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瓜铜锣pa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游乐设施安全提示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游乐设施安全提示语,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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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游乐设施安全提示语
安全宣传标语【经典篇】
1. 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2. 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3. 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4. 安全万事兴,麻痹人财空。
5. 安全知识要知道,劳保用品要戴好;上班工作多留神,平平安安最开心。
6. 我的安全我负责别人安全我有责。
7. 安全舒适长寿是当代人民的追求。重视安全。
8. 生命最可贵,安全第一位。
9. 上班多留神,慎防意外生。
10. 筑安全长城,兴钻井经济。
11. 居安思危年年乐,警钟长鸣岁岁欢。
12. 事故后果紧系心,安全素质不断升。.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13. 没有主人翁精神,可悲;没有安全意识,可恨。
14. 安全一松,全线告终;坚持不懈,万事成功。
15. 冒险是事故之友,谨慎为安全之本。
安全温馨提示语【精选篇】
1. 建筑施工安全为先,漫长人生平安是福。
2. 严是爱松是害,发生事故坑三代。
3.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4. 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5. 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6.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7. 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8. 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9.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10.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11. 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12.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13. 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14. 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15.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游乐设施安全提示语【集锦篇】
1. 出门挣钱不容易,安全千万要注意。
2. 打工千日苦,不酿一时祸。
3.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4.平安校园我爱你。.心中时刻有平安,平安永在我身边。
5. 安全你一个,幸福全家人。
6.平安比什么都重要。
7. 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8. 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9. 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10. 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11. 以人为本,平安为先,加快建设平安校园。
12. 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13. 安全谨记心安全永伴你。
14. 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15. 打工在外不容易,安全首先放第一。
16. 生命可贵当珍爱,丝毫麻痹都是害。
17. 过马路,不要急。红灯停,绿灯行。做个平安小市民。
18. 安全第一是真理,全家不能没有你。
19.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20. 事故猛于虎,安全贵如金。
篇2:游乐场所安全提示语
安全温馨提示语【经典篇】
1. 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2.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3. 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4. 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5.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6. 出门挣钱不容易,安全千万要注意。
7. 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
8. 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9. 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10. 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11.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12.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13. 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14. 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上下结合,事故难藏
15. 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
游乐场所安全提示语【精选篇】
1. 不要玩危险游戏,注意安全
2.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3. 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4. 提高安全意识,远离危险游戏。
5. 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6.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7.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
8. 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9.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10. 为安全投资是最大的福利。
11. 安全意识在我心中,安全生产在我手中。
12. 齐努力,共谋划,生产安全靠大家。
13. 人以安为乐厂以安为兴。
14. 分分秒秒珍惜生命,时时刻刻重视安全。
15. 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温馨警示语【集锦篇】
1.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 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3. 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4. 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安全伴着幸福,安全创造财富。
5. 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6. 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7. 客户是上帝,质量是生命,地球是市场,安全是保障。
8. 有防则安无防则危。
9. 安全管理扣扣相连,生产效益节节攀高。
10. 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11. 营造校园安全氛围,创造温馨学习环境。
12. 倡导安全文明风尚,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3.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4.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15. 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16. 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17. 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18. 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19.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0. 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篇3:游乐设施安全警示语
游乐设施安全警示语(热门)
1、本乐园仅限3-12岁(140cm以下)少儿游玩。
2、儿童乐园内活动设施专供城市假日花园业户儿童使用,成人不 得使用。
3、儿童乐园内严禁有追逐打闹或影响他人的行为。
4、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场内。
5、请勿随地吐痰及乱抛垃圾杂物。
6、请勿携带食物及饮品进入场内。
7、请严格按照各类活动设施的使用方法使用。
8、家长须陪同儿童使用场内活动设施,并对儿童的行为及安全负责。
9、请小心使用场内的的所有设施,如有损毁活动设施者,须照价赔偿。
10、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物业公司对私人物品的损毁或被窃概不负责。
11、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引致的任何意外,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12、身患疾病、残疾、传染病的儿童,严禁入场。
13、不准在通道内滞留,以免影响他人的游玩.
14、严禁穿着钉鞋进入儿童乐园。
15、请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公共秩序。
安全宣传标语(集锦)
1. 为安全投资是最大的福利
2. 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
3. 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4. 熟水性,好划船;学本领,保安全
5.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6.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7. 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8. 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9. 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10. 遵章是幸福的保障,违纪是灾祸的开端
11. 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12.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3. 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14. 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15.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温馨警示语(最新)
1. 安全靠规章,严守不能忘
2.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3. 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
4.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5.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6. 记住山河不迷路,记住规章防事故
7. 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8.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9. 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事故
10. 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11. 违章违纪不狠抓,害人害己害国家
12. 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线,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13. 入海之前先探风,上岗之前先练功
14. 群策群力科学管理,戒骄戒躁杜绝事故
15. 好钢靠锻打,安全要严抓
16.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17. 庄稼离不开阳光,安全少不了规章
18. 出门带伞防天雨,上岗遵章防事故
19. 重视安全硕果来,忽视安全遭祸害
20. 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篇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篇5: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符合第十八条 要求的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6:旅游时节谈游乐设施安全
旅游是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形式之一。游乐设施又是承载游客游乐的最常见、最重要的设施之一。近几年,为了满足人们在娱乐中寻求冒险、刺激的需要,游乐设施逐渐向高空、高速、高刺激性的方向发展。随着游乐设施提升高度、运转速度、摆动角度的不断增大,游客身体和游乐设施承受的冲击载荷也不断增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游乐设施安全问题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每年都发生多起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各公园、游乐园的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我国游乐设施制造业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到现在发展不过,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还不完善;设计制造企业技术力量、设计经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部分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管理。有些公园、游乐园将游乐设施承包给个体商贩经营,导致设备处于无人检查、保养、维修的状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能得到很好的专业培训,个别甚至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一、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国家已将大型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
做好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游客的安全,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新装游乐设施前,所选设备的制造厂商应有生产许可证,所选安装单位应有安装资质。其中新建或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2m的载人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需经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制造、安装或改造。新建或改建的游乐设施必须经有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投入运营。这样可以从设计、制造、安装等主要环节上保证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的要求,杜绝“先天不足”。
2.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制订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游乐设施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操作、管理、维修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还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救援演习,使救援人员熟悉救援程序、方法和救援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做好运行记录。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做好对本单位游乐设施的年度检验工作。
3.应在游乐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的醒目位置处张贴游客须知、指示和警示标志等。保持周围场地通畅、开阔且有足够的照明。安全隔离栅栏应牢固可靠,高度及间隙应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4.加强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及维修保养。鉴于在用游乐设施因磨损、疲劳等造成轴、绳索、链条、皮带断裂,金属结构变形开焊等引起的事故在游乐设施安全事故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管理及维修保养人员应对游乐设施的关键部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保养,对存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切忌设备“带病运行”。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 钢结构的焊缝是否有开裂,连接件紧固件是否固定可靠,主要受力杆件的变形及结构的锈蚀是否超标。
(2)机构的重要承载轴应定期检查磨损量及有无裂纹和变形。最大磨损量不应超过原轴直径的0.8%,且最大磨损值不超过1mm。滑行车类的重要轴、销轴每年应进行一次无损探伤,其他重要轴类(不可拆卸的除外)部件每3年进行一次无损检测。
(3)承载用钢丝绳、吊挂件、链条、皮带的磨损量、断丝数未超标。
(4)以下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可靠有效:
(a)人体保护装置如安全带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压杠有足够的锁紧力;
(b)封闭座舱门的锁紧装置应可靠;
(c)制动装置的摩擦衬垫无过度磨损,能够可靠制动;
(d)限位、限速装置应灵敏有效;
(e)液压或气动系统过压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符合要求;
(f)机械运动部位应有防护罩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
(g)游乐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不带电的金属结构等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10Ω;
(h)高度超过15m的游乐设施应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的连接应可靠,其接地电阻≤10Ω。
二、游客的自我保护要点
除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外,游客自身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1.乘坐游乐设施前应首先观察在醒目位置上有无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最好不要乘坐和游玩。另外,注意观察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如发现设施周围场地杂乱拥挤、无必要的指示和警示标志、防护装置残缺不全、管理和操作人员擅离职守等现象存在,说明该运营使用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设备极有可能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2.乘坐游乐设施时,如发现游乐设施有异常声响、气味、抖动、晃动等情况应及时离开设备并告知设备管理人员。游玩中,一旦发生了事故或故障被困在空中或座舱中,不要惊慌,也不要试图采取从空中跳下等危险动作。一般来说,游乐设备都有比较齐全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营单位也有比较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游客可耐心等待运营使用单位的救援。
3.游玩时应认真阅读游客须知,注意观察指示和警示标志,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游玩中应系好安全带,扣好锁紧装置,观察安全压杠是否压好。不要随意翻越栏杆或穿越警戒线,特别要注意管好自己的小孩。
总之,旅游季节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辨证关系,从安全中要效益,通过效益促安全。 随着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大及游客自我安全保护意识的增强,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游乐设施的安全状况将会根本改观。人们也将在“有惊无险”的游玩中得到放松,获得乐趣。
篇7: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
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专项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行,有效预防所属区域内游艺设施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原则
游乐园游乐设施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争分夺秒、重视抚慰、恢复运转、应急优先、人工救援辅佐的原则;应急救援除了要保障游客的安全,加强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科学应对、运转高效。
二、危险目标和可能故障概述
根据游乐设施的特点,其危险目标和可能故障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即外部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机械故障、电气故障和管理操作失误。上述因素轻则会导致游客刮伤、碰伤、撞伤、摔伤,重则可能发生吊具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从管理上尽量避免故障因素激化事故,我公园应加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日常维护、日常检查、月检、季检和年检,配备足够的备件备品和作业工具。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成立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由总指挥长指挥,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及应急救护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组和后勤组。应急救援组由应急小组、设备抢修组和营救组组成;后勤组由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组长。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负责人:
应急救援组:
后勤组: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1、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职责。
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和修改预案;负责根据情况决定启动救援预案;负责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的开展情况,组织配合上级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的紧急救援演习,不断改进提高救援效能和安全性;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检查各救援组成员的在岗情况,若有案例,迅速查明设备安全事件、事故的原因、类别、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确定
3 合理的技术处理方案。
现场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原则上按审定的方案实施),特殊案例(如要动用社会力量实施的)应报总指挥长批准;负责预案的演练考核及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救援设备、器具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件、事故的内部调查;负责事故教育,提出改进方案。如遇火灾,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
3、应急救援组的职责和工作纪律
根据设备个案情况,负责常规营救和应急时的设备监测、游客的解危等工作,分析事故的原因,及时提出应急抢险、救援的对策,即时正确启动实施预案,为指挥部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应急处理。负责做好现场保卫警戒、秩序维护、道路疏通、人员撤离等工作;负责对营救人员和受伤游客的现场救治或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等工作;负责通讯、服务、宣传以及后勤物资供应;负责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广播安抚等项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未经总指挥或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预案。
三、事件、事故情况上报制度及相关责任
1、事件、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上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或不报,否则视情节给予处分。重大的设施故障且实施救援工作,应向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将救援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善后情况、总结等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同时,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让更多的游乐园接受教训,事件和事故应上报地方安全监督监察部门。
2、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案实施,凡接到应急救援方案启动命令通知后,行动迟缓、畏缩不前、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格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部门个人都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和责任。在抢险过程中,总指挥长有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四、事件、事故后期处理工作
1、善后处理工作。
做好对被救人员的安抚工作,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慰、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全面检查游乐设施,消除所有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殊情况下,还应由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对使用的救援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保养,并存放在相应的位置,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换。
2、事故处理工作。
重特大事故按国家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一般性机械及电气故障应分析总结,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应严肃认真、力求客观、尊重事实,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应出具调查报告,注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设备名称和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3、事故情况总结上报。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处理情况适时组织参加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总结, 将事故情况客观总结,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将救援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善后情况、总结等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 接受教训,事件和事故应上报地方安全监督监察部门。
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1. 安全保险措施
游乐设施在空中运行的乘人部分,整体结构应牢固可靠,其重要零部件宜采取保险措施。
吊挂乘人部分用的钢丝绳或链条数量不得少于两根。与坐席部分的连接,必须考虑一根断开时能够保持平衡。
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的门,必须设乘人在内部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一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也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当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乘人安全时,必须设有自动或手动的紧急停车装置。
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后,应有疏导乘人的措施。
2. 乘人安全束缚装置
当游乐设施运行时,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内被移动、碰撞或者会被甩出、滑出时,必须设有乘人束缚装置。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要时应考虑设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可采用安全带、安全压杠、挡杆等。
束缚装置:应可靠、舒适,与乘人直接接触的部件有适当的柔软性。束缚装置的设计应能防止乘人某个部位被夹伤或压伤,应容易调节,操作方便。
安全带:可单独用于轻微摇摆或升降速度较慢的、没有翻转没有被甩出危险的设施上,使用安全带一般应配备辅助把手。对运动激烈的设施,安全带可作为辅助束缚装置。
安全压杠:游乐设施运行时,可能导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险时,必须设置相应型式的安全压杠;安全压杠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锁紧力,保证游客不被甩出或掉下,并在设备停止运行前始终处于锁定状态。
3.对安全栅栏、站台的安全要求
安全栅栏应分别设进、出口,在进口处宜设引导栅栏。站台应有防滑措施。
安全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人行进方向一致(特殊情况除外)。为防止关门时对人员的手造成伤害,门边框与立柱之间的间隙应适当,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边运行边上下乘人的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的进出口不应高于站台300 mm。其他游乐设施乘人部分进出口距站台的高度,应便于上下。
4. 其他安全要求
游乐设施应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红色)、警告标志(黄色)、指令标志(蓝色)、提示标志(绿色)等四种类型。
凡乘客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外露的锐边、尖角、毛刺和危险突出物等。
游乐设施通过的涵洞,其包容面应采用不易脱落的材料,装饰物等应固定牢固。
乘人部分必须标出定员人数,严禁超载运行。
应急常识
游乐设施是在特定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一般为机械、电气、液压等系统的组合体,同所有机电产品一样都可能产生故障,产生故障时会造成游客恐慌、受困以及其它危险事故。
1.游乐设施常见故障。
(1)突然停机;
(2)机械断裂;
(3)高空坠落。
2.故障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游乐设施多由几个系统组合而成,故障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大多是由维修保养不当或不及时造成。因此,故障的预防重在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3.应急要点。
(1)在游玩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感到难以承受时应及时大声提醒工作人员停机。
(2)出现非正常情况停机时,千万不要轻易乱动和自己解除安全装置,应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救援。
(3)出现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切忌恐慌、起哄、拥挤,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专家提示。
(1)游客游玩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游客须知》,听从工作人员讲解,掌握游玩要点,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要游玩与自己身体不适应的项目。带领未成年人游玩时起好监护作用。
(2)任何游乐设施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出现设备故障时,保持镇定、听从指挥,等待救援是游客的最佳选择,可以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甚至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篇8:大型游乐设施应急预案
对各场所而言各种突发事件是不可避免的,但消防问题大多都是可以防范于未然。防火是时时刻刻都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就会对整体经营和设备资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事故发生后对场地的影响可能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消防部门的严查更会对场地日后的经营造成深远的影响。预防场地火灾须做到以下8点:
1、场地火警问题多由烟头引起,各场地应该从开业起保持良好的经营习惯,对吸烟客人进行劝阻。
2、垃圾桶换成耐燃阻燃材料是很有必要的,建议用带盖的不锈钢桶;垃圾桶要最好小一些,便于清理;对垃圾桶的卫生最好形成负责制,垃圾桶按照区域划分,1—2个人负责一个。
3、灭火器不要为了省钱买便宜货,而且分布要合理、要常检查;过期的就及时更换,压力较低的可以给店内人员做灭火示范的器材。
4、场地贵重机台不要放消防喷淋头的下方,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5、加强场地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处理能力,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6、碎彩票不要积攒过多,容易形成比较大的消防隐患,最好每天清理。
7、火灾发生时,要先行疏散客人,再切断店内所有电源。
8、经营街头单店的要注意保持安全出口的通道畅通,千万不要长期上锁或者堆积杂物。
篇9:大型游乐设施应急预案
若在在营业期间,店内发生突然停电:
1、首先员工不要惊慌,在原地待命、不要随便乱跑;接到任务后要相互配合安抚顾客,维持店内秩序。
2、凳子靠边,现行疏散客人,店内店里恢复正常后对客人进行赔币补偿。
3、吧台人员看好吧台,别被不法分子浑水摸鱼。
4、在停电后要关掉店内所有机器,避免复电时会造成机台故障,尤其是一些娇贵机器很容易烧主板。
5、一般收银台是不会断电的,应急照明亮起后,管理人员要在吧台守候和准备向店内顾客致歉。
6、手电必须随身携带。
7、一般模拟机、彩票、娃娃机、推币都有记忆功能,来电以后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各个区域的顾客重新开始游戏。
8、事后追查清楚停电原因和停电时间,避免同类情况再次发生以及估算损失。
★ 安全提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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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动场安全提示语
★ 河边安全提示语
★ 餐饮安全提示语
★ 关于安全的提示语
游乐设施安全提示语(精选9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