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蝎美女蛇院刘亦菲”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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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二)目标考核综合分达90 分及以上单位,项目对工区长、职能部门责任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 元。
22、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篇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国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奖惩制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密的考核为依据。在奖励上要针对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小,而采用不同的形式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罚。
第二节奖励
第一条、奖励范围: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a) 对技术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进,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时;
b) 预防灾害或救灾有功时;
c) 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d) 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e) 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f) 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异者;
g) 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h) 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i) 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j) 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k)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l)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m)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n) 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o)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p) 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第二条、奖励项目: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a) 年度专业成就奖:以公司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奖项设为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创新奖、优秀团队奖等等;
b)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每年组织评选相应奖项;
c) 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a) 通报表扬:由公司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通报范围视具体奖励行为而定;
b) 即时奖金;
c) 奖励性假期:除员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d) 奖励性旅游;
e) 参加外部培训;
f) 出国考察。
第四条、获奖程序:
员工受奖应由部门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提供意见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人力资源部发布奖励通知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档案。
公司内统一设立的奖励,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同意推荐,经总经理核实,在公司内公布奖项。
第三节惩罚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各种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程度等进行惩罚。
第一条、惩罚种类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奖金。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和辞退。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公司将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处罚细则
1、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1) 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不着工装,不戴工牌者。
篇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失职行为,维护正常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3、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置得当。
二、公司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应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对发生事故的处理
1、1轻伤事故。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后,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罚款1000元,对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副总罚款500元。
1、2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由集团安全法规部负责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车间负责人罚款2000元,班组长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1、3工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车间、队负责人罚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组长罚款1000元。罚款交集团总部,情况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重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安全保卫部依法追究责任。
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 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岗位主管人员及设备技术人员的责任,罚款1000元-10000元,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设备副总或工程师的责任。罚款1万元-2万元,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1000元-100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5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追究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领导班子(经营层)处罚5万元-10万元,主管设备的副总和工程师罚款5000元,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
1、5火灾及被盗事故。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的被盗和火灾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
2、1生产和辅助车间当月安全生产无人身事故和责任设备事故,可获安全奖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获奖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责任设备事故及工亡、重伤事故,分管经理和安全委员会成员年终可获得1000元奖金。
篇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奖惩制度。
1、职工入场必须经三级教育,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违者管理人员罚款 100 元工人罚 款 50 元。
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穿戴不全,视情节 处以罚款 50-100 元。
5、机械设备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处以 50-100 元罚款。
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 50—100 元。
7、文明安全施工,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违者追究班组长责任,处以 50—100 元罚款。
8、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赌博、酒后闹事,违者视情节给予 500—1000 元罚款。
9、现场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动用,违者予以 100 元罚款。
10、现场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罚款。
11、工人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12、非电工严禁动用电气设备,私自拉塔吊等电气设备电源者罚款 200 元。
13、每月 5 日、20 日的联检中,安全生产达标,给予 200-500 元奖励。
篇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盛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省交通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分别与机关有关处(室)、区(市)县交通局、市级以上交通企事业单位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
第三条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安全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目标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安全考核指标和否决指标以市交通局每年与局属各处(室)、区(市)县交通局以及各企业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和市交通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第五条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经逐项考核累计积分达80分以上的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单位,由市交通局择优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累计积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对其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六条区(市)县交通局或市级安全目标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否决指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七条凡年度目标考核分未达到80分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市交通局将给予安全告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责任人作述职检讨、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2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盛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3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盛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6: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2、饭店每年年底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比和奖励,奖励内容如下:
(1)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设施保管完好,安全培训工作突出;
(2)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
(3)及时消除事故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
(4)在事故中,有其他立功表现;
3、违反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1)安全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2)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致使饭店发生安全事故;
(3)违反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安全事故;
(4)擅自动用、损坏安全设施,安全器材的;
(5)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的;
(6)交通肇事、火灾、游泳淹溺、食物中毒发生1人以上的;
(7)超过管道局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
(8)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9)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以上事故,由酒店纪检和行政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有关规定逐层追究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取消晋升、评先资格,扣除风险抵押金及全部奖金,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梅县富力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考核依据
3.1项目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每名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管理员多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项目副经理负责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项目经理审批。
3.6各主管负责本各自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主管推荐,公司安全主任审议,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片区、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财务科从被罚主管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安全员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主管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片区班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或停职检查。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对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主管片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班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项目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8: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乡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政府分管负责人
1、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管理。
2、年终按全年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得分名列前茅的由乡政府实施表彰和奖励。
二、各村委会
1、年终政府委托乡安监办对各村、居委会按照《爱民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50分以下的(含5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集体评奖资格;对村委会负责人,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的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乡内通报。
2、对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村委会给予奖励。
三、各企事业单位
1、凡发生一起(含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对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年终乡政府委托乡安委会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爱民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85分以下的(含85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同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乡内通报。
3、对全乡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负责人予以表彰。
篇9:加油站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加油站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我站的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嘉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员工和处罚违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根据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我站的安全奖惩制度:
一、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站领导或上报主管公司给予奖励:
1、积极参加公司和加油站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考试成绩优秀及消防实战演练成绩优秀。
2、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发现“三违”行为,及时制止。
4、遇有突发和不可抗拒事故发生,处理得当,避免或减少油站财产损失。
二、处罚分为责令改进、警告、严重警告和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立即改正:
1、工作时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2、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上岗。
3、直接往塑料容器内加油。
4、违反其安全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的处分:
1、在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培训中考试不合格。
2、加油时造成跑、冒油,但未造成损失。
3、被责令改进后拒不执行,改正后再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三月内再犯。
2、卸油时溢罐。
3、有“三违”行为,不接受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的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三月内表现仍达不到要求。
2、在禁烟区内吸烟。
3、严重违反加油站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给加油站造成严重损失。
三、处罚的行使权限:
1、班长有行使“责令改进”的权限。
2、站长有行使“责令改进、警告”的权限
3、加油站上及主机关有行使“责令改进、警告、严重警告、辞退”的权限。
篇10:安全生产奖惩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xx,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稳步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平稳态势,圆满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荣获20xx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优秀等次。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件,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浚县政府、淇县政府、淇滨区政府、山城区政府、鹤山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各奖励10万元,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各奖励5万元,对安全河南创建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列支,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力争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持续创新,提升安监水平,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我市加快生态活力幸福之城建设进程,迈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步伐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xxxxxx
日期:
篇11:安全生产奖惩通知
龙圩管理区财税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xx年度全市绩效评估等21项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及《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xx年度市级考核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区(单位)20xx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相应列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2299901其他支出”,支出经济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接此通知后,请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如数划拨到相应单位,严禁挤占和挪用。
xxxxxx
日期:
篇12: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既体现激励和引导,也代表着事故追责的红线和高压线。本次修订主要调整和强化了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修订版
一、明确惩处范围,体现事故必究
一是界定“追什么责”。《规定》明确予以追责的安全事故分为三类: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确定的电力安全事故,包括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01号令)确定的铁路交通事故。事故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鉴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规定》明确集团公司对这两类事故的惩处将另行提出要求。
二是界定“追多大的责”。本次修订拓宽了事故惩处范围,由“负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事故”调整为“负有责任的事故”,即无论是本企业事故还是承包商事故,无论是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还是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只要对事故负有责任,一律进行追责,实现事故惩处的“全覆盖”。
三是界定“追谁的责”。《规定》明确三级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二级单位对事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有关管理人员追究领导责任。
二、加大处罚力度,强调重典治安
一是加大行政处分力度。根据国家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规定》对事故行政惩处部分进行了较大调整,核心就是“严惩”。将重大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等同处理,一票否决,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发生较大事故,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般事故,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上一版制度的“诫勉谈话至记过”提高到“警告至记大过”。《规定》明确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规定》将“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底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事故予以从重惩处:
1.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其它较大事故,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2.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
3.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其它一般事故,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今后,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集团公司党组、集团公司将对二级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二级单位向集团公司党组、集团公司做出深刻检查。
二是强化经济惩处。《规定》增加了经济惩处内容,核心就是“重罚”。对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标准,视事故严重程度扣减事故责任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为80%。对二级单位,视事故严重程度扣减年度综合绩效得分,最高一票否决,不得分;同时按照事故三级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二级单位当年工资总额,最高为5%。
三是设置禁业条款。《规定》明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终结从业资格,不得再担任集团公司同行业企业的行政正职、副职。发生较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5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同行业企业的行政正职、副职。
四是对性质严重的事故加重处罚。《规定》明确了10类性质严重必须从重处理的情形: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2.故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规程;
3.对集团公司三令五申的要求仍不执行,三令五申是指集团公司在正式会议、文件中提出2次以上明确要求的;
4.对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已经发生的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导致出现同类事故;
5.发生锅炉炉膛爆炸、汽轮机(燃气轮机)轴系断裂、汽轮机大轴弯曲、汽轮机(燃气轮机)断油烧瓦等典型电力事故;
6.发生矿山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和透水事故;
7.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事故;
8.发生水电厂(水库)大坝垮坝、尾矿库(赤泥库)及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垮坝;
9.发生熔融金属爆炸事故;
10.集团公司认定为“性质严重”的其他情形。
五是连续发生事故加重处罚。三级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按较大事故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惩处。二级单位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事故或2次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较大事故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惩处;二级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进行惩处。
六是隐瞒事故加重处罚。存在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对三级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同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惩处。存在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或事故发生后阻碍调查、擅离职守,对三级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上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惩处,同时,二、三级单位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不得分。
七是强化连带责任考核。《规定》强调团队安全意识,即每一名员工不只对自身安全负责,还要关注他人安全。发生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工作组、班组和部门的全体人员都要给予相应惩处。
八是将隐患当成事故来处理。《规定》将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未落实列入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惩处范围。隐患排查不到位是指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或现场存在未被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整改未落实是指隐患整改未做到目标、资金、人员、时限、措施“五落实”。明确发现上述情形,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如果存在的隐患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责令立即整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是指按照《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标准》,存在的隐患达到高风险等级,随时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性质严重的事故。对超过规定时限仍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三级单位,等同于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超过规定时限是指超过限期整改明确的时间节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是指隐患整未彻底消除或风险未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三)突出奖励作用,做到奖惩分明
《规定》强调在开展惩处的同时,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使各个层面既有事故追责的压力,又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明确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同时“设立安全特别奖励,对当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二、三级单位领导班子,在其领导人员年度薪酬之外给予特殊奖励”。
篇13:奖惩管理制度
1p目的:
建立奖励、惩罚方法
2p范围:
全体员工
3p责任者:
安全部
4p程序:
4.1奖励
4.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4.1.1.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1.1.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1.1.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2奖励程序
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4.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4.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4.3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4.3.1事故责任者。
4.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3.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4惩罚类型
4.4.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4.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4.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处罚程序
4.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5.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篇1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1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合于省公司本部及省公司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电力培训机构)和单位。
依据本办法对省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农电以及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在省公司内部实行统一考核和奖惩。省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所属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事非电力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执行,与主业有资产和(或)管理关系、从事涉电生产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电系统的奖惩细则详见附则。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3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者、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4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切实避免安全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6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受到下岗处罚、行政处分、安全黄牌警告处罚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履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的`员工取消其当年度或考核期内评先、评模等资格,且不得在当年度或考核期内予以提拔、晋升。
对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发供电企业连续两年安全生产业绩综合排名(按省公司年度同业对标排序)位居最后两名的单位,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还要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奖项(含单位、集体、个人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7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责任联动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一节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8条 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9条 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一般为三千万元,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应根据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至少每三年应调整一次。
第10条 省公司对单位、集体、个人因事故、安全生产排序、不在状态者等安全考核中给予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下均同),以及省公司对基层单位查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对全资公司安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全资公司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部,并进入省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如收不抵支,则另行申请奖金予以补充,公司在年底统一作纳税调整解决。
本条所涉及的全资公司是特指:省公司直属或直接管理的,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全资公司。
第11条 安全监察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并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初步使用计划,报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 奖惩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共1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