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的剖析

时间:2024-09-22 03:34:37 作者:风湿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风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合同主体的剖析,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合同主体的剖析,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合同主体的剖析

[案情介绍]

原告吕某与案外人刘某共同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各自从被告某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同年12月12日,吕某在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了一个活期存款折,并将该存折存放于信用社。同年12月30日,吕某汇入该存折现金177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本息。在汇款前,该存折留有存款24万元。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于汇款的当天,从该存折上支取现金201万元,用于偿还吕某借款本息88万元,并在未征得吕某同意的情况下,偿还其他人员借款利息111万元,剩余部分返还给吕某。为此,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信用社从提取存款之日起,为其核减借款本息111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应以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理由是,以借款合同中所列借款人员的名义提起诉讼,不仅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和受理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应以实际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文卫路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虚设的。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其提起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必备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是衡量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吕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已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吕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认可的。吕某以他人的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违反

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但却并不违反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名借款人,虽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应该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享有该项权利,也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事实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范,不受合同的规范性约束。因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虚拟的,借款合同对他们是无法约束的,故以他们的身份提起诉讼是不可能的。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无法向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义务。该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吕某与贷款人某信用社,对虚拟借款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3、本案吕某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虚拟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无权代理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由此可见,吕某与虚拟的借款人之间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无权代理关系。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就该案而言,吕某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虚拟借款人的追认。借款合同不能对虚拟借款人发生效力,只能由实际借款人吕某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吕某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不仅适格,而且其提起的诉讼也符合受理条件,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原告吕某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应以实际借款人吕某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人,多数是吕某与文卫路信用社的负责人经过协商,由吕某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虚设的。虚设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数额,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虚拟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余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1、吕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事实上已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文卫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吕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认可的。吕某以他人的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但却并不违反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余名借款人,虽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应该享有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享有该项权利,也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事实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范,不受合同的规范性约束。因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虚拟的,借款合同对他们是无法约束的,故以他们的身份提起诉讼是不可能的。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无法向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这些虚拟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义务。该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吕某与贷款人某信用社,对虚拟借款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3、本案吕某与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虚拟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无权代理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由此可见,吕某与虚拟的借款人之间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无权代理关系。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就该案而言,吕某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虚拟借款人的追认。借款合同不能对虚拟借款人发生效力,只能由实际借款人吕某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篇2:合同主体的剖析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

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文/丁达鹏律师)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另外对承包人提出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

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相应的资质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决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响。

审查承包人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查承包人的企业形式,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合伙企业、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将不能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⑵审查承包人企业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是否与合同的建设项目相适应。按《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发包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联合体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⑶审查承包人是否存在“挂靠”情况,“挂靠”导致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后果的承担

《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给与了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即使

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就是说,《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发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连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还;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约定的工程价款。从法的效力来讲,《合同法》要高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但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判决依据明显侧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⑵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⑶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因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得不到支持。

⑷承包人主体不适格,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篇3:合同主体的剖析

(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当首先审查其合同主体资格能力。合同资格能力是法律授予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考察合同订立对方的资格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①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②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

③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

篇4: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篇5:建房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xxxxxxx的住宅楼主体工程建筑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乙方施工。

一、甲方工作责任:

1、赶在乙方施工以前做好“三通一平”及运料到工地,及关系协调。

2、负责调直钢筋及大钢筋变勾(由钢材店负责)。

3、负责铁钉、铁丝及搭工棚用的.水泥瓦、水管。

二、乙方工作责任:

1、按甲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天面平滑、墙面平整、顺直、水平、砌砖密实、楼梯步级均等)服从甲方指导、检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好。

2、工程技术质量如有不合格,需要返工,所返工料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施工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

4、工程承包内容主体工程从0.00以至天面斜盖顶为主体工程。

5、包工价格按每层楼投影面积每平方米玖拾捌元(98元/㎡)计算。封闭栏杆同样按平方计价。基础地梁每米长按60元计算,铺地台每平方米12元,不包回填土。化粪池1000元,楼上水池1200元,以上工程乙方自带施工工具(如模板、顶木、机械、铁铲、浆桶等)。

6、乙方按图施工完成后,甲方指挥失误,或不如意,须变更的甲方另付工钱。

7、乙方不得任意浪费甲方材料,不准有盗窃甲方材料行为,一经发现按偷一罚十处理。

8、主体工程完成后,乙方负责清理房内所有杂物。

三、乙方进场三天后,甲方按乙方工作量,支付部分生活费给乙方,每施工完成一层楼面,按每层楼工程款的80%支付工钱给乙方,余款待主体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以上条款,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完工帐清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篇6: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按期完成阳光馥苑住宅小区1#、2#住宅楼工程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包工不包料,施工图仲所包含的一切主体工程施工内容:如地基3:7灰土以上(含基槽开挖时配合人工清槽,坑底操平,灰土铺设过程中操平及基边未到位处补挖,雨天的地基排水),屋面防水层以下及挂瓦(含女儿墙烟道排风乐谱骷鞍沧),不包含内外粉装饰的全部土建工程施工内容。

1.全部模板、砼、钢筋工程(甲方:电渣焊 乙方:闪光焊、电弧焊)。

2.全部砌体工程。

3.全部室内外回填土及散水灰土。

4.地下室外围防水找平层抹灰。

5.施工洞的留置及补砌,架眼的封堵,地沟施工及零星砌体。

6.内外架搭设,井架维护,安全通道安全防护,外围护网等(不含装卸架)。

7.屋面找坡层、保温层、找平层、按设计院或甲方意见留置温度缝。

8.建设文明工地的相关配合工作;并形成良好的生活氛围。

9.场地硬化,临时排水沟道,施工现场及生活用房临设的搭设。

10.未完成以上工程内容所必须的准备工作。(如机械就位、清理,进场材料的下车、整齐堆放等项工作)。

11.后盘上料人工或机械已包括在内。

12.除机械设备,架子车、水管、电缆线外,其余一切小型工具用具均由乙方负责。

13.负责各种材料的整齐堆放,木模板、方木的钉子拔除。

14.塔吊由乙方设专人指挥。

15.机械维修由甲方负责。

二、承包单价: 元/㎡。

1.设备除运输费外,场内倒运装卸、现场内材料、设备二次倒运用功不再计算。

2.人工费超过1000元的工程变更,按社会最低价进行调整,1000元以内不予调整。

3.每次工程罚款,甲方当场出示罚款罚单,结算时扣除。

4.施工现场的一切零星工程均由乙方安排,工地不发生零杂工。如乙方未安排,甲方将另行找人处理,其费用从乙方总结算款中扣除。

三、工期:主体90天封顶,主体封顶后30天内,栏板、女儿墙每拖后一天罚款300元,主体工期提前一天奖500元,如材料、水电、等特殊原因耽误工期顺延。

四、工程质量:

1.乙方进入工地后,由甲方技术员、工长进行技术质量交底,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施工。

2.做到自检、互检、交接检。

3.凡隐蔽工程,包括钢筋、模板、砼、填土等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优此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模板面必须但到清水墙要求,如出现粉刷工程量,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付款方式:

1.三层封顶后,付工程总款的30%。

2.主体封顶后,付工程总款的20%。

3.砌体完工后,付工程总款的10%。

4.粉刷完工后,付工程总款的20%。

5.交工验收后付17%。

6.剩余3%作为保修费,一年后付清。

六、施工管理:

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并无条件服从工期要求,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给予处罚,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理出场,不予结算。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七、为确保工程质量,按期顺利进行,应做到:

1.乙方必须配备技术过硬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两名,负责施工全过程中的施工放线工作,甲方及时检查指导。不得随意更换和裁减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有事应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甲方有权以每天100元处罚。

2. 乙方必须配备熟悉砖混施工的砌体、钢筋、木模、砼施工员个一人。经本项目确定的人员不得随意变动,不得到其它工地另行负责项目,随意离开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我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技术交底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章操作、遵守规范、不得违章蛮干,否则后果自负。我项目部将按其情节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4.乙方必须每日工完场清,保持工作面整洁,对当办理即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对余料必须整齐堆放,否则每日罚款100元,并勒令整改,必要时项目部派人清理。每工日70元,从总包工程款中扣除。

5.施工中,辅助材料(钉子、扎丝)的用量不得超过施工预算的用量。施工中发现乙方浪费材料,甲方有权做出不低于浪费材料3-5倍的罚款。

6.甲方提供灶房和现场办公室共两间,其他施工人员住宿由乙方场外租房,费用自理(甲方不提供床板)。

7.质量、技术。

严格按照项目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项目部质量员、技术员有权对主体队不按方案、交底施工的进行罚款。

八、安全:

1、乙方进场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安全教育,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施工中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损失。

2、文明施工:乙方人员进场施工,必须遵守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不准打架、骂仗一次每人罚款50元,酒后操作一次每人罚款100元。

3、未经许可不准将工地工具、材料等随便带出大门,发现后,甲方将处以罚款。

九、乙方承担的分项工程,除达到质量、安全、工期要求,还应做到工完场清,合理利用费料,木工应将模板、方木、钢管、扣件清理干净,并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砼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将落地砼清理再用;钢管供应严格按图纸规范规定下料,制作安装完毕后应将多余材料及料头清理归堆。凡未做到的,甲方有权处以罚款。

十、对施工质量好、且节约材料,现场管理好,做到工完场清,且无安全事故,甲方可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以后的施工中优先考虑。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7: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将凯旋新城东区5#、10#及对应的人防车库主体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定协议如下:

一、施工范围:

凯旋新城5#、10#楼及对应的人防车库及主体土建内容(不含保温通风、叠合箱安装)砼养护、刷养护剂、脱模剂、塑料薄膜盖砼板)乙方从截、接桩头、清槽另算零工,必须有施工员签证单,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从砼垫层及砼基础算主楼标准层的半层结算。(主体包括二次结构,保交优良工程)车库按车库面积的1.5倍计算人工费(基础不另算)不含外架及所有防护的搭设。

二、甲方责任:

负责材料到位,负责购买养护剂、脱模剂、直饮机,负责验线、检查质量安全。人工费到位,保证人工费。

三、乙方责任:

1、进入工地的职工必须办暂住证,甲方协调派出所,证的费用乙方自理;

2、铁丝、绑扎丝、铁钉、海绵条、塑料薄膜、安全帽、厨房用的煤气。

3、塔机司机、信号指挥员工资由乙方承担。

4、现场卫生、生活区卫生、厨房、厕所的卫生全归乙方保洁。

5、负责施工放线,质量安全,楼上所需预埋件、止水钢板的制作安装。

6、工地现场所进的材料,归乙方卸车。

四、价格及拨款方式

±0.000以下每平方米196元、±0.000米以上每平方米181元,每零工100元;依照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合同为准,来执行拨款方式。正负零拨款80%、十层拨款80%、封顶拨款80%,二次结构相同,年底拨总人工费90%-95%,余款半年内付清。

五、质量安全制度

乙方在施工中,要文明施工、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依照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合同为准来执行,安全管理的要求,临时设施管理、搅拌机棚的管理、现场场地管理、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用水用电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安保制度,确保红牌工地标准。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按照国家优良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来施工,确保主体达到优良标准。

六、如乙方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决定适度罚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有问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月日:

篇8: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限、权益和责任,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二、工程承包方式:包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小型工具乙方自备。如使用甲方设备工具造成损坏,应由乙方承担。

三、工期:验收,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质量、进度的需要,确保与施工同步,否则甲方有权增加、更换乙方施工队伍。合同总工期总日历天工作天数按建设单位要求所补充施工进度计划而定。

四、主体劳务工程施工分包内容:

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实际变更、技术核定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由乙方承包施工,其施工主要内容如下: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活完、场清、料净,否则甲方派人清理,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以上工作内容必须与施工同步并且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根据现场需要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动,随叫随到,不得有对抗现象。

3、烟道成品规格400X500约440根,每根单价120元。包括运输安装。

六、计算方式:

七、付款方式:

八、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质量标准及规范规定。必须符合鹤壁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误差控制在工程质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2、因乙方施工安全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项目部开具的罚款与材料返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管理

l、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人员疾病和违规操作等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在不违规操作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壹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60%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给自己带领的每位工人购买人身事故保险。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及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严禁材料浪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认真履行活完、场清、料净的施工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派工完成,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本分项工种必须把所承接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做完,结算时未完工程量按时价工资的一倍押金扣除,待完成合格后付清。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应满足工程质量进度需要,如乙方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人员不够,甲方有权派工直接施工,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严重影响质量进度且乙方无能力组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施工队伍,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50%后,剩余工程款50%,作为违约金不予支付。

5、严禁打架斗殴,喝酒滋事,更不准饮酒上岗,发现一次对班组长罚款1000元,对饮酒罚款500元;严禁偷盗,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或按项目部标准执行;如发现以上类型情况,工资拒付,并逐出施工现场。

6、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不服从管理,由项目部,监理单位,开发单位开具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无故拖延工期,停工,闹事,甲方有权清场,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支付50%,其余扣除。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得危规作业,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有经济费用。

9、乙方在秋天五月农忙季节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十、其他

l、本合同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完成结算后自然失效。

2、如发生争议,在合同履行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合同主体名称变更补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工程名称)达成《原合同名称》(原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因 (变更主体的'事由),需要对原合同主体进行变更,从而实现权利义务转移,特签订本情况说明,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保护各方权益。 一、

主体变更情况

1. 甲方系原合同 (发包方/委托方/买方等)方,乙方系原合同 (承包方/

受托方/卖方等)方;丙方系乙方 (乙丙公司关系)

2. (变更主体事由,一般为税务上的名头变更需要或是公司财务管理需要等);

3. 根据乙方以上需求,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乙方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乙丙双方对原合同履行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4. 新合同签约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须保持一致,即统一为丙方。

二、

效力及其他

1. 本情况说明及附件均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情况说明与原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

本情况说明条款为准。

2. 除本情况说明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3. 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均具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丙

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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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

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各国对具体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发展的水平。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其后是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经营运输业务,即政府直接作为承运人与相对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采取投资控股的方式控制运输企业的活动。政府的直接经营活动,导致取消一切竞争,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历史上证明效果并不理想,本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输业内发生的所谓“放松管理”的运动是一例证。因此,最普遍的国家管理方式是制定专门运输法,一方面限制进入运输领域,规定承运人从业资格和经营特许权,不具备法定从业条件、未取得运输特许权的个人和组织,一律不得从事运输活动。另一方面,专门运输法和行政法规对运输经营业务主要是合同的基本内容、运价、合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行政管理,承运人不得违反

[1] [2] [3] [4]

篇11: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范本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A公司

原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B公司

现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C公司

保证人(以下简称“丁方”):王某某

甲、乙、丙、丁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丙三方变更租赁合同履行主体,丁方提供保证等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甲方将A区B路C弄D室商铺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某某品牌服装业务。乙方因经营策略的考虑于20___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需将商铺分割经营服装和轻餐饮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商铺分割经营,并且甲、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现乙方因为经营策略的考虑于年提出申请,需将原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变更为丙方。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丙方。

2.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原租赁合同中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转归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不再享有前述权利和承担前述义务。甲方作为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并对丙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根据原租赁合同已经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按照原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由甲方直接退还丙方(如有)。

4. 丁方作为丙方履行原租赁合同及经营轻餐饮业务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年。

5. 本合同作为原租赁合同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丙、丁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盖章):

丁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篇12: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范本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原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丙方(新承租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厦门市 的店面签订了编号为 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该租赁合同的变更事宜做如下补充:

一、从 年 月 日起租赁合同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用于经营 。

二、乙方同意其根据租赁合同交纳的合同保证金直接转为丙方应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由丙方凭合同保证金票据原件到甲方处办理退还手续,该合同保证金退款账号由 变更为 。

三、经丙方确任其正式有效通讯地址为: 如上述有效通讯地址有变更,丙方应于地址变更后及时向甲方确认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有效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当甲方就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事项向丙方以挂号邮递形式送达通知时,以上述地址为唯一有效地址,甲方邮递信件自邮件投寄该地址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通知已正式送达且丙方知道通知内容。依据送达文件,甲方可参照租赁合同相应条款采取必要措施。

四、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丙方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转入丙方名下。

五、租赁场所内物品交接处理及所需费用均由乙丙承担。因交接所产生的纠纷由乙丙双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该店面上乙方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需自行取得所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许可和相关证照,并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

七、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丙方保证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签约地点:厦门市 区

材料:剖析材料格式和

主体工程验收会议纪要

反思剖析材料

党员个人剖析材料

党员剖析材料

对照检查剖析材料

党在我心中主体征文

主体封顶甲方发言稿

适格主体答辩状

主体责任感想和体会

合同主体的剖析(整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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