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power55555”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 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零售药店及零售药店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第六条 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零售药店进行评分;
(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零售药店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分结果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向经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并与之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零售药店应当及时交回证书。
第八条 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费用结算办法,暂停定点等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和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确保药品质量;
(二)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医疗保险分管负责人,配备社会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四)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记账费用清单;
(五)按处方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审核参保人的外配医疗保险处方;
(六)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为参保人提供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
(七)保存药店实时计算机销售数据、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记账费用清单等至少2年;
(八)向参保人宣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和社会医疗保险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九)通过计算机接口程序实时准确传送医疗保险购药结算信息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医保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企业规模、诚信记录、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医疗保险药品供应能力及服务量等,约定定点零售药店为本市参保人提供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专科药品或普通门诊药品。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社会保险机构,并在市社会保险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信息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变更前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并自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定点零售药店名称不变,变更经营场所的;
(二)在经营场所不变的情况下,经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者、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店注册执业药师信息的。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被暂停定点的,如需恢复定点,应当在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恢复定点申请书、违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恢复定点。
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其定点。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其定点,解除服务协议: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
(二)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限期整改处理,期满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及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告知变化情况的;
(六)服务协议期限内因违规被暂停定点两次的;
篇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参保人存折(深圳开户的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活期存折,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现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申请报销:
(一)在职参保人,可由本人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可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也可按规定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三)其他参保人直接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报销:
(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报销,并在作出审核报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七条 参保人市外就医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不得高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偿付报销;低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市级医院偿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审核报销按《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参保人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审核之后其费用直接支付给本人;属个人账户支付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九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强化基金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对数额较大的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参保人申请材料中涉嫌做假、申请内容中需要甄别的情况进行查证。纳入查证范围的医疗费用时限为截止查证之日的60天内。经查证后,申报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按现金报销费用审核办法予以报销;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不予报销,退回申请材料。参保人应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条 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先行支付现金,符合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情形的,其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篇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16号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
【有效期限】:5年
【相关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六条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规定的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8%;
(二)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情况,占总分值60%;
(三)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2%;
(四)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占总分值10%。
第七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具有门诊及住院资格、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生效满一年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加等级评定,并应当按要求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级申请表》。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纳入等级评定考核范围但未参加评级的,纳入下次等级评定范围评定等级。
第八条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AA级:连续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满三年以上;评审得分达到950分以上;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排名不超过全部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15%。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A级:评审得分在800 以上;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排名不超过全部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60%。
(三)不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但评审得分在600 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级。
(四)评审得分不足60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无级别。
(五)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申请的,直接定为无级别。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服务协议期最后一个社保年度末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下一个医疗服务协议期(以下简称新协议期)。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年度评定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个社保年度末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等级评定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评定考核)。
(二)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协议期最后一个社保年度末发布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通知。
(三)申请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级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等级评定。
(四)初审评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等级评定当年度,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期内评定考核平均分作为其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评分,按评定标准初步拟定相应等级。
(五)社会公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的初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六)结果确认:经公示后的初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拟定为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七)结果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分级管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标牌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AAA级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标牌。
(九)结果报送:将评审结果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抄送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十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评定考核中将视情况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和医疗费用年终清算的参考指标:已评定等级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的比例给予预拨周转金;评定为AAA级的,在每年度清算时,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所规定的最高支付比例支付其定额内差额费用或超定额补偿费用。
AAA级、AA级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开展医疗费结算新项目试点,优先将其作为异地就医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A级和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开展医疗费结算新项目试点。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点监控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定点医疗机构评定等级按如下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一)年度评定考核评分低于其评定等级标准的,降至评分所对应的等级;
(二)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实存在违规问题受到通报处理的,降低一个评定等级;受到暂停医疗服务协议处理的,降低至无级别;
(三)因违规被降低至无级别的,下一个评定周期原则上仍按无级别进行管理;
(四)年度评定考核评分高于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评定周期内不上调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藏匿、转移、伪造分级管理评定考核所需相关资料。不配合或干扰分级管理工作的,相应扣减评定考核分数。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医疗保险常识
★ 管理办法范文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用3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