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民商事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3-03-06 03:41:03 作者:Yun 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Yu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于民商事仲裁申请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于民商事仲裁申请书,欢迎阅读借鉴。

篇1:如何写民商事仲裁协议

一、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必备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事项,即将什么争议内容提交仲裁解决,也就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范围的授权;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授权给具体哪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2、仲裁协议否定性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出现以下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即约定的仲裁事项只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实,不应受胁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创新订立仲裁协议

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用、仲裁程序的选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可自由约定。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有明确授权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约定的权利。

1、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是仲裁庭处理争议时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其功能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关系密切,也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仲裁规则的选用,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双方均认可的仲裁规则。

2、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的大小、处理时间的缓急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均追求高效解决纠纷,那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更快实现纠纷解决。

3、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明确谁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前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进行仔细考察研究,确保选择的仲裁员能够高效、公正处理争议。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是双方均认可且信赖的,那么仲裁结果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4、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缴,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仲裁请求的支持比例来综合判定,一般说来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比例更高。但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而仲裁庭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显然,争议产生之前将上述内容写入仲裁协议难度要明显小于争议产生之后,故笔者建议民商事主体将上述内容植入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备不时之需。且在争议产生之前约定了上述问题,待进入仲裁程序后,可以节省仲裁程序的等待时间,可以促进仲裁机构更加高效地处理争议。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同意上述争议适用××程序审理,仲裁庭由××、××、××组成,其中××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费用由××负担,包括仲裁本请求、反请求、鉴定、评估、公告等有关费用。

三、订立仲裁协议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对争议解决范围上尽量选择概括性授权、约定。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仲裁条款“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实这就对仲裁授权范围进行了限缩,会导致仲裁机构有可能不能一并处理合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包括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争议仅是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只有仲裁协议在争议解决范围上进行尽量周延性的约定,才能避免因仲裁协议范围限制而影响仲裁机构一并处理争议。

2、若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则应将其纳入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制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若仲裁协议无第三人参与,我国《仲裁法》无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规定,则仲裁程序中不能列其为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只能通过另外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这严重制约了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只有将第三人列入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均应无“××市”字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目前我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名称里均无“××市”字样,规范的仲裁机构名称均为“××仲裁委员会”。虽然依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规定,“争议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是其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称之为完美。

综上所述,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仲裁必备条款、不能出现否定性条款,同时还可创新将仲裁规则、程序适用、仲裁庭组成、仲裁费用负担等列入仲裁协议,注意仲裁协议与实际需求的匹配,注重细节问题的考究,那么这样一份仲裁协议便可顺利帮助当事人实现民商事仲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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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

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

民商事仲裁因十分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而受到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的青睐,而民商事仲裁协议则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仲裁协议是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也是民商事主体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即为仲裁庭的审理范围,该协议相当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一次概括或具体授权,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在该协议范围内审理当事人的纠纷。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可以指引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以让当事人深度参与仲裁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顺利地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意愿。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对于民商事主体来说,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必备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事项,即将什么争议内容提交仲裁解决,也就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范围的授权;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授权给具体哪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2、仲裁协议否定性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出现以下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即约定的仲裁事项只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实,不应受胁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创新订立仲裁协议

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用、仲裁程序的选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可自由约定。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有明确授权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约定的权利。

1、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是仲裁庭处理争议时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其功能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关系密切,也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仲裁规则的选用,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双方均认可的仲裁规则。

2、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的大小、处理时间的缓急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均追求高效解决纠纷,那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更快实现纠纷解决。

3、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明确谁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前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进行仔细考察研究,确保选择的仲裁员能够高效、公正处理争议。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是双方均认可且信赖的,那么仲裁结果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4、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缴,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仲裁请求的支持比例来综合判定,一般说来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比例更高。但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而仲裁庭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显然,争议产生之前将上述内容写入仲裁协议难度要明显小于争议产生之后,故笔者建议民商事主体将上述内容植入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备不时之需。且在争议产生之前约定了上述问题,待进入仲裁程序后,可以节省仲裁程序的等待时间,可以促进仲裁机构更加高效地处理争议。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同意上述争议适用××程序审理,仲裁庭由××、××、××组成,其中××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费用由××负担,包括仲裁本请求、反请求、鉴定、评估、公告等有关费用。

三、订立仲裁协议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对争议解决范围上尽量选择概括性授权、约定。

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仲裁条款“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实这就对仲裁授权范围进行了限缩,会导致仲裁机构有可能不能一并处理合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包括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争议仅是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只有仲裁协议在争议解决范围上进行尽量周延性的约定,才能避免因仲裁协议范围限制而影响仲裁机构一并处理争议。

2、若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则应将其纳入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制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若仲裁协议无第三人参与,我国《仲裁法》无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规定,则仲裁程序中不能列其为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只能通过另外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这严重制约了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只有将第三人列入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均应无“××市”字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目前我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名称里均无“××市”字样,规范的仲裁机构名称均为“××仲裁委员会”。虽然依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规定,“争议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是其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称之为完美。

综上所述,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仲裁必备条款、不能出现否定性条款,同时还可创新将仲裁规则、程序适用、仲裁庭组成、仲裁费用负担等列入仲裁协议,注意仲裁协议与实际需求的匹配,注重细节问题的考究,那么这样一份仲裁协议便可顺利帮助当事人实现民商事仲裁目的。

篇3:浅谈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论文

浅谈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论文

一、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现状与发展

网上仲裁其实并不是一种新的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其方式与传统仲裁方式是基本一致的,其只是利用互联网渠道作为媒介,将仲裁的地点从仲裁庭转移到了网络上。目前国际社会上对于网上仲裁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将网上仲裁理解为仲裁的所有环节严格按照“在线”仲裁的特点在网上进行。就实际情况看,由于网络技术存在局限,完全将整个仲裁的过程完全放置在网络上是不现实的。所以,使用全程网络仲裁的进行纠纷解决仍有些理想化,仲裁中无法通过网络来进行的部分程序,仍需要采用传统仲裁方式来解决。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发展迟缓,探究其原因,必须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内部原因,因为网上仲裁的本质上是一种仲裁程序,假设内因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就应该是指该程序本身的设计存在缺陷以致不能将其适用于仲裁。但是网上仲裁程序应用于网络域名争议、争议的巨大成功似乎可以否定这样的假设而理论上理想化的网上仲裁程序是一种“远程互动在线仲裁服务”系统,是把音频、视频互动交流、互联网、移动固网有机结合、远程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数据管理等网络通信技术集成创新的仲裁应用系统,从程序的构想来看与仲裁的本质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并不是内部原因,而是客观技术、法律因素与主观的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阻碍网上仲裁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外部因素。

第一,技术因素,在线仲裁的全面开展与推广,实践中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其实现的可能性取决于目前的信息网络技术能否满足在线仲裁的要求。第二,法律因素,在线仲裁实际上没有脱离仲裁的本质,那么它就应当受到现有的仲裁法的限制。在线仲裁能否在当前由国际公约、国内仲裁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组成的框架内顺利运行是需要探索和研究的。

第三,心理因素,心理因素的影响是指人们对在线仲裁的接受程度,这关系当事人选择在线仲裁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来说,解决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并使其最终落实是最核心的,所以说在线仲裁的裁决最终能否得到一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能否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

上述的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网络发展的相关技术本身就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而法律评价的后果又关系到当事人的选择,但是这三者的影响力并不是相同,主观的心理因素占了主导地位,如何克服这个问题,当务之急要解决的是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只有这种方式的仲裁得到普遍的认可,才能将这种仲裁模式推广开来,这样才能提高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率。

二、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仲裁地的确定

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进行的地点或者说是仲裁发生的地点。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从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到开始审理到对案件作出裁决,整个仲裁程序的过程都需要在某个特定的场所进行。仲裁地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地决定着仲裁裁决的国籍;2. 仲裁地决定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3. 仲裁地法决定着仲裁地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方式;4. 仲裁地法体现并制约着仲裁地国对仲裁的认可与支持程度。从目前来看,一项裁决要想依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必须要有国籍,而以仲裁地来区分裁决的国籍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因此,如果不能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就不可能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选择网上仲裁,就意味着从仲裁申请的提起、相关资料的提交、案件审理至裁决的做出这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当事人和仲裁员不需要在某个特定的地点见面,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仲裁。在这样的环境下,仲裁地的形式意义也就此丧失。仅从技术层面上看,互联网本质上只是一种通讯方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难将某一个具体的地理位置确定为仲裁地点,也就缺少了一个真正进行仲裁的地点,即仲裁地落空。

就目前来看,除少数仲裁机构外,相关国际法律规范、各国内法对网上仲裁的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系统的规定,对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如何确定,也没有较为严谨、便于操作的方法。很多学者就网上仲裁地的缺失问题也尝试着提出了许多确定的方法。归纳起来,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仲裁员所在地学说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应当根据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来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可以理解为,当仲裁庭为独任的时候,那么该独任的仲裁员所在地就是网上民商事仲裁的仲裁地;而当仲裁庭是由3 人以上组成,也就说是合议庭,那么首席仲裁员所在地就是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该观点看似合理却存在诸多缺陷。首先,该学说对于“所在地的含义”没有明确的指出,是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还是国籍地?其次也没有明确所在地是从什么时候起算,是程序开始时还是做出裁决时?再者,该学说没有考虑到仲裁员可能的流动性,比如旅行、迁居等。所以以这样一个不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显然是不科学的。

2. 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说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根据网上仲裁程序所运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来确定仲裁地,也说是以该网络服务器的物理空间所在地为网上仲裁地。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参与网上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员以及其他的参与人员都有可能会位于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样一来整个仲裁程序就需要好几个地点的网络服务器进行,要让当事人把所有的服务器在什么地方查清楚,是很难的。其次,由于整个仲裁程序可能要通过多个服务器,使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这种服务,就会有多个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仍难以确定仲裁地。最后,参与仲裁程序的各方人员具体使用哪一台服务器是不固定的`,会有很大的偶然性,很多是随机的。显然这一观点也是不合理的。

3. 非内国仲裁理论

该理论又称为非地方化仲裁理论、浮动仲裁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仲裁是独立的,不受仲裁地所在国家的法律限制;仲裁裁决是没有国籍的,其法律效力也不需要由仲裁地所在的国家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是它的效力来源;仲裁裁决在申请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无权撤销裁决,对仲裁的唯一监督方式便是不予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没有违反国际的公共政策,则该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得到各国的认可。

由于该理论主张摆脱仲裁地,裁决一经做出属非内国裁决便可白动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决,与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现象不谋而合,于是有很多学者提出该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现象。虽然该理论有它白身的优点,比如该理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减少和消除了仲裁地的司法干预。但也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当事人的简单约定不可能给仲裁庭提供相当充分的程序规则。其次,该理论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而网上仲裁不可能完全摆脱特定国家法律的制约和控制,否则不能保证仲裁程序能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行为均不能游离于现行的法律秩序之外,任何一项协议均隶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并依该法律体系进行解释。最后,基于该理论做出的仲裁裁决,在相关国家是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目前各国也都没有一致实践标准,显得该理论有些过于理想化,因此,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上操作起来都是有很大难度的。

4. 法律本座论

这种理论主张要淡化仲裁地在地理意义上的含义,仲裁地并不一定是仲裁实际进行的地点,在当事人或仲裁机构选定某一地点为仲裁地后,并不要求仲裁程序必须在该地点进行,换言之,为了方便当事人、仲裁员或者其他的仲裁参与人,仲裁程序未必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即使相关事项是在仲裁地之外的国家进行,仍应当认定仲裁程序受原仲裁地法院的约束。这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网上仲裁地确定所遇到的法律难题提供了一个解决之道。既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考虑到了互联网本身的特性,通过选定一个拟制的仲裁地来作为法律的连接点,将网上仲裁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以该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样能为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等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为网上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扫除了一定法律障碍。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律本座论”的提出为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提供了可行性和理论基础。从上文传统仲裁地的确定方法中可以看出,在确定仲裁地时一般都是两步,也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就指定。所以本文认为在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下,完全可以按照此种方法来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以解决网上仲裁裁决仲裁地的落空问题,如下两步:

1.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地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在于为商事主体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以维持跨国商事交易的效率,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追求的目标是高效解决争端。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私法理论,在仲裁中已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广泛应用,网上仲裁也应当不例外。网上仲裁其本身实具有契约性质的,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仲裁地。由于网上仲裁是在网络上进行,而不是在现实的物理地点进行,所以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并不是网上仲裁程序实际进行的物理地点,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为连结点,使得网上仲裁与现实世界中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相联系,这样既保证了准据法的明确选择,也赋予了网上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也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防止出现因管辖权错误而出现争夺的情况,增强了裁决的可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的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赋予了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权利。这些也完全可以适用在网上仲裁中。况且已经有国家存在网上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例如2001 年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补充程序规则》第10 条就有相关的规定。

再者,本文并不赞同有的学者主张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应当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诸多与仲裁相关的场所中选择__个并假定其是仲裁地。因为在网上仲裁中与仲裁相关的场所有很多,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程序开始地及结束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选择具有最密切联系是十分困难的,也很容易被否定。当然,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地的实际效用,确保程序顺利进行,选择时都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要根据一定的事实,看该仲裁地是否与所发生的争议存在联系。这样有助于获得仲裁地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以及监督;其次,要看该地是否有利于仲裁裁决今后的承认与执行。目前,《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所以最好选择其缔约国,这样才有利于网上仲裁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

2. 由仲裁庭确定仲裁地

在争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由仲裁庭来确定仲裁地。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有规定。如1996 年英国《仲裁法》第3 条第3 款;2009 年我国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第8 条都有相关规定。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确定的仲裁地通常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依据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确定仲裁地,可以将网上仲裁和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连接起来,虽然这一地点并不是网上仲裁实际进行的地点,仅仅是法律上的仲裁地,但能有效地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问题。

三、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设想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网上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方式:采用线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自治性的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式。第一方式是其最基本的承认与执行方式,但是从现今电子商务发展来看,此种方式缺乏效率。网上仲裁最初的目标是快捷、便利地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现在仍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尤其是B2C 和域名等领域,尽管已经相应地发展了具有特色的网上仲裁裁决自治执行手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电子商务也已在外经贸、金融、商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在应用电子商务,争议的类型在不断拓展,面对此情况,自治性网上裁决执行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满足不了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为此,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建立一个高效的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无疑能更好地促进网上仲裁的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从目前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网上各仲裁机构的合作,针对特定类型的网络争议,可以形成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的执行机制。比如,上文所述的信誉标记促进机制,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标记的统一认证、颁布和取消的制定与实施,使得网上仲裁可以跨时空距离得到执行。二是,变通各国的国内立法。各国可以根据公约对有关仲裁地、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书面形式等事项的规定,结合网上仲裁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变通规定,以便消除和减少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所受到的法律障碍。从长远的发展来看,首先,修订《纽约公约》的相关条款。公约虽然自缔结以来对促进国际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做出了卓越和不可替代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约对相关内容缺乏应对,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公约修订的必要性、紧迫性。如公约中关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签署问题、仲裁地的确定,裁决的执行等方面,要结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做相应的修改。

其次,在《示范法》中增加关于网上仲裁的具体条款,明确的规定关于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虽然《示范法》并不具有强制性,但一直是各国的关注的焦点,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照,因此,如果《示范法》得到修改,一定程度上会加快各国对网上仲裁的重视和调整规范,从而推动网上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再者,组织建立一个专门的关于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公约。虽然网上仲裁裁决依照公约进行承认和执行并不会存在实质的法律障碍,但是由于相关国际组织没有对公约相关条款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有约束力的解释,公约也没有做任何修订以保障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各国国内法的不同规定会给适用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带来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并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选择网上仲裁。所以网上仲裁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各国应协商谈判,努力达成一项专门针对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公约。当然,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几乎每一个意义非凡的公约都是经历各国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拟定、磋商才被国际社会认可。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世界各国发展水平不一,不同国家对于相关立法的迫切程度还是有区别的,想建立一个类似《ICSID 公约》的形式,条件还不具备。但是相信在未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强,建立一个国际间网上仲裁裁决执行的“中心”是有必要的。

篇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

被申请人一:xx省xx公司住所地:xx省xx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二: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事项:

1、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xx月工资2500元。

2、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xx月至xx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xx元。

3、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的双倍工资9000元。

4、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5、裁决二被申请人补缴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的社会养老保险1350元及补缴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3760元。

6、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7400元。

7、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一将申请人派遣到被申请人二处,从事xx工作,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才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二处,平时工作尽心尽责,每天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二无故解除用工关系,也没有结清20xx年xx月份的工资,平时加班工资也未发放。

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仲裁申请,望仲裁委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20xx年x月x日

【【热】仲裁申请书】

篇5: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性别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电话___:

身份证编号:___汉族,住____

被申请人:______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__,电话__:

仲裁请求:

: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__________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_________元。前述款项利息____________元。

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小区第_幢_楼_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买房过户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_______㎡,如有误差按单价__________元/㎡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___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_____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____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___元。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

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

20__年_月_日

篇6:仲裁申请书

______仲裁委员会:

贵会受理的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合同纠纷,因____________原因,我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贵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证据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仲裁委员会

延期举证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的仲裁申请书范文集合十篇】

篇7: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

家庭住址:XX市XX街X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苏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市经济开发区XX路2288号

联系电话:XX邮编:XX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1日进入苏州B公司,任NPIQC工程师一职。试用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20xx年10月21日续签合同,合同编号:A356100。

【仲裁申请书(精选15篇)】

篇8:仲裁申请书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9:仲裁申请书格式及

仲裁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一、申请书副本X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范文1: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xx年x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范文2:

申诉方:××县××镇××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村长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协议书第 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 (见附件2)

双方于20××年5月筹建施工。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年元月底建成投产。不料被诉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

申诉方:××镇××村民委员会(印)

20××年4月1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3.被诉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函件一份。

篇10:仲裁申请书

什么是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篇1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开盛,男,1963年1月生,汉族,早应退职而仍未退职的教师,住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邮编315491。

被申请人:1、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黄智万,校长。

第三人:1、余姚市教育局,王标,局长。

2、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树刚,局长。

3、余姚市信访局、低塘街道办事处等,毛溪浩,市长。

仲裁请求:1、责成被申请人履行五个工伤认定申请案的人身损害赔偿。

2、责成第三人对加害行为,和不认定为工伤行为负法律责任。

3、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法连带赔偿损害。

事实和理由:xxx年12月26日26日,申请人向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三个工伤认定申请,至今未果,并被余姚市信访局等两次协调报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加害。而朱开权代表的余姚市教育局于xxx年3月9日又实施两次雇凶绑架伤害的工伤行为,xxx年3月7-17日继续实施了多个部门实施的拦访行为,可是这两次的工伤认定申请,仍被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法行为侵权。特一趣提出仲裁申请如下:

一、对xxx年6月20日的伤害,历山中学于xxx年5月22日签名册有协议。即不用机动车赔了全部有其赔偿了,结果至今昔对比仍未赔偿一分钱。这就是造成申请人家破人亡的前因之一。可是,余姚市教育局纪委书记的方晓英还违法要求申请人,要对这一不依法处理的行为“感恩”,如此是非不分的人,其还能在余姚市教育系统内公正执纪执法吗?请裁决。

二、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2日口头告知:仍仍要请上级机关的复议机构、法院来做娘舅。为此,请裁决第三人协调的被申请人两次报请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的决定违法。要赔偿对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又对第五个工伤认定申请案,是余姚市的司法部门长期不作为放纵拦访的加害的,特别是被申请人也参与了其中的陷害压制行为,特请直接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赔偿。

三、对第三、四个已经法院对工伤认定申请被乱作为的多次诉讼,都是与被申请人中的吴建岳、黄智万作伪证相关联的,因而请裁决被申请人在前面两种人身损害的赔偿之外,对相关复议、诉讼及上访的损害也承担赔偿的责任。

特依法提出上述独立法律关系的仲裁请求。

此致

余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开盛

20xx年x月x日

篇12:仲裁申请书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0000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0000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劳动合同一份.

4、医疗证实材料及相关医药****.

5、正常上班的工资条与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条

6、单位实发的伤残补助金财务凭证

7、交通费****

8、工伤认定书一份

9、工伤伤残鉴定书复印件

10、邻居肖某的证言

篇1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zz,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现住,身份证号: 。

被申请人:

注册号: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和理由:

从20xx年11月份开始,申请人黄新便来到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平果县通村水泥路硬化那海至石赵公路工程No6标”工作,此工程由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申请人被安排任运输混凝土车辆的`司机,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2月20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安排,驾驶运输混凝土的车辆时翻车冲下山坡,“因外伤致右肘zhǒu部疼痛、流血3个小时”于20xx年12月20日到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1、右尺骨开放性粉粹性骨折;2、右肘关节脱位;3右尺神经断裂;4、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垫付部分医药费,配合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部分赔偿款,但没有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没有支付申请人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申请人出院后,于20xx年11月21日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2月5日出具[20xx]临鉴字第394号《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评定黄新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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