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承诺书

时间:2022-12-05 06:43:55 作者:秃秃秃秃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秃秃秃秃”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准入承诺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准入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设备准入管理制度

永仁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场所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公益金支持项目。作为青少年校外活动工作者,都有爱护场所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发扬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

1、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3、保管、使用好各自保管的器材、设备,不损坏,不遗失,不作私用。

4、严禁将设备、器材带出单位或借给他人用,若因工作需要时,要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5、器材,设备若有损坏、遗失,将追究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6、所管理的器材、设备若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并积极检修。

以上制度,请各位教职工务必遵照执行!

永仁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20XX年10月20日

篇2:护士准入制度

护士准入制度

1) 符合专科护士任职资格。

2) 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30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医学院校的`相关专科护士硕士学位课程班300学时的专业培训,并在相应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基地实习3个月,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3) 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开展准入管理工作。确定评价标准,进行基础理论、专科理论、论文答辩、专科专业技术和专科护士能力考核,经该机构或组织审核准入后,方可从事专科护士工作,并享受专科护士的有关待遇。

4) 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危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5) 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循证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题,有指导专业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6) 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

7)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学科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8) 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

9) 遵照执行省级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篇3:学校教职工准入制度

学校教职工准入制度

具体工作程序:

1.凡是申请来校任教的教师均要按照学校教学处所指定的'教学内容进行试讲。

2.教师试讲时,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同学科的教师在工作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均要前往听课。

3. 结合试讲情况,由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该教师是否调入。并于15天之内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给对方以明确答复。

4.通过试讲教师要到指定医院(xx区第x医院)进行体检,待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5.调入教师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

6.调入教师在校工作一年期满后,如双方均有意可续签合同。

7.对不适应学校工作或达不到学校教学要求,合同到期自动中止,不再续签。

8.非教学人员采取内部调剂,原则上不再调入。特殊情况另议。

附:中学教师准入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所任教学科相一致)

2.年龄男在45岁以下,女在40岁以下。特殊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要具备初中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

附:小学教师准入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与所任教学科相一致)

2.年龄男在45岁以下,女在40岁以下。特殊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要具备小学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

篇4: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特支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三)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在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在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社保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挂在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和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 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落户工作,负责指标计划、分值标准及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 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落户办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记录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的年度具体落户指标额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

(一)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赋分、具体分值和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二)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

第十条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八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情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其他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申请人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两项加分指标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结合各区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各区额度,按照积分排名确定各区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取得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无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无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随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需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积分落户办理过程中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南京地区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户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户籍直接迁入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直接入户的,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篇5: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1、户籍准入办法哪些地方适用?

《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含吴江区)、工作年限、投资纳税、购房面积等,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

2、户口准迁要符合啥基本条件?

按《办法》规定:

1)凡申请迁入苏州市区人员,必须具备在迁入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2)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法稳定住所具体是指什么?

申请人在苏州市区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以及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不包括以下类型住房: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成套商品住房是指成套住宅房。其中,人均住房面积要求,将按苏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指标数为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涉及年限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连续年限。

4、通过其他部门落户怎么办手续?

《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凡涉及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物部门、侨务部门,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办结的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其中,申请人应符合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生育时符合国家(省)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5、落户苏州一般多长时间能办好?

除个别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外,其余落户事项,均由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办理项目,公安机关在接受申请或接到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证明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办法》通知精神执行,不得违规办理户口,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6、落户苏州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以下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时,应根据申请准入类型,向公安机关提供每一类中的.一项。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3)参保证明:

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个人参保证明;

4)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5)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计算机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3)居民户口簿;

6)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本人提供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

7)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成员关系证明、亲子鉴定书;

8)纳税证明:

纳税贫证、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9)计划生育证明:

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电子婚育证明、苏州市卫计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苏州市卫计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

篇6: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二、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管理制度。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五、医院由医务处牵头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六、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管理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处审核和集体评估。

篇7:浅论家电维修职业准入

浅论家电维修职业准入

王杭贵

摘 要:国家商务部出台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笔者作为职教人,深感对创业、就业方面的管理要有规可循,有法可依。针对政府投资的培训机构招不到培训者,而大量未经任何职业培训的劳动者随便就能上岗的现象,落实持证上岗,执行此项行业管理办法,推动我国职业规范管理与国际尽快接轨非常有必要。

篇8:浅论家电维修职业准入

国家对职业教育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从政策导向到财政支持力度都很大,目的是希望能全面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尤其是从业能力。但从职业培训方面看,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原因是当前可就业的渠道很多,且准入条件很低,劳动者认为花时间、花精力、花钱去培训不如直接打工挣钱来得实惠。企业低薪聘用职业素质能力低的劳动者,劳动成果自然也是低质量和低效益的。持证上岗制度缺乏有效监管,职业准入漏洞大,会带来种种不良影响。

国家商务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无资质者维修家电属违规。即不管是正规的家电维修服务企业,还是个体家电维修人员,如没有经过任何培训获得相应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家电维修都将是违规行为。这是对当前家电维修市场不规范,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投诉案不断而采取的强硬管理措施。剖析该行业从业人员现状,着实令人不安,据某市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协会披露:该市七百余家正规维修企业中,在1.8万从业人员中,有相应职业、技术资质的不足三成。在有资质的人员中,具有技师资质的只有600人,高级工也只有4700人。而在相当多的社会维修人员中,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质的人少之又少,导致整个行业服务水准难以让消费者满意。

看到国家商务部的这一管理举措,可以认为,从国家层面上已认识到家电维修服务业准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开始着手进行治理和规范化管理。如各行业能照此从根源上强化行业准入机制的建立,必将推动我国职业规范上一个新的台阶,与国际对接。

但是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时至今日,尚未得到完全执行,无证上岗现象非常普遍,凡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服务类投诉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是未接受过正规职业培训者。纵观当下劳务市场企业雇主招工,几乎很少把应聘者是否接受过职业培训作为聘用条件。就业者的素质不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必定受此影响。

众所周知“德国造”是全世界高品质的象征,其秘密武器就在于德国人一直重视职业教育,从业人员就业前都系统接受过专业化的岗前培训,因而每个从业人员都熟知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并熟练掌握专业技能,每个劳动者都把自己做的每项工作当作加工“艺术品”来精心制作(不论是机电技师、筑路工、泥瓦工、木工、清洁工还是商店老板),政府的严格职业准入保证了从业人员的应有职业素质。对比一下,我们国家鼓励个人创业,可以申请开店当老板,但还没有规定申请人必须是经过什么培训、取得什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领照开店,只要你是自然人,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经营门面就可以开店经营。去年底,笔者在德国考察一所商业职业学校时,向德方校长询问家长是否支持自己的孩子上职校时,该校长语气很坚决地说:“当然支持!”她给我们举例说,如有的家长是面包店老板,想让自己的孩子以后接班,他就得送孩子到职业学校参加面点制作培训,经过专业学习,再通过手工行会的技能考试,最终取得职业证书后才能在自己家的面包房工作。如果要想当老板,他还要到师傅学校再培训,合格后才能申请当店老板,否则违法。对比之后,就不难理解我们耳闻目睹的众多家电维修中的不讲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差、不守信誉、乱收费、以旧充新、以次充好、偷换零配件等现象的根源所在。从业人员的负面形象,自然不被消费者认可和尊重,也就得不到更高的服务报酬。

国家商务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定会带来新一轮岗位培训热潮,迫使不达标者通过自觉参加专业培训来完善自己,使行业管理步入良性循环,也以此带动各行各业行动起来,推动我国的职业培训真正落实到实处,改变当前培训机构找不到培训者,而社会上大多数劳动者又缺少应有的职业培训这一不正常现象。职业培训要成为劳动者通向就业岗位的必经桥梁。

我们必须树立这样一个理念:任何岗位都是有准入条件的,要就业必先接受职业培训,持证上岗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你将从事的工作负责。只有这样,“中国制造”才会因从业者的职业素质提升实现以质量取胜,劳动者才会因自己的从业能力提高使自己的生活有质的改变。

(作者单位:南京技师学院)

篇9:准入护士工作心得

手术病人的心理特点是紧张、焦虑、恐惧、烦躁、反应迟钝、失眠、抑郁等。手术对每一个病人来说是一种特殊的经历,病人进手术室大多有无可奈何心态。在手术麻醉过程中,无论何种麻醉方式都会发生意外。导致心跳骤停是麻醉中最严重的一种麻醉意外,也是抢救中最难的一种麻醉意外。作者将__年__月~__年x月对增强手术前的心理护理、术前病人的防视护理、配合麻醉意外的护理实行回顾性总结,并报告如下。

一、术前的心理护理

1、手术无论大小,患者在心理上都需要承受一定的压力。病人进手术室,往往有种“生命掌握在医护人手中”的心理,医护人员的言行举止会直接影响病人的情结。故手术室护士必须态度和蔼、仪表整洁、举止端庄。注意各方面的修养是做好心理护理的重要前提。

2、持续学习新的的医学理论技术,总结经验,充实自己,弘扬敬业奉献的精神,提升护士的自身素质,消除病人紧张恐惧等心理,使病人能在心理状态下配合手术。

二、术前防视护理

1、了解病人。术前到病房防视病人,用自己的言行与病人沟通,让病人表达自己的担忧,提出各种问题,并用科学诚信的态度耐心的解答,使他们消除顾虑,对手术充满信心。

2、绝大部分患者急于了解麻醉和手术方法,我们就术前到病房防视病人,向病人介绍术和麻醉方法,示范手术时的体位,使其术前在病房床上预先实行训练,进入手术室后能立主动配合,提升麻醉成功率,保证手术的顺利实行。

三、术中麻醉意外的配合护理

1、常备器械和药物的准备,如麻醉机、气管插管用物、心电监测仪、吸引器等。抢救用药如肾上腺素、利多卡因、阿托品、多巴胺、间羟胺、碳酸氢钠等。

2、麻醉期间严密观察病情,可早期发现,尽快实行抢救。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口腔内有异物,协助麻醉医师吸引清除,如果发现气道堵塞,准备气管切开包,必要时作气管切开。在麻醉医师准备气管插管时,护士应先口对口人工呼吸,避免病人的通气中断。建立可行的静脉通道,为抢救时用药争取时间。

3、如心跳骤停发生在手术前的麻醉中,护士应先行胸外心脏按压,同时加快输液速度,按医嘱准确无误地应用抢救药物。既往复苏病人用药时多用心内直接注射,现主张静脉注射及气管给药,起效时间及药物效果与心内注射相同,避免心内注射对心肌损伤的不利因素,及早实行心肌监测,并向医生准确提供各种数据。

篇10:准入护士工作心得

20__年__月至__月,在护士长和科室各位老师的大力支持下,我在医院工作也有一段时间了。时至今天,一个月理论、两个月临床实习均已结束。通过这次培训,现如今满载而归。在此,感谢__省人民医院给我们提供优越的工作环境及各位护理专家们给我们的辛勤教导。

还记得省医院老师给我们带来先进的血透室管理及严谨的血透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课堂上毫不保留,讲课生动具体,使我们很轻松地掌握了血液滤过、免疫吸附等技术操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还有各位临床带教老师将她们多年来的临床经验一一传授给我们,使我们对血液净化中心的管理及质量持续改进有了更全面认识,对血透实践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及更好的解决方法。三个月的学习在不知不觉中就过去了。通过这三个月的知识灌输,使我对血液净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觉自己责任重大。在此向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这次学习,有以下几方面让我感触颇深,现与各位老师分享如下。

首先,是先进的科研理念。带入许多国内有关血液净化方面的先进科研项目,让我们大开眼界,而其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对品管圈的开展。虽然护士长很早提出品管圈这个概念,但由于我自己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所以对品管圈的认知仅限于皮毛,甚至连这点皮毛也是几乎全错。通过学习才深刻认识到品管圈在工作中应用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这让我对自己的自觉学习能力产生了反省。

然后是省医院的病人依从性。这绝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通过了医护人员不断的宣教及讲解,渗透到每一个病员心里的。并且在每一位病员的病例后面附着个体化的健康教育表格,每次透析都有针对性的进行健康教育。由此,对我们健康教育计划的执行力度产生了反省。

最后,作为绵阳市中心医院血透中心的一员,我也是非常骄傲和自豪的。我们不但有完善的卷宗,还建立了非常标准的操作规程;不但有先进的水处理系统,还有颇具规模的血液净化设备。我们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且在逐渐增强执行力度,我们还能开展很多先进的血液净化方式。当然,我们还有和谐的工作氛围。这一切都使得我为我能成为我们血透中心团队一员而无比自豪和骄傲,并且坚定了将这份骄傲和自豪予以巩固的决心。

篇11:准入护士工作心得

护士加强责任意识是做好本质工作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有责任意识还不够,应该在责任意识的基础上,并紧紧围绕责任意识创造性地拓展工作。这个“拓展”就是由护士单方面努力,一厢情愿的工作,变成护士与病人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而护士与病人之间的密切协作的主动权、选择权在于护士这方。护士工作如何才能适应、迎合并受到病人的支持,确立平等意识是其关键,即护士对待病人采用平等的观念,不仅对待所有病人一碗水端平,而且时时处处与病人平等相处,护士不能有居高临下之感。在病房里护士是相对固定的,病人是流动的,选择住院的权力在病人手里,若把护士比作主人,那么病人就可比作客人。

护士与病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主便客勤”。主人怎样接待客人,方便客人呢首先要尊重病人,重视对方的存在,象招待客人一样热情地招待每一位病人,力争使病人感觉到主人待客热情、随和,服务周到。做到这些,主要体现在护士的服务态度上,护士应该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护士的工作对象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平等意识也应包含对生命的尊重。病人在生理上与健康人有区别,但在人格上与健康人是一样的、平等的。如果护士在思想上确立了这种意识,那么在对待病人的态度上就不会有居高临下的表现,代之的是说话和蔼可亲,做事轻巧灵敏。但有时也会有这样情形的发生,当护士好声好气地对病人说话,回报的却是恶言恶语或是不理不睬,从现象上来讲就是用平等没有换来平等,这是什么原因呢很显然这是因为病人的心理状态发生了改变。当人受到疾病侵扰时,机体的正常组织细胞受到损伤,影响人的正常活动,打乱了多年的生活规律,从而产生烦躁情绪,这时病人也许正沉浸在痛苦和烦恼之中,所以也就不会对护士的好声好语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回报。如果我们能够想到,当我们护士自己遇到不愉快的事时,也会有这种表现,也许比他表现还差呢,那么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他们了。这就要求护士有了平等意识,还要有同情心和宽容心。现在病人到新闻媒介投诉我们护士的主要理由是态度问题,占85%以上。

从中说明病人对护士的态度是非常在乎的,也说明护士的态度对病人病情的发展和转归起着重要的影响。

篇12:《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9月1日起实施。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篇13:供应商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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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供方的管理,确保供方提供满足公司要求的产品。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产品的销售或最终产品有影响的配料供方的评价、重新评价与管理。

3.职责

3.1采购中心负责供方评价的组织工作。

3.2生产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参与供方的评价。

4.工作程序

4.1建立合格供方评价小组。

4.1.1采购中心牵头建立合格供方评价小组。

4.1.2对供应商生产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各推荐一名评价小组成员。

4.1.3填写供方评价小组名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2供方的准入

4.2.1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作为首选供方,没有经过体系认证的'要求逐步经过认证或通过第二方审核。

4.2.2授权准入:对一次性购买或批量很小的、临时性、试验性产品,在使用前对产品进行检验,作出评定后,经批准可作为供方进货。

4.2.3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能承担起一手托两家(生产厂家、使用厂家)的中间商,根据其供货质量、供货能力及信誉等方面对其进行评。

4.2.4准入:由采购中心评估市场需求种类选择供应商。

4.3新供方的评价

4.3.1评价新供应商的资质水平。包括:国家质量认证证书、资质证明、企业简介、产品介绍等资料对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运输能力、信誉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4.3.2供应商在供货期间更名,需重新填写供方评审表,注明更名的新名称,对其按新供方重新评价。

4.4对合格供方的重新评价与管理

4.4.1评价内容

4.4.1.1对供方交付时限、供货能力进行评价。

4.4.1.2对供方提供的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4.4.1.3对供应商资金实力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评价成员对以上方面评价。

4.4.2供方的评定等级

根据供方的经营业绩,竞争力及供需双方的依赖程度,将供方分为:A级供方、B级供方、C级供方。

A级供方:能够长期稳定的供应,对需求方的供应具有全局性或局部战略需求的影响,生产资源优势明显。

B级供方:能够在产品之外提供潜在或增值服务,在质量、数量、交付、价格、服务保证方面能够达到基本满足。

C级供方: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当前运作要求,在质量方面偶尔会出现小的质量波动或不稳定的情况。

4.4.3管理控制

4.4.3.1等级确定:采购中心对合格供方的供货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实行A.B.C三级分类管理,根据供货质量合格率确定等级:供货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为A级供方;达到85%以上(即全年供货出现轻微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后可达到标准要求或许可使用)确定为B级供方;供货质量在85%以下(即全年供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或不能投入使用的),确定为C级供方。

4.4.3.2动态管理

a).对各级合格供方,在分类评价中,根据到货质量合格率确定级别。如果已确定级别的,在下一年全年没有供货的则可免除评价,对级别有变化的升、降级的合格供方,要说明升、降级的原因,降级的还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关的质量整改措施,以提高产品质量。

b).如果供方在供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由采购中心组织各评价小组成员针对供方出现的质量情况随时进行评价,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4.5 评价工作分工

4.5.1采购中心负责对供方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能力资料的收集,对供方交货时限、供货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

4.5.2技术研发中心提供采购标准,提供新矿点考察资料,并对供方样品化验结果及入库原料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4.5.3采购中心组织评价小组成员根据上述情况对供方逐一综合评价后,填写评价小组意见,建立合格供方名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6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建立其供货质量记录,对不合格批次,要求按照PDCA循环法,进行整改落实。

5.供方退出

根据供方ABC三级管理.凡出现以下情况考虑退出:

5.1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供方的,采购中心要积极寻找质量更好的供方逐一替代。对确因资源紧张不得不使用的C级供方,要通过进行第二方审核限期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改进质量。

5.2凡供货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措施屡次得不到实施,且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不能满足公司技术要求的。

5.3凡发生欺诈、违约、背信等不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且行为得不到纠正的。

篇14: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

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

一、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的特殊性与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E-Commerce)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本文讨论的“电子商务主体”,乃就狭义概念而言。因为,立法规制和行政监管的重心与其说是强调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的义务,不如说是强调电子商务企业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与伦理义务)。就商事行为的性质而言,电子商务行为囊括了买卖、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中介等各种商事行为;就电子商务涉及的客体而言,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乃至商品服务的混合形态;就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而言,既包括商人与商人间的商事行为(Business to Business, B to B),也包括商人与消费者间的商事行为(Business to Customer,B to C),甚至包括商人与政府间的商事行为(如政府采购行为)。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当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商人)均在于追求盈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具体说来,电子商务以“电子”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制度上,电子商务行为最终要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务行为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仅是电子商务主体实现盈利目的的手段和载体而已。电子商务主体仍是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行为仍是商事行为。电子商务市场绝非空中楼阁、海市蜃楼,而是实实在在的市场,有实实在在的市场主体。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主体称为“虚拟主体”,只不过由于传统的商事行为主体往往近在咫尺、且交易伙伴较为固定、封闭,而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能力把人数众多的、远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

就个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在于:(1)从中性的技术手段上看,前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后者进入传统有形市场(如城乡集贸市场)的难度。(2)前者运用电子网络手段达成营利目的,而后者运用面对面或者非电子网络的手段达成营利目的;(3)前者开展商事活动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挠,而后者则要受这些因素的阻挠;(4)前者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在前者与消费者和交易伙伴之间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电子商务主体选择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连违约方或者欺诈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过。因此,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5)从行政监管层面而言,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更容易运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规避法律和监管。当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工商监管部门有必要、也有能力运用更加高超、有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征服、战胜规避者。

从历史着眼,世界上最早的电子商务行为滥觞于20世纪60年代,在上一世纪90年代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虽起步时间较短,但也并非一帆风顺。从始自1994年“烧钱”式、一哄而起式的、非理性的狂热,到世纪之交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有发展到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的理性、审慎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企业商事化、商事电子化与网络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可以预言,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云集于虚拟市场,以寻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简单的交易环节、更加广泛的交易伙伴、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一言以蔽之,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潜力巨大,发展势头良好。

二、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秩序的现状和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涉足电子商务市场的数量不断增多,从事经营的领域不断拓宽,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推动投资贸易活动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言,传统商法的适用范围在向电子商务市场延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现行立法中的多数法律规范适用于电子商务主体,因为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依然要合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投资者要发起设立经营网站信息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投资者要设立以电子网络为唯一或者主要营销手段的商业流通公司,也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当然,除了公司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立法,有关电子商务主体的行政法规(如《电信条例》)和行政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暂行条例》)也应予以遵守。总体看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并非完全空白,而是有些游戏规则可资遵循。即使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立法,也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不必也不应推倒重来。但毋庸讳言,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并不成熟。概而言之,大致上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主体在进入市场方面,既面临着现行立法不适应电子商务市场新形势所导致的阻挠与限制,也面临着现行立法的真空状态。就前者而言,现行立法限制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商事活动,把不该排除在外的企业排除在市场大门之外;就后者而言,理应由立法者设定市场准入条件与程序的情况,由于立法真空的存在,并不能把不适格的电子商务主体拒之门外。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社会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商事行为,商人均可大胆行之。既然现行立

法没有规定市场准入的法律条件与程序,法理和情理上均不适格的电子商务主体便可大摇大摆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与公平交易秩序的法律隐患与市场隐患也就在所难免。如何弥补现行立法漏洞,使具有预期性、稳定性的立法体系与变动布局、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活动互动共进,是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

2、电子商务企业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债权人、消费者与诚实竞争者的不法和不道德行为愈演愈烈。交易当事人的信用问题成为广大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者深切关注的法律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据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大多数网民会有时点击网络广告,但是进行过网络购物、竞标/拍卖或网上二手交易的网民并不多,分别占网民总数的31.67%、8.64%和9.49%。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这三个比例依然徘徊在31.6%、6.9%和8.7%。23.就用户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满意程度而言,表示满意的比例为:非常满意的为3.5%;较为满意的为34.8%;一般的为39.9%;较为不满意的为20.4%;非常不满意的为1.4%。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31.0%的用户认为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11.8%的用户认为付款不方便;30.2%的用户认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13.9%的用户认为送货耗时、渠道不畅:6.3%的用户认为价格不够诱人:6.3%的用户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1]这说明,电子商务企业尚未赢得消费者和交易伙伴的真正信赖。消费者很清楚,如果违约或者侵权商家的身份难以确认,甚至连个影子都找不到,谁敢上网交易呢?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面临严峻挑战。网上交易行为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域分界线,甚至突破了国界。甲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继续关注对传统有形市场的监管,而且要加强从乙地企业延伸至甲地的无形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监管的企业既包括在本地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包括在外地、乃至外国注册成立的企业;监管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传统的可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书面合同,也包括瞬间达成的电子合同。可以说,电子商务问世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行为已经从区域性演变为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了。不仅消费者,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确切知道某些在网上订立合同的企业究竟是谁,身居何国何处,姓甚名谁,受何种法律管辖。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权扩大了,执法领域扩大了,但执法难度尤其是取证难度也相应加大了。虽然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开始追赶电子商务快车,纷纷走向电子商务市场,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监管行为的特殊性(高科技性、虚拟性、隐名性、速变性、巨量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监管的挑战。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电子商务企业优生优育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按照现行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做好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因此,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要么依《公司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套立法的思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按照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的立法文件依然有效,有些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注册还要适用这些按照投资者身份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从长远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内市场主体平等原则的强化,以及外国公司及外国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享有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立法者应当抛弃区分投资者身份和所有制性质而分套立法的思路,最终按照投资者责任形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分别立法。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传统企业制度,只要是有效的法律制度,都一体适用于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一如既往地按照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做好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对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经济户口”监管体

(二)区分电子商务企业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一类是采取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商(ISP),主要有互联网联结商(IA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等。其中,ICP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如刊播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网上应用服务等。IAP则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

对于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而言,传统企业虽然采取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但仍然是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经营活动,无论是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种类,还是经营的方式(批发或者零售),都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程序,只需履行域名登记等有关程序。

对于互联网服务商而言,现行立法和政策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在办理设立登记程序之前,必先前往有关部门(如信息产业部门、文化部门等)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然后才能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或者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电信条例》第7条之规定,投资者设立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的企业,或者现有企业欲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在办理企业登记程序之前,必须申领经营许可证。凡是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领经营许可证,必须满足《电信条例》第7条规定的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还应当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条件:(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企业立法和行业特别立法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尤其是《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如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经营场所要求、经营管理人员要求等,预防注册资本不实的“皮包公司”公司到处滋生蔓延,危害电子商务中的应有秩序。根据行业特别立法,需要申请人取得电信管理机构之外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例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还应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建立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制度,提高电子商务的诚信度

(一)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方便权利人对真正的义务和责任人行使权利。

实践中,某些网站特别是经营性网站中只载有经营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银行账号、邮政信箱号码;至于公司的真正住所何在,法定代表人姓字名谁,公司股东是谁,则避而不写,债权人和消费者在汇出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使想找债务人追究责任,也比登天还难;而真正的债务人则很容易在与债权人或者消费者捉迷藏的游戏中逃得无影无踪。

为增强虚拟市场中企业的可信度,使每个在虚拟市场抛头露面、登台表演、开展商事行为的企业都成为抓得住、跑不掉的责任主体,有必要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具体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颁发书面企业营业执照之时,还应当为每个企业颁发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由于住所、经营范围、公司股东等信息的变更,应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电子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变更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其他应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事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吊销电子营业执照。

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行为时,必须在网站上展示其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中应详细载明债权人所应当知道的各类信息,除了现在某些网站已有的经营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银行账号、邮政信箱号码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1)住所;(2)经营范围;(3)法定代表人;(4)企业设立时间;(5)公司股东;(6)增值税登记情况;(7)企业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重要信息。这样,善意第三人在怀疑该企业的信誉时,就可以顺藤摸瓜,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构调查该企业的自信情况,并正确作出妥当的经营决策。

在全面强制推开电子营业执照制度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敦促企业及时在网站披露其身份信息,如电话、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等信息。企业在虚拟市场开展商事活动时,怠于或者拒绝履行此类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或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应克尽职守,规范执法。如果申请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又怠于核查发现,结果签发了电子营业执照,并因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网站的名称和网址是否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一备案?回答是肯定的。一家企业开设多家网站的,这些网站的名称和网址也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一备案。这就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相应信息、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提供了背景信息。当然,如果建立起强制性的电子业执照制度,就不必要求企业网站的名称和网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一备案。

(二)建立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增强电子商务主体的可信度。但是,由于网上黑客的存在,商人如何能够确保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就是自己内心意思表示所希望的商事主体甲,而不是冒名顶替的乙呢?为了确保交易人的真实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必要建立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制度。电子签名制度注重数据信息本身的安全,电子签名安全认证则强调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制度与电子营业执照相辅相成,共同强化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当前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困难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信任。经营者担心消费者拿了货不给钱;消费者担心经营者拿了钱不给货。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的条件下,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例如,消费者在网上虚报身份信息并诈订货物,当经营者送货上门后,却查无此人。北京某高校薛某收到美国某高校通过国际互联网发来的为其提供1.8万美元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有人冒用其名义向该大学发去了一封电子邮件,谎称薛某已经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回绝了该所大学。大学将这份奖学金转给了别人,薛失去了一次赴美深造的机会。[2]在此案例中,这所美国高校如果知道这封“回绝”信不是发自薛某,那后果可能就是另外一翻景象了。

(一)电子签名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电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联系的电子数据。电子签名可用来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讯所包含的信息内容。[3]电子签名具有特殊的技术特征,与手写签名不同。单纯把手写签名扫描成的数字化图形文件,并不构成电子签名。现在,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电子签名办法:计算机口令、对称密钥加密、公开密钥加密、眼红膜网辨别法等。[4]这么多的电子签名技术,我国应如何采用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人各方的交易安全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将来的相关立法中,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电子商务法》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

一般效力,承认技术中立性,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对“安全电子签名”(即以公开密钥加密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做出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5]电子签名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一国立法如果把某一种技术固定化,就很难适用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就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果法律对电子签名问题置之不理,又会产生混乱无序状态。新加坡的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简称为“电子认证”或“安全认证”,是以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中的“特定机构”就是安全认证机构,它是承担网上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凭证并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从世界范围看,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组建或者授权的机构担任,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另一种则是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信用。[6]目前,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各银行等各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认证中心,这种状况不是一个好现象,很容易带来混乱的局面,应该加强协调,统一管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协调、指导,以发挥政府的保护性干预职责[7]。当电子商务市场逐步完善、企业信誉逐步提高后,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则可以逐步市场化。安全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数字凭证的申请、管理数字凭证。安全认证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对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导致交易人损失的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有的学者认为,应以认证书中载明的金额为限。[8]笔者认为这种对认证机构特别保护的做法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度的纵容往往会走向善良愿望的反面。对于认证机构的损害赔偿完全应当适用民法中合同和侵权制度的相关原则。在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会增强整个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安全性、有序性与诚信度,也会强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心,从而推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五.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对策建议:建立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电子商务主体监督体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与电子商务主体不是“猫”与“老鼠”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要通过尊重型干预、保护型干预、宏观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与保护型干预,努力为电子商务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9]尊重型干预是首要层次的干预。所谓尊重型干预,就是要尊重电子商务主体自主自愿的行为,大刀阔斧地削减不必要的政府审批项目,避免通过不必要的审批、办证和收费等行政行为干扰或者限制电子商务主体。其实质是不干预、少干预,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这些“无形的手”在引导电子商务主体的基础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允许电子商务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多数成熟的电子商务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清楚哪些行为合法合理。所谓保护型干预,就是要保护电子商务主体与相关电子商务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所谓宏观调控型干预,指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包括政策引导、杠杆引导、信息引导、行政指导和法律监督。促成型干预(或称服务性干预),指促成和帮助电子商务主体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取得最佳的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给付型干预,指经济行政机关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主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向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政府补贴、政府奖励等经济利益。例如,可以考虑设立若干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开展社会公益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活动。但政府干预要遵守遵守法定、效率、公平、透明度、司法审查和人权尊重四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监管电子商务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非法人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既包括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也包括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电子商务行为囊括了买卖、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中介等各种商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位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虽然其他行政部门也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对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享有监管权限,但发挥主导协调作用的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际严格分工,又分工配合、相互制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登记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提高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与可信度,确认合法商事行为的效力,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广大电子商务主体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电子商务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审批范围的萎缩,登记范围则会逐渐扩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为提高电子商务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护善意第三人,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信用制度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建立电子营业制度、企业网站名称和网址备案制度、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制度,确保交易主体和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安全性。建议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核心,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执法监管网络。

(二)教育广大电子商务主体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欺诈行为

电子商务市场应当成为诚信市场,不应成为唯利是图、尔虞我诈的市场。但由于电子商务市场是一个虚拟市场,没有人知道网络另一端的你是一只狗或者大象,这就使得电子商务市场既是一个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也是一个违约者、侵权者容易得逞、然后遁形藏身、逃

之夭夭的乐园。但立法者并非圣贤,无法对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各类现象和行为料事如神,有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

“诚实信用”一词从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可做不同理解。从消极意义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积极意义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增进他人的合法权益。狭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债务人能够如约履行其承担的债务;中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行为人能够履行其所负的各类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不限于履行债务;广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债务人能够履行其肩负的各类法定、约定义务和伦理义务。本文持广义说。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尽人皆知的商业惯例。现代社会大都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合同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合同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君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指导市场主体开展电子商务行为的行为指南,也是对电子商务合同和其他经济法律文书予以妥当解释的重要规则,还是指导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公平裁判的法律渊源。

(三)要重视发挥电子商务主体协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人协会(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满腔热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自律功能。电子商务主体行业协会的组建和运营既可减轻工商行政关部门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而且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与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改革进程相伴相随。重视电子商务企业的自律功能,是美国电子商务主体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其电子商务市场得以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了各级互联网协会。该协会于203月16日正式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10]其他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业协会也应抓紧组建。行业协会必须角色定位准确,而不应盲目抄袭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和工作方式。行业协会要号召本行业的会员企业自觉使其经营活动服务、服从于法律和商业伦理的根本要求,既要鼓励先进,也要鞭策落后;既要强调本行业的自我保护,也要加强严格自律。自律也是保护。行业协会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自律规章,规范本行业的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自律规章的自律水准理应高于法律,至少不应当低于法律。应当鼓励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业协会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信誉开展评级活动,及时通过市场淘汰那些法制观念和伦理观念不高、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还要警惕某些行业协会打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幌子,出台某些美其名曰“国际惯例”的行业措施,保护本行业的眼前、短期的蝇头小利。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推出的“国际惯例”要在中国行得通,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该做法确实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所普遍采用,而非某一两个国家的某一行业采用的个别习惯,更非某行业中的个别商家的习惯;(2)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商业习惯与文化传统。(3)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抵触的“国际惯例”一概无效。(4)该做法既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虽然貌似合法、但违反商业伦理的行业做法,不仅会招致消费者的反弹,而且也会招致广大诚实商家的不满,最终行之不远。行业协会须知:市场有眼睛,也有牙齿。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采取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互联网行业协会等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规范行业成员企业的行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新闻媒体是广大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耳目喉舌,是沟通商家与消费者的快捷高效通道,是电子商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啄木鸟,是违法失德商家的天敌,也是工商监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因此,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要划清正当新闻监督与不当侵害名誉权的法律界限,既鼓励新闻媒体大胆地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也要避免新闻侵权。为确保新闻监督的有效性,新闻监督可以与工商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个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当然,大众传媒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也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新闻腐败,尤其是甘于抵制有悖于电子商务法律和伦理的有偿新闻与商业广告,绝不利用新闻监督从消费者与商家谋取私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传媒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督过了头,而是大众传媒这一问题的监督还很不够,很薄弱。

注释:

[1] www.cnnic.net.cn/develst/cnnic200101.shtml;www.cnnic.net.cn/develst/2002-1/

[2]乔新生,“网络引起纠纷,法律露出破绽”,《光明日报》9月20日。

[3]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第1条“定义”。

[4]宫晓艳,“电子商务的法律思考”,《对外经贸事务》,20第4期。

[5]郑成思、薛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法学》20第12期。

[6]同上。

[7]刘俊海“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要走向法制化”《特区理论与实践》第2期

[8]宫晓艳,“电子商务的法律思考”,《对外经贸事务》,2001年第4期。

[9]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五个层次的展开,可参阅拙著《商法经济法热点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第439页至第446页。

[10]www.2118.com.cn/news/2002/06

/28/95.htm.

篇15: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扩大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和城镇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准入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但暂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变动及时、管理规范。

第四条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我市户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经产权人同意,租房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或在常住集体户做“租住户”登记。

租房人登记常住户口时,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出租房屋产权人需提供身份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同意入户证明。

第五条暂住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第六条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条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单位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迁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宿迁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宿迁市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五)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产所有者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相关手续,或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落户人户籍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证明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未落实用人单位(正在落实或自谋职业)的,凭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整户落户手续。

(三)具有颁发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由学校、培训机构(不含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培训人员花名册(外省、市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对集体户口已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对户口已迁入但在实际管理中已不具备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责成户口迁出,并停止办理户口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5〕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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