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30 05:41:27 作者:OscarMeng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OscarMen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车险注意事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车险注意事项,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车险新规注意事项

出险次数与保费

出险2次,保费上浮25%,出险3次,保费上浮50%,出险4次,保费上浮75%,出险5次以上的,保费直接翻一倍!

关于车险的计算问题

以前来计算车险价格的公式是这样的:(车价×费率 基础保费)×调整系数。

新的保费计算公式:[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

可能大家看上边的这些公式有些不懂。简单的说,就是以前车型不同,但是购置价格相同。保费可能相同。但是在以后,可能车购置价格相同,但是因为品牌的不同,风险不同。价格也就不同!

再说的通俗一点,以前,买辆奔驰A级,20多万,买个大众也是20多万。但是这时,奔驰的保费就比大众的要高!

改革后,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

1.买车的人在选择品牌是应慎重抉择。要多考虑一下今后养车的问题。比如,该车的零件费用,维修费用等。车价和零件费用都要考虑到!

2.以前选车的时候,可能看的更多的是安全性、外观、发动机性能等。今后您可能要多加一项,看看“费率表”!以前赔付率较高的车型,在新车投保,或者在续保时,车险费率可能会比出险率低的车型高。

如何才能获得更低的保费?

通过上述的种种情况,其实我们可以看的非常清楚了,想要保费低,那就别出事啊。因为在车险改革的新规定中,有这样说过:新车在上一年没出险的,可以得到85折的优惠,连续两年,7折,连续三年没出险的,可以得到6折的优惠!

同时,新的保险改革可能会和违章有一定的挂钩。因此,请各位开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驾驶,谨慎驾驶才是降低保险费用的'硬道理啊!

相关阅读:

之前的车险价格=(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

新的保费价格=【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

这可能看不懂,来点浅显易懂的:

一年出险2次,保费上浮25%;

一年出险3次,保费上浮50%;

一年出险4次,保费上浮75%;

一年出险5次以上,保费翻一倍。

新车在上一年没出险,保费享8.5折优惠;

连续2年没出过险,保费享7折优惠;

连续3年没出过险,保费享6折优惠。

改革后,车险方案很大的不同就是:3年没出险,保费可打6折,一年出险次数达5次,保费将会翻一倍。

打个比方:如果你的车出了险,哪怕是蹭了指甲盖大小的漆,只要叫了保险员来,你第二年的保险就是全险(假设全险为5000元/年)。如果你叫了2次保险员,第二年就会变成6250元,如果叫了3次保险员,直接7500了!如果4次,8750元!5次,10000元!是不是很心疼啊!

改革后,车险费率会与出险次数挂钩,这就意味着,不出险的车主保费会更便宜,而出险多的车主保费会更贵!

不过你也不要太担心,从先期试点的18个城市来看,保费普遍下降,车险保费同比下降约9%,约77%车主的保费下降,费率与风险挂钩后,小额案件的报案数也在下降……

除了保费折扣和价格上的变化,费改后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变化一:打破电网销价格壁垒

费改新政后,电网销的价格壁垒将被打破,换句话说,今后电网销的车险的呼出业务将被全部取消。这意味着,你今后将再也不用担心被各种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骚扰了。

变化二:三者险家人也在赔偿范围

最显著的改变就是,上了保险没上牌时出事故也可获赔,同时司机的家人也列入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原本司机若撞了家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变化三:对方不赔保险公司垫付

改革还赋予了商业车险一项新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规定:投保车主如遇车祸,如果对方是全责,可对方车主投保额不足或是拒不赔偿,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变化四:加入“零整比”条款

改革加入了“零整比”的概念。所谓“零整比”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比如,都说奔驰的配件超级贵,反映到零整比,它的零整比至少是12:1。新的条款设计促使普通品牌高配车的保费将会更加便宜。

变化五:高端品牌保费更贵

在商业车险没有改革之前,车辆保费由车价价格决定。商业险改革后,如果一辆高端品牌的低配车和一辆普通品牌的高配车同样都是价值30万元,但由于高端品牌的车辆零部件价格昂贵,其保费相较而言要更贵一些。

以后路上发生小擦小碰的,要不要走保险一定要先算清楚!同意点赞!

篇2:车险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自愿授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将赔款、退保、返还投资金或退税金额划转到本授权书中指定的账户内。同时,郑重声明授权人已经仔细阅知、理解下述各项规定并同意遵守。

1、同意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划转到授权人指定的账户内。

2、同意在收到保险公司转账付款通知后及时查对该笔款项,遇有疑问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接到通知,则视为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3、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于确认或视为确认收到款项之时终止。

4、因不可归责于保险公司的.事由,导致应付款项不能及时划转、转账错误等责任,由授权人承担。如被保险人不能亲自领取赔款,委托他人代办,请填写授权委托书。

篇3:车险新政策

2016汽车保险新规的开始:

据保监会消息,除了6月进行第一批车险费改的6个试点地区,还将继续增加12个地区作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具体改革时间将在201月1日启动。

2、2016汽车保险新规的不同:

①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

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

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②出险越少,驾驶习惯好,保费越低

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简单计算一下,上一年没有出险,综合算下来,车险费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准费率的6折,如果连续两年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连续3年(或以上)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③新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在三责险项下进行赔付,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情况,费改之后,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了。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

④增加“代位求偿”权

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车主提前续保要注意事项:

由于商业车险可提前3个月购买,对于车险将在明年1、2月到期的车主,不少车险公司早已打响了续保客户争夺战。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车主,如果你是在元旦之前提前续保,那么有关2016车险改革的新福利你是享受不到了。因为根据保险合同,提前续保客户在续保时依然使用的是老条款,因此并没有覆盖元旦后才启动实施的新条款、新内容。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建议,续保客户在续保前最好详细咨询改革前后的车险保障范围和保费变化,根据自身情况及用车习惯,再考虑续保。

不过部分商业车险费改试点省市,如湖北,2012月18日就开始启动费改,所以各地区车主可关注当地费改情况,根据费改时间提前续保,也是能够享受到改革优惠的。

篇4:车险协议书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轮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乙方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甲方也概不负责:1.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乙方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乙方修理前应当会同甲方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甲方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的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赔偿损失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乙方,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乙方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乙方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甲方按照保险协议的规定予以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甲方概不负责:1.乙方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乙方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乙方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乙方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甲方有权重新核定。

甲方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甲方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乙方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并申请办理批改。

乙方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协议。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乙方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乙方索赔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甲方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协议双方确认,甲方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单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新车购买价。

本协议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5:车险协议书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税费或提供正规代-理-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账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项目: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优惠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00、5000、10000根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别约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荐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须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XX

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

开户行地址:

乙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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