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

时间:2022-11-29 11:00:27 作者:滴蜡惨叫罗一舟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滴蜡惨叫罗一舟”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篇1: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

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

孙斌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议本条第四项取消“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现在任何一个劳务派遣公司都有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如果在申请材料中要求列入该系统的话,在现实中将会出现两个极端:

一是人保部门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行政摊派。

二是相关公司与人保部门人员进行合作,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特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受理审查〕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建议对本条第二项进行以下修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发现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许可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增减注册资本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备案,换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投资人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建议换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与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一致。而增减注册资本、变更投资人等,如不属于许可证内容没有必要列入。

第十七条〔延续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逾期未提交劳务派遣情况报告,经两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在实践中使用已到期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也同样是一个违规行为。因此建议取消这一规定。

不予延续的两个情形,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逾期未提交劳务派遣情况报告,经两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虽然笔者知道要提交的`劳务派遣情况报告泛指日常监督中需要劳务派遣公司整改的报告(即第十九条规定)。但本项并没有全面说明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需要进行再修改。

(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如果本项作为不予续延的情形,将在实践中促成某些劳务派遣公司去做一些不入流的行为;最终导致人保部门陷入无谓的行政诉讼中,并将对错误的不予延续决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建议取消本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撤销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建议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的时间限制在当年度内。就本规定的文件效力而言,也不易作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过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决定》公布后、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在《决定》施行后,应当依照《决定》执行。

《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6月30日前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外,()不得经营其他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建议对在6月30日前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的时间限制在2012月31日内。

如果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实施的话,如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为,那将形成非法的劳务派遣行为无限延续的状况,这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言都是一个不利的。

篇2: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xx]2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

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二次以上;

篇3: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23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 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二次以上;

(4)、被聘用为工区区长、副区长、书记、副书记半年以上;

(5)、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二年以上;

(6)、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

(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3、操作程序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2、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2000 元/人·月的罚款。

3、根据煤矿生产需要,劳务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也可以随本矿其他职工“走出去”到外部从事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但必须经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杜绝“三违”行为。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生产矿井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生产矿井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矿矿务集团公司。

篇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理解与操作建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理解与操作建议

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适用该规定;二是企业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该规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受该规定规制?

答:该规定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适用范围。

虽然《暂行规定》未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适用范围,但与《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为何《暂行规定》不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解释,主要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体制本身就有特殊性,因此,暂时不予规制。

这就从法律层面告诉我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暂不受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和比例的规制。

三、《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调整,规定了两年过渡期,是否在两年内比例不受约束,而企业在此期间违法也不受处罚?

答:《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同时规定:“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对这条规定可以从三方面理解:第一、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可以用两年的时间调整到用工总量的10%;第二、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按用工总量的10%控制,是指企业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使用劳务派遣工人数+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数之和的用工总量。比如总公司下辖有N个分子公司,如以单个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以单个分子公司计算用工总量,按单个分子公司的用工总量的10%控制比例;如以总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以总公司为单位计算用工总量,按总公司的用工总量的10%控制比例。第三、在两年调整期内比例未达到10%的,只许出不许进,是指在两年调整期内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其腾出的岗位不得使用新的派遣员工,从而实现至两年期满后劳务派遣用工量达到10%。但在两年调整期内,因业务需要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原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可续签劳动合同使用至2月29日终止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实现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不超过10%。

《暂行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用工转型一个过渡期,以避免过急规制,造成企业大量清退劳务派遣工带来社会不稳定。

虽然,《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给予了两年的过渡调整期,但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是大势所趋,企业寻找新的灵活用工模式己是必然需求。如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承揽、或者业务外包等。

四、关于三性岗位如何界定?

答:对“三性岗位”的界定,《暂行规定》规定,主要由用工企业来界定。

1、《暂行规定》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对这项规定,可理解为,一次性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比如烧锅炉岗位、季节性生产、促销等,都可设置为临时性岗位。

2、《暂行规定》规定:辅导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并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按照《暂行规定》对辅导性岗位设置的规定,看辅导性岗位设置是否合法性,主要是稽查程序是否合法。

因此,对三性岗位的设置,企业应先梳理哪些是临时性岗位,哪些是辅助性岗位。然后可以将更多的非主营岗位界定为辅助性岗位,并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确定,同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将辅助性岗位进行固化。

五、《暂行规定》实施后,《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如何续签协议?

答:对续签合作协议问题,可按以下几种情形续签:

首先,对符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三性规定的岗位,虽超过10%的比例,但企业又不愿意转型做劳务承揽、外包的,仍可按照原来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续签至202月29日。

其次,对不符合三性规定的岗位,如企业仍需要继续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则必须进行合作模式的转型,将原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务承揽精益劳动力管理或业务外包。通过精益管理提升劳动者的隐性劳动力,从而实现提高人均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并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

第三,对于不符合三性规定的白领岗位,可用人才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岗位外包)模式合作,可与客户签订人才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协议。

第四,对于部分无法界定三性岗位的特殊性行业,如销售终端、物业、物流、保安、零售、酒店等行业,这类企业普遍都纠结成本高不愿意转型做劳务承揽精益劳动力管理,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可继续采用劳务派遣合作;或者以人力资源外包,将协议续签至2016年2月29日。

第五,凡在12月28日前与客户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则均可以履行到合同期满为止;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也可以将劳派遣协议延续到最后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比例未达到10%规定的,新招员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

六、企业劳务派遣协议未到期,而员工劳动合同陆续到期,员工能否续签劳动合同?

答:首先,应对“三性岗位”进行梳理,对于符合三性岗位又符合比例规定的劳务派遣工,可续签原劳动合同。

其次,对于符合三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工,但又超过10%比例规定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又愿意继续使用的,可将劳动合同续签至2016年2月29日。

再次,对于不符合三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企业愿意转变合作方式,将劳务派遣协议转为劳务承揽协议,则可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如企业不愿意转变合作方式,则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终止劳动合同,如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可转为企业直接用工;如企业不需要继续使用,可由劳务派遣单位转派遣到其他单位做劳务派遣工,或安置到其他单位做劳务承揽项目,或辞退,支付经济补偿金。

篇5:对《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两点建议

对《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两点建议

孙斌

人保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个方面出现了亮点:一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的范畴,这对于今后社会保险全民化是一大推进。二是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比例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报人保部备案,这有利于人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备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

对该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应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男职工护理假补贴,()需要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进行修改。

一、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列入男职工护理假补贴,这已经在很多省市已经实施,给予该补贴也符合计划生育所要求的优生优育原则。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多数工作岗位的`人都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女职工产前(产后)抑郁症又多发于奉子成婚、28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产前检查已确定婴儿有先天性疾病、生产后发现婴儿有身体缺陷或者婴儿出现新生儿并发症等女职工。女职工在生产初期特别需要家人特别是丈夫的关爱、照顾,给予男职工护理假不仅有利于稳定生产后女职工的情绪,更有利于让整个家庭开始适应新生儿到来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就这一标准而言虽然用人单位对该此有具体的数额,但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按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在现阶段与职工的实际工资严重不符,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行政部门尚无能力全面稽查。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平均基数支付生育津贴,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行政复查申请。

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笔者建议将生育津贴标准修改为:按女职工生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低于该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篇6:对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时的建议

对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时的建议

公司党委组织部:

根据“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我部组织工段职以上干部及各党支部利用中心组学习机会,就该活动的开展进行了交流,大家一致认为:

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司领导班子是具有生命力和巨大凝聚力的班子、是合乎公司发展需要的集体,同时更是xxx巨轮不断向前发展的核心动力。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团结进取、为新钢事业发展呕心沥血的`领导核心,新钢公司才得以在面临诸多突发、不确定性因素情况下及残酷的市场竞争形势下,不断与时俱进、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取得了员工收入稳步增长、生活质量稳步提升、生产经营平稳运行以及技改建设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今年5月份以来钢铁市场由于受到宏观调控、市场价格因素的制约,钢材价格的暴涨暴跌,使得我们的企业再次面临了生与死的考验,在这种形势下,公司领导决策层的正确预测、审时度势,以发展的眼光和魄力,制定了有效地的措施,在生产方面积极开展指标攻关活动,促进了品种的不断更新;技改方面结合实际对各大施工建设项目采取了有效的“取消、缓建、延期、确保”措施,使我们的企业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实力,再次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我们相信:在这样的领导班子带领下,我们的xxx公司将迎来更加灿烂的明天,我们运输部也将和公司一道携手前进,为进一步疏通经济大动脉而做出不懈努力。

对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时的建议来自本网-,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7: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三地大学生对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发表以来,公众及媒体均发表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意见综合下来,笔者认为公众可能都忽略了一个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重大问题,即: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法?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相应回应中明确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等于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笔者比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质疑:

一、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条件,且无能力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笔者还对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异议?作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完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具备两大因素:一、劳动者;二、生产资料。只有两者之间的全面结合,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存在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它管理的仅仅是员工。由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劳动关系两大因素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虽然笔者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下属的瓶装厂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实行了为什么不联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笔者认为如果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实行的三班倒,这种工作制能够保障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制(虽然在白班和夜班的倒班过程中,夜班的职工能够休息一天),由于这种工作时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也绝对不会做出两种绝然不同的审批文件。这也更加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无法保障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员工休息权利完全被可口可乐公司剥夺了。

二、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强度是否达到三级体力强度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第三条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0-25即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由于该问题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此在几年前就该问题笔者走访了相关劳动部门及有关的医务人员了解如何确定员工的劳动强度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据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一名职工如果正常的八小时上夜班的话,连续两天以内的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超过了两天就可能根据员工的身体素质情况逐步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从该介绍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要对正式员工采取三班倒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对照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倒,白班和夜班各11小时。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他们平均两周最长不超过三周进行倒班。对于生产线上夜班的员工而言,对照上述专业人士的说法,可以明显地推定连续上两天以上夜班的员工,根据他们身体素质的不同工作时已逐步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员工即使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可口可乐公司根本不可能依法保障他们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长时间这样上夜班,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致命的。

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以30岁以上男性为主,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家庭的命运,可口可乐公司不仅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本身,也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家庭。

三、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是11小时还是12小时?

虽然双方均确认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另外为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我们要不得不思考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线是否因为职工的用餐而暂停。实际上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明:“所有装瓶厂的派遣工人每餐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由于机器不能停,工人都是轮换吃饭,很多工人吃饭时间并没有半个小时。”既然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线24小时在运转,为可口可乐创造效益,员工都在轮换的用餐,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只计算为11小时有什么依据?为什么不能按12小时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到目前为止,笔者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及可口可乐两次回应来推定可口可乐下属装瓶厂是按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们对照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的工作时间为例的话(前提为广州装瓶厂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二、三月为一个季度,之后月份依次类推),那么在2008年7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按照2008年7月的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休息日为8天,实际工作天数应该为23天,单月超过的工作时间为128小时。由于8、9月不是生产淡季,综合平均计算下来单月的加班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标准。这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没有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可口可乐公司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在此笔者强烈呼吁:作为审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及时撤销这一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经典版

劳务派遣合同标准版范本

正式的劳务派遣合同格式

劳务派遣服务个人工作计划

劳务派遣标准合同协议书

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锦集7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点建议,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