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时间:2022-11-27 08:14:52 作者:你不要送花给我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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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案情:

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 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 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方关系的公示性,即有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3、实质符合性,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4、时间特定性、即他们婚姻是否在法律承认的时期内存在,具体到本案,则要考查诉讼发生的时间。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项要求后,方能认为自诉人和被告双方事实婚姻关系成立。在本案中,自诉人和被告人两人同居时,袁红25岁,张志国24岁,且双方均为未婚,因此他们的同居应视为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两人于1984年相识并相爱,1987年遂同居在一起,1990年,被告因为出国怕被拒,双方才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而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1992年,被告张志国回国探亲,双方仍旧保持此种同居关系。直至1993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时间跨度上看,双方从相识相爱到关系最终破裂历时9年有余,在此漫长岁月中,双方显然是抱着一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否则,他们早就莺飞雁散,而不会延续这样一段马拉松式的两性关系。关于双方主观上共同长久生活的一致性我们还可以从1990年10月,男方张志国准备出国深造,因害怕存在婚姻关系而被拒签,双方办理世俗的婚姻仪式以予代替的事实得到证明。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被告在从1984年至1993年长达9年的时间里,一直相濡以沫,共同生活,并且希望维持长久,还为此举办了世俗结婚仪式,得到了群众认可,虽然在其后由于男方的原因此种关系未能继续,但时至1993年11月原告袁红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能够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质上就是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矛盾的问题。当然,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里还要牵涉到不同时期婚姻制度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时间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有条件的承认阶段:1949年-1986年 .

A.对于事实婚的行为,首先认定其性质是违法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办结婚的法定手续。

B.对未达婚龄或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由婚姻机关出面令其解除同居关系。

C.对事实婚中的女方怀孕或生有子女的事实婚,应在处理时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D.对事实婚在前,一方后又与他人法定登记结婚的,在处理时要考虑保护事实婚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对事实婚引发的离婚案件,一般应按正常的离婚案件处理。

2.逐步不承认阶段:1986年――1994年。

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至1994年2月1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在此期间,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完全不承认阶段: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相对承认阶段:

2001 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总之,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就是循着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这一过程。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们认为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1、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为何等性质,是合法婚姻、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2、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与第三人沈某和张志国的关系哪一个发生在前;

3、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发生冲突时,相关规定是怎样规定的,也即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认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被告张志国和第三人沈某之间关系的性质。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对于他们此种登记结婚行为的认定,我们可以参照1984年7月19日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发布《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根据这条规定,张志国和沈某在我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行为应认定为合法婚姻。我们在前面已经认定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比两者的时间,我们可以发现,自诉人袁红和被告的事实婚姻在被告和第三人沈某的登记结婚行为之前。具体到本案的发生时间为1993年11月,根据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承认其合法性,其效力等同与合法登记的婚姻。

所以,根据两者发生时间的先后,我们认为对于袁红与张志国的事实婚姻关系应予以保护,张某在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因而认定其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首先确认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宣布被告张志国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第三人沈某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时,宣告被告张志国与第三人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倍良

篇2:婚姻7大事实你不可不知

婚姻7大事实你不可不知 -资料

婚姻不是拴住他的绳

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爱情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婚姻可能就成为爱情的必然归宿,但也有不少人并非由于爱情到了这一步才要结婚,而是因为怕失去对方而结婚,婚姻是建立在爱情成熟的基础之上的,是两个相爱的人准备牵起手来共度一生的大事,而不是拴住对方的绳子和紧箍咒。如果在恋爱的时候就觉得随时可能失去对方,正确的做法不是用婚姻来拴住对方,而是趁早离开对方。建立在没有信心的爱情之上的婚姻,通常都不会如意,不会长久。

你的爱人肯定有缺点

人无完人,谁都会有缺点,这个不用说大家都知道,不过具体到婚姻中,往往是在结婚以后才会发现对方身上会有很多结婚前没看到的缺点和毛病,所以很多结了婚的人在吵架的时候说的最多的话是:你结婚前不这样的,你结婚前没这毛病呀……其实,也许很多争执是因为夫妻双方某个人的问题引起的,但它跟婚姻无关,而跟它的主人有关。处在恋爱中的人总会有意无意隐藏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免破坏了在对方心目中的印象,而到了婚姻之中,随着时间推移,相互之间越来越熟悉,顾忌越来越少,很多缺点就暴露出来了,这些不是结婚以后才有的,只是婚前可能没有暴露出来或者没被注意到。决定结婚的时候就要有这个思想准备,你的爱人一定会有些缺点是你还没有发现的;同时也要提醒自己,每个人都会有缺点,希望对方包容自己的同时,也要允许对方有缺点。

相互尊重信任最重要

这一点很多人都会明白,两个人在一起生活,虽然婚姻之中应该相互坦诚,但也要尊重对方的事业、隐私和一定的独立空间,而且要给予你爱的人足够的信任。信任不是纵容,信任对方和获得对方的信任,前提是对婚姻负责,对爱人负责。

双方独立而不是附属

结婚以后两个人当然要相濡以沫,但也要在某些事情上、某些时刻分清彼此,有独立人格和权利,相对独立的空间也不可或缺,

资料

女人不必依赖于男人,男人也不可能主宰婚姻,两个独立的人共同面对风风雨雨,分担困难,分享快乐,照顾彼此的同时,也不能让对方依附于自己而存在。

婚姻注定比恋爱平淡

婚姻是爱情的升华,但婚姻却比爱情平淡得多。婚姻中的爱情更像是满满一瓶子的爱,总比恋爱时候的半瓶子的爱要沉寂一些,但因为沉稳,却少了一些响动,似乎也就平淡了很多。结婚之前一定要知道,婚姻是与爱人一同过日子,恋爱是肆无忌惮地享受爱,所以恋爱时的激情总有一天会在婚姻中淡去,取代它的是很多过日子要面对的问题。

丈夫也是别人的亲人

女人在结婚后总要面对婆媳关系,要处理小家与大家的关系,所以要知道一点:你的爱人不单单是爱人,同时也是别人的.儿子,还可能是哥哥弟弟,所以不能想着在结婚后独占这个人而不愿与人分享。无论作为儿子还是丈夫,只是一个人在不同关系中的角色,不影响夫妻之间的婚姻生活,期待自己的伴侣成为好丈夫的同时,也要成就他成为好儿子,好兄弟。

永远没有完美的婚姻

婚姻不可能永久保持最初的甜蜜和纯粹,总要参杂一些生活的触角进来,总会被许许多多的琐碎事情影响,也肯定会在岁月流逝中慢慢变得平淡,会出现争吵等不和谐的音符。没有一段婚姻能够永远不出现争吵和别扭,婚姻生活中的矛盾不代表婚姻不完美,只要两个人彼此相爱,相互体谅,感情会随着岁月流转越来越醇厚,手拉着手一起慢慢变老才是婚姻中最浪漫的风景,是婚姻的最高境界。

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爱情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婚姻可能就成为爱情的必然归宿,但也有不少人并非由于爱情到了这一步才要结婚,而是因为怕失去对方而结婚。婚姻是建立在爱情成熟的基础之上的,是两个相爱的人准备牵起手来共度一生的大事,而不是拴住对方的绳子和紧箍咒。如果在恋爱的时候就觉得随时可能失去对方,正确的做法不是用婚姻来拴住对方,而是趁早离开对方。建立在没有信心的爱情之上的婚姻,通常都不会如意,不会长久。

篇3: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

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

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

徐 桥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摘 要: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从而否认了原司法解释中的事实婚姻所具有的合法效力,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亦因现行法律的否认而不具现实意义,仅在法学研究层面上仍有其一定的价值。法律之所以对事实婚姻作如此重大调整,意在使婚姻更有效地纳入法律调控的界域,却忽视我国的社会现实,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而有必要在婚姻立法中重新构建事实婚姻制度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风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118-02

“事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这种婚姻形式从古到今各国都存在,但名称和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不尽相同。”[1]传统法学中的事实婚姻,是指合法婚姻以外的一切男女以性生活为基础的共同生活形式。而我国在1979年2月2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对它的定义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为严肃婚姻登记的效力,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实行单一的法律婚,即现行立法强调的“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条件,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法律对事实婚姻的重大调整,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我国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分析

法律可以宣示国家的一种态度及对生活的期望,但几百年、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和文化传统却不可能因一个法律、法规和一个司法解释而彻底改变,事实婚姻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客观因素

1.传统习俗的影响

自古以来,婚姻的成立有“六礼”的程序,人们对婚姻成立与否是以是否举办仪式为准。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却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周围群众甚至是亲属往往认为这还不是夫妻。相反,那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却举行结婚仪式并且已同居生活的人,不论是亲属还是周围群众往往认为他们是夫妻。所以,改变传统习俗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2.地理因素影响

有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办理登记路途遥远,加上有些登记机关工作效率不高,办理登记要用几天时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从而使当事人放弃了登记结婚的形式。

3.人口流动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流动性大,外出打工人口增多,打工人员回原籍办理登记不便,在打工地办理登记又手续不全,因而选择了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方式。

(二)主观因素

1.登记部门的工作失误

有的地方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乱收费,办结婚登记有时需要花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使本来就贫困的当事人不能负担,于是采取干脆不登记就结婚的办法。尤其是一些“夕阳婚”、“二次婚”、“复婚”的当事人更不愿“麻烦”。

2.“80后的新思维”

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生活环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质也不算低的新人类,他们将结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缚了自身的个性,爱情将走到了终点,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神圣“爱情”,就理所当然地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3.钻法律漏洞

一些“懂法者”利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规定,钻法律的空子,采取不登记而与对方同居的形式,以达到逃避承担责任的目的。

上述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作为我国现实国情,在目前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也不会因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而有所改变,相反,将事实婚姻认定为无效而以非法同居对待,会产生诸多问题,特别是对此类无效婚姻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极为不利,并因此产生诸多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社会难题,事实婚姻的存废的确需要审慎地抉择。

二、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风险

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结果,即为男女两性的同居关系,而人们却不会因为法律的否认态度而选择终止同居关系,而是仍然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着美好生活的描绘,进行着财产积累,并承担着人类繁衍的重任。由于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否认,使得这一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子女的地位招致非议,使得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一)财产分割问题

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分割的原则为“照顾无过错方”;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民法论文 )相比较而言,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对女方极为不利。“照顾无过错方”即意味着要求女方对“男方的过错”进行证明,否则即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与男方平均分配“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而从上述对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分析看,女方在“同居期间”多数为贡献者,她们以“妻子”的身份兼顾着“家庭、子女、事业”,却由于法律的否认不能以“妻子”的名义要求照顾“女方权益”。事实婚姻的取消在男女之间设置了不公平的法律风险,在男女双方之间制造了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即女方对“家庭”的过度付出不能在“家庭关系”终止时获得“照顾”的补偿。

(二)抚养和继承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离婚时,如果一方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无此权利义务,正如前面所言,我国男女的经济地位的差异,需要扶助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情况下,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中妇女是没有要求男方抚养、扶助的权利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法律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的存在,使得同居的男女不具备夫妻关系,从而使得继承权的取得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三)程序法的问题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婚姻法》第27条的限制,应当受理案件,而且受理后,不需要经过调解,应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原因在于既是非法同居,也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前提,不能适用《婚姻法》对妇女孕期的特殊保护。当然,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姘居、重婚等非法同居中,女方怀孕,法院受理案件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也无可非议,但问题是符合结婚条件仅未登记的婚姻中,法院如坚持上述做法,会使女方受到身心两方面的摧残。在此情况下,法律是维护婚姻登记的权威还是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从群众对法的接受来看,显然是后者更为重要。问题关键还在于只有为事实婚姻正名,对妇女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实。

其实,法律保护婚姻就是在保护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也促使夫妻双方勇担家庭的重任,践行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最终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不承认事实婚姻,会使“婚姻”脱离了法律的制约,同居的双方都想从虚拟的婚姻中赚取利益,而推卸本应尽的家庭义务。不承认事实婚姻,本是想使婚姻更有效地纳入法律调整的界域,却因此制造了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法域之间的矛盾也难以调和。

三、对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

事实婚姻由于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婚姻,但并不等于无效婚姻,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补办登记。对此,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补办登记的按合法婚姻对待,从法律角度为事实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补救的措施,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未补办登记一律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笔者认为在强调结婚应当进行登记的同时,根据我国社会实际应实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1.我国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由来已久

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事实婚姻却依旧广泛而普遍地存在着,特别是在偏远的山区农村。实际上适当地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那些未补办登记而致使事实婚姻关系无效的状况。

2.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事实婚姻仍占有很大一部分。要在短时间内消灭这种违法现象是很难的。我国新婚姻法虽然以补办登记为条件赋予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但其涵盖面太窄,也只能为部分事实婚姻提供保护,更多数量的事实婚姻由于各种因素而沦为非法同居关系,从而游离于法律之外。

3.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保护婚姻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

事实婚姻在我国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当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发生纠纷时,女方和子女由于是弱势群体而往往受到抛弃。如果法律视其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子女就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会带来很不利的,同时夫妻之间不享有继承权,由此带来的伤害一般都是降临在女方身上,使其物质和精神都会受到损害。而对于那些同居的老年人,他们的社会地位更低,更易出现问题。我国如今的法律只能让这些可能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眼睁睁地受损。由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被不公正的标尺划定和分配。

(二)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

1.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结婚实质要件

有些婚姻当事人完全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国家出于监督人们的婚姻关系,维护良好的婚姻秩序,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促进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稳定等目的,依法对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对欠缺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也不应一律不予承认,而应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根据其所欠实质要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主要有如下几种。

(1)违反双方意愿而形成的`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要秉持自愿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这种起初不符合实质要件而后因长时间在一起生活而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同居关系,按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来处理。这时如果接触他们的“夫妻关系”未免太不合情理。

(2)未满法定结婚婚龄的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就是已满法定结婚年龄,针对同居时双方未满结婚年龄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要件的案件,处理方式要灵活,可以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

(3)重婚而导致的同居关系。这种婚姻不仅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重婚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婚姻应一律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但存在一个特例,一旦有关当事人已离婚或者配偶已死亡的情况下,这类婚姻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因为此时违法状态已不存在。

(4)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同居。出于保障婚姻当事人自身利益和优生优育的需要,对他们婚姻关系的认定应秉持以科学和事实求是的态度,一旦所患疾病已消除或已治愈的,则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

(5)近亲而同居。法律之所以明文禁止近亲关系的当事人结婚,是因为近亲同居会诱使下一代患上遗传性疾病从而不利于子孙后代的繁衍,故而近亲结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但如果具有近亲关系的同居的两个当事人在不违反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能够采取绝育措施,避免危害下一代,那么可不可将这种同居关系按符合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看待呢?

2.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或外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应为周围公众所知。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互认对方为配偶,社会公众也一直认为其为夫妻关系,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他们主张婚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其视为同居实在没有必要,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2)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已被其他相关部门所确认,且在一定期限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的。公安和计划生育工作等部门和群众基层组织在履行职责时,对有关事实婚姻当事人已就其夫妻关系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同时在一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异议,那么应确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但有利于婚姻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行使,而且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事实婚姻的管理。正如前面所述,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本上已将其登记为夫妻关系的,也可视为是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方式之一,承认其法律效力未尝不可。

四、结语

婚姻法作为一种伦理性极强的法律,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在观念上存在一定差异,后者所贯彻的平等更多的是一种机会平等,而婚姻法则主要强调结果的平等。因而对于现实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进行修正,是婚姻法的一项主要功能。有限制的承认事实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婚姻法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措施。

纵观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经历了从承认到有条件承认,再到否认的过程。对事实婚姻的彻底否认,其目的在于运用国家的力量解决道德问题。我国社会现实决定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婚姻公开仪式所具有的公示作用使其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在婚姻立法中给事实婚姻以一席之地,重新构建事实婚姻制度以协调现实和法律之间差距,这是从我国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出发,立法所应做出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91.

篇4:婚姻分析利弊

婚姻分析利弊

2012届的大学生已经毕业了,走向了社会,许多的大学生为了缓和就业的压力,或者要将自己在学校的爱情进行到底,有些学生一毕业就选择结婚了,直接由稚嫩的学生成为了一个家庭的主要负责人,这是一件喜悦的事情,也有很多繁琐的生活压力纷拥而至,12星座 选择了一毕业就结婚的朋友,面对生活的压力是怎么让自己的婚姻保持住恋爱般的幸福呢,下面我们就为大家揭秘一下:12星座一毕业就结婚的利弊分析。

双鱼座

对双鱼来说,毕婚是一件非常浪漫的事情。它说明两个人的感情成功经历了毕业的考验,终于修成正果,也因此能证明自己与对方爱得深切,爱得密不可分。这是一件多么有面子的事呀!只是,婚姻生活除了外人看到的“面子”,更多的是只有夫妇两人知道的“里子”。当双鱼的浪漫梦想遭遇了柴米油盐的生活琐碎时,浪漫会不会褪色呢?看看双鱼苦恼的小脸,就知道答案是肯定的!

幸福小贴士:幸福的婚姻既要有完美爱情做核心,也要有生活上的互相扶助、责任上的同舟共济做支撑。想要让婚姻幸福,先克服自己的懒病,从今天开始把家务活认真做一做吧!

宝瓶座

宝瓶选择加入毕婚阵营,绝对不会是意气用事,而是再三权衡的结果。和处女一样,这个星座之所以毕婚,肯定也是基于理性思考和现实条件的成熟。如此深思熟虑的婚姻,自然不太可能出现各种意外的问题。要知道,宝瓶不作好十足的心理准备,是不会走上红地毯的!只是太过理性的婚姻难免缺了浪漫的味道,当宝瓶忽然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婚姻好像由于过分按部就班而缺了几分味道……你懂的。

幸福小贴士:你真的懂了吗?聪明的宝瓶宝宝,如果懂了的话,就暂时抛开你们严密的思维方式,先去构思一下本周末该给爱人一个怎样的惊喜吧!

魔羯座

魔羯认为“成家”是要放在“立业”前面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毕婚对魔羯来说真是件大好事,因为他们从此可以后顾无忧地一门心思奔事业了。只是由于这个星座的人事业心往往过强,所以婚后有可能会忽略了家庭生活,而只把家庭当作休憩的地方。这样一来,魔羯就没少遭伴侣的埋怨,而想必他们也是满腹怨言,因为他们觉得,婚姻就是用来稳定大后方情感阵地的呀!

幸福小贴士:没错!稳定的婚姻状态可以让一个人免却后顾之忧。但假如不用心维护娇嫩的爱情之花,那么婚姻状态恐怕就很难长久稳定下去了。所以魔羯宝宝要好好掂量清楚孰轻孰重哦!

射手座

虽然射手在感情方面不易定不下心来,但要原谅他们。这个星座的人在情感方面就像童稚未开的孩子,总是分不清喜欢与爱的区别。毕婚后,在爱人无微不至的宠爱呵护下,射手会发现原来婚姻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压力山大”!发现了这一点的射手会立刻幸福得如临天堂,并尽情享受与爱人浓情蜜意的时光。但假如有一天,需要两人一起承担责任的时刻到来,那么被-迫从天堂回到人间的射手,有可能会患上适应不良症呢!

幸福小贴士:结婚不仅意味着要和TA相伴相守,还意味着你们从此要共同分担对方的责任和包袱。想想你在不如意时,对方是怎样帮你扛的?在此建议射手宝宝,也赶快拿出同样的热情回馈TA吧!

天蝎座

要求为爱疯狂的天蝎等到毕业再结婚,真是太难为他们了!所以毕业后,迫不及待拉着爱人走进结婚礼堂的天蝎只要一想到自己的婚姻大事已经尘埃落定,就会欣喜不已。别看这个星座的人总是摆酷似的冷着一张臭脸,其实他们的内心情感很丰富!只是他们不愿意让外人看透这一点罢了。不过,婚后的天蝎很快会发现,被伴侣看得太透也不是好事,因为被看透就代表着某种意义上的无所遁形。那么婚姻究竟让自己得到的更多还是失去的更多呢?天蝎终于开始苦恼了!

幸福小贴士:别乱想了,只要你用心经营,婚姻中的得到自然远远大于失去!我们不该为了局部而否定整体,天蝎宝宝你说是不是?

天秤座

毕婚后,天秤可谓得意万分。因为之前和父母共同生活时,总会有些不如意的地方无法更改。比如自己房间里壁纸的花样和颜色,喜欢穿什么式样的衣服,甚至吃饭的口味等等,都只能听从父母安排;而毕婚后的.天秤立刻找到了当家做主的感觉,可以随心所欲地设计自己的生活了!只是,由于太过自信自己的审美观,所以天秤的伴侣有时往往要被-迫与他们同进退。假如对方不情愿的话,小小的口角就在所难免了。

幸福小贴士:应该“勿施于人”的,不仅是“己所不欲”的部分,有时“己所欲”也要酌情向对方施加哦!天秤宝宝回忆一下自己被父母“管制”的那些日子,大概就能明白这点了吧?

处女座

毕婚这个话题,对处女座 来说意义不大。因为他们不会刻意为了某个目的,去往自己身上贴某种标签或是追赶某种潮流。而他们之所以选择毕婚,无非是由于各种现实方面的考虑。甚至可以说,他们如果选择毕婚,那么一定是爱情已经水到渠成,结出了甘甜的果实。对此,处女宝宝自然是相当满意的,但这个星座的性子总有点不温不火的感觉(大概是因为他们不太喜欢表达情绪),所以对方有可能会因此不满,这种不满可是会严重影响婚姻质量的喔!

幸福小贴士:爱一个人,就要向TA敞开心扉。你什么都不说,只让对方靠猜的,那TA不是太辛苦了吗?建议处女宝宝学会表达,注意沟通。你的精神世界应该和TA一起分享!

狮子座

加入毕婚族的狮子 ,绝对属于向爱神缴械投降的浪漫主义者。要知道,狮子虽然不轻易动情,更不会动辄在别人面前表现得你侬我侬肉麻兮兮,但他们如果真的爱上什么人,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向外界宣告这段关系,以示所有权的标注。而再没有什么方式比结婚更能达到这个目的了!因此新婚燕尔时,狮子的得意洋洋简直是写在脸上的。但日复一日,他们会发现婚姻生活里包括了太多的责任,要考虑的东西也远比独身时更多,这可就有点让狮子挠头啦!

幸福小贴士:幸福感的大小,取决于我们在某件事物上灌注精力的多少。只有用心去经营婚姻,才能在那些闪光的小瞬间中找到幸福的真谛,狮子宝宝要牢记这点喔!

巨蟹座

巨蟹 天性-爱家,而脱离父母的羽翼庇护,组建自己的小家庭,是让他们幸福万分的事。婚后的巨蟹会尽可能当个贤妻良母或新好男人,一心想把小日子过得有声有色,而每天与爱人依偎着进入梦乡的郎情妹意更是让他们幸福不已!只是无比满足于家庭生活的巨蟹有可能会产生惰性心理,甚至抗拒继续走上社会,过职场生活。为这件事,大概小两口也没少拌嘴吧?

幸福小贴士:建议巨蟹宝宝把“白天做个职场强人,晚上做个合格爱人”作为自己未来的挑战目标――只能在家里独当一面没什么了不起,既能上得厅堂又能下得厨房,才是好样的!

双子座

双子 之所以选择毕婚,有很大程度是受对方的影响。别看双子平时能说会道,但真遇到在意的人时,他们会立刻变成幸福中的小傻瓜。在这样的心态下,毕婚的双子与伴侣会度过一个很美好的蜜月期。但是随着恋爱向婚姻的过渡,双子会渐渐开始不满足于一切由对方安排的生活模式,而想要争夺生活中的主导权。假如对方不买帐的话,双子定会感到气恼莫名吧!

幸福小贴士:婚姻只是恋爱的里程碑,不是墓碑。聪明的双子宝宝一定要注意在婚后继续培养甜蜜爱情,不要只把对方当成生活伴侣哦!

金牛座

金牛 之所以选择毕婚,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对未来的生活信心不足,而当对前途感到迷茫时,先握住手中感到有把握的恋情,让它落地开花,这是金牛决定加入毕婚族时的大体思路。所以在结婚后,金牛会感到幸福满满,也能够暂时不再为未知的前途感到焦虑。但时间一长,金牛仍然会在与其他同龄人接触时,通过与他人的比照而重新产生焦虑感,婚姻的幸福也随之减分。

幸福小贴士:情感生活不该是生活的全部,建议金牛宝宝在享受婚姻幸福的同时,不要忘了多充实自己,事业和婚姻要一起抓,这样得到的幸福就不是一倍而是原先的平方! (星座网www.chddh.com)

牡羊座

毕婚的牡羊在新生活开始时,会兴高采烈地将全副热情投入进婚姻生活中,去学习如何做一个好老公或好主妇。因为当牡羊对某件事物产生兴趣时,他们的热情会像一团正在熊熊燃烧的大火一样越烧越旺,只要不遭遇外来的冷水泼面!所以,牡羊关于婚姻的甜蜜课程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新婚后第一次争吵的到来。在遭遇了这盆冷水后,牡羊可能会在态度上产生180度大转弯,忽然对当初自己毕婚的决定产生怀疑。

幸福小贴士:建议直肠子的牡羊宝宝不要太任性,夫妻争吵是常事,也是婚姻生活的必修课,不要轻易否定自己身边的那么多幸福呀!

篇5: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船舶要素 船型:集装箱船: 船旗:巴拿马; 总吨:24802; 建造完工日期:1982年 船级社:NK 滞留日期:9月19日~9月20日 滞留组织:香港海事处 滞留港:中国香港 滞留缺陷 SOLAS公约相关的操作缺陷:GMDSS设备的操作,自207月起船上操作人员无法测试中/高频DSC与岸台的收发,在线测试仍失败.

作 者:崔玉伟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船检 英文刊名:CHINA SHIP SURVEY 年,卷(期):2007 “”(1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6: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个胆小孩子的案例分析

我班龙龙小朋友,他聪明、思维活跃、爱学习、爱干净、爱哭、是个闲不住孩子,并且每天来幼儿园都要掉上几滴眼泪,等他妈妈走后,他会马上笑起来,并在幼儿园一天都玩得非常高兴。

有一天,一个小朋友说龙龙把他推到了。但当我问他是,他就说不是他,是别的小朋友,无论怎么说,他就是不承认,我因为没有看见他拿他没办法,后来又有几个小朋友来告他的状,这引起我的注意,决定对他进行观察。

观察一:

玩完玩具后,小朋友都在收拾玩具,龙龙拿着小椅子,在教室里推来推去,突然看见小朋友捡得一块雪花片玩具放在地上。于是,他抬头看看我,我忙把视线移开。只见他一只脚迈进筐里,使劲在玩具筐里踩,雪花片立时飞溅出来,几脚下去,把雪花片全部踩了出来,他脸上露出满足的笑容。当小朋友告他的状时,他立刻就说:“老师,不是我,我没踩。”我说:“那是谁踩的”他会指着旁边的小朋友说:“是他。”

观察二:

小朋友在做《找朋友》的游戏,鑫鑫小朋友不小心碰着了他,他抬手就给鑫鑫一巴掌,鑫鑫哭起来,其他小朋友说龙龙打鑫鑫了,而龙龙立刻就会说:“我没打他,是别人打的。”

观察三:

窗台上摆着很多小朋友种植的植物。这天,他跪在小椅子上观看,他顺手拽了一根麦苗,看我没看他,把麦苗塞进暖气罩里,又拽了几根又赛季暖气罩里,被小朋友发现告诉了我。但他还说:“老师,不是我,我没拽。”

观察四:

吃饭时,他把不爱吃的菜放在林林小朋友的碗里,偏偏林林是个厉害的主,就是不让放。这样,俩个人你拿给我,我拿给你,当我看他俩时,龙龙抢先说:“林林往我碗里放菜。”而林林也不甘示弱说:“是龙龙先放到我碗里的。”我说:“老师也看见了,是龙龙先放到林林的碗里的。”他还坚持说不是他先放的。而我严厉地又说了一遍,他竟哭着大声说不是他。

(一)调查与分析:

究竟什么原因引起他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为了遮掩自己的错误到了撒谎的地步。离园时我与他妈妈进行了交谈,从他妈妈那里了解到,他从小在他爸爸、妈妈身边长大,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每天有年迈的奶奶带着。他从小调皮、爱动、脑子转的快。出去玩到处乱跑,奶奶撵不上他,怕他摔倒,就经常吓唬他说:“你再跑让收破烂的给你收走了。”有一天,他跑远了,看不见奶奶了就大声哭起来,正好来了一个骑三轮车的叔叔说要把他送回去,他以为是受破烂的要把他带走,吓得使劲的大哭,晚上睡觉时在梦中还大声得哭。从那以后他就特别的胆小,不敢自己在屋里玩,不敢做危险地事,处处都十分小心。经常缠着大人陪他玩,在家里又非常调皮,经常犯点小错误,爸爸经常批评他,为了逃避批评,由于他的聪明,经常会找一些理由为自己辩解,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没时间听他辩解,有时他能逃避错误。

有一次,在幼儿园发生一件事,我们也发现他很胆小。一次,我带小朋友在户外散步,当走到食堂后面有一蒸汽管子,为了引起小朋友的注意,告诉小朋友们说:“这根蒸汽管子有时会冒出蒸汽,蒸汽很热,能烫着人,很危险。所以,小朋友们在经过这里时,一定要绕过这根蒸汽管子。没想到我刚说完,他就大哭起来,边哭边说:“老师,咱们走吧,别从这里过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我害怕。”我说:“没有什么可怕的,你看,小朋友们不都过去了吗?来,老师领着你过去行吗?他勉强答应了,但我感觉他很害怕,过去后,我表扬他不是很勇敢吗?他接着笑了起来说:“老师,我不害怕了。可是,以后每次从这里走,小朋友都不当回事了,但是他每次都要离得很远。通过这件小事,在结合每次犯错误的表现,与他的胆小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犯了错误害怕老师的批评、指责,为了逃避这些,才会出现以上观察中的表现。

孩子的发展水平不一样,龙龙思维敏捷,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年龄又小、知识经验贫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差,自我为中心意识强。在做这些事时,他决没想到做这些事情是不对的,小朋友的告状,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为了逃避老师的批评,常常用慌言掩盖自己的行为,使其慢慢养成这些不良习惯。

(二)教育策略与效果:

1、为他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当孩子犯错误时,不在集体面前揭露他,单独和他谈谈。一方面表示对他错误的理解,提出遇到这样的事情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引导他换位思考,让他知道他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不快乐。让他知道出了问题应该自己承担,不能赖在别人身上。

2、培养勇敢的精神,经常讲一些有关勇敢的故事。善于观察,当他遇到困难时,能得到及时地帮助,鼓励他去战胜困难。对他多进行胆量方面的.训练。比如:在感觉统合训练中,加大大梯的训练量,逐渐锻炼他的胆量。

3、给龙龙母亲般的关爱。让他觉得老师也想妈妈一样关心她,使它具有安全感,减少他心中的压力。另外和他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有话愿意与老师交流,。相信老师。老师有时应接纳、理解他的一些行为。

4、给龙龙爸爸的建议,无论多忙,也要抽空多陪陪孩子,以父亲博大的胸怀,男子汉的形象影响孩子,养成敢做敢当的良好习惯。

通过多方面的教育,现在龙龙的胆子大了一些,有时对自己的错误也能勇敢的承认。相信经过家园的配和,龙龙一定会成为一个勇敢的孩子。

(三)、结论:

当孩子有了缺点、犯了错误,我们应用一颗宽容之心、平常心去看待孩子成长中的问题,他们毕竟是年幼的孩子,有自己的思维方式,有与生俱来的天真,稚拙与顽皮。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有犯错误的权力,老师应结合孩子的生活经验,触动孩子的内心体验的教育,最有效的要让他们通过思考,去看清自己缺点,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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