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时间:2024-03-11 03:36:15 作者:asbule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asbul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严格财务管理。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分步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力争在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2:烟花爆竹管理措施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烟花爆竹管理措施实施细则工作方案三年来,通过北京市各部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全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伤人、火情的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确保了全市3万余处八类禁放点、XX余个零售网点和100余个市民集中燃放点的安全,没有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确保了公共安全。201x年入冬以来,北京市公安局继续从宣传发动、货源供应、打击非法等方面做好201x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全市打击非法烟花爆竹“朔风”专项行动中,共查获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78起,同比上升11%%,依法处理78人,与上一年同期基本持平,收缴烟花爆竹17033箱,同比上升117%%,价值450余万元。主要经验是: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对北京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每年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等领导都到北京调研指导工作,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有关领导也先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听取工作汇报,并做出具体指示。春节期间,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领导亲临一线慰问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积极行动,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机构,积极探索和改进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科学制定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

二、宣传发动工作深入扎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的执行,必须以市民自觉遵守为基础,因此,北京市公安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限放法规,特别是针对广大市民不熟悉新法规内容,盲目产生大放特放心理的情况,通过走家串户发放群众乐于接受的限放宣传台历、日历、手提袋等宣传材料,开展以“安全燃放是您的责任,文明燃放是您的义务”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不断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既营造了宣传工作的强大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消除模糊认识,又增强了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实现了燃放者与不燃放者的相互理解,达到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的效果,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成功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监管积极有力。在限放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公安、安监、交委、工商、城管、质监等职能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落实市、区县两级烟花办的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各部门进行捆绑执法和联合执法;运输部门为供销社及时协调烟花爆竹配送车;质监部门派出专门工作组前往烟花爆竹产地,确定燃放品种,加强货源抽查检查,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安监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零售网点进行严格的审批发证;市工商局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及时查处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坚持从维护首都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摈弃部门和地区利益,合理使用行政资源,形成各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上下协调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了工作主动权,确保各阶段工作高效、稳步推进。

四、工作措施细致周密。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治安管理总队始终坚持从烟花爆竹的管控、查处、救援等工作环节入手,抓住工作难点和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不断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及措施,加大督导监管力度,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别是对八类禁放点看护工作,北京市公安局指导主管部门制定了严密的看护方案,明确了每个禁放点的看护责任,并与附近的消防、医疗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铲除了禁放点周边杂草,浇湿绿化带,进行阻燃处理,确保八类禁放点的绝对安全。在除夕等重点时段的控制中,组织警力深入社区、单位,会同各区县政府、单位治保力量,成立“竹竿队”、“扫帚队”、“三轮车义务消防队”等基层灭火救援组织,确保力量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防控效果。

篇3: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我校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常规工作的同时,依照上级相关要求,立足校情实际,创新工作形式,积极开展“空中课堂”线上教学活动,努力实现“停学不停课”。现就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工作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面对非常时期,面对全新的教学方式,为保证“空中课堂”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2月2日,学校便通过微信工作群召开专题会议,专项部署相关工作,广泛征求全体教师意见建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了《某中学线上教学实施方案》。提出了“培养习惯,巩固基础,注重德育,减负增效”的工作理念,按照《方案》部署,建立了由教导处领导部署,分年级规划实施,各班级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学校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平台、班级学生家长群向全体学生及家长连续发布多次《告学生及家长书》,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详实的阐述,并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了思想动员和技术培训。通过反复宣传,师生、家长思想认识得到了极大的统一,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创新授课形式,丰富课堂内容

在制定方案之前,学校便着手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对所有学生进行了学习设备、工具的调查,摸排学生实际情况。随后立足校情实际,立足学生实际,针对辖区网络设备单一(大多数家庭无电脑)、学生及家长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不高的现状,广泛征集教师、家长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教师通过各种简单易行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授课教师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充分利用钉钉和QQ直播等多种平台进行授课。学校提前将电子版教材、电子版资料下发各班,辅助学生学习,同时加强教师、学生培训,提供技术支撑,随后在市教科局的统一安排下,学校全体领导和部分教师召开了专门会议,责任到人,包村包点,为学生送去了课本和学习资料,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需要。

三、强化教学管理,力求课堂实效

为保证“空中课堂”实效,我们严格细化各项工作责任:一是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其他成员责任到人,负责具体实施和实效监督,主要通过跟班听课、抽查备课、课后问诊等形式,力促课堂有实效,同时每周学校都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各分管领导和年级组长以及教师代表就本周存在的教学问题进行反馈、研讨,及时解决。二是加强教研活动。我们倡导教研组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共同研发教案,实现资源共享、智慧碰撞,同时也增添了相互之间的竞争力。三是实行随堂考勤制。为加强学生管理,我们通过课前签到、课中查到、课后答到的方式,动态监督学生上课情况,保证学生参与率。四是组织线上小测试。为检验近一个月线上教学的效果,学校要求各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线上测试,并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问题。五是注重中考准备。针对初三年级即将面临中考的现实问题,学校在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中考复习,积极备战备考的前提下,要求全体初三教师对学生的体育训练进行包干,通过每天拍锻炼视频和师生互动等形式,确保初三学生学习之余,不放松体育锻炼。

经过近一个月不断的努力探索与实践,我们深深地感到,线上教学的顺利实施,强化管理是重中之重;细致部署是先决条件;统一思想是基本前提。截至目前我校所有授课教师都能无私奉献、恪尽职守,认真研课、细致备课、耐心上课,学生的学习意识和习惯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和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大幅提高。同时形成了适合本校的授课方式,保证了课堂的实效性。

当然,我们在取得一定实效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足:

1、教师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不均衡,在线课堂效率与传统课堂效率差异较大;

2、受网络条件限制,师生互动困难或不及时,影响学生学习兴趣;

3、学生管理由“面对面”变为“网对网”,管理方式方法单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管理,创新工作形式,克难攻坚,力求实效。

篇4:《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全面负责农村防治工作,指挥部农村组协助市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农村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必须成立“非典”防治领导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卫生、农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共同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

(二)县市区内的人、财、物等资源,由县市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辖区内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服从于、服务于其统一领导和安排。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落实“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细则。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负责人对本村的防“非典”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的国有农(林、茶、养殖)场纳入防治“非典”及公共卫生工作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二、培训医务人员

(一)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农村医务人员培训方案,尽快制订出县乡(镇)村三级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形式和手段,在五、六月集中对农村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二次的规范系统培训。

(二)县级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护理、疫情监测与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乡镇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村医务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

三、宣传教育

(一)各县市区宣传、司法、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农村和农民实际,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防治“非典”的基本知识、各级政府对防治“非典”所采取的措施与成效、各地防治“非典”的最新动态和先进经验等。

(二)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把农村乡(镇)村组干部、卫生防疫人员和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其它流动人员、青少年学生、个体经营户五类对象作为当前农村防“非典”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强化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光盘、宣传画、标语、标示牌、宣传手册、黑板报、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巡展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农村进行全员覆盖的宣传教育,把涉及防“非典”的知识和各种信息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控、可治,帮助群众树立信心、消除疑虑、解除恐慌心理,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要大力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农民群众参与防“非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一个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四)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市、县(市)区两级防“非典”指挥部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村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动态,形成政府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搭建政府与农民群众互动的信息平台,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有效地消除群众的疑虑,澄清社会谣传及各类非法的迷信活动,以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五)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乡(镇)公安派出所,对于农村中个别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实行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委会组织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二)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每天对可疑情况进行排查,及时报告乡(镇)防“非典”领导机构、医疗机构和政府。乡镇医疗机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调查核实疫情,并将核实情况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三)市、县、乡、村要沟通联系渠道,保证疫情报告的正常进行。市、县、乡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电话通畅,乡、村之间要尽快建立电话联系,不能实现电话联系的,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疫情及时报送。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医学观察。凡从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实行二周的医学观察。在观察期内,应每日测量体温,询问其是否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限制其外出走亲访友、与家属成员密切接触,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五)国道省边界入口处、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地应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由所在县市抽调公安、疾控、交通等方面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站,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应立即通知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来源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各级政府要制订“非典”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医务人员和党政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给予表彰。

(七)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出现严重疫情的村庄和乡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蔓延。

五、疫情处理

(一)村卫生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同时采取措施,将其居家隔离,并指导其家人做好个人防护。没有村卫生室或村医务人员的,乡(镇)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或巡回检查。乡(镇)卫生院对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应采取隔离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提出医学观察建议,由村委会组织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实施。

(二)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的家庭住所、禽畜圈、厕所、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乘用的交通工具均应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

(三)县级医院和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发热门诊,备有充足的救治药品和呼吸机、X光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对医护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建立隔离病房,用于收治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

(四)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进隔离室进行医学观察,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并在市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在12小时内由当地县级医院确诊。

(五)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无论在城镇或乡村都不允许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允许大操大办,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就近埋葬。

(六)已经发生疫情的乡或村,避免举办赶集、婚丧嫁娶等群聚性活动,对于农村学校、集贸市场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疫情出现扩大蔓延时,要立即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不能延误时机。

六、减少农民工的流动

对于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各地要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了解其务工地点及健康状况,并做好家属工作。通过电话或信函等形式,说服他们留在当地务工,如果患病就地观察治疗,暂不要返乡。要组织好互助组等村民组织,帮助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问题,免除在外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劝阻农民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爱卫会、卫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改水改厕、人畜粪便管理、清除污物垃圾等活动,使农村卫生面貌得到较大改善。

八、保障措施

(一)对农民中“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救治,救治费用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除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补助外,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市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组织机动队,在接到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命令时,随时为县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消毒药品、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贮备制度。对县乡级医院设置的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安排改造。必要时地方政府临时借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四)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被限制引发生活困难,地方政府应帮助解决基本生活费。

(五)市防非指挥部农村组负责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县市区防“非典”机构也要建立督导机制,对农村防“非典”工作进行督查。对于推诿、渎职者要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篇5: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

8月27日,湖南省教育厅正式公布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根据方案,今年11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正式纳入“国考”,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改革后将不再有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都必须参加全国统考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另外,我省将打破教师任职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已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

师范生也得考“国考”

方案规定,师范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统一纳入考试范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不须参加全国统考。但之后,将不再有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只有参加国考,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组织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将按照高考的要求来组织。

5年一注册 打破“铁饭碗”

以往教师资格证“省考”以教育学、心理学为主;“国考”科目不仅有所增加,还侧重于对实际教学能力的考核。除了必考科目《综合素质》,其中幼儿园教师要考《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高中教师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能力》,中专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要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原来“省考”中的面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属于认定环节组织,在“国考”中也纳入到考试环节,这都对考生的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省将实行定期注册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每5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是: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湖南考试培训中心咨询学历职称提升咨询电话:0731-88558585

省内连线,湘潭益阳将率先试点

今年下半年开始,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根据试点情况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9月1日-15日,湘潭、益阳两地教师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将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并在湘潭市和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为确保这两项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1日

依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省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定期注册工作,对定期注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二)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省级终审;对定期注册数据信息进行管理与统计分析;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三)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按照工作职能和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工作程序,分别做好组织申请、材料审核、初审、复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根据试点情况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四、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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