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申请书版

时间:2024-08-18 03:40:21 作者:星小星 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星小星”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参加诉讼申请书版,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参加诉讼申请书版,希望大家喜欢!

篇1:参加诉讼申请书版

申请人:__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 继承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年逾七十,无生活来源,并且申请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于批准申请人缓交诉讼费。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年 月 日

篇2: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史章敏,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麻田镇泗溪村组。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黄小容、黄远杰诉黄长春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篇3:参加诉讼申请书格式参考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证据及其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首部

篇4: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xx

请求事项:xx

申请理由:xx

证据及其来源: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年月日xx

附:

1、本申请书副本xxx份;

2、证据xxx份;

3、证人姓名xxx,住所xx。

篇5: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份

3.其他证明材料×份

篇6:参加诉讼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证据及其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参加诉讼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

2。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3。申请理由。这是本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加诉讼的道理说清楚。在表述层次上,可作如下划分:

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须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第二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所谓说明情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可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一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参加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加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

4。证据及其来源:写明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

三,尾部

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具体日期。

篇7:参加诉讼申请书格式参考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

2。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3。申请理由。这是本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加诉讼的道理说清楚。在表述层次上,可作如下划分:

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加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须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第二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所谓说明情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可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一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参加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加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

4。证据及其来源:写明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

三,尾部

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具体日期。

篇8: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9: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xxxxx

贵院受理的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微山县茂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纠纷一案(20xx武侯民初字第 423 号),现因涉案汇票(票号31300051 234920502、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20xx.10.19、到期日20xx.4.19)由申请人持有,且票据背书签章连续符合规定。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的.规定,票据权益依法应为申请人所享有。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票据权利之争,判决结果将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以上申请,敬请予以准许为盼。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篇10: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作为原告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xx年月日,申请人父亲xx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xx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xx因病情严重,于20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xx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11: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等九人诉秦、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一般财产权属纠纷你院业已受理。申请人是权利人婚生女,为其法定继承人,在上述案件中申请人应当与权利人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为此,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参与本案的审理,请求你院依法准许申请人之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12: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xxxx等九人诉秦xx、x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一般财产权属纠纷你院业已受理。申请人是权利人xxx的婚生女,为其法定继承人,在上述案件中申请人应当与权利人xxx的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为此,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参与本案的审理,请求你院依法准许申请人之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13: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作为原告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xx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因病情严重,于20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三:

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住江苏省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篇14: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你院受理的上有限公司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申请人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的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 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购买位于县路的商品房一套,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月,***竟然瞒着申请人擅自以该住房为有限公司向上融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前申请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诉状送达后,***才向申请人告知真相,申请人本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请人认为:***所抵押的房产系申请人与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显然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否则抵押无效。

而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绝不会同意***将家庭唯一住房为他人的债务办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当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理应知道本地老的房产证往往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下,不能仅凭房产证未记载共有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去征询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尽充分审查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5: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住址__________

篇16: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谭XX,男,汉族,19XX年10月10日生,住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

原告谭日新、谭日凤诉被告谭学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12)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确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为申请人所有,即:楼梯入两间房间和大门右边(与梁祝兴墙为界)的铺面为申请人所有;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谭学礼(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谭学才排第二、三弟谭学辉(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谭学钦(7月11日去世)、五弟谭学荣,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杨瑞芬(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谭学辉各立一户、大哥谭学礼(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谭学钦(时年30岁)、谭学荣(时年26岁)和母亲杨瑞芬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谭学辉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谭学礼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谭学才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谭学钦、谭学荣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谭学辉,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谭学钦、谭学荣、谭学才”。

1986、87年申请人谭学才和谭学钦、谭学荣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12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谭学钦,家庭人口7人(注:谭学才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杨瑞芬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谭学荣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杨瑞芬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谭学钦、谭学荣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谭日新不是谭学钦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谭学钦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谭日新” 寄养在十字铺谭学钦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12月谭学钦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谭日凤。

因此,谭日凤是谭学钦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谭日新,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谭学礼户中记载有:母亲杨瑞芬、弟谭学钦(92.4分户),弟谭学荣,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 谭学钦,男,XX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刘XX,女,XX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谭XX,女,XX年12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谭学钦的户口栏中,没有谭日新的人口信息记载。

谭学钦生前的户籍是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谭学钦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谭日新的户口信息为“广西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谭学钦的户口本信息可知,谭学钦只在1912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谭日凤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谭日新,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谭日新的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谭日新是谭学钦的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谭学钦夫妇办过谭日新的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谭日新与谭学钦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谭学钦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谭日新根本就不是谭学钦的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谭日新与谭学钦没有血缘关系,其次,谭日新与谭学钦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谭日新不是死者谭学钦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谭日新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谭学钦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谭学钦207月去世后,谭日新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谭学钦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谭学荣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谭日新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谭日凤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谭日新根本就不是谭学钦的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谭学才及被告谭学荣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

申请人:

二0XX年九月二日

篇17: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赖民新,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原告邵世杰与被告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及第三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申请人认为对当事人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诉讼请求:

1、确认邵世杰与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及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类合同及法律文件无效;

2、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两名股东,申请人为股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且经申请人了解,原告与被告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伪造申请人签字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权利,其行为无效,据此申请人请求参加诉讼,确认原、被告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原、被告签署的相关转让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无效,及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的申请及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望裁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18: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江阳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晨毅,董事长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微山县茂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权利纠纷一案(20XX武侯民初字第 423 号),现因涉案汇票(票号31300051 234920502、金额100万元、出票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20XX.10.19、到期日20XX.4.19)由申请人持有,且票据背书签章连续符合规定。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的规定,票据权益依法应为申请人所享有。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票据权利之争,判决结果将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以上申请,敬请予以准许为盼。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19: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张元某诉被告赵先某等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经过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张元某于20xx年8月9日因旧伤复发,在脾和肾均切除的情况下,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和粘连性肠梗塞、弥漫性腹膜炎、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症、肝、肾功能不全,肝肾切除等,经过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xx年8月26日在转院的途中死亡。作为死者张元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特此申请!

附:申请参加诉讼的原告及身份情况如下:

原告:张其某,男,汉族,20xx年xx月1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民主路xx区xx栋xxxxxx号。系死者张元某的长子。电话:

原告:张小某,女,汉族,20xx年xx月22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次女。

原告:付善某,女,汉族,20xx年xx月19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妻子。

申请人:

20xx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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