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时间:2021-11-30 09:12:56 作者:Dudhdiddkb 主持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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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11月30日发布,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春节前,中央、省政府已经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全面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在全县农村、企业工作会议后,及时召开了今天这个工作会议,同时也作为一次培训,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对统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作发言;二是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我们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发言,大家鼓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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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作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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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刚才***同志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条例》的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条例》的五大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五大关系,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我县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县委**常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宗教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大家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部署和**常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宗教工作的重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该《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 大家回去后,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要应用标语、板报等形式,在辖区内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营造学习氛围。要按照《条例》的内容,结合治理乱滥建工作,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学习贯彻《条例》和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今天会议到此结束。下面一个通知:请各乡镇与会同志到**酒家268用餐。散会!

篇2:宗教事务条例

我们经常会听到某某条例,那么这些条例到底是是什么?来一起了解吧。

什么是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篇3:新版宗教事务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 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三十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五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1月1日国发[]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的只是公安部门对于“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这个行政许可项目即《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取消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原先对“印制商标单位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篇4: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宗教出版物。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传道员。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到达地的县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有关宗教团体报到达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禁止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敛财活动。

第十七条 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九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事务部门应统筹规划,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接待、安全、消防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除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应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建设、规划部门方可批准;宗教活动场所属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依法报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有关内容的,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

第二十九条 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

第三十一条 举办非常规性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六章 宗教院校

第三十三条 宗教院校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开办,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由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的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招收学员,由宗教团体推荐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报考省外宗教院校的,须经省宗教团体推荐,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宗教院校学员毕业,由推荐其入学的宗教团体负责安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宗教院校学员的户籍可以迁入所在的宗教院校,毕业后迁到接收该学员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不担任宗教教职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其户籍迁往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七条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及其他建筑物、山林、各类设施、物品、捐赠、企业事业资产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第三十八条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界址范围,由建设、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划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收取租金,但出租后房屋的使用范围,不得有悖于有关宗教的教规、教义。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重建或者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二条 各教财产管理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宗教对外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不干涉、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界人士可以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十五条 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可以接纳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也可以应外国人的邀请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葬礼等宗教仪式。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

(一)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

(二)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

(三)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冒充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进行敛财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宗教培训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举办非常规性大型宗教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重建、改建、扩建或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一条 侵占、挪用宗教财产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归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及宗教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宗教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5: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

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州)伊斯兰教宗教团体协助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共同做好信仰伊斯兰教公民朝觐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

第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设立,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完成义务教育的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学术会议,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培训或者学术会议的内容、规模、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交流赠阅。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销售、复制和散发非法宗教出版物。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新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门宦、人名等冠名。

第十二条 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建设、消防等有关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消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由市(州)宗教事务部门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改建、新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修缮、迁移、改建、新建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第十六条 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场所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习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确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相关宗教团体、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藏传佛教**传承继位,在佛教协会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和备案手续,由省级以上佛教协会颁发**证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藏传佛教**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二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已被解除或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或担任教职的,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举办者具备组织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举办活动的建筑、设施、场地等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举办者在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国家规定已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草场、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草原、林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被征收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馈赠、转让或者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

(三)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的;

(四)擅自举办宗教培训和宗教学术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6: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值周教师工作条例

1、尽职尽责,按要求巡视校园,维护校园正常学习、活动秩序,制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2、及时处理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值日教师要与学校卫生人员一起先送医院治疗,再同时通知家长。

3、认真检查班级、学生文明情况,教育学生爱校守纪,促进良好班风学风形成。

4、值日人员每天按时到位:早上7:30;下午2:30,组长负责值日考勤,并填写“值日教师登记本”。

二、值日分工:

(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红领巾、校服、文明礼貌、卫生)

1、值周行政除检查升旗(全校)、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外,每周抽查一个年级的文明礼貌情况。

2、值日组长一周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

3、值日教师一周检查升旗(分年级)、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每人负责一栋教学楼的班级。

4、值周行政、值日组长、值日教师一同检查路队(分工保证每天有人检查)。

5、值日人员每周抽查两次教室卫生。

值周教师工作职责

值周教师带领值周学生,负责全校学生的常规(纪律、卫生)管理。

值周的内容:见高区一小班级(纪律监护)考核细则和高区一小班级(卫生监护)考核细则。

值周的时间和方式:

1、纪律值周:通常早提前半小时(7:00)到岗,中午提前半小时到岗,上午和下午须清校后离校。卫生值周:一般提前20分钟(7:10)到岗,中午提前20分钟到岗。

2、原则上每一位教师纪律值周一周(五天),卫生值周一周(五天)。

3、值周教师要组织领导好值周学生,佩带好值周标志,规范教育值周学生的行为。

4、发现当天或本周严重违纪、卫生状况很差的典型要及时通报;发现当天或本周遵守纪律和卫生管理好的班级或学生个人(典型事例)要及时登报表扬。

5、加强课间操、课间和活动课的巡视处理偶发事件。

6、值周教师要做好当天和本周的值周记录并及时登报公布,周末做好总结和交接工作。

7、值周教师要坚守岗位,按时到岗,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班级和学生,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篇7: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办公室“十不准”条例

全体员工: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现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发布“十不准”条例,具体条例如下:

一、遵守作息时间。在工作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开岗位办理私事。

二、实行请假制度。不准无故旷工,一般请假不得超过两天,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两天以上者需有总经理批示。

三、强化值班制度。不准漏岗,值班时不能酗酒、抽烟或搞娱乐活动。在节假日时间,相关项目经理或其它相关人员不得将手机或电话关闭。

四、坚持文明办公。不准闲谈扯皮、大声喧哗、上网游戏。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勤奋工作。

五、注意保持卫生。不准在办公区域吸烟、就餐、随意吐痰、乱扔拉圾、室内外要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在吸烟区吸烟的要将烟头掐灭丢到垃圾桶内。

六、爱护集体财物。不准损坏物品、用具,各种用品要合理摆放,妥善保管。

七、加强安全防范。不准带无关人士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如有家人接待,在接待室进行短时间接待。下班后,门窗桌柜要锁好,贵重物品要加强管护。

八、厉行勤俭节约。不准随意浪费纸张、水电,禁止电话私用,下班后要切断电器电源。

九、树立保密意识。不准泄露机密,文件传阅、签批要符合规定,重要资料不得外借。

十、实行大事报告。不准隐瞒、包庇问题,如发生意外事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报告。

以上制度依照员工管理办法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进行处罚,每项每条罚款30元,每年如累计三次违反十不准条例,或违反条例三项以上,予以通告批评,并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并扣除当月工资。

行政部

20XX年5月15日

办公室办公十不准

一、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办理私事。

二、实行请假制度。不准无故旷工,一般请假不得超过两天,出县需主要领导同意。

三、强化值班值宿。不准漏岗,值班时不能酗酒或搞娱乐活动。

四、坚持文明办公。不准闲谈扯皮、大声喧哗、上网游戏。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勤奋工作。

五、注意保持卫生。不准随意吐痰,乱扔拉圾,室内外要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

六、爱护集体财物。不准损坏物品、用具,各种用品要合理摆放,妥善保管。

七、加强安全防范。不准外人留宿,下班后,门窗桌柜要锁好,贵重物品要加强管护。

八、厉行勤俭节约。不准随意浪费纸张、水电,禁止电话私用,下班后要切断电器电源。

九、树立保密意识。不准泄露机密,文件传阅、签批要符合规定,重要资料不得外借。

十、实行大事报告。不准隐瞒、包庇问题,如发生意外事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报告。

办公室十不准

一、不准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域内进食

二、不准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

三、不准上班时间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四、不准上班时间睡觉

五、不准上班时间用手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不按公司要求着装,注重个人形象

七、不准上班时间扎堆聊天,拉帮结派,破坏团结

八、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

九、不准将公司财物的挪作私用

十、不准顶撞公司领导,与同事发生争执

违反上述一至六条者罚款50元,违反上述七至十条都罚款100元。违反上述三次者,公司予以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

篇8:国宗教事务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一条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篇9:国宗教事务条例全文

一、四川宗教概况

四川自古以来就有“天府之国”的美誉,沃野千里,物产丰富。四川宗教历史悠久,道教就发源于我省。这里五教俱全,现有信教群众800多万人,教职人员74000余人,各级宗教团体260多个,宗教院校6所,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2500余处,特别是峨眉山、青城山、稻城亚丁以其让人惊艳的自然风光和神秘的宗教文化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和信众,倍受媒体的关注。同时,这也给我们的宗教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问题和困惑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在国家宗教局的指导下四川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使用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困境和难题。

(一)《条例》中部分条款比较简略,缺乏操作性

《条例》中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处罚手段乏力,法人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属也不够清楚,导致《条例》的执行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还存在使用政治方式和行政手段的做法。

(二)《条例》的法律责任过软,缺乏威慑性

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共有9条,有些条款确实存在处罚手段单一,处罚措施偏软,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只设定有违法所得时可以并处罚款,那么没有违法所得时就不能罚款,也未规定其他的处罚手段。

(三)宗教事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缺乏权威性

一是执法主体问题。宗教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很多地方特别是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没有专门机构,存在“无人执法”的现象。二是宗教工作部门社会地位问题。宗教工作部门是社会管理部门,与政法、人事、经济等部门相比,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树立起应有的行政权威。

从以上情况看来,《条例》的修订对于四川的宗教工作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三、意见和建议

尽管条例的修订还未完成,但从部分修订的条款中,明显感觉到在尽量减少审批事项、降低审批层级。这让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在我国政府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宗教管理的理念正在从传统的“约束管制”向“服务引导”方向发展。在此,我们结合四川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机构,保障执法主体

目前《条例》规定了很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责任,但现实中宗教部门不少隶属于统战部门,毫无执法主体可言;设立在政府的也多属于政府办的内设科室,也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如果不能就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贯彻执行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宗教事务条例》这么优质的米有了,也得有人去做,只有明确机构、人员的配置才能解决引导、服务的问题。

(二)坚守底线,明确各级权责

1.坚守政治底线,坚持政教分离,有力控制宗教的商业化倾向。现在个别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甚至利益追求的原因,有意无意扩大了政府机构对宗教界内部各项事务的管理范围,非法干涉和伤害宗教界感情的事情时有发生。建议条例中一是应明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二是《条例》的修订应明确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便于宗教事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满足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需要,改变以往依靠机密文件来处理一些宗教问题的现状。

2.坚守价值底线,有效引导宗教服务社会。在四川藏区有一个关于寺庙的案例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一座建筑、设备、设施都很陈旧的寺庙在听说政府要修一所学校没有合适的土地后,主动提出让出寺庙的一大块地无偿提供给政府修学校,解决孩子们上学的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做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议《条例》在修订时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引导宗教发挥正能量,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坚守权力底线,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只作原则性规定,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授权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定。二是针对特殊的宗教问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三是临时活动点的设置应谨慎,如需设立程序应该更加明确:首先要明确宗教部门的指导责任和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其次是临时活动点应有存在的时限,建议设定一年的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进行评估,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四是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很不明晰,宗教法人制度也未能建立,极大地影响了宗教事业的现代发展。有必要以这次《条例》修订为契机,重点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非法宗教院校、非法宗教活动等的处罚,建议参照其他法律“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能继续违法”的处罚原则,使《条例》产生“不敢违”的威慑力。

(三)强化落实,提高《条例》执行力

1.《条例》中应明确加强领导干部、宗教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三支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

2.《条例》中应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退出机制。对于自养能力及信教群体缺失,运行存续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严重违法、违背教规教义的教职人员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多种宗教并存,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也会面临众口难调的局面,不可能面面俱到。作为基层的宗教工作者,特别期待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是一部“亲民”的条例,它不仅能够成为宗教工作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服务引导宗教界人士的“法宝”,还能够让群众看得明白,记得清楚,用得自如。只有当《宗教事务条例》被宗教工作者、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所熟知,所理解,这部条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才能实现。

我们深知,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路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我们一直在行动!

篇10:如何执行宗教事务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是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制定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1:培训班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青年朋友们:

大家好!

女:一年一度的秋风,擦亮了共和国金色的十月;

男:流光溢彩的山河,装点着十月伟大的祖国。

女:在这举国上下一派祥和喜庆的时节,我们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xx华诞。

男:为了给伟大祖国献礼,进一步树立和宣传一批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的杰出青年代表和典型,全面展示xx县青年自主创业的精神面貌,在广大青年中迅速掀起爱国创业,勤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新热潮,不断营造全县青年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施“三个百万”工程、推进“四大战略”进程和构建富强和谐新xx县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男:本着“隆重热烈、务实节俭、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原则,团县委联合县文明办、县人劳局和县广电局召开xx县“移动杯”“青年创业之星”表彰暨创业就业恳谈会。

女:出席今天活动的领导有: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胡佑宏

男:县人大副主任

女:县政协副主席

男:中共xx县县委

女:共青团xxxx

男: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女:还有来自全县各界青年创业代表约200余人。

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莅临本次活动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欢迎现场的朋友们,欢迎你们!

女:上 篇 创业有成树榜样

(男):这是一个收获的季节,锦绣大地硕果飘香;

(女):这是一个缤纷的季节,七彩xx县澄江如练。

(男)大有作为的崭新岁月,青春似火,群星闪烁。

(女)风华正茂的大好时光,广阔天地,大展宏图。

(男)为了让“青年创业之星”更加璀璨,更加耀眼。为了让更多的有志青年创业有成,事业兴旺。

(女)首先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局长xx宣读联合表彰决定,并请相关领导为10名荣获首届“青年创业之星”的青年颁奖;有请xx局长:

女:绚丽的青春在于奋斗,人生的旅程在于攀登。光明的未来需要憧憬,成功的事业需要创新。

男:这是一个多彩的世界,这是一个创新的时代。创业,是世界的潮流;创业,是时代的要求。无数热血青年为之慷慨赴前,多少优秀儿女为之无私奉献,人生在创业中更加辉煌。

女:首先,请欣赏xx县xx小学的xx为我们带来的舞蹈《亲亲茉莉花》。

男:接下来请xx县职业高中的同学们为我们表演现代舞《降临》。

女:男儿当自强,创业在各行,行行出状元,成就铸辉煌。

男:下面,进行交流发言。他,用别样的人生诠释了生命的真谛;他,用澎湃的激情点燃火热的青春;他身残志坚,自主创业,全身心的投入养殖业,为当地农民发展特种养殖业和增收开辟了新的路径。有请xx县xx种养殖场场长xx上台发言。

女:是雄鹰,就要翱翔蓝天;是风帆,就要乘风破浪。第二位请出的是:xx县双吉幼儿园法人,24岁的创业青年辛志伟。他高中毕业外出打工,艰辛创业,经历了无数次挫折,积累了丰富的创业经验。他积极投身农村幼儿的学前教育事业,投资70多万,创办了xx幼儿园和xx镇幼儿园,有效缓解了城郊适龄幼儿上学难的问题。有请xx县双吉幼儿园法人xx上台发言。

男:人们常说:要做祖国建设事业的一砖一瓦。他用自己的行动实践着这一诺言。XX年他从xx邮电学院毕业后,放弃许多次招考机会回乡创业。他毅然决然来到一个濒临倒闭的专场当厂长。经过努力,这个专场已实现产值100万元,解决当地许多农民和城镇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是金子就一定会发光,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做出了榜样。有请第三位创业者xx县xx砖厂厂长xx上台发言。

男:以上三位青年用自己创业的亲身经历,创业中遇到的困难、挫折和问题进行了交流发言。他们的创业历程艰辛、创业志向高远、创业精神可佳,令人感动和振奋。在这里也祝愿他们在创业的征程中风雨兼程,再接再厉,勇攀新高峰,再造新的辉煌!

女:接下来,请欣赏舞蹈《快乐崇拜》。

男:中 篇 充分就业学典型

(女)人生之路,机遇与挑战并存,成功与失败相连。善待人生,追求成功,但丝毫也不惧怕失败。我们不一定能拥有一个美丽的风景,但完全可以创造一个美好的心境,以此去努力和追求,那么在我们的前方将会有坦荡的旷野和蔚蓝的'天空。

(男)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创业是一个很沉重的脚步,你稍有不慎,就会跌倒。有人跌倒一千次也能够坚持站起来,不经风雨,怎么见彩虹。拥有美好的理想,才会拥有美好的青春,拥有洋溢的青春,才会拥有真正的财富。

女:广阔的蓝天,是你放飞理想的舞台;澎湃的大海,是你博风激浪的场所。时代青年只有在创业的长河里劈波斩浪,才能使人生更加精彩,更加美好。

男:青春是一首永不言败的歌, 青春是一条永不停息的河流 ,青春是一座知识的宝塔,青春是一朵含苞欲放的花蕾 。只有把握青春,才能创造新的理想

女:下面请欣赏街舞《舞动青春》。

男:接下来,请欣赏古筝独奏《山丹丹开花红艳艳》有请xx中学的xx。

女:下面,我们还特邀了几位嘉宾,围绕青年就业创业这个话题,为我们现场解读有关就业创业的问题。有请请县就业局、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现场解读有关就业创业问题。

男:请县小贷中心张主任向青年朋友们讲解一下全县小额贷款的总体情况及扶持青年创业的有关政策;

女:下 篇 展望未来谱新篇

男: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做有志青年,创宏图大业;高扬时代风帆,实现抱负理想。

女:接下来请欣赏由xx中学的xx献给大家女声独唱《美丽的草原我的家》。请欣赏。

男:请欣赏xx县旅游局为我们带来的歌伴舞《 云朵上的那啧啧》。

女:下面,签订合作意向书。

男:最后,我们有请中共xx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xx讲话,大家欢迎。

(xx部长讲话……)

女:请欣赏xx舞蹈《xx》。

男:天接云涛连晓雾,星河欲转千帆舞。

女:青年朋友们,创业的大幕已经拉开,开拓的臂膀已经甩开。奋斗就会有艰辛,坚信孕育新的发展;创业就会有奋斗,奋斗才会有生存;趁着盛世年华,趁着美好时光,插上理想的翅膀,让我们在就业创业的征途上奋勇向前,再创辉煌!

男:各位领导、青年朋友们,xx县“移动杯”“青年创业之星”表彰暨创业就业恳谈会到此结束。

女:谢谢大家的光临。

合:祝大家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篇12:培训班主持词

全市基层残联理事长(专干)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出席今天开学典礼的领导有省残联康复部副部长xxx同志,市残联副理事长xxx同志。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参加此次培训班的共有32名学员,来自xx县、xx市、xx市近30个乡镇,你们一直在残疾人工作战线的最基层工作,十分辛苦,为残疾人办了很多实事,做了许多好事,解了不少难事。在此,我代表市残联理事会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国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伴随着事业的快速崛起在边实践,边学习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而且作为乡镇一级的残联专干们还承担着其他的工作,没有系统学习的机会,另外,我们这支队伍又不断有新人充实进来,我就是一名新兵,对残疾人工作缺乏必要的系统的了解。这种情况使得我们的工作队伍在整体素质上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残疾人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学习,特别是系统学习残疾人工作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是不断提高我们这支队伍素质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摆在每位残疾人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举办培训班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残疾人工作者在工作中要面对大量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理论、方针、政策、法规,又涉及到方式、方法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对这些问题把握正确与否,处理得恰当与否,都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残疾人工作基础的巩固。这就要求每个残疾人工作者除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还要有较全面的业务知识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授课内容的设置、授课老师的邀请和培训形式上,培训班的组织者都作了精心的安排。本次培训分课堂培训和外出考察两个部分,课堂培训有两天,外出考察是从25日到29日,去四川广安学习考察。

为确保培训班办出成效,办出水平,使大家都有所收获,我希望各位学员:一是要自我加压,增强学习的内在动力,一定要珍惜这次学习机会,集中精力听课,认真做好笔记,把这次培训作为完善自我,提高素质,汲取经验,推进工作的良好机会。二是要学以致用,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在学习中一定要联系自身工作实际,讲求学习的针对性,努力提高我们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水平。三是要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学习制度,参训学员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培训班纪律,特别是在外出考察期间,要服从统一安排,提高安全意识。

祝大家学习进步,生活愉快!

下面开始第一堂课:请省残联康复部副部长xxx同志作“残疾人的康复”的讲课。陈部长过去在湘潭工作,对湘潭的感情很深,这次是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们讲课,请大家欢迎。

………

刚才x部长的讲课,生动形象,内容丰富,既让我们明白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又让我们掌握了许多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方式。希望大家课后好好琢磨,细细体会,将课堂所学运用于今后的实际工作,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工作。

接下来,有请市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为大家进行手语培训。请大家欢迎。

………….

手语是我们与听力和语言障碍的残疾人交流的方式,是残疾人工作者必不可少的本领之一,希望大家回去以后加强练习,成为帮助我们开展工作的一项技能。

今天上午的开学典礼和培训到此结束。中餐安排在宾馆餐厅,下午3:00准时上课。下课。谢谢。

篇13:培训班主持词

培训班主持词

各位同志:

大家好!

我厂20XX年第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经过一天紧张的学习培训,现已圆满完成了各项培训任务。

现在我们举行结业典礼,出席本次结业典礼仪式的领导有:

刚才xxx从x个方面做了重要的讲话,对全厂入党积极分子提出了新希望、新要求,对全厂党员干部提出了新希望新要求,领导的讲话高屋建瓴,立意深远,发人深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指导实践,会后人事(组织)科将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下发至各支部,希望各党总支组织好各支部抓好学习落实工作。

同志们,这期培训班培训时间只有1天,时间很短,但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通过全体学员的共同努力,培训班办得很圆满,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

我认为的主要有三方面的收获:

第一、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

第二、进一步端正了入党动机。勿庸置疑,我们在坐的绝大多数学员的入党动机是正确的,但有的也可能不是很正确。通过学习,大家对党的指导思想、性质、宗旨等有了全面的了解,加深了对党的认识,进一步端正了入党的动机。

第三、进一步找到了存在的差距,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培训之前,不少学员不知道怎样做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找不到努力的方向,感到很迷惘,有的甚至因自己没有被党组织接纳,而心存埋怨。通过这次培训,大家了解了党员的条件和标准,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只有从现在做起,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扎实工作,弥补不足,才能使自己尽快具备党员条件,早日加入党的组织。可以说,这次培训,就象一面“镜子”,让大家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又象一面“旗帜”,指引着大家今后努力的方向。

同志们,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只是加入党组织的一个必经阶段,要组织上入党,思想上入党,尤其要行动上入党,还需要大家不懈地努力。借此机会,我给大家提三点希望。

1、学理论、增本领,不断提高党性修养

各位同志,本次培训虽然结束了,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就此划上了句号,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我们作为向党组织靠扰的同志,要把学习作为人生的第一需求,学习一切需要学习的东西,力求知识更多些,本领更强一些,为了确保大家能及时更新知识,今年我们配发了120部中国红色经典老电影,辉煌60年、红色记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等四大类影像资料;中国共产党90周年学习读本、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史第二卷等三大类书籍。年初订阅了《党建研究》《党支部书记》等8类月度、季度刊物,要认真学习本职工作所需知识,努力成为所在行业,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努力打好为党为人民的事业建功立业的思想根底。

2、知荣辱、辨是非,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举办这期培训班,是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重要环节。从今天的培训情况看,大多数学员态度是端正的,培训的成效是明显的。但是,从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到正式党员,还需要一个过程,党组织还将继续对大家进行跟踪培养、教育和考察,几年发展的.预备党员厂党委组织科将进行谈话,因此,大家一定要端正态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是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申请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有利于党组织加深对自己的了解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使自己更快地进步。汇报内容一般可分为学习、思想和工作三个方面。汇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无论书面汇报还是口头汇报,都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培训班结束后,大家要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和培训小结,上交所在的党支部。

二是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活动,是实际体验党内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员优秀品质的极好机会。申请入党的同志参加党的哪些活动,要由党组织决定。一般来说。可以参加听党课,参加党的活动,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和预备

党员入党宣誓大会,参加先进党组织或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表彰大会等。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按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参加这些活动,从中接受教育。同时,要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是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考察是为了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避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防止投机分子混入党的队伍。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思想党悟、政治品质和现实表现,要进行全面的考察。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忠诚老实地把有关情况向党组织讲清楚,并提供可以为自己证明的有关线索,积极主动地协助党组织搞清问题,决不应对党组织的审查有不满和对立情绪。

四是要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申请入党的同志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那天起,就渴望早日实现自己的入党愿望。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接受考验的时间有的可能长一些,有的可能短一些。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应愉快的接受党组织的这种考验。如果没有被批准入党,要多从主观上找原因,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实际行动努力克服和纠正。

3、立长志、勇实践,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为什么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呢?因为争取入党离不开实践,争取入党的过程也主要是实践的过程。“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 党员的形象很重要,每时每刻,一举一动都要给别人做出样子来,我们每个人不仅代表了个人形象,还代表了单位形象,所以请大家一定要自重,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不管我们以前有什么样的习惯,今天请大家记住: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也许以前大家有不专心、不认真、马马虎虎、自我要求不严等等习惯,但是请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改掉我们的坏习惯,去正视自己年少时的青春梦想,去正视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学习、去努力、去不断的完善和改变自己,从眼前的这次培训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形成认认真真学习的好习惯,去积累我们生命的厚度,去努力成就自己的梦想。努力实践“班子干事创业,干部积极进取,员工爱岗敬业”层级管理思想,践行“XXXXX”人生标准,积极投身建设200万吨采油厂这场伟大的实践中,把自己锻炼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

各位学员,今天的结业典礼,既是一个终点,更是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希望大家以此作为新的起点,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继续扎实践行党的先进性,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为建设xxxx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天的培训到此结束,会后大家到广场合影留念。散会。

篇14: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全县“四五”普法工作,表彰“四五”普法先进,交流普法先进经验,并对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进行动员部署。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乡镇主管普法工作的副书记、党委宣传委员、司法所长、县直部门主管普法工作的副职。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五项:一是由政府副县长王新民同志同志宣读中国共产党邱县县委、邱县人民的政府《关于表彰全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二是由县领导向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奖;三是由县普法办主任、县司法局局长蒋国新同志作“四五”普法总结“五五”普法动员工作报告;四是先进单位做典型发言;五是由县委副书记李增良同志代表县委、县政府做重要讲话。这次会议的内容不多,但很重要,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议程:

由政府副县长王新民同志宣读中国共产党邱县县委、邱县人民的政府《关于表彰全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会议进行第二项议程:由县领导向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奖顺序颁奖;

会议进行第三项议程:由县普法办主任、县司法局局长蒋国新同志作“四五”普法总结“五五”普法动员工作报告;

会议进行第四项议程:先进单位做典型发言,电力局发言,新马头镇准备;新马头镇发言,梁二庄乡准备;梁二庄乡发言,国税局准备;④国税局发言,实验中学准备;⑤实验中学发言.

会议进行第五项议程:由县委副书记李增良同志代表县委、县政府做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按照会议的安排,议程已进行完毕,为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我再强调四点:

第一,要认真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特别是要传达好县委、县政府对这次会议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传达好增良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战线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要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过去五年的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和县“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实在在的实施规划(意见)。实施规划(意见)要着眼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体现较好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体现时代要求和行业、部门特点,努力把制定过程变成统一思想的过程,变成发动群众的过程,变成改进工作的进程。同时,要抓紧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有关情况9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要紧紧围绕“四个结合”狠抓落实。增良同志讲的“四个结合”非常好,既体现了县委要求,又反映邱县实际,是与中心工作的结合,与全局工作的结合,与群众根本利益的结合。要按照这“四个结合”的要求,建立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和监督激励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我县“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经费标准,落实好各项基础保障措施,不断把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向深入。

第四,要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县委和县“五五”普法规划出台以及这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好抓总牵头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各党政宣传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创新载体,大枣品牌,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总之,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的浓厚氛围,把这项工作作为我县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邱县的基础性工程,真正装在心理、抓在手上,求真务实、常抓不懈,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篇15:培训班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保险公司XX级干部学习培训班,这天正式开班了。这次培训班是根据公司统一部署,经县委同意举办的。班主任老师杨林生同志对本期培训班的有关学习纪律和食宿安排等事项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和布置。为办好这次培训班,我再强调几点:

一、深刻领会、抓好落实。对刚才XXX的讲话,各乡镇带队领导要在课余时光组织本乡镇学员进行讨论,充分消化、理解、领会XXX的讲话精神。各位(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要把XXX的讲话精神贯穿到整个培训当中,结合培训资料进行认真思考,并将这些要求在培训结束后在支委会、委会中传达,把XXX的讲话精神落实好。

二、端正态度,珍惜机会。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状况、新事物层出不穷,处处充满竞争和挑战。如果不加强学习,就会落伍。大家都工作在农一线,学习的时光相对较少,理解新知识的机会相对不多,因此县委下这么大的决心举办干部学习十八大精神培训班,把大家集中起来进行培训,目的是给大家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学习环境,让大家暂离繁重的工作任务,抽出时光来“充电”,体现了组织上对大家的关心。所以,大家务必珍惜机会、珍惜时光,安下心、静下心,认真搞好学习培训,努力增长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拓宽致富思路。

三、刻苦钻研、学以致用。学习是件苦差事,要想学有所成,务必克服困难,付出劳动。加之这次培训班时光短,课程安排就比较紧凑,所以上课时必须要注意听讲,认真做笔记。课余则要认真温习,刻苦钻研,勤于思考。据专家讲,蜜蜂要酿造一公斤蜜,务必在一百万朵花上采集花粉。学习也是这样,应当不辞劳苦,孜孜不倦,刻苦钻研。同时,要勤于思考,善于积累。书籍、资料和信息都是外在的东西,务必经过自我大脑的加工,才能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在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本的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在新农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提高动手潜力。要善于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自我的实践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四、严格管理、营造环境。一是对这次培训班进行严格管理。刚才班主任杨老师已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那里再作个强调,为什么要严格管理,因为大家作为干部,工作十分紧张,所以这次培训班时光短,课程安排就比较紧凑,为保证学习质量,所以这次培训班的管理就要严格起来。学习期间每一天至少点名两次,并随时进行抽查。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状况需要办理,先向本乡镇带队同志请假,带队同志再向带班同志请假,带队和带班的同志要严格把关。上课期间,学员们要认真听,仔细记,我们要对学员的学习笔记进行抽查。学习结束后,我们还要把每位学员的出勤状况和学习态度向各乡镇党委进行反馈。干部管理激励机制的意见既将下发,你们这次的学习状况也将纳入考核范围。二是努力为学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各乡镇带队的同志必须要负起职责,管理好本乡镇的学员。学员在宾馆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引外人到自我住的房间玩耍。个性要加强学员晚间的管理,控制学员少饮酒,最好是不饮酒,尽量少到社会环境复杂的场所娱乐。党校的同志在学员的食宿上必须要多思考,在保证食宿安全的基础上,要保证吃好、住好,尽最大努力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最后,预祝培训班圆满成功!祝各位学员学习进步,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开学典礼结束,请大家休息10分钟后,开始正式授课。

篇16: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广泛深入地宣传好十八大精神,已成为当前宣传思想战线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央、省委、潍坊和我市市委对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部署要求,经研究,我们从今天开始,举办为期三天的全市学习十八大精神宣讲骨干培训班。

参加今天培训班的有:各乡镇(街道)宣传委员、理论骨干、通讯员,经济开发区、市直党政群机关、正科级事业单位、本年度大中型企业分管理论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政工科长和通讯员。

下面,欢迎同志为我们作开班讲话。

(讲话结束后)

同志们,刚才从“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切实增强学习十八大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热爱宣传事业,并为之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本领和能力;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确保培训学习效果;做好当前的文化工作”五个方面讲了很好的意见。***的讲话,旁征博引,深入浅出,既有理论阐述,又有实践要求,富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对新形势下宣传干部的素质能力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宣传干部今后的工作学习指明了方向。对于提升全市宣传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谆谆教导宣传干部要热爱党的宣传事业,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努力增强把握全局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团结协调的本领“三个本领”,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人群关系的把握能力、提高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捕捉能力、提高对人民群众鲜活语言的吸纳能力“三个能力”等内容,可谓推心置腹、语重心长。大家要结合****讲的意见,认真思考,深刻领会,倍加珍惜这次难得的集中培训机会,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尽快把握宣传思想工作规律,掌握宣传工作技巧,履行宣传干部职责,引导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凝心聚力,为建设富裕和谐现代化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根据培训班的日程安排,接下来请市委党校的老师为大家作专题辅导。

篇17:培训班主持词

同学们,同志们

培训不等于入党,考试不等于考查,及格(20xx年教堂婚礼主持词)不等于合格,结业不等于毕业,未入党的门,先做党的人,要做党的人,动机必须纯,一纯为人民服务,二纯为共产主义献终身。

通过培训大家一定要认识到学习理论提高自身素质的长期性,认识到学习理论提高党性修养的重要性,认识到学习理论提高掌握工作本领的紧迫性,认识到学习理论才能保持甘于奉献争优创先的先进性,认识到学习理论提高自觉遵守党纪的自觉性,所以要认认真真学习党章,实实在在实践党章,集中精力贯彻党章,严格自律维护党章,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会,真看,真听,真用,把学与用,说与做,知与行有机的结合起来,力求学于致用,力戒学用脱节,力争学用相长。同时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进一步严明纪律。把学习党的章程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标准严厉约束自己,遵守党的纪律时刻警示自己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时时刻刻接受党组织的考验。

通过培训大家增强了党性认识和党性观念20xx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持词20xx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持词。懂得了党员发展程序,方法,步骤和入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入党,而是思想上的入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入党。澄清了入党不是为了体面,不是为了有所谓的前途,不是为了享受的模糊认识。就是要在平时干出来,困难之时站出来,危难之时豁出来。

通过培训,大家懂得了在思想上必须坚持高标准,在工作上必须坚持高起点,在行为上必须坚持高要求,从而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 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主动向党组织靠拢

最后祝大家早日加入党组织 .

篇18:培训班主持词

甲: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们:

乙;亲爱的同学们:

合:大家好,早上好!

甲:祖国大地的三月,和风送暖,春光明媚。

乙:我们尽情地呼吸新鲜空气,享受大自然美好恩赐的同时,并没有忘记这个月所特有的价值。

甲:3月里,我们要纪念一位战士,一位普普通通,却给我们带来极大影响的战士。

乙:一位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牺牲自己的利益,却从不图回报的战士。

甲:一位精神永驻我们心间,一直激励这我们奋勇前进的战士。

合:他就是雷锋。

甲:现在,我宣布,xxx学校xx班。

乙:XX培训班

合:现在开始!

篇19: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今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侨联、侨办在这里举办俄罗斯出国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班,主要目的是使大家了解和掌握创业过程的一些必备知识,通过对大家进行创业意识、创业基础知识以及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培训,激发出大家的创业热情,挖掘出自身的创业潜能,掌握好必备的创业知识,进而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群人就业。从而“造就百名小老板,带动千人再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进而激发众人的创业热情,为加速我县经济建设作出应有

声欢迎县委、常务副县长叶力生为我们做重要讲话。大家欢迎!(鼓掌)

刚才,叶副县长结合我县实际,重点讲解了一是开展返乡出国人员创业培训,是我们应对金融危机,缓解返乡出国人员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二是开展返乡出国人员创业培训,是我们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构建面向全社会的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三是开展返乡出国人员创业培训,是为返乡出国人员服务的重要项目。对我们今后全民创业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提议,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叶副县长的讲话表示感谢!(鼓掌)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主任邓宇对全市创业工作情况的讲话

刚才,邓主任对全市全民创业工作的情况做了一场精彩讲座,他分析了当前全市创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刻阐明了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他强调要选准创业项目,同时有四个因素很关键;首先是市场需求,其次是群众需要,第三是个人技术能力,第四是个人创业条件。邓主任的讲话立足我市实际,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事例典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提议,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邓主任的讲话表示感谢!

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三明市创业培训工作方面的专家余秋兰为大家讲解《syb创业培训课程》。(鼓掌)

刚才,余讲师,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创业培训课,她紧紧抓住当今创业的特点,从理论到实践,深入浅出分析整个创业的过程以及要注意的事项。我想通过听这次的讲座,大家一定会有所获。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余讲师的授课表示感谢!

篇20: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今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侨联、侨办在这里举办俄罗斯出国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班,主要目的是使大家了解和掌握创业过程的一些必备知识,通过对大家进行创业意识、创业基础知识以及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培训,激发出大家的创业热情,挖掘出自身的创业潜能,掌握好必备的创业知识,进而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群人就业。从而“造就百名小老板,带动千人再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训,进而激发众人的创业热情,为加速我县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加今天培训的对象有:俄罗斯出国返乡人员,共81人。

县委、县政府对本次创业培训班十分重视,**县县委、常务副县长叶力生多次过问培训班筹备情况,并要求把这次培训班办实、办好、办出成效。虽然一年当中,已过去一大半,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但为了办好这次培训班,我们还邀请了市创业培训工作方面的专家余秋兰为大家授课。为确保培训的质量,请参加培训的同志把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培训时要认真听课,并做好学习笔记,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进出;没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提前离开。 今天下午培训的议程有四项:一是**县委、常务副县长叶力生作出国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班讲话;二是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主任邓宇对全市创业工作情况的讲话;三是三明市创业培训工作方面的专家余秋兰为大家讲解《syb创业培训课程》;四是由我对开办该班学员须知的'一些细节作个讲解。

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县委、常务副县长叶力生为我们做重要讲话。大家欢迎!(鼓掌)

刚才,叶副县长结合我县实际,重点讲解了一是开展返乡出国人员创业培训,是我们应对金融危机,缓解返乡出国人员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二是开展返乡出国人员创业培训,是我们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构建面向全社会的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三是开展返乡出国人员创业培训,是为返乡出国人员服务的重要项目。对我们今后全民创业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提议,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叶副县长的讲话表示感谢!(鼓掌)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主任邓宇对全市创业工作情况的讲话

刚才,邓主任对全市全民创业工作的情况做了一场精彩讲座,他分析了当前全市创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刻阐明了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他强调要选准创业项目,同时有四个因素很关键;首先是市场需求,其次是群众需要,第三是个人技术能力,第四是个人创业条件。邓主任的讲话立足我市实际,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事例典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提议,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邓主任的讲话表示感谢! 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三明市创业培训工作方面的专家余秋兰为大家讲解《syb创业培训课程》。(鼓掌)

刚才,余讲师,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创业培训课,她紧紧抓住当今创业的特点,从理论到实践,深入浅出分析整个创业的过程以及要注意的事项。我想通过听这次的讲座,大家一定会有所获。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余讲师的授课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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