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海四汤”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驰名商标的宣传方案,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驰名商标的宣传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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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驰名商标的宣传方案
驰名商标的宣传方案
为了促进某公司“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结合以往协助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成功经验,我们在认真分析“某某”商标的优势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度了该宣传方案,供某公司作为决策参考。
一、宣传原则
利用《中国工商报》的优势资源,在“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工作中对“某某”商标进行专项宣传,达到提升“某某”商标在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人员及全国工商系统中的知名度,使他们充分认知“某某”商标及企业的目的。
二、宣传时间
从####年#月至#月,为期#个月。
三、宣传方案:
1、企业形象展示:
为了让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人员和工商执法人员全面了解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作出的重大贡献,在行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认知“某某”商标的'内涵及相关其公众中的驰名程度,很有必要先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介绍。
建议企业以《“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为主题,在《中国工商报》作彩色整版宣传,犹如递上一张名片,给人以深刻和突出的印象。
展示内容:介绍公司的历史、主要产品、企业规模,灿烂的企业文化,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某某”商标的历史发展,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长远的目标计划等。
规 格:34.5cm×48cm
2、商标形象展示:
建议企业以《“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为主题,在《中国工商报》作彩色整版宣传,让认定人员认知“某某”商标,了解“某某”商标,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某某”商标的印象。
展示内容:企业在经营中如何运用和完善品牌战略,使“某某”商标成长为广大公众熟知、业内人士喜爱、享有很高知名度、美誉度、诚信度的商标及行业内知名的商标。
规 格:34.5cm×48cm
3、产品形象展示:
建议企业以《“某某”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为主题,在《中国工商报》作彩色整版宣传,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某某”产品的印象。
展示内容:“某某”主要产品的质量,销售情况及销售网络,用户、相关人士对“某某”产品的评价,销售区域和范围等。
规 格:34.5cm×48cm
效果分析:以上三项通过大版面、全方位的形象宣传,可以强化“某某”商标在相关认定人员脑海中的良好印象,并使之更加清晰、深刻,既可以显示企业的实力,提升企业形象、品牌形象,又可以提醒相关认定人员关注“某某”,使全国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某某”、关注“某某”,进一步维护“某某”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4、严正声明
建议采用《严正声明》的宣传形式,在《中国工商报》做一次套红1∕2版宣传,表达“某某”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提请大家的关注。
展示内容:表达“某某”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禁止“某某”商标未经公司许可或授权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司对“某某”商标享有专用权,属侵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 格:34.5 cm×24cm
5、商标形象强化展示:
建议采用报花进行滚动式宣传,在(彩色版)高频率地强化展示“某某”商标,连续刊登20次。
展示内容:“某某”商标,注明“创立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
效果分析:通过高频率、醒目地展示商标标识,形成视觉上的强烈冲击,让有关部门及相关认定人员对“某某”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诉求不断留下印象并强化。
规 格:8.5cm×5cm (共20次)
四、费用合计:
企业形象展示: 彩色整版1次 12万元
产品形象展示: 彩色整版1次 12万元
商标形象展示: 彩色整版1次 12万元
严 正 声明: 套红半版1次 6万元
商标形象强化展示:滚动报花20次 6万元
总计:48万元
篇2:驰名商标申请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于19 ××年,总部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下辖×厂、×厂、×公司。
×集团秉承“创建一流企业,造就一流人才,做出一流贡献”的企业宗旨,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制造基地之一。集团核心子公司已于20xx年××月3××日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
集团目前在海内外拥有多个产业园和子公司,总占地面积多亩,员工×余人。总资产逾 亿元,净资产 亿元。2019、2019、×集团分别实现销售收入为 亿、亿、亿元;实现利税总额分别为 亿、亿和亿元。公司主导产品 连续多年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
×集团的产品遍及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全国各地,并出口亚洲、非洲、欧洲等国家。其中已成为国内相关产业第一品牌,市场占有率第一;国内市场占有率40%以上,产量居世界首位。
目前,主导产品已基本取代进口,其产品领域已拓展到————————
商标最早于1989年在第 类商品——材料上注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辖的子公司共同享有商标。
经××省×市工商局查获,×市某 厂发现有假冒的产品;经权威商标事务所查证, 厂、材料厂等单位均曾在类似商品中注册商标;另外还发现国外部分企业曾注册“ ”及商标。
等等这些,使我公司的品牌导致公众认知混淆,品牌形象、生产、销售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保障企业做大做强,将打造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知名品牌,特向贵局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
特此报告。
×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篇3:驰名商标申请书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意义。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规范。
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二)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或宣传报道。其中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影印件支持;
广告投放量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影印件或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视为原件,下同);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它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商标管理程序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年、之前第三年、之前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
其中,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原件。
产品销量没有统计部门证明的,可以提供企业内部销量统计报表,但其证明力次之。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据。一般来说,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范围举证10个以上省区即可,不必过多举证。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b.证明该商标驰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申请人隶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七)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有关的地州市工商局在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 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额敏县工商局
联系电话:0901-3348128
篇4:驰名商标申请书
驰名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中国驰名商标需要保护吗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篇5:什么是驰名商标
问题: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什么是驰名商标
,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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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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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驰名商标另类申请途径
驰名商标另类申请途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很感兴趣,驰名商标在我国是稀罕的,它可以极大提高公众的知名度,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但是驰名商标如何去申请呢?本文将介绍一些申请的途径,有关其他的申请事项将在其他文章中讲述。
申请驰名商标以前依据的是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旧规定),该规定被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称新规定)取代。
研究新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申请驰名商标有这样几条途径:
一、旧规定的规定
1、注册商标人向商标局申请
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至于申请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应当递交的7类材料。对于认定只规定了一个“公开、公正的原则”,并规定“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批也并无规律可循,从我国1989年最早一例驰名商标――“同仁堂”到现在来我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足400件。分析驰名商标获得的时间,好象是隔一年审批一次,但是和没有间隔。每年审批的数量也没有规律,99年评了三次,总共批了100多件,批了两次,总数也近100件,这两年审批的占到一半以上,93年却只看见“张裕”一件。
由于没有具体申请程序规定和具体的标准可供企业参考,这使得很多企业感觉申请无门。作者咨询电话打到国家商标局,就商标局的人也不能知道具体程序和确定的审批要求。
2、商标局主动认定
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商标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对外认定的标准都没有,这个完全由内部操作的东西更是秘不可知,是因为什么工作需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甚至历年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多少是商标局因工作需要而认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得知相应的数据。
二、新规定的规定
3、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广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就是驰名商标。
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已经认定11件驰名商标。
4、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
商评委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
5、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叫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现在有了这么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15件驰名商标。
三、另类申请认定
6、司法认定
新闻链接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在24日召开的“2004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获悉,福建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拥有的“拼PIN”商标,日前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被福建省高级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赋予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自20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共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
※本文引用的数据,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很多数据来源于网路,并不十分准确。
※本文仅仅是为了阐述相关思路,不可能进行详细的讲述,具体问题请与作者联系。
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篇7: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6月1日起施行。19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8:驰名商标使用新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 张茅
7月3日
篇9: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屡屡被假冒产品侵权,严重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国际上,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不断地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在国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得影响了我国商品的正常出口。这些都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关。因此,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在我国,假冒驰名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十分突出,比如“康师傅”与“康帅傅”事件。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大大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除了商品信誉意识普遍低下、商业道德沦丧外,主要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在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等同处理,既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加入WTO对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加入WTO后,我国将全面行使WTO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要使我国的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首先就要解决销售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对等原则,要使我国的商标得到别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我国要对别过的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就有可能会授人以柄,成为某些国家不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借口。
3.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要求我们在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中遵循一定得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巴黎公约》、《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外交形象。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1.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然而在理论界对“中国”的界定存在着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是指全中国,即该商标必须被全中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指中国的某一区域内,即商标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笔者认为,把“中国”理解为在中国的某个区域较为合理。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第3款中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两款的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知晓”则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的共同点在于都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没要求是全部领域。由此可见,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应该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应把《规定》中的“中国”理解为中国境内的某一区域即可。
2.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我国2003年修订后的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进行修改的。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话,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出台了一些相类似规定。可见在实践中,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TRIPs协议》要宽广些。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1.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
结合我国国情,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或未经授权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标志、网络域名等上,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该驰名商标所代表的独特商品的认知。这种行为与商标、商标权密切相关,将其纳入《商标法》,可以达到形式上的统一,形成体系,更为系统化。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限制,可以在损害并未真正造成时予以实施、进行防治,对于商标淡化这种隐性侵权的行为来说,及时有效得多。
2.增强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后,商品流通急剧加强,大量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企业的商品也走向国际市场。因此,作为国内企业,如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进口国主动申请商标注册或申请驰名商标的域外确认,扩大驰名商标的地域效力,防范驰名商标在域外被人抢注现象的发生。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外国被抢先注册的事迹是触目惊心的,比如“同仁堂”落户在日本、“竹叶青”留在了韩国、“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教训是惨不忍睹的。
我国商人在域外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选择逐一国家注册或是国际注册的方式,但要注意注册后应注意及时续展。更应注意的是,若我国商人所有的驰名商标一旦被域外商人抢先注册,那么驰名商标权人应积极寻求我国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充分运用被抢注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申请撤销该外商的抢先注册,从而保护本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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