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房资格

时间:2023-03-02 03:55:08 作者:平安喜乐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平安喜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深圳保障房资格,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深圳保障房资格,希望您能喜欢!

篇1:深圳保障房资格

2017深圳保障房资格

1、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等,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点击进入社保查询。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轮候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2、深圳公租房申请具体流程:

申请人登陆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

点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报系统;

注册、登录并仔细阅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须知》;

凭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注册、登录并仔细阅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须知》;

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可以在网上自行更正相关信息,修改申请信息后须重新提交打印后的《申请表》;

提交《申请表》后,可自行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

3、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1、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房轮候申请,可根据轮候规则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2、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3、申请人的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4、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4、进入公租房轮候册后的认租方法

拟定及公告配租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集中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配租方案,并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

②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③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④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⑤选房组织方式;

⑥其他必要的内容。

认租:

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确定入围名单。

①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

②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核查入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①配租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并以其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准,对入围名单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②核查合格的,在市、区主管部门及配租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③公示无异议的,进入选房名单。

5、最后一步如何选房

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选房名单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依次自主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依次抽签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计算机自动编配。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一次性为每个申请人自动编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注意事项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深圳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深圳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深圳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深圳市的,视为具有深圳户籍、可以提出申请深圳公租房。

篇2:保障房申请资格

由于部分城市政策还未出台,现在申请政策仍然沿用的标准!

山东省德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申请家庭必须是低保户;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2.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含6000元);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3.家庭人口数的认定。

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

(1)户口在一起,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口,不视为家庭人口数。

(2)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和义务兵,视为家庭人口数。

(3)离异家庭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登记的协议书认定家庭人口数。

4.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庭中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

(2)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4)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5)故意不履行给付法定赡养、抚(扶)养费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对依法应登记财产不登记的,将已有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衣食行)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

(7)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违法收养,造成生活困难的。

(9)县民政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5.住房情况的认定

(1)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在城镇无私有住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并且三年内没有转移(买卖、继承、交换、抵押、赠予、受赠、判决等)过住房的家庭。

(2)无私房,租住共有住房,但租金标准明显超过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无房户。

(3)在外地有私房,但在当地无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视为无房户。

外地私房可在认定收入时计算为财产收入。

(4)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视为有房户;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视为无房户。

(5)有私房或已买房,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视为有房户。

(6)自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转移后未再买房的,视为有房户,仍按原私房认定。

(7)自20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拆迁的,仍视为有房户。

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认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拆迁的,如果公房产权单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请人也未买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积认定。

(8)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有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的,以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者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两处及以上房屋合并计算面积。

(9)低矮、简陋或者有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简易房、危房,不计入住房面积。

(10)用作营业等其它用途的房屋计入住房面积。

北京申请保障房的条件【2】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

篇3:保障房申请资格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含1220元)

3、家庭人均资产在73200元以下(含73200元)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说明: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家庭的认定: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二)从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510元。

办理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3、第4项规定的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 :

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

实物配租用表.rar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选择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审核→划拨补贴

租赁补贴用表.rar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公房管理单位受理→发出核减通知单→存档

租金核减用表.rar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修葺预算表→核定补助资金→下拨补助资金50%→验收结算→下拨余下补助资金→公示→交付使用

房屋修葺用表.rar

说明:

(一)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1)×(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二)廉租房租金为每月1元/㎡。

(三)实物配租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四)房屋修葺的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1.44万元(按人均18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计算)。

一人家庭最高按1.5倍给予补助,即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2.16万元;二人家庭最高按1.25倍给予补助,即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1.8万元。

补助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

篇4:深圳保障房如何选房

深圳保障房如何选房

20深圳保障房选房可以在【深圳住房保障署网站查询】,以下是关于201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大家可以查阅!

201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不过目前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两个形式为主要存在形式,而且申请是采用轮候式的。

也就是大家要排队来,根据条件,先后轮候。

深圳保障房申请,你达标了吗?

近年来,深圳政府一直都在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比如观澜旧村二期配建项目、宝城27区旧改配建项目、坂田村旧工业改造配建项目等。

文龙华新区首批保障性住房项目澜苑、祥澜苑、民兴苑等等。

虽然政府建设这么多保障性住房,可依然有存在着部分空置房的现象,主要是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的限制,申请的人很多,可真正符合条件的不多,所以才会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另外就是保障性住房大多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配套又不足,很多人即使想申请也望而却步。

公租房的主要申请条件【2】

1.首先要是成年人,其次要是深户,投靠子女而取得的深户是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哦;具有深圳居住证满一年的符合共同申请人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哦,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而子女因服兵役或者就学将户籍迁出深圳的,都可以视为是深户的哦。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201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3】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注:1)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深圳安居房申请材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安居型商品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3.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购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篇5:深圳保障房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

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

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至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收入证明

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篇6:深圳高级人才保障房

深圳高级人才保障房

深圳市人才安居计划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杰出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深圳工作居住满,产权赠予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深圳工作居住满5年,产权赠予个人。

(二)领军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按照15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3年;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照150平方米购房总价的50%额度提供购房补贴(以全市市场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贴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40%和10%)。

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

(三)高级人才--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正高级为2000元/月,副高级为1500元/月。

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中初级人才--凡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所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的标准是:博士为1000元/月,硕士为500元/月,学士为2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保障房申请“高级人才”全军覆没

在西乡安居家园、观澜茗语华苑安居型商品房申购家庭中,高级人才及以上家庭共131户入围,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或配偶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领军人才家庭共计7户。另外124户因各种原因而未能通过最终审核,高级人才全军覆没。

记者注意到,在未通过审核的124户家庭中,其中有79户家庭未按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38户提交了正高或副高职称证明但不属于《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新引进高级人才的家庭,未能列为本次三房队列的选房家庭;

7户家庭未提交正高或副高职称证明,已取消其认购资格。

市住建局在给媒体的'通报中指出: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规定,此轮安居房申请中“高级人才”是指“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条件的人员,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记者查阅《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了解到,定义“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有个时间点,指的是5月14日之后来深圳工作的高级人才。

申请者:

早期来的“高级人才”为何不行?

昨日,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申请人李先生向本报记者打来投诉电话。据这位李先生透露,自己就是初定入围的131户家庭之一,然而被剔除出了最终合格名单。

出于不解,李先生打了市售房中心咨询电话,客服人员的答复是:按市里文件,2010年5月14日之后来深圳工作的高级人才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房,之前来的高级人才不行。

“2010年5月14日之后来深圳的高级人才才可以按‘高级人才’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早期来深圳的高级人才不行。大家看看这是什么政策,早期来的高级人才为深圳的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反而不行,近三年来的才可以。”在本地新闻网,也有人在网上吐槽。

“初榜有人才131户,终榜只留7户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全部失踪。为什么没有一个人符合条件呢?因为要求2010年5月14日之后开始在深圳交社保,且在申请日之前要满3年,目前满足这样条件的人在地球上找不到。”在本地新闻网上,还有网友愤怒地吐槽。

住建局:

两个制度的衔接出现问题

昨日,针对“高级人才”在此批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中的政策制定问题,记者走访了深圳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表示目前这批申请者的身份认定确实是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的,“高级人才”是指2010年5月14日后新引进的人才。

昨晚10时许,深圳市住建局有关部门再次向本报记者打来电话,给出回复,表示《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制定在前,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设置在后,而后者为12月1日施行。

目前主要是这两个制度的衔接出现问题,前者对新引进的人才给出的时间点是2010年5月14日实施,而后者则明文规定要求安居房高级人才申请者必须社保满3年。该局正在就《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篇7:深圳经济保障房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1】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六条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经核算后,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宜在单元范围内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进行建设。

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为便于规划设计和管理,可用作搬迁安置用房,优先用于土地整备、政府组织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安置等。

第七条 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单元中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实施时序,优先安排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实施。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但独立占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划定宗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及程序等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与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载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规模及布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的测算规则等。

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实施主体可向回购主体申请核定回购价格。

第十二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此之前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的,其配建比例参照原有规定办理。

篇8:深圳经济保障房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篇9:深圳怎么申请保障房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但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除外。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深圳保障房申请

深圳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深圳市保障房申请

城区保障房申请书

北京保障房申请书

廉租房和保障房的区别

新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资格申请书

保障措施

深圳介绍信参考

深圳保障房资格(推荐9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深圳保障房资格,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