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2-11-30 07:04:16 作者:卡Q因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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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

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

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篇2: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谢卫东《网络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月19日第9版

篇3: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论文

论文提要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篇4: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论文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

[1] [2] [3] [4] [5]

篇5: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参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同时也对合同自由原则提出了挑战。这种加快定单发出和接受的方式与快速的标准化生产相伴而生,其核心模式即是预先印制好的买单和卖单格式。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形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也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在目前普遍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形式占45%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因此,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在现代商业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大量运用所带形式来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订约时间,从而加速交易的进行;其次,使用格式合同格式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标准格形式式合同的`优点,有学者形象地指出:“在大规模生产的时代,几乎没有必要去强调大量生产的商品的优点,这与适用与其他事情一样适用于大量生产的合同。”形式[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形式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我们应当看到,格式合同对极大地降低交形式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格式合同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但由于它有着自身的优势,而且形式已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因此,各国立法往往在一定条件下肯定其法律效力。英国法学家戴西和莫里斯也提醒道,在涉及当事人之间谈判权力明显不平等的标准格形式式合同时,适用使合同有效原则就要特别慎重[3]。所以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与非格式条款相抵触时,则不应具形式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由于电子商务大量采用自动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除少部分可以协商外,大部分是不具有可协商性、供重形式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对于这些格式条款,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可能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谈判经验的合同相对人的形式利益。例如,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经通知即生效;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事先接形式受其要到承诺作出以后方可知晓的协议;还有的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责内容根本未以醒目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等,这均有可能对相对人利益构成不同程形式度的损害。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伸张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4]另一个相关的问题形式是可能产生所谓的“格式之争”,即当要约人和承诺人在向对方发出要约与承诺是分别以各自的格式合同进行时,虽然可以导致合同成立,但若产生了纠纷,到底应形式依哪方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之,应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篇6: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概念

(一)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依据该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三层意思: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3.数据电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发送件、接受件或储存件。

(二)电子签名

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

它既包括了签字这么一个身体行为,也包含了认可书面内容的意思表示。

传统意义上,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一般就称为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依据该条规定,电子签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电子签名的实质是数据;2.电子签名以电子形式为外在表现形式;3.电子签名必须依附于数据电文;4.能够与签名人身份绑定。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宏观认定

(一)电子合同在宏观层面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签名法》实施以前,电子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论,而且也只能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认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上述两条为《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留下了一个可能,从《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合同在法律层面正式明确具有合同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与手写签名、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适用的除外情形

电子合同的运用,固然是提高了签约效率,但基于电子合同自身的考虑,立法者对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作出了限定,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电子形式来签订。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而为何作出如此限制,较为官方的解释为“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未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广泛应用,广大民众的认知度不高;同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应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也会限制一部分民众使用这种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参考外国和有关地区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第三条规定了适用除外。”

三、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微观认定

上文已经阐述,我国法律已对电子合同赋予了与书面合同相同法律效力。

但到具体的电子合同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数据电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二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书面形式要求

我国有很多法律要求法律文件需采用书面形式,例如保证合同、船舶租赁合同等,同时,合同法第十一条也对何为书面形式进行了规定。

而《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则进一步解决了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问题。

该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具有如下两项功能,即可认为具有与书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原件形式要求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障碍。

通常意义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

如果这样界定“原件”,则几乎说不上数据电文有什么“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原件”的拷贝,而不是载有原始信息的那张软盘、光盘之类的媒介物。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三)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保存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为审计或者税收目的提出的。

本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中,第一项是重复了第四条的规定,因为文件保存要求必然要求文件是“书面形式”,符合本条规定第一项条件的数据电文,就可以视为满足了“书面形式”要求。

篇7:电子数据鉴定

一、电子数据鉴定的基本问题

(一)电子数据鉴定含义之界定

电子数据鉴定是一种新型的司法鉴定,......

(二)电子数据鉴定的任务

1.电子数据所记载内容的同一认定。电子数据内容......

2.电子数据真伪及形成过程的'鉴定。电子数据真伪及形......

3.电子数据内容的恢(修)复......

4.电子数据生成、传递、存储及来源情况的认定。......

5.确定因果关系。即通过鉴定查明某一现象或某一......

6.确定事实的有无。通......

7.确定事实的程度。通过鉴定确定受......

二、常用电子数据鉴定技术

电子数据鉴定领域常用的数据技术包......

1.数据复制技术。在电子......

数据复制技术包括数据备份......

数据复制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

2.数据复原技术。电子数据鉴定中数据复原技术是指对......

首先,关于电子文件被删除、被损......

其次,关于磁盘格式化后数据的恢复......

再次,磁盘其他故障的恢复技术。[4......

最后,关于周围数据的复原。正如本文前面所讲,周围......

3.密码破译技术。密码破解技术......

目前比较常见的密码破译软件有......

4.日志分析技术(Log ......

日志分析技术研究的重点......

5.数据截取技术。⑶数据截获技术又称网络数据包......

6.攻击源追踪技术。⑷攻......

攻击源追踪方法可分为四类:(1)......

7.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由于电子......

8.数字摘要技术。‘笔......

另外,用于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技术还有日志反删除技......

三、当前我国电子数据鉴定......

1.电子数据鉴定的前提――电子证据作......

《电子签名法......

2.电子数据鉴定人员的资质认证缺乏......

3.电子数据鉴定程序规定的不足。现有的有关司......

4.电子数据鉴定工具缺乏统一标准。我国......

四、电子数据鉴定完善机制

1.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确立。我国证据法属于列举......

2.创设《电子数据鉴定规......

鉴于传统司法鉴定规范很难完全规范和调整电子数......

上述内容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关于......

【作者介绍】西南政法大学2005级侦查......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要检测CMOS中的硬盘类型设置是否正确,检查CM......

⑵每次启动计算机都会造成交换文件的重写,所......

⑶数据截取技术适用于动态即时取证(鉴定)。即行为人......

⑷该技术与数据截取技术的适用范围......

⑸数字摘要又称安全Hash编码法(......

⑹分类来讲,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技术与数据摘......

⑺电子证据不仅仅是单一......

⑻电子数据“动态鉴定”往往与违法犯罪活动是同......

[1]汪中夏,刘伟.数据恢复高级技术[M].电......

[2]蒋平,黄舒华,杨莉莉.数字取证[M]......

[3]电脑硬盘格式化几点须知.http://ww......

[4]硬盘的十大故障解决办......

[5]聂元铭,曾志,黄燕宏.计算机数据修复与维......

篇8:数据加密技术与安全电子交易浅析

数据加密技术与安全电子交易浅析

【摘要】本文概要介绍了数据加密的一些经典的方法,并且以此为基础讨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和SET协议。【关键词】密钥,数据加密技术,DES,RSA,电子商务,SET

一、引言

随着当今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讨论了数据加密的两种分类,并选取两种典型的方法加以讲述。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电子商务的一些安全技术和SET协议。

二、数据加密

设计一种密度强的密码算法有两种方法,一是研究用于密码分析的所有可能性解法,然后设计一套规则以挫败这些解法中的任何一种算法,于是便能构造一种能够抗拒这些解法的算法,二是构造这样的一些算法,使得要破解它就必须解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被认为是不可解的。本文将要介绍的DES算法属于第一种,而RSA则属于第二种。

加密技术按照密钥的公开与否可以分为两种体系,第一是对称密钥体系,这里加密密钥匙和解密密钥是相同的。为了安全性,密钥要定期的改变。对称算法速度快,所以在处理大量数据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其关键是保证密钥的安全。典型的算法有DES及其各种变形(如Triple DES),IDEA,RC4、RC5以及古典密码(如代换密码和转轮密码)等。在众多的对称密码中影响最大的是DES密码。第二是公开密钥体系,分别存在一个公钥和私钥,公钥公开,私钥保密。公钥和私钥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用公钥加密的数据只有用私钥才能解开,其效率低于对称密钥体系,典型的算法有RSA、背包密码,Elliptic Curve、ElGamal算法等等。最有影响的公钥加密算法是RSA,足够位数的RSA能够抵抗到目前为止已知的所有密码攻击。下面选取两体系中各最具有代表性最有影响的算法DES和RSA进行讨论。

1.RSA算法

RSA算取自于它的创始人的名字:Rivest,Shamir,Adelman,该算法于1978年最早提出,至今仍没有发现严重的安全漏洞。RSA基于数学难题,即具有大素数因子的合数分解,以最新的计算方法也还是计算上不可行的。数论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是难解的。

RSA使用两个密钥,一个是公钥(public key,以下用PK表示),一个是私钥(private key,以下用SK表示) 加密时把明文分成块,块的大小可变,但不超过密钥的长度。RSA把明文块转化为与密钥长度相同的密文。其算法如下:

首先选择两个秘密的相异质数p,q,计算n=pq,取r是与(p-1)(q-1)互质的数,这里r便是SK。接着找一数m,使得rm==1mod(p-1)(q-1),根据欧几里得算法(a=bn+c,则a与b的gcd就等于b与c的gcd),这样的m一定可以找到。这里m和n便是公钥PK。在编码时,假设资料为A,将其分成等长数据N块, 每块为a

对于p,q的选择,一般来说是足够大的素数, 对于大,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因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破解能力正在逐步增强(根据摩尔定理计算能力18个月就翻一番)。一般来说,安全等级高的,则密钥选取大的,安全等级低些,则选取相对小些的'数。RSA的安全性依赖于大数分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等同于大数分解一直未得到理论上的证明,并没有证明要破解RSA就一定得进行大数分解。

2.DES

DES采用传统的换位和置换的方法进行加密,在56比特密钥的控制下,将64比特明文块变换为64比特密文块,加密过程包括16轮的加密迭代,每轮都采用一种乘积密码方式(代替和移位)。首先是处理原密钥,产生16个48位子密钥K(i),i=1,2…16,接着处理64位数据块,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其中置换和g 函数的选择都按特定的规则进行,g函数操作是先将R(I)扩充成48位后与K(I+1)异或运算,接着将所得的48位数分成8个6位数,记为B[I],I=1,2…8,选取8个S密箱,将B[I]的第一位和第六位串联成一个数记位m,取出B[I]的第二至五位串联成一个四位数记位n,用S密箱中的第n行第m列的数替换B[I],替换完全部的B[I]后,将B[1]至B[8]串联成一个32位数,再经过换位,至此g函数操作全部结束。将所得结果与L[I]异或后,得到R[I+1]。进行下一轮的加密,直到用完K(16),再经过逆初始置换,全部加密过程结束。而脱密时只需要将密钥顺序倒过来,即第一轮用K(16),第二轮用K(15),以次类推。

于是DES加密算法又可以简单地用下式表示:

Ek(m) = N(IP)*T16*T15……T1*IP(m)

其中IP为初始置换,N( X)是X的逆,Ti,i = 1,2,…16是一系列的变换。Ek(m)表示明文m在密钥k的作用下产生的密文

解密算法: N(Ek) = N(IP)*T1*T2……T16*IP[Ek(m)]

在应用时一般是将DES和RSA综合起来使用。DES加密效率高,但是要解决密钥的存储问题,因为只要传输就难以保证密钥不被泄露。这时可以采用如下策略:假如A要向B发送密文(DES)和密钥SK,可以用B公布的公开密钥对Sk进行RSA加密,将其结果和密文一起发送给B,B接受数据首先用自己的私钥对SK进行解密,得到A的密钥SK。再用SK解密密文。这样就解决了密钥的传输问题。因为没有人知道B的私钥,也就没有办法获得SK。

三、安全电子交易

电子商务的关键是要保证商业活动的安全性,象传统方法一样安全可靠。而数据加密技术则构成了电子商务安全的基础,可以说,没有数据加密技术,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安全。电子商务主要有下面一些安全控制要求:第一,确定贸易伙伴身份的真实性;第二,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如怎样保证用户的信用卡号不被窃取,如何保证货源定单等信息不被竞争对手获悉;第三,保证电子定单等信息的真实性(未被冒充)以及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第四,保证电子定单等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交易的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出尔反尔;第五,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能得到合理的仲裁和解决。

由VISA和MASTCARD所开发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协议便能满足以上的要求,它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卡支付安全协议,获得了诸如microsoft,IBM等许多大公司的支持。

1.SET协议中交易的参与方

SET支付系统的参与放主要方有:

持卡人,即消费者,他们通过web浏览器或客户端软件购物; 商家,提供在线商店或商品光盘给消费者; 发卡人,它是一金融机构,为持卡人开帐户,并且发放支付卡; 受款银行,它为商家建立帐户,并且处理支付卡的认证和支付事宜 支付网关,是由受款银行或指定的第三方操纵的设备,它处理商家的支付信息,同时也包括来自消费者的支付指令

SET支付系统还涉及到认证机构(CA),但是它不参与SET的支付流程,它给各参与方颁发证书,各参与方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的证书,来确定对方是否准确而不是冒充的。要建立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必须有一个健全可信的CA。

2.SET所采用的安全措施

SET采用的安全措施,几乎全部以数据加密技术为基础,可以说没有加密技术,就没有安全电子交易。SET协议把对称密钥体制和公开密钥体制完美的结合了起来,充分利用了DES效率高速度快,RSA安全性高,密钥管理简便的优点。下面以数据加密技术为基础,讨论SET所采用的安全措施。

1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采用RSA算法,数据发送方采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数据,接受方用发送方的公钥解密,由于私钥和公钥之间的严格对应性,使用其中一个只能用另一个来解,保证了发送方不能抵赖发送过数据,完全模拟了现在生活中的签名。

2数字信封

发送方将消息用DES加密,并将DES对称密钥用接受方的公钥加密,称为消息的“数字信封”,将数字信封与DES加密后的消息一起发给接受方。接受者收到消息后,先用其密钥打开数字信封,得到发送方的DES对称密钥,再用此对称密钥去解开数据。只有用接受方的RSA密钥才能够打开此数字信封,确保了接受者的身份。

3双重签名

数字签名在SET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应用就是双重签名。在交易中持卡人发往银行的支付指令是通过商家转发的,为了避免在交易的过程中商家窃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以及避免银行跟踪持卡人的行为,侵犯消费者隐私,但同时又不能影响商家和银行对持卡人所发信息的合理的验证,只有当商家同意持卡人的购买请求后,才会让银行给商家负费,SET协议采用双重签名来解决这一问题。

假设持卡人C(customer)从商家M(mechant)购买商品,他不希望商家看到他的信用卡信息,也不希望银行B(bank)看到他有关商品的信息,于是他采用双重签名,流程如图并说明如下:

首先C产生发往M的订购信息OI和发往B的支付指令PI,并分别产生OI,PI的摘要H(OI),H(PI)。其中摘要由一个单向HASH函数作用于消息产生,它是一个唯一对应此消息的值,其它任何消息用HASH函数作用都不能产生此值,因此用消息摘要可以检查消息在中途是否被篡改。连接H(OI)和H(PI)得到OP,再生成OP的摘要H(OP),用C的RSA私钥签名H(OP),得sign[H(OP)],称为双重签名。C将消息{OI,H(PI),sign[H(OP)]}发给M,将{PI,H(OI),sign[H(OP)]}发给B。在验证双重签名时,接受者分别创建消息摘要,M生成H(OI),B生成H(PI),再分别将H(OI)/H(PI)与另一接受到的摘要H(PI)/H(OI)连接,生成OP及其摘要H(OP)’,接受者M/B用C的RSA公钥解开sign[H(OP)],得到H(OP),比较H(OP)’与H(OP)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表示数据完整且未被篡改,如果不同,则丢弃数据。

3.SET交易流程

持卡人向商家发初始请求,商家产生初始应答。持卡人浏览商家的商品,这可以通过使用网上商店或者商家提供的CD-ROM来实现。选好商品后要求在线支付,激发支付软件,向商家发送初始请求。初始请求指定了交易环境,包括持卡人所使用的语言,交易ID,使用的是何种交易卡等。商家接受初始请求,产生初始应答,对初始应答生成消息摘要,对此消息摘要进行数字签名,将商家证书,网关证书,初始应答, 消息摘要的数字签名等,发送给持卡人。由于初始应答未被加密,所以它不应包含机密信息。持卡人接受并检查商家的初始应答,如无误,发出购物请求。持卡人接受初始应答,检查商家证书和网关证书。接着用商家公钥解开消息摘要的数字签名,用HASH算法产生初始应答的摘要,将两者比较,如果相同则表示数据在途中未被篡改,否则丢弃。

持卡人发出购物请求,它包含了真正的交易行为。购物请求是协议中最复杂的信息,它包括两个部分:发网商家的定单指令OI和通过商家转发往网关的支付指令PI,通过双重签名将PI和OI结合起来(双重签名见上文说明),生成 sign[H(OP)]。持卡人生成对称密钥,对支付指令PI加密,再用网关的公钥对此对称密钥和持卡人帐号加密,形成数字信封。最后将持卡人证书,OI,PI密文,数字信封,sign[H(OP)],PI和OI各自的消息摘要等发给商家,其中有消息是通过商家转发给支付网关的。

商家接受并检查持卡人的购物请求,如无误,发出支付请求。

商家接受持卡人的购物请求,认证持卡人的证书。接着验证双重签名,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如数据完整,则处理定单信息,产生支付请求。

将支付请求用HASH算法生成摘要,并签名,网关收到后用商家公钥解密,并确认支付请求是此商家所发在且在途中未被篡改。生成对称密钥对支付请求加密,并用网关公钥加密形成数字信封。最后将商家证书,支付请求密文,商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和持卡人通过商家转发的:sign[H(OP)],OI摘要,PI密文,持卡人数字信封,持卡人证书等发往支付网关。

支付网关接受并检查支付请求,如无误,发扣款请求。支付网关分别检查确认商家发来的数据和持卡人发来的数据。网关首先认证商家证书,然后用私钥打开商家数字信封,获取商家对称密钥, 解开支付请求密文。用HASH算法作用于支付请求,形成摘要,与商家发来的支付请求摘要(解开数字签名所得)相比较,如果相同则表示数据完整,否则丢弃数据。网关检查持卡人证书,然后用私钥打开持卡人数字信封,得到他的帐号和对称密钥。用此对称密钥解开PI密文,得到PI,接着验证双重签名,生成PI的摘要,与OI摘要相连接,再次生成摘要,其结果与H(OP)(解双重签名所得)相比较,如果相同则数据完整,如果不同则丢弃。网关将信息发送往银行。银行向网关发送扣款应答,网关向商家发送支付应答。在支付网关和银行之间是通过金融专用网向连,其间的业务,SET并不作规定。网关在接受银行的扣款应答后,生成支付应答,同样产生摘要,对其进行数字签名,生成对称密钥,对支付应答加密,并且将对称密钥装入数字信封。将网关证书,数字签名,数字信封,支付应答密文一起发往商家。商家接受并检查网关的支付应答,如无误,向持卡人发送购物应答。

商家认证网关的证书,用私钥打开数字信封,得到网关对称密钥,用此密钥解开支付应答,产生摘要。用网关公钥解开其数字签名,得到支付原始支付应答摘要,并与新产生的摘要比较,如果相同,则数据完整,如果不同则丢弃。

商家产生购物应答,对购物应答生成摘要,并签名,将商家证书,购物应答,数字签名一起发往持卡人。如果交易成功,则发货。

持卡人接受购物应答,验证商家证书。对购去应答产生摘要,用商家公钥解开数字签名,得到原始摘要,将之与新产生的摘要比较,相同则表示数据完整,不同则丢弃。至此,交易流程结束。

以上简要地讨论了SET协议的主要的交易流程及其中的数据流向的问题。若要深刻的了解出错处理以及各种消息的格式,可以参照参考数目[3]。

四.结束语

本文了讨论了数据加密技术,介绍了当今使用最为广泛的DES和RSA算法。DES效率高,但是密钥保存难,RSA安全性高,但是效率低,在实际应用中经常把两者结合起来使用。保证安全性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SET协议充分地予以考虑,并在交易流程中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它使用的主要技术有,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双重签名等,而这些无不以数据加密技术为基础。

参考资料 :

卢起骏等译,计算机网络保密系统设计与实现指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重庆分社,1987 SET 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 :Business Description, May,31,1997 SET 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 :Programmer’s Guide, May,31,1997 金海连等,网上交易流程,市场与电脑,3月

篇9:二手房交易电子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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