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医生补贴

时间:2023-01-04 06:24:46 作者:nialan77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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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江西省乡村医生补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和服务条件得到较大提高和改善,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模式转变、收入养老保障、执业环境改善等,进一步完善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女乡村医生。

对边远山区、服务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卫生技术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过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新进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

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大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村卫生室的人、财、物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体制。

(三)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7.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

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同级财政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8.实施订单定向培养。

开展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含中医)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累计培养5000名。

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定向医学生获得相应学历和相关资格后,承诺到村卫生室服务不少于6年,如未满服务期,离开村级卫生服务岗位的,全额收回定向培养期间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9.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乡村医生应学习基本公共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慢性病管理知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0.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12.建立轮岗交流机制。

在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5人员定期交流机制。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每季度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每季度定期到村卫生室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帮助完善相关制度。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3.开展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有序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

进一步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

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互信的服务关系,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4.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条件等因素,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村医实施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15.提高艰苦边远和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医生待遇。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6.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

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1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返聘已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八)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8.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鼓励各地开展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建设经费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统筹解决。

19.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20.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及时下达相关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三)制定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四)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篇2:江西省乡村医生补贴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主要依靠为村民看病时赚取药品差价生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江西省实现全覆盖后,乡村医生没有了药品收入。

为了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江西省制定并落实了多渠道补偿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发放岗位补助、落实专项补助、实施一般诊疗费等措施,江西省落实乡村医生补助资金9.92亿元,使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基本上与村主任的收入水平相衔接,与乡镇卫生院职工的收入水平相接近。

记者从省医改办了解到,目前江西省乡村医生收入主要由4大块组成,一是政府购买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江西省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要统筹安排40%的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政府按照人均10元的标准购买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

二是发放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及补助。

从开始,省财政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发放公共卫生岗位补助,补助标准由20的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目前的1800元。

三是落实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

江西省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采取专项定额补助的方式,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

四是实施一般诊疗费,保证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收入。

此外,江西省还建立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

篇3:江西省乡村医生补贴

1月19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提高乡村医生生活补贴

《方案》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面,《方案》要求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对离岗退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开展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含中医)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累计培养5000名。

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定向医学生获得相应学历和相关资格后,承诺到村卫生室服务不少于6年。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按村农业人口1.2‰比例配置乡村医生

同时,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定期交流机制。

此外,要求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鼓励各地开展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建设经费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统筹解决。

篇4:广东省乡村医生补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大力改革全省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坚持调结构、提素质、保稳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通过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省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

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队伍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配备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村卫生站人才紧缺的农村地区,要重点妥善用好在我省正规招生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

在边远贫困地区,确实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空白村卫生站的地方,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立志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农村医学专业正规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制聘入村卫生站,依法按规定程序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按规定程序聘入村卫生站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团队网格化管理和指导带教下工作;边远地区也可以由返聘的乡村医生带教,同时备考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进入村卫生站以5年为期限,5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四)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考核。

1.加强执业行为监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村卫生站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对已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财务收支统一管理;对暂未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指导其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务管理专项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财务收支规范。

3.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机构。

1.鼓励学历教育。

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财政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规范岗位培训。

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在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规范培训时,均应将乡村医生纳入一并进行。

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家庭医生服务培训基地接受免费培训。

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由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组成全科医学团队向农村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

家庭医生年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共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财政可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医疗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合理定价,收取费用。

(七)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1.规范乡村医生的人事管理。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严格准入条件,落实在村卫生站工作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编制。

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2.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3.落实村卫生站多渠道补偿政策。

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在,各地要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八)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在村卫生站人员紧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确有需要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状况好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

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规范设置村卫生站。

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间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

人口少于1500人和服务半径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

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及其人员补贴政策。

2.加强村卫生站建设。

从2015年起,力争在3—4年内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

村卫生站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服务人口增设服务面积。

基本医疗设备和医保定点所需硬件一并考虑配齐,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

篇5:宁德市乡村医生补贴政策

如题,宁德市乡村医生补贴政策,如果夫妻两人都是乡村医生,只有一人享受补贴公平吗

[宁德市乡村医生补贴政策]

篇6:乡村医生转正、退休、补贴政策

乡村医生最新有哪些最新政策?乡村医生是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技能,让农村居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医生老可退,退有所养

20现行乡村医生退休养老最新政策明确规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尽管居民最低保障(低保)还很低,但毕竟明确规定,村医年满60岁可以退休,退后必须有养老保障。

二、优转总算敲定

一直以来,在优化村医队伍方面,一些专家提出“严进优转劣汰老退”政策,但一直没有被政府采纳。这次终于将“优转”确立了下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这是一大进步。依我看,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理应是国家技术干部,应该给他们干部身份与待遇,没有哪个地方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应该删去“有条件的地方”六个字。

三、严进比先前国务院文件规定更灵活

在对新进入村卫生室的村医,文件仍然坚持“严格依法”,即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并明确“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担心一律要求新进人员具备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在目前情况下可能出现人员断档,因此又提出,“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将准入权下放给省市。

同时,对“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明确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这些规定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更加灵活与可行。

四、“县聘、乡管、村用”的乡村医生聘用原则

过去,村医在执业活动中,老被“欺负”,与卫生院院长关系不好,经常被寻事找茬儿让你不得好过;就连负责管理村卫生室的卫生院公卫办(或公卫科)干部也可以给村医难受。村干部动不动也可以让村医不好过,甚至拿着村医的生杀大权,如果村医与村干部关系处的不好,他们找村民不停地告状,让你不得安生。政府有关部门,如药监、税务,甚至媒体也老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愚弄村医。因此,卫计委这次规定,村医县聘、乡管、村用就可以排除很多不必要的干扰。但是文件又明确对村医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是否意味着“每周5天每天8小时”,不得规定让村医加班呢?

五、村医“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增幅大

从前规定,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10元,村卫生室5元,明显觉得不够公平。报销规定均报90%,也就是卫生院看病,医疗保险报9元,卫生室报4.5元。但一般诊疗费存在的问题不单纯是高低的问题,主要问题的群众难以接受及与劳动不相符的问题。比如,一群众看病,只需要口服药物即刻,取几包就走,药品花了10几元而一般诊疗费就10元,尽管医疗保险报了9元,但这9元仍然是从群众个人账户中扣除的,或者是从农民的当年家庭封顶线的总额中下账的,农民心里难接受;如果要输液治疗,按规定这10元里包括加药和两天输液的.费用,如果是抢救病人反复静脉推注、输注,那费用就没有办法估计,10元钱根本差得远。因此,一般诊疗费,总是很纠结。

六、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80%资金补助给村医,而且按月拨付,可行吗?

大概是很多地方,村医的补助被层层克扣,卫计委这次下了狠心,规定“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而且明确“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问题是财政部门会不会听卫计委的,将这么麻烦的事拿在自己手上?

2017年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

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指导意见提出,拓展深化军民融合发展领域,驻贫困地区军队医疗机构要融入贫困地区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创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贫困地区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合理核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实际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制订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分期分批对贫困地区乡村医生进行轮训,2017年前完成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篇7:乡村医生转正、退休、补贴政策

1、山西晋中为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起,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及维护费等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不低于3000元;从起,在落实原有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700元,对人口在500人至10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400元。

2、内蒙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方案明确,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福州20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献身农村一辈子的村医将老有所养,由各县(市)区财政向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目前,该政策已实施,有关参保对象的年龄计算时间截点为 2015年1月1日。

4、四川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为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管,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篇8:江西省高温补贴标准

据悉,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江西将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

2016江西省高温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

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江西高温补贴最近一次调整:

从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从20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全国情况:

夏季高温期来临,人社部等四部门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自6、7月份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的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但是,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调整,包括山东、广东等地区。专家表示,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促进高温津贴的落实。

四部门要求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温馨提示:

1、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高温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各单位要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篇9:江西省高温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

每到夏季,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都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高温补贴即老百姓俗称的高温费的发放更是牵动众多职工才心。天气越热,越是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而高温补贴发放更要合情合理合法。那么下面就跟聘才小编来说说今夏江西省高温补贴发放的相关内容。

篇10:江西省高温补贴标准

1、发放月份由3个月扩至4个月

经调整,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

2、发放标准提高一倍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物资充当高温补贴。

5、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或用人单位拒发,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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