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时间:2022-12-07 06:39:46 作者:WhiteOrange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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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篇2: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篇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篇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篇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篇6: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3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表5.3.3

房间或场所名称推荐照度(lx)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150~300百货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100~200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75~150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75~150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50~100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30~75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20~50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10~20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 表5.3.7

第5.3.8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篇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2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3232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表5.2.5

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面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篇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11

注:①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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