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时间:2025-04-03 03:33:30 作者:me2seo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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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关于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某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及会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含议案转建议37件,以下统称建议)84件中,属市委有关部门办理的2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的2件,共计4件,均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我们采取电话联系和上门联系的方法,征求了代表意见,书面回复代表后,代表表示满意的3件,基本满意的1件。

一、陈淑珍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市人大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议案”(议案转建议第28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代表建议,专门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听取了意见;又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征求了部分代表的意见。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加之该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更为妥当。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调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督促市政府早日出台我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实施规定。对此办理情况,代表表示基本满意。

二、杨文代表提出的“建议《某日报》设立商会之窗栏目”(建议第70号)市委宣传部对此建议十分重视,专门召集某日报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暂不开辟此栏目,并向代表说明了原因。一是近几年,《某日报》在营造亲商、扶商、安商氛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上,做了许多让社会各界肯定的工作。一版专门开辟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栏目,开辟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栏目,其中“创业故事”等典型报道,获得了社会各界好评,其声势和力度在日常宣传报道中是少有的。二是《某日报》一直在宣传商会工作,连续推出的两个典型人物都是商会会长。三是营造亲商、扶商、安商氛围的工作涉及社会各界,如果只开设“商会之窗”,不利于报社工作的全面开展。对此答复,代表表示满意。

三、唐邦雄代表提出的“关于把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纳入市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建议”(建议第77号)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认真办理。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已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了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实行扣分制。明确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交办、督查、考评,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考核得分交市目标办,计入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总分。根据代表建议,市目标办表示要改进考核办法,更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目标考核工作。对此,代表表示满意。

四、李正庸、赵大邦2名代表提出的“请为孤儿孤老人讨回车祸赔偿金”的建议(建议第76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督促市中区人民法院办理。经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3月16日,李承彬、代秀英夫妇(原告李玉群生父母)驾乘摩托车途中,与雷照兵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货车相撞,李承彬、代秀英夫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承彬负全部责任,代秀英、雷照兵无责任。同年6月,雷照兵与死者李承彬的父亲李明修,死者代秀英的父亲代增华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由雷照兵一次性赔偿李承彬、代秀英人民币22000元。此赔偿金由代增华独自领走。2月李玉群、李明修(李承彬父亲)、宋家俊(李承彬母亲)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代增华返还赔偿金。经区法院审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代增华付给李玉群人民币7200元,付给李明修、宋家俊人民币6800元,其余8000元归代增华所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区法院依法免收案件诉讼费用132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将以上情况回复代表后,两位代表表示满意。

篇2:区政府办公室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政府委托,现就区二届人大会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区政府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件,其中,涉及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件;工交方面的*件;文教卫生方面的*件;农林水利、城建方面的**件;商贸流通方面的*件。这些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区政府于3月**日召开专题会议就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承办单位、人员及有关工作要求。

在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全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承办单位的积极努力下,代表建议按要求及时办理完毕,逐个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邮寄或送达有关代表。从整个办理情况看,建议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件,占**.*%;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件,占**.*%;作为工作参考被采纳的*件,占*.*%。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主要做法

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区政府办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办理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推进并及时完成了各位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1、以“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针,切实加强了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是各位代表深入选区听取选民意见和反映,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始终把代表建议的办理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民主、改进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动工作的大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抓,切实加强了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经常过问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对重要提案还亲自参与办理,多次就代表建议中提到的有关问题提交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解决。如:收悉马玉英等代表提出的“要求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工资”的建议后,区政府在第三次常务会议上就进行了研究,决定给纯居民身份的居委会干部工资待遇每人每月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元。二是区政府落实常务副区长作为分管领导主抓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203月份,原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贺瑞虎就代表建议的交办工作曾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了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有关意见,严格要求代表建议的办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质量”三到位。为确保代表提出的每一件建议都能及时按质办理到位,现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段建能仔细阅批了每一件代表建议答复函,明确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及督查办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每一件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工作。三是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加强了分管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指导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了代表建议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主任、副主任对各系统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也进行了对口分工,积极督促各口秘书并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五是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都及时落实专人按时按质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2、以“三个到位”为立足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机制。

一是办理制度到位。区政府把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分级负责制度、走访见面制度、意见反馈制度和催办督查制度。涉及到多个单位办理的,明确规定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答复,协办单位积极配合,杜绝发生推诿和扯皮现象。同时,还进一步从办理原则、职责、程序和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成了建议办理具体工作要求。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件件抓”的工作格局,办理工作逐渐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是办理责任到位。区政府把人大代表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好坏作为衡量政府是否转变作风、是否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标准,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责任进行了层层分解。全区办理工作由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抓,重要的建议案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区府办负责落实人员具体督促协调办理工作,各部门负责落实专人进行承办。为及时将办理责任落实到位,区府办对代表建议在进行分类整理后,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并落实了工作方案:一是及时召开交办会,落实办理每件建议案的责任单位;二是按照建议案的分类,指派办公室秘书,进行全过程的协调督促;三是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便于领导掌握情况,协调处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四是认真把关,做好复函的审稿、定稿工作。抓好办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层层落实了办理工作的责任。

三是办理措施到位。为真正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切实实解决建议中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跟踪督查。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带队,对一些办理任务较重的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对一些可以马上解决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分步解决;对一些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努力做到把每件建议办好,切实让代表满意。

3、以“三个环节”为着力点,有效提高了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质量。

一是狠抓催办环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后,根据办理的难易程度和办理的工作要求等情况,分门别类,分档建册,定期进行催办。催办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电话催办。区府办坚持对承办数量多的重点单位每周催办一次,其它单位每半月一次。二是公文催办。对于逾期未办的,区府办及时下发有关督办函,限定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完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实地催办。区府办在人手少、工作紧张的情况下,尽量抽调人员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到代表中去征求意见,力求使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二是狠抓反馈环节。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意见后,由区府办进行会审,重点做到“九看”:一看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看内容是否齐全,代表提出的问题是否做到有问必答;三看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四看联合办案是否进行联合办案;五看语气是否诚恳、谦虚;六看语句是否通顺、流畅;七看格式是否规范、准确;八看建议分类是否得当;九看卷面是否整洁、清晰。对于符合这九条标准的答复件,修改后再答复各位人大代表;对于不符合或部分符合的答复意见,转承办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新予以答复。

三是狠抓落实环节。一是会议落实。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到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办理单位情况汇报,审阅办理答复初稿,提出办理意见,及时督查建议落实情况。二是走访落实。区政府领导经常利用下基层的机会,督促、指导建议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区府办也主动与代表取得联系,或打电话,或写信函,及时了解建议的落实情况。一年来在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中,基本上做到了能解决的尽快解决,暂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作出规划分期解决,与政策不符或条件暂时不许可的也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解释,广大代表普遍感到比较满意。

总结今年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深知办理工作及办理结果与代表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些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有的复函中明确解决了的问题,实际办理过程中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一些需要分步解决的问题,在办理工作结束后,我们将继续督查,监督落实到位。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把人大代表的建议办得更好!

篇3: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将××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今年的议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都非常重视,把它作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各位市长根据分工,逐件阅批议案提案,并对一些涉及面广、代表比较关注又事关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协调会,研究对策,抓好落实。市政府为此专门下发《关于做好××年度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函〔〕号),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度、时间等具体要求,要求各承办单位确保如期完成办理任务,确保解决的问题真正落实到位,确保议案的作用得到发挥。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办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办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班子研究、分工负责、定期检查等办理方法,切实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许多承办单位的“一把手”亲自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参与重点议案提案的办理,亲自把好议案提案答复的签发审核关。市建设局、水利局等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负责人,从布置交办、督查协调到答复审阅,层层把关,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今年市政府确定的××件重点提案都由政府办公室直接承办。这些重点提案涉及到政府工作的重点,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影响很大。在市政府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通过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部门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寻求解决问题途径。通过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三、深入实际,加强联系,进一步改进并创新办理工作方式。

今年市政府特别强调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不回避矛盾和困难,本着少说空话、多做实事的原则,把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

今年议案的办理,我们在办理工作方式上也有改进创新,特别是对重点议案办理,

四、认真负责,接受监督,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的办理工作,大多数承办单位把办理工作作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了创建满意单位的有效载体。

五、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办理中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做好办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是按时保质完成办理任务的有效保证。在办理期间,市政府办公室会同与市人大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进度、办理质量、办理程序等环节上,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办理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虽然,今年的议案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代表们的期望和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一是办理进度不平衡,承办任务重的单位办理进度快,个别承办数量少的单位,却因为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介入不多,直到临近办理截止日期才匆匆完成。二是对一些实际问题和涉及到各方利益调整的问题,有些承办单位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力度不足。三是答复文稿不够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虽然××××号文件上对答复文稿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答复件不够规范。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认真督促加以改进。

今年,市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共××件,现已经办理完毕。由于各级领导重视,程序规范、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方式改进,使办理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优化我市的招商引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反馈的情况来看,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

篇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由领衔代表负责,其内容应当反映联名代表的真实意愿。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确。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专用纸填写,代表要亲笔签名。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登记、整理、交办、督办、检查等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限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在大会闭会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办。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确定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确定新的承办单位并重新交办或转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或转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和协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期限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办理:

(一)走访代表,与代表面对面直接了解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调研,针对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措施;

(三)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四)邀请代表实地视察,了解情况;

(五)现场办理,现场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而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四)内容相同的合并办理,分别答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予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代表说明理由,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书面答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代表收到办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在30日内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反馈意见。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四)对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重点督办;

(五)其他检查、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和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年度的办理情况,向下一年度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挥作用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绩突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超期限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互相推诿,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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