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2-12-07 05:58:48 作者:熬夜会变傻 实习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熬夜会变傻”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7篇税法的实习报告,下面给大家分享税法的实习报告,欢迎阅读!

篇1:税法的实习报告

1 实验目的

本课程是财务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实验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税法专业课程之后的一门实验。通过本实验的学习,学生能够系统、全面地掌握国家颁布的各种税法及征收申报知识,加强学生对税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对税法基本知识的运用和对申报技能的训练,将税法专业知识和税法实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使之掌握各税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1)根据相关资料正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并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2)根据相关资料正确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并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3)根据相关资料正确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并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4)根据相关资料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并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2 实验内容及结果

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填写报表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相关资料填写税款所属时间、填表日期、纳税人登记号、所属行业、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然后,根据相关资料和票据填写表中相关数据,其中有一些数据是根据所给的资料计算出来的,计算时要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计算,要细心,避免出错。

2.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后者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从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而言,一般都是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也对少数应税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又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我国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

收消费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14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采用正列举,征税界限清晰,征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人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注意各种税目的各种税率,看看是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还是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同时应注意,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在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时,要注意不同产品的缴税依据,看看是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还是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最后,还要注意一下,应补缴、预缴、期初未缴、期末未缴等的税款,应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分析填入报表中。

2.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计算营业税时要注意营业额所属的税目,因为,不同税目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2.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它以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更不是收入总额。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依据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使得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计算较为复杂。在填

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表之前,要根据相关资料填写一系列的附表,然后,根据附表填写总表。

篇2:税法的实习报告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之后,我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实训,并且在实训期间,我们自行对一些小规模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这次实训是在我们充实、奋斗的过程中完成的。记得刚开始,实训是那样的忙碌和疲惫,甚至是不知所措,因为我们的自学能力和结合能力没有很快的结合与适应,只能依靠老师的.引导和帮助,现在的我们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基本会计人员了。实训不仅培养了我们的实际工作技能和技巧,而且增强了我们的实际上岗能力,实训就是我们适应社会工作的垫脚石!这次的综合实训我想简单的从几个方面来谈!

实训目的:通过本实训学习,让我们能够系统、全面的掌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把我们一学期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加深我们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理解,从而更加系统的掌握税法,为我们以后的工作的下坚实的基础,使我们能够真正掌握针对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所遇到的一般经济业务进行处理。

实训内容:根据实训资料计算相关项目,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涉税业务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代扣税业务账务处理。 实训心得:通过这次实训,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同时也加深了自己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了解与认识。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增值税是增加的价值税,即企业在生长经营过程中创造的新

价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从单一企业增值税、单一货物增值税、理论上的增值税、法定的增值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直接计算法与间接计算法。所谓直接计算法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直接计算法可分为加法与减法。所谓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额。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采用发票购进扣税法,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计算准确,既适用于单一税率,又适用于多档税率。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中性税收的特征、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以及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对出口货物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货物征税不足,具有内在制约,交叉控制的机制的优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及我还充分了解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同征税项目的税率。对其有了深刻的理解。还有我还对企业所得税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企业所得税不仅具有其他各税的共同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且还具有:(1)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3)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4)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也

一般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计缴,年终汇算清缴。除此之外,我还通过实训掌握了计算企业所得税似的计算方法,计算对象,计算税率以及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并学会了如何应用相关知识去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且,除了我们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实训外,我们还自己进行了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没进行实地考察前,我一直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项目是一样的。而在进行了之地考察与查阅资料之后,我知道了其中的区别。如:①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③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 ,(免税的除外)

一、认定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

二、税收管理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

1、税率不一样,小规模6%或4%,一般纳税人17%。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篇3:税法的实习报告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人员的安排,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学习,注意观察,独立思考,不耻下问,学问结合,基本上达到了实习要求,税法实习报告。

实习,顾名思义,本身就包含学习的意味。然而,通过实习,我深深地感到其实学习应该时时处处,贯穿一生!社会上行业成千上百,样样有关键可抓,有窍门可钻;工作环境处处不同,所接触的人物、事件日日新鲜,所做的事情有成有败,时代在变,世界在变,身边的一切都在变,要不断为自己注入新鲜活力才能适应时代甚至引领潮流,而不是被甩在后,被历史掩埋。以后的学习就不仅只说书论本、纸上谈兵的简单,还有更重头的,那便是学习适应能力、自学能力、社交能力和心理承受、调节能力。

从学校课堂走进地税局,身边的人由老师、同学们换成领导和同事们,新鲜感是有的,但很快,这份新鲜感便被自己对实际工作的陌生所掩盖。怎么办?学,不耻下问,工作之余,跟她们聊聊天。大家都是年轻人,于是很快便熟了。她们工作的时候主动带上我,让我独立完成一些工作,在旁教我该如何如何地做。看着自己逐渐融入她们的圈子,一起工作、一起说笑,那种不再是陌生人的感觉真棒! 到了一个新的工作环境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记住同事的名字,了解单位的管理架构,弄清自己的职责范围。对于实习生,还得尽量让部门所有的人都认识自己,使自己有更多的机会。这时候,还持着大学生的姿态,还留着在校学生的腼腆,还不大方落落,积极主动地融入社会是行不通的,实习报告《税法实习报告》。至于如何察言观色,如何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交往如何做到恰到好处,则是更深奥的学问了。在这些问题上,我吃过甜头也撞过板门,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微妙关系又岂能在短期内被吃通看透!看来学做社会人这一课还漫长,甚至要贯穿人的一生,得学会承受和心理调节。

在地税局实习有两个星期,第一个星期我在征收厅学习“申报纳税”岗位的工作,第二个星期我随科员们查税。“申报纳税”的工作就是纳税者交来两种表,一种是个人所得税表,另外一种是综合表。我们工作就是把这些表录入到电脑里,然后打印出回执单给纳税者。这听起来似简单,其实也不容易。例如,纳税者填表所写的数字金额必须项贴出来的样板工整,规范,否则,这些数字金额录入电脑就很难识辨,需要我们慢慢查看。刚开始不熟悉,看起来真费劲。后来干了一两天,就总结出一些常理。例如,0行3列错!这个提示,一般就是纳税者帐号填错了,这样查看速度就快多了。查税的工作给我印象最深,下面来浅谈一下我对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的思考。

由于查税行动强大的威慑作用,不少企业纷纷主动足额补缴了个人所得税。我查税的工作中,我发现社会上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法五花八门,最普遍的现象是单位对员工的工资、薪金、补贴收入或发放员共集资利息、分红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尤其是有部分高收入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法更是隐蔽、更刁滑,甚至钻政策漏洞。例如一些私人性质的有限公司,老板长期“借用”资金,以图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他们在公司长年累月既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也未领取过公司分红,却以个人名义,采取借款或“备用金”形式,长期大量占用该公司资金高达几千万元,对这些借款既未说明去向,也未明确还款期限,常年挂帐,既有钱花,也不纳税。

从以上这个现象看来,我认为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作为以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并以其在聚积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而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潜力仍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是由于实际征管中所存在的漏洞及个人纳税意识尚待提高等因素,使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然存在较严重和突出的现象。大部分偷逃个人所得税者可以说是高收入阶层,如私营企业主、个体户、歌星、影星、体育明星、著名节目主持人、工程师、律师、会计师、厨师和建筑行业、装修行业的包工头等,而这些高收入阶层中能自觉地、乐意地交纳所得税的不多,相反,他们偷逃税的事件却不断见诸于报端,暴光频频,有的甚至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偷逃巨额税款。

篇4:税法实习工作报告

习报 告

一、实习目的及意义

我们的实习分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模拟实习。模拟实习是通过构建模拟企业运作的虚拟环境,从而达到在虚拟环境中运用已经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企业运作的模拟演练,进而熟悉企业的运作.

模拟企业运作模拟实习,除了可以解决学生在实际企业实习无法接触核心业务,难以体现实习作用及实习基地不足的问题外,对培养和提高我们综合素质有着特殊的意义.第一,能检验和巩固我们的专业知识.第二,能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实习的基本情况

1、实习时间: 第八周到第十五周

2、实习地点: 明虹楼 302

三、实习内容

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算以及申报。

(1)、流转税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及模拟实训,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4张附表的填写方法;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程序以及税款的缴纳方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及模拟实训,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程序以及税款的缴纳方法。

消费税纳税申报程序及模拟实训,包括: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申报程序以及税款的缴纳方法。

营业税纳税申报程序及模拟实训,包括:自行申报营业税和代扣代缴营业税《营业税纳税

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4张附表的填写方法;营业税纳税申报程序以及税款的缴纳方法。

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商品销售额,也包括非商品销售额。增值税、消费税以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营业税以非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征增值税)之外的所有劳务 总之,对于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二者互补但不交叉

实训步骤:

1、根据资料,以一个虚拟的企业的日常业务为实训依据。

2、充分考虑该企业的税收环境,确定企业应纳的流转税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3、准确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填制流转税纳税报表。 申报表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附表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如果含税应先予以分离,再填写此栏目。“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开出付款凭证并已实际支付货款的日期。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

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5、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程序及模拟实训,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缴纳方法;《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13张附表的填写方法和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程序以及税款的缴纳方法。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①、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率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猜错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征收方式:查帐征收和查定征收。

③、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 :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四、实训总结

在这一段时间的税法实训过程中,我从中受益匪。流转税的实训主要以计算分析与纳税申报为主线,重在通过各种主要税种的计算分析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使我们理解与巩固税收基础知识。针对会计岗位中对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资源税的计算分析及纳税申报、账务处理等知识应用能力的需要。

本实训通过模拟企业的具体妠税资料计算分析及账务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制等方式,围绕税收计算、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这三方面突出训练学生税务计算能力、熟练的账务处理能力及规范地纳税申报能力。结合所学专业理论,使我更系统地掌握了所学专业知识,加强了对税务工作的认知和认同;培养了对所学专业的兴趣和热情;激发了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积极性。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此诸多的税种,对我们的税务工作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这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奠定初步基础。

篇5:税法实习工作报告

内容摘要:根据实训资料计算相关项目,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涉税业务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代扣税业务账务处理。而且通过本实训学习,让我们能够系统、全面的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把我们一学期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加深我们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理解,从而更加系统的掌握税法,为我们以后的工作的下坚实的基础,使我们能够真正掌握针对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所遇到的一般经济业务进行处理。

实习报告:

通过这次实训,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同时也加深了自己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了解与认识。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增值税是增加的价值税,即企业在生长经营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从单一企业增值税、单一货物增值税、理论上的增值税、法定的增值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直接计算法与间接计算法。所谓直接计算法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直接计算法可分为加法与减法。所谓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额。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采用发票购进扣税法,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计算准确,既适用于单一税率,又适用于多档税率。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中性税收的特征、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以及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对出口货物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货物征税不足,具有内在制约,交叉控制的机制的优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及我还充分了解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同征税项目的税率。对其有了深刻的理解。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企业所得税不仅具有其他各税的共同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且还具有:(1)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3)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4)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也一般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计缴,年终汇算清缴。除此之外,我还通过实训掌握了计算企业所得税似的计算方法,计算对象,计算税率以及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并学会了如何应用相关知识去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且,除了我们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实训外,我们还自己进行了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没进行实地考察前,我一直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项目是一样的。而在进行了之地考察与查阅资料之后,我知道了其中的区别。如:①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③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 ,(免税的除外)

一、认定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

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

二、税收管理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

1、税率不一样,小规模6%或4%,一般纳税人17%。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3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

适用税率: 17%和13%(适用特殊)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

适用税率:生产性6%,商业性4%

小规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此次实训,我知道了仅仅学习课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学会如何吧所学应用到实践中去,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并且使我更系统地掌握了所学

专业知识,加强了对税务工作的认知和认同;培养了对所学专业的兴趣和热情;激发了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积极性。实验过程中,我体会最深的莫不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此种种形形色色的大中小企业,诸多的税种,对我们的税务工作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这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奠定初步基础。实训是每一个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税法实验既是对我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我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检验,我很高兴通过了检验。不过我想使我收获更多的是实习使我终结了一些只有在学校里才有的观点,对社会、对工作、对竞争、对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认识。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是有限的,其中往往有一部分因操作困难而没有实际的应用或普及面狭窄,一部分已经被新的理论所替代,还有一部分甚至被错误的运用,真正能在工作中运用的只有一小部分。知识水平是处理工作的基础,这以为着我应该不断地努力学习,以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将来做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会形势的变化是很快的,看着更新换代的税法知识,觉得自己是该好好充充电了。在学校时,虽然学得很多但什么都学得不精,而且忘记的也有一大部分了,听着别人在讨论国税地税这里那里,自己都觉得莫名其妙,有时都怀疑自己是不是学过这些东西。可事实上,可以肯定的说我们是学过的,只是有许多知识可能都又已经还给老师了而已。“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简直就是对我们的真实写照,对我们来说真是太贴切了,今天改了这个规定,明天又颁发那个规定,所以要时刻提醒自己充实自我。在实训中我们最能体会的是一个字-----累!不过这是一种苦尽甘来的感觉,我们会以累感到骄傲,也是我们的用心表现!不过作为一名学生,最终能够很好的掌握书本上的知识并且灵活运用,不仅仅只有自己的功劳,还应该感谢不厌其烦为我们解答每一个疑难问题的老师,感谢老师对每一位学生的热心帮助!

我想我还会珍惜在学校的每一次的学习,而这样的实训学习更是值得我去珍惜!

篇6:税法征管调研报告

税法征管调研报告

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增值税和营业税有起征点的规定,且只适用于个人。税法中起征点的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是对经营规模小的个人纳税人的一种税收照顾。起征点的高低,对定期定额户的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都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税务机关认真执行了起征点这条税收政策规定,有不少纳税人因未达起征点而享受到了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但现行起征点政策仍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

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城市的,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城、镇、农村的,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8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52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50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元,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8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64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3=39(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01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39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9=45(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45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不仅要考虑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它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01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01元后毛所得849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424.5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96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1711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中央新闻又予以了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

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5 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

1600 Y×1.9 Y×5×(1 5 3)=Y×34,解得Y=6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9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因此,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0000元为宜,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6000元为宜。

2、对未达起征点户不带征个人所得税。

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创业,就没有就业,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生活来源。有了创业,就业,就有了生活来源,人就可以有尊严地生活,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很大益处。目前我国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就业压力巨大,为缓解就业压力,为扶持、鼓励个人创业、就业,也为了公平税负,在提高起征点的基础上,对未达起征点户不再带征个人所得税。这样,未达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既不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保证他们的辛勤劳动所得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他们的发展壮大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篇7:税法

税法_小学作文

春风吹来了一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税法也飘进了千家万户。

一个星期天中午,舅舅来我家串门。爸爸和舅舅在谈天说地,滔滔不绝、津津有味地闲聊着。

聊着聊着,舅舅突然说:“交税真是烦死人了,每个月都要交,这样下去,是一个不小的数目,真不想交了!”

爸爸听了神情严肃地对舅舅说:“依法纳税是公民的职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有了纳税人的贡献才有祖国的繁荣昌盛,并且祖国的兴旺发达,与人民生活幸福,安居乐业有着直接联系。打个比方说吧,现在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减免,公共设施完善,道路的畅通……这就是税收所起的作用,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舅舅听着听着,渐渐低下头,像做错事的小孩似的。这时,他对爸爸说:“以后我一定主动交税。”

爸爸听了,会心地笑了。

还有,在一个春风习习的晚上,我们一家人在客厅开展了“税法知识大赛。”

妈妈当考官。她手上拿着资料,身旁放着本次大赛的奖品:一支精美的钢笔。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

妈妈清了清嗓子,说:“第一题,我国有哪些税?”我和爸爸思考了一会儿,就动笔写了。

到了规定时间,我们把答案交了上去,经过妈妈的检查,我少写了一种,被扣了一分。而爸爸却得到了满分。

“第二题,税法是什么?”

“第三题,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什么?”

……

经过4道问答题,13道抢答题和6道判断题。最后的胜利者是爸爸。

通过这次税法知识大赛,我从中学到了不少税法知识。在这里,我呼吁大家不要逃税、偷税、漏税,做个依法纳税的好公民。

篇8:地税局税法宣传月活动报告

根据市局《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关于开展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乌国税发〔20xx〕31号)精神,我局积极行动,认真安排部署,在踊跃参加区局和市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同时,结合辖区特点,以“四突出(税收与民生、诚信纳税、税法公正、执法为民)宣传”为主线,积极拓展宣传形式,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税法宣传工作按照市局的活动安排、要求及标准迅速展开,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为确保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我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法宣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计划、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确保税法宣传扎实有序的开展。

二、加强联动,营造宣传税法大环境

一是积极协调国税局、工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共同参与税法宣传,在其公开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印有宣传主题的税收宣传画,营造出全民参与税收宣传的良好氛围;二是在县辖区内各乡镇主要路段、主要公路的道路两旁以及市场等人群聚集地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使税收宣传活动延伸到每个市场、街道、社区及个人。第三,制作税收宣传册,发放到县属各中小学,在对学生进行税法早教的'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社会涉及面广的特点,进行税法宣传,使税法宣传实现“由点到面”的扩展。

三、创新税法宣传形式,提高税法宣传效果

一是采取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走进商业区开展税法宣传。由领导带队,组织科、所人员走进重点税源企业和中小企业,通过恳谈交流、实地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宣传和落实税收减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帮助企业解决税收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走进村居,深入到县里的乡村和社区,特别是抓住各类旅游节会有利时机,通过设立宣传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税收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让税收知识走进千家万户;走进商业繁华区,通过在乡镇集贸市场的繁华地段悬挂条幅、张贴税法宣传图片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措施,发挥商业繁华区人员流动大、信息传输快等作用,做好税收公益宣传,扩大宣传的受众面;

二是针对征收期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多的特点,通过在办税大厅LED显示屏滚动播放税法宣传资料、设立纳税咨询服务窗口、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活动,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三是以“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征纳和谐”为主题,召开税企座谈会,来自辖区10个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主管纳税人畅谈了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对税务机关改进工作效能、优化办税流程、深化纳税辅导、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局里的干部对企业代表提出的涉税问题进行解疑答惑。局领导就加强行风建设、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政策帮扶等方面做出承诺。座谈会气氛热烈,沟通融洽,增进了税企之间的相互理解,以此畅通与纳税人的沟通渠道,为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奠定了基础;

四是在县委、县政府的主持下,召开了由县地税局、县经发委、县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县水电林业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县煤炭局等十几个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地方税收保障协调工作会议;明确了县经发委、县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招商引资、土木工程建设、道路修建等大型投资项目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源泉控管工作;与工商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建立了涉税信息互通协作机制,加大信息互通的力度和比对的频率,及时掌握新增税源和税收增长点,为实现税收“源头管控”创造条件;聘请各乡(镇)、村治安员担任协税员,充分发挥治安员对辖区“地形熟、管户清、情况明”等特点,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新开业户登记提醒、新增税源日常管控”等工作,为真正实现“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夯实基础。

通过协税、护税机制的建立真正打破以税务所为主的传统组收模式,通过建立地税部门和各乡镇长久的协税护税工作网络,举全县之力为税务部门“聚财创收”提供保障。

篇9: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有哪些内容?我国于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增值税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增值税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xx-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10:增值税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篇11:个人所得税税法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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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能人案例】李勇20xx年12月取得以下所得:

(1)从所在境内甲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800元;

(2)从所在境内乙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

(3)为其他企业进行形象策划,获得报酬5000元;

(4)出租家中富余的汽车一辆,取得租金20xx元(暂不考虑营业税及附加);

(5)向某矿务局提供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8000元;

(6)出版一本书获得稿酬收入5000元;

(7)当月收到利息收入24000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4000元;银行存款利息20xx元(存款时间从20xx年11月起);18000元为借给某公司款项的利息收入;

(8)当月中奖收入40000元,抽奖支出6000元。

问题:分别计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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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个人所得税税法

(一)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三)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篇13:个人所得税税法

(一)熟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掌握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熟悉所得来源的确定,熟悉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掌握稿酬所得减征、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的规定

(三)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篇14:个人所得税税法

(一)掌握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二)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三)掌握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四)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五)掌握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六)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八)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九)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十一)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人的计税方法;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对演出市场上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年终一次性取得奖金的`计税方法;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计税方法;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个人所得的计税方法等

篇15:个人所得税税法

(一)熟悉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法

(二)熟悉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

(三)熟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熟悉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熟悉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熟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篇16:个人所得税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两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1)假设员工甲应发年终奖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由于已超出了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部分=13813元

应纳税部分÷12=13813÷12=115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813×0.03-0=414.39元

(2)假设员工乙应发年终奖也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由于未到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13813-(3500-3000)=13213元

应纳税部分÷12=13213÷12=110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213×0.03-0=396.39元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依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向《办法》规定的申报地点的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举例: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按照以下方式和流程办理:

主要采用两种申报方式: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邮寄申报。

(一)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区分申报流程:

1、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等事宜。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 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 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申报征税、补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征税、补税事宜。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 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 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五步 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3、申报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多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选择申请当期退税或是申请多缴税金留作下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抵减。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 纳税人提交以下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

(1)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多缴税款属自行申报的,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多缴税款属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多缴税款所属时期实际应税收入情况的书面证明;

(4)证明已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含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纳税人);

(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步 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作退税或抵税处理,纳税人执税务机关退回申报表备查或下期抵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目前只适用于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的情况。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邮寄纳税申报申请书》,填写完毕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邮寄申报所需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

第二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三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

第四步 纳税人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装入信封,以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到税务机关,在信封上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位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字样。

第五步 纳税人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已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开具。

篇17:个人所得税税法

(一)熟悉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二)熟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内容

(三)熟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内容

(四)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五)熟悉稿酬所得的内容

(六)熟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七)熟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容

(八)熟悉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九)熟悉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十)熟悉偶然所得的内容

(十一)熟悉其他所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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