加的退伍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会议。县委、人大、政协、政府、人武部的领导亲自参加。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立军同志作了《在全县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讲政治,顾大局,把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是巩固国防和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一定要把退伍安置工作当作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来完成。由于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我县今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展顺利,也是近几年安排得最好的一年,到目前为止,除XXXX年度、XXXX年度国税局、农行、信用联社、移动公司X名安置对象单位未接收到位外,其余的X人都已安置了单位,有80%的行政事业、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综合预算单位,20%安置在乡镇二级机构自收自支和省属企业单位,X名安置对象自愿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了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自谋职业的补助金,共计X万元整,使安置对象及家属满意,社会反映良好。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工作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兵源主要是来自农村,今年我县退伍军人中农村退伍军人就有X人,占退伍总人数的76%左右,是一支振兴我县经济的主力军。我们对这批主力军没有忽视,他们一回到家,我们就要求各乡镇到他们家进行真走访调查,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具体问题,请他们参加所在乡镇的春节拥军优属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真审查每个退伍军人的档案,将他们在部队爱好、特长、表现、军事技能、身体状况做到心里有数,以便随时向社会推荐,今年我们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做好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和两用人才开发工作。一是对有技术特长的,退伍办直接为他们牵线搭桥推荐到广州、深圳、珠海、杭州、长沙、株洲等地做保安、炊事员、汽车司机、汽车修理、水电工等工作X多人,被用人单位录用X余人;二是鼓励他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自找门路自我安置;三是对无技术特长的,要求他们立足本地走科技致富的门路,大力发展养殖业、种殖业、运输业及其它服务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县今年回乡的农村退伍军人有95.6%以上都能找到合适的劳动场所,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那种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难,城镇退伍安置易的局面。
五、积极参入征兵工作,及时发放军人安置优待证
去年我县冬季征集新兵X人,其中农村士兵X人,城镇士兵人(女兵X人,大学生入伍的X人)。填发了农村士兵安置优待证X人,城镇士兵优待安置卡X人,较好地控制了城镇青年的征集比例,为减轻我县安置负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省市单位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统分任务和自己应该接收的子弟,如信用联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电信局、移动公司,他们以没有人事权为由进行推诿,以有钱为优势,愿缴纳4―5万元的有偿转移资金,一方面不愿接收自己退伍的子弟,另一方面更拒绝政府分配的统分任务。如此下去,退伍军人安置更难。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情况下,进行计划经济时期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很不适应,因此难度很大,鼓励自谋职业,地方财政紧张,一时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唯一发展方向,建议上级部门下拨一定的自谋职业的经费,出台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解决安置难的问题。
XX县退伍办
X年X月X日
篇4:退伍介绍信
退役士官调转介绍信存根
退役士官调转介绍信
:
兹介绍 同志等 名去你处分配工作,请接洽。
(附名单) 年 月 日
篇5:退伍介绍信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 )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 )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 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
篇6:退伍介绍信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存根)
: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篇7:退伍介绍信
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篇8:安置介绍信
(存根):
经党工委 月 日
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日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经党工委 月 日
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日
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x
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 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
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
篇9:安置介绍信
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___,男,________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________年__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________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
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____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____军分区关于做好20____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
用人单位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
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介绍人:学习啦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安置介绍信
( )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
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 ____天内生效。
介绍人: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安置介绍信
____公安局(派出所):
____同志(公民身份号码: 符合我市(县、区)安置政策,请予办理
入户手续。(有效期40天)
介绍人: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安置介绍信
XX公安局(派出所):
XX同志(公民身份号码: 符合我市(县、区)安置政策,请予办理
入户手续。(有效期40天)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13:退伍证丢了怎么补办
如果退伍军人需要证明自己的退伍身份,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介绍信到退伍档案保存地查调档案,如确有记录,可依据退伍档案出具退伍书面证明。
退伍证的.作用
1、退伍军人的身份证明:退伍证是军人曾经当兵,保家卫国的证明。
2、退伍证(退伍士兵创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收时,有优惠政策。
3、根据国家政策可以享受一些优厚的待遇。如退伍证(退伍士兵创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收时,有优惠政策。招考公务员和招工等有优惠政策;退伍士兵自己创业,可以享受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
篇14:退伍士兵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x〕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xx〕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xx〕30号)等精神,结合木双的实际情况,现制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全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0%,确保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任务与安置方式
(一)安置任务见附表:木双镇20xx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和木双镇直20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为辅方式进行。双向选择未被选用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动员自谋职业。
三、安置政策原则
(一)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和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改革的原则。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是重点保障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
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直按桂政发〔2009〕30号文件规定取中间数,即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为木双镇2010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市统计局提供为16599元)的125%(20750元)发放;城镇复员士官按义务兵标准(20750元)为基数,从转为士官的第一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平均工资收入(1384元);转业士官按175%(29050元)为基数,从转为士官的第一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平均工资收入(1384元)。此外,未安
排参加自治区专业技能培训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补助培训费500元。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将该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依法安置和安置任务坚持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不得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我市参照这个比例,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可以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四)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人才,个人根据其才选择单位。
四、工作步骤
(一)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制订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召开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动员会议,向安置对象公开安置计划和双向选择事项,并讲明安置的原则,引导安置对象理解安置工作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三)开展“双向选择”。各系统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到安置办选择所需人才,安置对象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报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能被录用的,动员自谋职业。经反复动员仍然不同意自谋职业的,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其他对象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五)今年10月底完成任务,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五、人员组成
组长:黎文军
副组长:谢家世、覃文华
组员:廖先捷、黎斌传
木双镇政府
二0xx年七月一日
篇15:退伍士兵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
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年度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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