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

时间:2023-03-13 03:45:51 作者:香煎鸡扒饭 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香煎鸡扒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8篇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阮石玉,男,汉族,74岁,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1号,联系电话159593##795

申请人:阮文峰,男,汉族,33岁,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1号。联系电话158593####2.系阮石玉的三儿子。

请求事项

请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76号)批准征收下白石镇英平村集体土地2.0560公顷,(其中申请人7.74亩避雨设施葡萄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请求裁决给予提高。

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从1987年开始,我家在福安下白石镇英平村“塘仔里”(地名)种植葡萄。为产生规模效益,我家承包地大部分集中在此,计4.13亩,加上从本村村民名下租种的部分,共种植有7.74亩葡萄树,开始部分采用避雨设施栽培,到底已全部采取避雨设施栽培。,葡萄园亩年产值已达到约1.39万元,总年产值达到近11万元。

根据国家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由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三部份构成。“据此我家葡萄园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不少于110万元。

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和英平村村委提供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合计还不足10万元,尚不足地上附作物(葡萄架和避雨设施)的成本。为何两者的差距如此之大?这是我“漫天要价”还是“盘剥农民”?

208月17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是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二是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三是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

根据人民网04月18日《福安葡萄园因产业转型遭遇蚕食引发争议》报道,福安市国土局用地股负责人对人民网记者表示,这次征地的补偿依照的是福安市政府12月5日下发的“安政文(2008)527号”文件《关于印发宁武高速公路福安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何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福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是拿本该被清理的文件作为征地补偿依据?更何况宁武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民生工程,4年前的这“实施意见”是有特定针对性的;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作为私人企业投资,两者的性质能相提并论吗?这几年的国民经济无发展吗?难道党的惠农政策就这样贯彻落实的吗?既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依据,就不能作为征地补偿标准!就应按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

作为农民,我衷心希望家乡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尤其在当前全面上下喜迎十八胜利召开之际,我更衷心希望社会稳定团结!

然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在征地补偿未协商好的前提下,野蛮征地使我家葡萄园遭破坏、被强填,不仅今年的辛勤劳动化为流水,而且对我家今后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申请人已经向福安市和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提高补偿标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依法申请裁决,请求提高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谨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  月  日

篇2: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防洪费

防洪费是按照计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如果没有应税收入,应该进行零申报。

防洪费的费率为:

一般内资企业:1.3‰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0.9‰

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0.45‰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围):0.5‰

计算公式为:应缴防洪费额=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防洪费率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某企业占用耕地5000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5000平方米×8元/平方米 = 40000元

如果纳税人获准征用占用耕地超过2年仍不使用,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加征2倍以下的税款。

耕地开垦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篇3:宁夏征地补偿标准

宁政发〔2015〕1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此次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篇4:宁夏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市、县(区) 区片(域)数量 区片(域)编号 区片(域)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 备注
元/亩 元/公顷
1 银川市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 3 友爱中心路以东,京藏高速以西,南环高速以北,贺兰山路以南:满春居委会、新水桥村、大新村、塔桥村;通达街以东,亲水大街以西,南环高速以北,长城路以南:砖渠村、盈南村、五里台居委会、魏家桥村、植物园村。 75000 1125000 Ⅰ、Ⅱ区征地补偿标准含政府另支付的住宅安置分摊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补偿费和养老保险费(23000元/亩)
亲水大街以东,唐徕渠以西,沈阳路以北,北环高速以南:永丰村、联丰村、新丰村、西新村、新联村、西湖村;包兰铁路以东,三一支沟以西,小四清沟以北:平伏桥村;包兰铁路以西,贺兰山路以北,北环高速以南:同庄村、三闸村、芦花村、顾家桥村。 68000 1020000
银川市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 38000 570000  
永宁县 2 望远镇、杨和镇、胜利乡(陆坊村、胜利村、许旺村、杨显村、八渠村、五渠村、先锋村)。 36000 540000  
望洪镇、李俊镇。 33000 495000
贺兰县 3 习岗镇县城规划区内。 38420 576300  
金贵镇、立岗镇、洪广镇、常信乡四个集镇规划区内和习岗镇县城规划区外的村。 35680 535200
Ⅰ、Ⅱ区外的其他区域。 33250 498750
灵武市 4 城市规划区、东塔镇。 37730 565950
崇兴镇、郝家桥镇、梧桐树乡、临河镇(川区)。 34143 512145
白土岗乡(川区)、狼皮子梁林场。 31122 466830
Ⅳ旱耕地 宁东镇、马家滩镇、临河镇(山区)、白土岗乡(山区)。 6080 912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市、县(区) 区片(域)数量 区片(域)编号 区片(域)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 备注
元/亩 元/公顷
2 石嘴山市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 长胜办事处。 33823 507345  
长兴办事处。 35578 533670
星海镇。 29300 439500
石嘴山市惠农区 3 园艺镇。 35324 529860  
尾闸镇、红果子镇(除上营子村)。 33847 507705
燕子墩乡、庙台乡、礼和乡和红果子镇上营子村。 32937 494055
平罗县 4 城关镇。 37800 567000  
崇岗镇。 32000 480000
黄渠桥镇、高庄乡、宝丰镇、头闸镇、渠口乡、灵沙乡、通伏乡、姚伏镇。 35400 531000
高仁乡、红崖子乡、陶乐镇。 33600 504000
3 吴忠市 吴忠市利通区 4 北至世纪大道,南至金积大道,西至金滨路,东至清水沟。 40000 600000  
北至新华桥与灵武市交界,南至古青高速,西至滨河大道,东至郭家桥乡与灵武市交界(除Ⅰ区外区域)。 36000 540000
北至古青高速,南至东干渠,西至金积镇与青铜峡市交界,东至金银滩镇与灵武市交界。 33000 495000
东干渠以南的扁担沟镇。 31000 465000
青铜峡市 3 城市规划区。 38640 579600  
小坝镇、陈袁滩镇、大坝镇(以上三个镇城市规划区外),邵岗镇、叶升镇、瞿靖镇、峡口镇(除新田村和跃进村外)、青铜峡镇余桥村、沃沙村。 34600 519000
青铜峡镇广武村、三趟墩村(原广武乡)、峡口镇新田村、跃进村。 31730 475950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市、县(区) 区片(域)数量 区片(域)编号 区片(域)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 备注
元/亩 元/公顷
3 吴忠市 同心县 2 水浇地 豫海镇、河西镇、丁塘镇、王团镇、兴隆乡、韦州镇、下马关镇。 24840 372600
旱耕地 6400 96000
Ⅱ旱耕地 马高庄乡、田老庄乡、张家塬乡、预旺镇。 6400 96000
盐池县 2 水浇地 花马池镇四墩子村、沟沿村、田记掌村、长城村。 24700 370500
旱耕地 6460 96900
水浇地 大水坑镇、惠安堡镇、冯记沟乡、麻黄山乡、青山乡、王乐井乡、高沙窝镇所有村和花马池镇除Ⅰ区外的其他18个村。 23400 351000
旱耕地 6080 91200
红寺堡区 2 水浇地 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25200 378000
旱耕地 5600 84000
水浇地 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 21040 315600
旱耕地 5600 84000
4 中卫市 中卫市沙坡头区 5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柔远镇、东园镇所辖在东靠广申大道,西靠迎四街,南靠黄河,北靠三一支沟的区域。 38451 576765
镇罗镇、东园镇、迎水桥镇所辖灌区,柔远镇、文昌镇、滨河镇Ⅰ区外所辖区域。 36520 547800
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所辖引黄灌区。 34880 523200
宣和镇、永康镇和常乐镇扬黄灌区(南山台子),迎水桥镇山区。 26940 404100
Ⅴ旱耕地 香山乡、兴仁镇。 6160 924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市、县(区) 区片(域)数量 区片(域)编号 区片(域)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 备注
元/亩 元/公顷
4 中卫市 中宁县 5 县城主城区(北二环以南,南二环以北,西二环以东,东二环以西)。 38400 576000
滨河北路以北,包兰铁路以南,西至张台田庄子路,东至史营路;高干渠以北,南二环以南,东二环以西,西二环以东。 34600 519000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老灌区。 31400 471000
扬黄新灌区(大战场镇)。 26600 399000
Ⅴ旱耕地 喊叫水乡、徐套乡。 6240 93600
海原县 2 水浇地 县城规划区、海兴开发区。 22974 344610
旱耕地 17650 264750
水浇地 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海兴开发区以外区域)、高崖乡、海城镇及海城街道办(县城规划区以外区域)、西安镇、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甘盐池管委会、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 20786 311790
旱耕地 7904 118560
5 固原市 固原市原州区 3 水浇地 城市规划区(官厅镇、中河乡、开城镇、彭堡镇城市规划范围内)。 23900 358500
旱耕地 18000 270000
水浇地 北以原州区边界线为界;西以西山脚为界;南以城市规划区北边界线为界;东侧,三营镇区域以东山脚为界,其他区域以宝中铁路为界。 20900 313500
旱耕地 12200 183000
Ⅲ旱耕地 炭山乡、寨科乡、河川乡、张易镇全部村庄,三营镇、头营镇、黄铎堡镇、彭堡镇、中河乡、官厅镇、开城镇除Ⅰ、Ⅱ区外范围。 6400 96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市、县(区) 区片(域)数量 区片(域)编号 区片(域)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 备注
元/亩 元/公顷
5 固原市 西吉县 3 水浇地 县城规划区。 23000 345000
旱耕地 14314 214710
水浇地 吉强镇除县城规划区外的其它地区、新营乡、硝河乡、将台乡、马莲乡、兴隆镇、什字乡。 21240 318600
旱耕地 13472 202080
水浇地 平峰镇、红耀乡、田坪乡、马建乡、震湖乡、兴平乡、西滩乡、王民乡、偏城乡、沙沟乡、白崖乡、火石寨乡。 20060 300900
旱耕地 13472 202080
隆德县 4 县城规划区。 25740 386100
水浇地 城关镇除县城规划区外的其它地区、观庄乡、好水乡、陈靳乡、山河乡。 23400 351000
旱耕地 16435 246525
水浇地 沙塘镇、杨河乡、凤岭乡、奠安乡。 23400 351000
旱耕地 16853 252795
水浇地 联财镇、温堡乡、张程乡、神林乡。 23400 351000
旱耕地 17176 257640
彭阳县 4 水浇地 白阳镇镇区(县城规划区内)。 27300 409500
川旱地 18900 283500
水浇地 白阳镇除镇区外的其它地区、古城镇、新集乡、红河镇、城阳乡。 20900 313500
川旱地 15200 228000
山塬地 11200 168000
王洼镇镇区。 14000 210000
王洼镇除镇区以外的其它地区、草庙乡、交岔乡、小岔乡、冯庄乡、孟塬乡、罗洼乡。 11200 168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市、县(区) 区片(域)数量 区片(域)编号 区片(域)范围 征地补偿标准 备注
元/亩 元/公顷
5 固原市 泾源县 5 Ⅰ(川地) 干沟河以南,香水河北岸大地塄以北,东平路以西,富强路以东。 31500 472500 结合泾源县当地实际情况,将旱耕地分为川地、塬地、山地
Ⅱ(川地) 西区:富强路以西,西峡水库以东,龙脊山南面山底以南,香水河北岸大地塄以北;北区:龙脊山南面山底以南,干沟河以北,万汇公园以东,东平路以西;东区:东平路以东,水沟路及延伸段以西,卧龙山北面山底以北,龙脊山南面山底以南。 21000 315000
Ⅲ(川地) 水沟路及延伸段以东,卧龙山北面山底以北,龙脊山南面山底以南,香水轻工业园区东一路以西。 15200 228000
Ⅳ(山地) 龙脊山南面山底以上,山脊以下(城关村、永丰村)。 9240 138600
川地 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及香水镇部分村庄内所有川地。 11610 174150
塬地 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及香水镇部分村庄内所有塬地。 8800 132000
山地 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及香水镇部分村庄内所有山地。 5760 86400
注:表中所列市、县(区)无旱耕地补偿标准的,可参照灵武市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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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我厅已启动对现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修订调整。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拟于2月对《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修订调整)》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一)18周岁以上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2月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宾馆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报名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于2016年1月31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厅将最终确定人选并发出正式邀请通知。

另外,即日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修订调整)》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可登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www.gdlr.gov.cn)意见征集版块查阅。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6年1月31日前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曾乐春、蔡 琦

传 真:(020)87132507

电子邮箱:zhengdibuchang@@sina.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北天润路合晖街194号祥兴大厦广东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四楼建设用地开发储备部

邮 编:510635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31日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篇6:推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任重道远-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实施

推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任重道远-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实施情况调研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7号,以下简称<裁决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省国土资源厅有效地办理了部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我们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实施情况在全省开展了一次调研.

作 者:吕晓澜 梁洪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裁决办 刊 名:浙江国土资源 英文刊名: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年,卷(期):2010 “”(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7:征地补偿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xx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xx发〔xxx2〕46号及株政发〔xx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00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x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xx5年4月28日

篇8:征地补偿申请报告

征地补偿申请报告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_东村一组居民。

申请要求:

要求_________________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_________________厂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_________________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年度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一:修挖排污管道的同时,同方向修挖一条上下施工通道,二者累计宽30余米,深达30-40余米,横贯地块南北两端。

其二:为了修补别人的地块,在我地块的南面,深挖平均深约40-50米,长约40米,宽约60米的扇面沟壑,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

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

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对我个人来说,年龄已大,身体多病,一年多来因为此事,频繁奔波于政府和铝厂之间,身心疲惫,想尽快解决此事。为此真诚恳请政府能体谅老百姓的苦衷,帮我尽快解决此事,我将感激不尽。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篇9: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XX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经济合作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面积为414.87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414.087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21000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870.67827万元.

2、付款方式: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先付435万元给乙方。在12月30日前,甲方将余下征地补偿款435.827万元付清给乙方。

3、五十年后该用地按国家国土政策处理。

4、在三年内征用磨刀用地如有征地补偿上升,按上升价格补偿。

三、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用地。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表人:XXX(盖章)

乙方:XX镇村民委员会(盖章)(第三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名。

请问1、此份协议书最后乙方由本社长签名,盖的是村民委员会的章是否有效。本社也有公章啊。

2、现在土地升到39000元亩.但本协议书第4点注明三年内征用本社土地才有补偿.但在这三年内到没有征用本社的土地.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按现在土地价格进行补偿.

3、土地已征用了快三年了,但还未开发,还是现象,我们可不可按《土地管理》要求退回耕地。

篇10:征地补偿合同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村民小组

鉴于:

1、甲、乙双方曾于年月 日签订了一份征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甲方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清了全部征地款,且双方已于xx年xx月以前办理完毕了征地的相关手续。

2、在双方订立主合同征地时,该宗土地上存在部分地面附着物尚未进行补偿。

3、现甲方即校方须于近期开工建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村民在征地范围内种植的各种树木及地面附着物事项订立本合同书(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补偿原则:

1、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严格按照征地合同中约定的征地面积(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上的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给予乙方补偿。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年月日为补偿基准日,补偿日前项目地块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依据。

3、甲方补偿乙方的标准参照征地区域毗邻的开发商mm有限公司的补偿标准(以下简称为“mm标准”)予以支付。

二、甲乙双方确定的补偿赔付标准为:

1、项目地块中每个坟头补偿xx元,共计xx个坟头合计补偿xx元。

2、项目地块中青苗赔偿款每亩小麦元,共计亩小麦合计补偿元。

3、项目地块上仅种植小麦未栽植苗木的每亩奖励元,共计亩合计奖励元。

4、项目地块中新载树木每亩补偿元,共计亩树木合计补偿元(若该地块中同时存在青苗时不再补偿青苗)。

5、项目地块上新老树木混栽的,老树按本条第6款的规定标准补偿,新栽树木按每亩元,共计亩新栽树木合计补偿元。

6、项目地块在征地后栽植多年的树木按mm标准的80%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杏树,1╠3cm,每株16元;4╠7 cm,每株56元;8╠15cm,每株240元。

(2)桃树,4╠7 cm,每株40元,8cm以上每株60元。

(3)银杏树每株120元。

(4)木瓜,4cm,每株56元;8cm,每株400元。

(5)柿树,5╠7cm, 每株40元。

(6)花椒每株16元。

(7)法国梧桐每株40元。

(8)女贞每株40元。

(9)核桃每株56元。

(10)白皮松每株40元。

(11)雪松每株16元。

(12)地柏每株16元。

三、付款方式:

经本合同双方对项目土地上的附属物清单并确认后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含奖励款)共计人民币元,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同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补偿款后,双方就项目地块上的附属物补偿事宜再无任何纠纷。

2、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排除乙方人员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合理开发建设项目地块。

3、甲方对于基准日后项目地块上新添的附属物有权利无条件铲除并拒绝赔付任何款额。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乙方:xx

代表人:xx 代表人:xx

合同订立时间:xx年xx月xx日

篇11:征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为发展村庄经济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 以南, 。

二、用地面积:该宗地块面积 亩,属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经双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单价17。3万元/亩,共计补偿甲方 元。此补偿款为一次性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有的补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该地块的收益、补偿等一切权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诺,以后如遇该地块地价调整,补偿款差额部分给甲方补齐。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将该宗地块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地块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

乙方:

篇12:征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实施我县______项目建设,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______集体土地,乙方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砌筑长米、高米的围墙,农业灌溉水管米。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拆除围墙补偿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拆除围墙和水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元)给乙方。围墙和水管由乙方自行拆除。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拆除围墙补偿款转帐存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的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账号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围墙和水管拆除补偿费后,乙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拆除围墙和水管,并搬清所有材料。逾期不拆除搬清的,甲方将视为无主物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征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____市国土局

乙方:茅台镇______村(社区)______组_________

为切实做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仁怀市20__年度第八批次、第十一批次、第十二批次、第十三批次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甲方依法征用乙方土地,并依法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依法服从甲方征地并领取征地补偿费。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甲方认真计算,并已三次公开张榜公布,乙方认可甲方按下列项目进行补偿:

1、征用土地共_____亩,其中耕地______亩,林地、园地____亩,牧草地、其他农用地____亩;建设用地______亩;未利用地_____亩,青苗______亩。

2、经济林木以原始登记为准。

三、甲方依法支付给乙方各项补偿费为:

1、耕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元;青苗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2、林地、园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3、牧草地、其他农用地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元。

4、建设用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5、未利用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6、经济林木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佰__拾__万__仟__百__拾__元___角__分)

四、本次征地实行货币补偿和用工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其中一份交付款单位)。

甲方:______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章)

乙方:(签字、搭迹)

签定时间:二0一二年____月____日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4:征地补偿决定书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征收人: ,男,汉族,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位于 ,该房屋属 单独所有,产权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 ㎡, 结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用( )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 ㎡。根据 公司对该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报告:混合结构,建筑面积 ㎡,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 元/㎡,房屋总价值 元。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被征收人的房屋在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多次向被征收人宣传、讲解《***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但被征收人坚持 。上述要求既与有关政策不符,又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不符。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说明,被征收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故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之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篇15:征地补偿决定书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春晖,职务:市长

住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

被征收人:吴锡安,男,汉族,1948年3月3日出生,已故,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4803030014,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方明凤,女,吴锡安配偶,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5605110026,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吴良春,男,吴锡安长子,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902280039,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吴良立,男,吴锡安次子,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210070015,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因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4月29日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决[2014]1号),并于同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15号),决定对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武夷山市建设局,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夷山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207月22日,市政府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充决定》(武政征决[2014]4号),并于2014年7月24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25号),将《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调整延长至2014年11月4日。

被征收人位于武夷山市城关五九路20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字第93051号,登记建筑面积148.10平方米,另共用分摊面积为28.23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混、砖木;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武用(2000)字第272号,批准土地使用面积83平方米,另分摊面积12.9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武夷山市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棚改办在武政征决[2014]4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1月15日,市棚改办依法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被征收人仍逾期未到场协商。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测,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进行评估,故下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价值;室内装修价值待完成入户评估后,另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2-4层砖混住宅(建筑面积:112.05㎡)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583元/平方米,1层砖木住宅(建筑面积:29.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480元/平方米,1层住宅实际用作店面(建筑面积:34.4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8724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434483元。

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本项目新建安置小区B-6#601(期房),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安置房价值的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392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约887040元。

综上,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人民币约547443元,具体以安置房交房办证时的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款,多还少补。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1434483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

(三)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根据《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发放:

(一)搬迁补助费

1.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20平方米×2次+8元/平方米·次×2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250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2.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4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154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产权调换:如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暂计24个月,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共计:10元/平方米·月×120平方米×24个月+10元/平方米·月×21.85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34248.6元;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如选择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周转用房坐落于武夷山市富贵华府11号楼A702,建筑面积116.5平方米,待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门无偿收回。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选择一种过渡方式;未选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

2.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月×141.58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12648.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35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7240.8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委托银行在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下独立挂账、足额存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

四、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2月6日

篇16:征地补偿自查报告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xx〕4号)的要求和内容,我镇逐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

青湖镇专门成立了由书记苏卫哲同志任组长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

小组,及时制定了工作计划及方案,召开了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布置会,宣传征地拆迁政策。

二、研究、编制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年度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青湖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对照执行。

三、针对征地拆迁政策调整情况,结合青湖镇实际,研究、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推进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xx〕4号)文件及县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青湖镇实际,制订出青湖镇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xx〕4号)文件举办了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培训班,全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

大家较快熟悉了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法,为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五、深入基层摸底,开展工作调研。

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组深入基层走访调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探索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社会保障新机制,形成调研文章。

六、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例会有关会务、进度报表编制和征地拆迁工作宣传、报道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千头万绪,随时要处理和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青湖镇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集体研究、商讨形成决策,同时也通过定期召开

例会,给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施压鼓劲,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快速推进。

七、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及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决算、审计工作。

坚持征地拆迁资金有计划使用的原则,注重做好计划,并按照计划予以申请、拨付,使征地拆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避免资金盲目使用情况的发生。

八、摸底排查系统内征地拆迁工作。

经摸底排查,我系统内未发生一起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二0xx年五月三十日

篇17:征地补偿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

利益行为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认真学习《关于开展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逐条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

我单位一直坚持每周二下午集中学习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讨论交流征地拆迁的工作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又集中进行学习,认真研究和部署了征地拆迁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我单位制定了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对照执行。

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全单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为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二、自查情况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单位认真开展调查

摸底,对20xx年以来全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进行逐一核实,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及走访部分拆迁户等方式,未发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会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在征收过程中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篇18:征地补偿自查报告

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根据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现将20xx年度赤城县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征地前期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xx]13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文件中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安置途径,大力宣传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法规。我局创新征地工作方式方法,开展了“关注民生、亲情征地”和“征地大回访”等活动,深入征地拆迁一线,进村入户宣传征地政策,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征求群众意见,求得群众理解支持,保证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四个地块,土地面积共49。35亩正在组卷,土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核实确认,对被征地群众要求听证的地块,我们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经被征地群众同

意和县政府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均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安置途径采取回迁或用货币一次性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群众。全县应收应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部依法足额支付到被拆迁农户,无一拖欠。切实维护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三、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

我局信访工作创新了工作机制,重心下移,超前介入,及时排查,积极把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由于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仅强化了部门责任,促进了稳定工作,而且密切了干群关系,信访干部的耐心热情、认真负责、心系民生的高度工作责任感普遍受到群众赞誉,工作成绩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经认真自查,今年我县未发生一起征地矛盾纠纷,未出现征地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在以后工作中,我局继续以服务中心、服务大局为己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管理、改进作风,积极主动地早部署、抢先机、抓落实,把征地基础工作做好,及时组卷上报。

二○xx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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