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fin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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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xx为xxx涉嫌xxxxxx罪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第一审诉讼终结之日止。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委托人:xxx
xxxx年x月x日
篇2: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
编号: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为xxx涉嫌xxxxxx罪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第一审诉讼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篇3: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
编号: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xxx
xx年 x月 x日
篇4: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王永刚
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多重价值的追求,既提升了被害人地位,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既缓和了社会关系,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
恢复性司法是对一般人身损害和侵犯财产案件国际通用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一)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二)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三)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四)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刑事和解就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其终极目标就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补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复和正义”,我们应在“复和正义”司法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法规范刑事和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立刑事和解程序,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
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适用的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我们公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以犯罪恶性程度划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能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享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同时必须符合刑事和解必备条件,即:加害人认罪;双方自愿;范围有限。
(二)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
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突出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轻伤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的结果都表现为经济赔偿的数额。轻伤害案件为故意犯罪,发生在邻里、亲朋、同事等相互熟知的人群之间案件颇多,可采用“背靠背”谈话的方法,即调解人与加害人、受害人单独见面和谈话,消除双方当事人本身已存在的情感、利益冲突,尤其是受害人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谅解。交通肇事案件为过失犯罪,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案件发生之后,经济赔偿成为和解的关键,交通肇事案件经济赔偿涉及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一是大多肇事的被告人都将赔偿的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而我国保险机制的不健全,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偿;二是车主与驾驶人员虽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刑事和解上,车主往往不主动承担责任,甚至退避三舍。因此,针对这类刑事和解案件,进行和解的基础就是主动征询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意向,耐心消除双方的抵触心理,找准双方的矛盾点,进行突破和释法说理,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三)侵害财产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
侵害财产类案件主要涉及盗窃、诈骗、侵占等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讲,对于此类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采取追赃、退赔的`方法,将追回的赃款返还被害人,但是这种方法一般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完全满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类案件过程中一般也不会涉及询问被害人的意见,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主动达成和解的意愿往往被忽视。因此,针对这类案件的赔偿特点,我们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要主动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的技巧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是充当中立的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如何解决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工作形式,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类似,在实践中可以借鉴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公诉人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双方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在案件事实经过上一般没有太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案件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篇5: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6. 对处理的要求。
篇6: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6. 对处理的要求。
篇7: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xx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地 址:xxxxx 邮 编:xxxx
电 话:xxxxx
传 真:xxxx
现委托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执行阶段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8: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现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执行阶段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
____年___月___日
篇9: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ⅹⅹ,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 ,男,xx所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ⅹ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ⅹⅹ房有限公司
时间: 年 月 日
篇10: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县镇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xxx,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时 间: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的程序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它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六)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篇11:审查起诉的期限
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一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一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人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篇12:试论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解与适用
试论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解与适用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作了相对完备的规定,将“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吸收进来,首次在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操作程序,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的作用,从制度上对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文拟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切入点,浅析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 程序设置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历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已然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也对此进行了细化,但对非法证据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也对其进行了规定。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在我国,随着“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刑事错案的出现,刑事错案及其背后的非法取证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学者们普遍赞成我国刑事错案的致错源头是非法取证 ,而遏制非法取证,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也正是因为此种关联,近年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内容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20“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设置与具体操作方式做出了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得到确立,相关规定在明年将要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认可,这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保障人权的决心。
(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内涵
对于“非法证据” ,我国目前将其界定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当前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非法手段”同时包括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事实上,这样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这样的规定也和我国侦查讯问的工作规律脱节。在讯问过程中,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击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及策略很难与“威胁、引诱、欺骗”区别开, 如果将所有涉及到的供述都排除,审讯工作将很难开展,可能走向放纵犯罪的另一个极端,也有悖于我国民众一直以来对犯罪行为的低容忍度。
而在2010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在明年将要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该内容予以吸收,我们注意到,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将“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并以逐一列举的方式包括在内,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充分考虑。对于“等非法手段”的把握,笔者认为,考虑到上文分析的相关情况,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应当严格界定其范围,而不能失之过宽,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可以将其界定为“采用不人道、致使其身体遭受痛苦的其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法以及可能导致完全背离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讯问(询问)方式而取得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构建
由一个案例展开的思考:李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辩解在侦查阶段承认其抢劫并杀害被害人的供述不属实,事实上其当晚到达案发地点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其只是利用此机会盗窃。之所以之前的供述不属实,是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包括连续二天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打嘴巴,用书本打头部,在11月底天气很冷的情况下被空调冷风吹等等,同时,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在派出所内,并提供了个别办案人员的姓名。这个案例其实在我们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该案例涉及的主要是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笔者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白的采信与否,经历了非法证据的发现、审查、判断和最终对该证据的采信等若干步骤,但是本案在调取入所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之后,最终认定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并不存在,因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仍然采信,倘若最终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而将供述排除,将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很大影响,此时,公诉机关又应该采取何种机制平衡好侦查机关、被害人、嫌疑人的认识,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得到各方的认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该案例引发的思考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并非一个孤立的法律制度,该规则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如何更好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一系列完备、高效的配套机制。
(一)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发现非法证据的途径之一,首先是审查案卷材料,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注意发现证据与证据间的矛盾,进而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相关痕迹;其二,注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查看录音录像资料中相关言词证据的内容和笔录中载明内容是否一致;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通常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 ,辩方提供线索和证据只能说是一项权利而不是责任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听取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人员的姓名、取证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以防止某些犯罪嫌疑人恶意提出相关信息以阻碍诉讼进程,在上文所提到的案例中,就是笔者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现的;第四,进行必要的主证复核工作。对于直接影响到定罪和量刑的某些关键性证人进行核证,在复核过程中明确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有无非法取证的情况,同时,也要关注到证人原来陈述的时间和地点等,以判断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大小;最后,公诉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非法证据之外,还可以通过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等方式,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
(二)非法证据的审查机制
发现非法证据是审查的第一步,接下来就是对可能涉及非法的相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需要绝对排除的,还是通过补正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这需要公诉人一一进行甄别。在某些受人贿赂案件中或故意杀人等秘密实施的犯罪中,客观证据比较有限,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公诉人如果无法证明该证据系侦查人员合法取得,或已经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认定证据的合法性的,该证据就要被排除,公诉机关可能承担无法指控相关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
第一,调取所涉及证据的相关讯问(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侦查机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具体要求,在121条中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该规定为审查起诉阶段对讯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重点审查录音录像中供述、证言、陈述的内容是否和笔录记载一致,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语言表达是否流畅、是否有伤痕,侦查人员有无保障其适当的休息等情况。
第二,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体检证明、入所体检记录等;
第三,提取犯罪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的表现,有无表露过自己遭受过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有无因此而受伤,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和同监室人员谈及自己涉案的情况,同时,笔者认为,可以安排两名贴靠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情况,这可以杜绝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恶意对抗司法机关拖延诉讼的情况,便于公诉部门尽早掌握侦查人员讯问的真实情况。
第四,调取审查批捕阶段的材料,以了解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无提出过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该要求的合理性。
第五,核实讯问、询问的情况。主要通过询问参与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来了解整个审讯的过程,将其证言内容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侦查人员讯问的合法性,如对讯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排除;如若能够判断该审讯过程合法的,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以更好的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会是一个常态性的情况,侦查人员如何克服作为国家司法干警的特权身份束缚和出庭的抵触心理,就证据的合法取得接受法庭质询和调查,这是侦查人员将要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反馈及异议处理机制
经过以上若干程序的审查,存在非法可能性的证据性质就可以确定下来,公诉人发现该嫌疑证据确系非法证据,或无法排除其非法性疑问的,应当在案件审查意见书中予以列明并分析,直接予以排除;对于重要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及发现之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对排除意见的认定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同时,某些证据的排除可能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诉部门提出复议或公开听证审查。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派人员进行复核,并在五日内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另外,对于通过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的案件,公诉机关同样要将审查的结果告知以上人员,当事人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公开听证审查。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来说是一个证据问题,但探究其实质,也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权衡后的价值选择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很快就要实施,多年形成的重打击犯罪的观念不管是对于司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而言,在思维上都已形成定势,如何更新观念,将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目标落到实处,相信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通过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操作,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会逐步深入人心,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目标也将越来越近。
篇13:审查起诉中的证据问题
审查起诉中的证据问题
我国《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型,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其中较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一种较常见的现象。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正确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克服翻供现象,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它不仅对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而且对准确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也有不良影响,极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进行,违背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下面,笔者就翻供的类刑、原因、特点及对策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一、翻供的类型及原因
翻供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伪的无罪或罪轻的供述。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比较特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直接关系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影响,为了逃避和企图减轻刑罚,他们往往采取翻供的办法。
(2)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另外一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这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原来的供述是揽罪的谎供或是夸大犯罪事实的谎供,是为翻供的准备,把不属于自己的犯罪承揽下来,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再提出不是自己作案的有力证据,从而把真供假供一齐推翻,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第二,原来的供述是为包庇他人而作的虚假供述,由于增强法律意识或其它因素影响后又将原来供述推翻。第三,原来的供述是由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或受到其它方面威胁等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无罪或罪轻的真实供述。
翻供的原因除了上述所说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原因以外,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由于疏忽大意或不谨慎留下漏洞,对伪证、包庇行为打击不力,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律师的“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本身不健全、不完善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都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创造了条件。
二、翻供的特点
把实践中形形色色的翻供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翻供多发生在审查批捕、起诉及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人员采用各种的侦查措施和手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其心理防线极易崩溃,不得不作有罪供述。但随着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不甚了解,有机可乘,再加上紧张的侦查阶段过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开始冷静下来,通过监所内被关押的人相互交流和惯犯传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本能和反讯问经验的积累,他们必然会总结以往受讯问的“经验教训”,进行有目的、有预谋的翻供。而无罪或罪轻的犯罪嫌疑人为澄清事实,不使自己被错捕、错判,也迫切地推翻自己原来供述。面临着承受刑事追究这一法律后果,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惧怕心理,借故拖延,侥幸过关,故意搅混心理以及代人受过嫁祸于人、绝望对抗心理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容易在这三个诉讼阶段翻供。
(二)翻供多发于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中
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情”、“权”干扰,有的是因为检察机关内部对罪与非罪,罪轻与轻重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使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有目的的翻供计划。而且由于时过境迁,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某些证据无法补齐,也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创造了条件。
(三)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一般为羁押性的,如拘留、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割断,不易翻供。而一旦受到“情”、“权”干扰或其它方面因素,对犯罪嫌疑人不适当地变更了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使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取得联系,极易串供或受他人谋划指使。为趋利避害、逃避法律惩处,一旦时机成熟,便进行无罪式翻供。
(四)个别律师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法律服务”
个别辩护律师
[1] [2] [3]
篇14:授权委托书
证领取处:
本人(身份证号为:xxxx),于XX年5月在校申请并通过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审核。现因在家工作无法亲自到校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委托(身份证号为:xxxx)代领本人教师资格证书。如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后遗失,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有关授权委托书模板锦集7篇】
★ 授权委托书 个人
★ 财产授权委托书
★ 患者授权委托书
★ 签合同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英文
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共1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