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防火

时间:2022-11-25 21:02:52 作者:盐焗小星球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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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防火

第一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

第5.2.1条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5.3.1条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篇2: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5.2.1条 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 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一般游艺室16~18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综合排练室18~20

第5.2.3条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平均照度

(lx)备 注观

房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75~150

50~100

50~100

20~50舞台应设工作照明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 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 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宜设局部照明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宜设局部照明学习

房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他部、室75~150

75~150

50~100

50~100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业

房综合排练室

普通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75~150

75~150

75~150

100~200应设局部照明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篇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3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表5.3.3

房间或场所名称推荐照度(lx)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150~300百货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100~200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75~150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75~150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50~100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30~75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20~50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10~20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 表5.3.7

第5.3.8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篇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2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3232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表5.2.5

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面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篇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1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

用水量饮用水

生活用水2~4l/人·d

20~30l/人·d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篇6: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排水

第6.1.1条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6.2.1条设置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室内温湿度应满足藏品防护的要求,符合第4.2.2条 的规定。

第6.2.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宜采用热风系统。若使用以水或汽为热媒的采暖装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渗漏。严禁明火采暖。

第6.2.6条空气调节设备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并装置防火隔声门。机房内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第6.2.7条熏蒸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6.3.1条大型馆的电气负荷不得低于二级,中、小型馆不得低于三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应按一级电气负荷设计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6.3.2条监视和报警电气线路应与照明和动力电气线路分开设置,并敷设隐蔽。

第6.3.3条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内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6.3.4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线敷设,古建筑改建可为铜芯导线塑料护套线明线敷设。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并装套钢管保护。

第6.3.5条陈列室内应设置使用电化教育设施的电气线路和插座。

第6.3.6条熏蒸室的电气开关必须在室外控制。

第6.3.7条大型馆的陈列室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导向标志。重要藏品库房宜有警卫照明。

第6.3.8条大型馆不应低于二级防雷,中、小型馆不应低于三级防雷。珍品库房应为一级防雷。

篇7: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篇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总则有哪些?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总则有哪些?

1.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3.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4.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5.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6.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7.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8.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篇9: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藏品防护3

第六节 防虫和防鼠

第4.6.1条食品小卖部、食品仓库等用房严禁靠近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布置。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能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拆卸的纱扇。

第4.6.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有鼠地区的陈列室外门宜为金属门或下缘包覆金属板的木门。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篇1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藏品防护2

第三节 防潮和防水

第4.3.1条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荐值 表4.4.3

展品类别 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300(色温≤6500k) 对光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180(色温≤4000k) 对光特别敏感: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植物标本等≤50(色温≤2900k)

第4.5.1条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类别浓度限值(mg/㎡)烟雾灰尘0.15二氧化硫(so2)0.01二氧化氮(no2)0.01臭氧(o3)0.01一氧化氮(no)0.05一氧化碳(co)4.00

第4.5.2条锅炉房、熏蒸室、化学实验室等用房应与藏品库房和陈列室间隔一定的距离,废气排放应作净化处理。

第4.5.3条固定的保管和陈列装具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紧密。

篇1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藏品防护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

第4.1.3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20%、屋顶再增加30%进行设计。

第4.1.4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

第4.1.5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66㎡·k/w,屋顶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90㎡·k/w。

第4.1.6条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

第4.1.7条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得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防止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收藏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珍品的库房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第4.2.2条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冬季温度不应低于10℃,夏季温度不应高于26℃,相对湿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参数,推荐值参照表4.2.2。

藏品相对湿度 表4.2.2

藏品材质类别相对湿度(%)金银器、青铜器、古钱币、陶瓷、石器、玉器、玻璃等

40~50 纸质书画、纺织品、腊叶植物标本等

50~60竹器、木器、藤器、漆器、骨器、象牙、古生物化石等

55~65墓葬壁画等45~55一般动、植物标本等40~60

第4.2.3条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并宜控制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大于5%,贯彻恒湿变温的原则。

篇12: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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