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的问题

时间:2022-12-29 04:00:45 作者:没人知道我是狗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没人知道我是狗”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的问题,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的问题

我于8月4日入职于广州市某服饰公司.入职时,公司部门负责人跟本人口头协议试用期为入职后的第一天算起一个月,试用期满后转证加薪.一个月试用期已满,我也提交转证申请,但音信全无!!直到2010月25日领第二个月工资时,才知道我没有通过试用期的考核.经过多次的交涉未果.直到2007年11月5日,公司行政部负责人通知我最后工作日是11月5日.但事实上我的试用期已为三个月,我觉得公司一直用试用期为由,骗取我的劳动力拖延我的时间,耽误了我另谋发展的机会.

现在公司通知我的最后工作日为11月5日,我已提交辞职申请,但工资要按转正后的薪酬来算,合理吗????

[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的问题]

篇2:试用期问题?

小女子有一问题恳请各位大虾释疑:传说中的试用期是不是大多数都会通过的?一般没问题吧?!

皆因小女子无财无势无背景(“三无”人员),历经千辛万苦,不想败在试用期那儿……有点胆战心惊的感觉……

THANK YOU~

[试用期问题?]

篇3:试用期问题!

我是电动车老业务了,前几天被爱虎销售总监拉过去,谁知道这个破总监权利不大!我才在爱虎9天,公司老总就不让我们几个业务干了,工资也不给,要工资的时候还被这个破厂子轰出来了,虽然只有几百工资,但哥们咽不下这口气啊!兄弟们给出出主意,不胜感激…

鄙视天津爱虎电动车!

[试用期问题!]

篇4:问题:关于试用期

我在一个公司做了3个月,到了试用期满后,在单位没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就让我再延长一个月的试用,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一气之下离开了,事后觉得很鲁莽!!不知做的是否正确?

[问题:关于试用期]

篇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试用期

王某诉深圳市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纪实

案情简介:

王某于6月22日入职于深圳市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双方签有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6月22日至6月21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2007年8月30日,电子公司以王某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要求支付年限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费用时,被其无理拒绝。为此,王某以双方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其已过法定的试用期,为正式员工,电子公司辞退其属于无故辞退为由,于2007年9月15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被辞退的年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50元及其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25元。

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电子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上述规定,为无效约定。王某在超过30日试用期后,已成为电子公司的正式员工。电子公司在王某超过试用期后以王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予以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无故辞退,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基于以上理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1、电子公司支付被辞退的年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50元及其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25元。

2、仲裁费用由电子公司承担。

裁决送达后,电子公司服从裁决结果,没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履行完毕。

律师点评:

一、从实体上讲,王某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关于三个月试用期的约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电子公司辞退王某属于无故辞退,应当支付相应的年限经济补偿金及其50%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在本案中,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故其试用期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不得超过三十日。双方约定王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约定。双方的试用期应当以一个月为期限。王某于2007年6月22日入职于电子公司处,到8月30日早已超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已成为了电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电子公司不得无故将其辞退。

电子公司在王某已过试用期以后,将其辞退,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从程序上讲,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如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内予以辞退。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电子公司在王某已超过试用期后,又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部办公厅的规定。

综上,电子公司的行为违法,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非常公正,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底限,如果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为准来认定双方之间的试用期。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后,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中当事人的姓名为化名。)

篇6:试用期社保问题?

如题,是不是就是说试用期上班的第一天起就要交社保?那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有规定必须多少时间之内支付吗?

[试用期社保问题?]

篇7:试用期离职问题

你可以随时走,试用期内劳动人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连合同都没签.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和前面回答的一个问题很像.你这个老板是在吓唬你么,现在你可以拿本法条去吓吓他了! 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已经产生,所以签没签劳动合同,都不能否定已经试用一个月事实,即签订合同后该试用期是应当是被计算在内的.证实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排班表,考勤表,其他人证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篇8:关于试用期拖欠工资问题

我岩入去呢间公司做无几耐,但发现呢间公司太多问题啦,不但拖欠工资,内部管理好大问题,可能系私人公司,所以真的不想做,但已经做左一个星期,如果就甘走既话,我觉得好吾抵,益左个无良老板,当时有签试用期合同,合同里面注明如果工作不到7天,员工自动离职的话,会没有工资收,但如果我做满七天,然后再按照合同提前七天申请离职,如果还收不到工资的话,我该如何去追讨?这里是今个月30号收上个月的工资,我怕他到时候真的不给我发工资,又或者乱扣,曾经有员工试过和我同样的经历,老板只说了一句,说她浪费公司水电,工资不发了,有办法应对吗?

[关于试用期拖欠工资问题]

篇9:试用期延长问题

我是08届毕业生。临近毕业的时候签了一家软件外包公司。08年7月份上班,一个月之后,也就是8月份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被裁了。

9月底找到了另一份工作,08为年10月8月开始正式上班,签的是3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到了12月份的时候,公司开始裁员,但是裁员名单里没有我。

09年元旦放假完之后,1月4号的时候,主管拿出一份合同变更书来要我签。内容是“经双方自愿情况下,试用期由原来约定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主管告诉我说10月份进公司的员工,都要将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是公司政策。但是我之前也没有受到公司关于这方面政策的通知。

本来我是09年1月8号过试用期,正式转正。但是这样一来,我的试用期直接被延长到09年4月份。主管说他帮我争取了下,工资从1月份之后由原来的试用期工资提到转正后的工资。但是我还是属于试用期员工。

我当时没怎么在意,因为觉得工资上去了倒还无所谓,加上事情比较多,没来得及细想,就在那张纸上签了名。

可是等我回过头来想,却又觉得不对。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明年在4月份之前裁员而我又在裁员之列的话,我属于试用期员工,根本就没有补偿金。要我走就得走。我突然觉得很委屈。回家之后,跑去网上查了查,翻了下08年元旦之后出的劳动法,结果发现劳动法的第21条规定,公司与劳动者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换句话来说,公司这种做法根本就是违法的了。但是,我知道法律这种事情,基本上大公司都很会钻空子。

希望指点一下。。

谢谢先!

[试用期延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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