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05 06:51:54 作者:Eli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l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营业税起征点调查报告,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营业税起征点调查报告,方便大家学习。

篇1:营业税起征点调查报告

营业税起征点调查报告

自去年11月1日起,我省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至最高限额,大幅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有力促进了全民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解决就业以及藏富于民都有着积极作用。但是从半年多的执行情况来看,笔者发现基层地税机关在落实和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强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到位,努力做到规范管理,是关系到地税机关依法治税和支持全民创业的一件大事。

一、我市新起征点政策执行的总体情况

据统计,截止6月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总数38340户。其中纯营业税纳税户9011户,其中享受起征点以下税收减免的纯营业税纳税户7350户,1至6月共核定营业额19119.5万元,减免营业税额966.64万元,领用免税发票5168.23万元;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1661户,月核定营业额6318.37万元。

二、落实新政策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1、做好起征点新政策的宣传。自11月1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首先抓了新政策的宣传。

一是组织地税干部职工特别是在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员、征收员学习新政策规定,使大家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

二是对纳税人做好税收宣传,让他们能在第一时间知道国家的惠民政策,在经营中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做好分类核定管理。针对个体税收核定工作的难点,全市实行了分类核定纳税人最低营业额的监控措施。以纳税人的行业类别、经营方式、店面位置和业务大小为基础,组织人员实地调查,科学评估,选取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等硬性指标,结合成本支出测算,制订分行业分路段核定营业额最低标准。同时,收集各部门涉税信息,做好日常民主评税工作,强化评税透明公开。

3、加强“以票控税”管理。全市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这一有效监控手段加强发票管理。

一是加速推广使用税控机的步伐,全面监控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二

是加强发票流向管理。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领购时必须盖两章(发票专用章、未达起征点发票章)出门,并且如实填写发票流向表;

三是实行按核定比例领用制。对起征点以上营业税户按核定月营业额金额进行全额供票。对起征点以下营业税“双定户”要求填写定额发票需求量情况调查表,通过典型调查与测算,了解纳税户在生产经营中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额占月核定营业额的百分比,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额占核定营业额的百分比,并据此核定该户月领购定额发票金额,其供应比例一般占核定营业额的20%—60%之间(以饮食业为主)。

4、加强动态管理。特别是对临近起征点户(营业额在15000元至20000元)加强监管力度,及时了解他们经营变化情况,对经营状况出现较大变化的业户重新进行典型调查,调查后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业户及时调增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5、实行两级审批制。针对认定为起征点以下新开业户,许多县局都要求管理分局每月(或者每周)将名单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局税政、征管等部门。各县(市、区)局组织税政、征管等部门派员对上报名单选择部分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对于调查确定不符合享受起征点以下的户数,责令分局对其进行重新核定定额。

6、加强巡查巡管。享受营业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户认定后,日常管理主要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县(市、区)局机关定期组成小组随机抽查一定的街区、路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向全局各管理分局通报,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责任到人,与经济利益挂钩。

三、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税负核定难以到位。一是未达起征点认定缺乏严格依据,造成税负不公。个体户的日常管理、税负核定,主要依靠税收管理员巡查、监管,核定税负缺乏严格依据,自由度较大,尤其是在起征点20000元上下,边际税负相差很大,从而增加了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二是由于起征点临界点税负悬殊进一步加大,矛盾显得更为突出。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同行业、同地段经营情况相差不大的纳税户税收负担差别会很大;三是现行的定额核定方法不够规范、统一,人为因素较大,使得起征点调整后的核定工作难,起征点界定更难。经营者之间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同未达起征点户比较,要求调低定额。同时,也容易造成税收管理员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廉行为的发生,影响定额核定的公正和公平。

2、发票管理难度大,供需矛盾突出。起征点提高后,由于未达起征点户领票不缴税,领用发票的户数和数量不断增加,税收却不增加。甚至有些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趁机领购发票,进行转借或倒卖牟利,造成正常缴税户有多种取得发票的渠道,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从而加大发票日常管理的难度,使以票控税工作的作用大大折扣,造成发票管理漏洞增大。

3、日常动态管理的工作不到位。一是由于部分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季节性很强,年度中只有几个月出现营业额高出起征点的情况,地税机关认为个体税收“贡献率”低,对个体征管不愿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个体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二是由于相当部分个体户纳税意识淡薄,在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后,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经营不按期申报、关停不办理注销登记、不缴销发票、经营地点变更不通知税务部门等,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4、部分税务机关未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造成一定的执法风险。一方面如果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由于对发票缺乏有力的监控措施,势必造成发票的倒买倒卖,引起更大的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不向未达起征点户免税发售发票,就没有按照要求依法行政,引发了一定的执法风险,给当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两难的局面。

四、完善新政策落实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免征不免管

1、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在未达到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制约,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二是严格纳税申报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做到“免征”不“免管”,对不按规定申报或逾期申报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三是必须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登记情况,特别是临界点以下的业户。每月应按行业或地段抽取一定比例的业户,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同行业(或同地段)平均值差异较大的,应通过约谈或实地核查等程序,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2、完善核定方法,做到核定定额的科学化、合理化。一方面,由于核定定额的时间一般在上年末或下年初,但很多业户的经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核定定额的时间可能是他经营的旺季也可能是淡季,如果经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则核定的定额可能不尽合理,特别是对处于起征点上下的临界点的经营业户。因此对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即对淡旺季十分显著的个体户,采取淡旺季分别核定定额,在旺季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则征收营业税,而在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体现核定定额的事实求是;另一方面,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定额,使核定定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加强“以票控税”,强化税收征管

1、积极落实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在发票的供应上,应采取限量供应方式供应的发票,由于未达起征点户的业务较小,发票使用量不会很大,可按照核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供应的发票,并做好相关台帐登记。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业户合理的业务用票需求,又可以避免或减少发票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从发票的供应上堵塞漏洞。第二,应形成定期、不定期地到业户中去进行发票检查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发票开具频率发售发票,发票的用量要严格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根据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交验情况与个体户的实际经营规模、经营收入相比对,检查是否超量领购发票,是否存在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等问题。如果业户要超过规定的比例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在供应的发票的同时及时上调其核定营业额。

3、逐步提高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户数的比例,用税控收款机来强化个体税收的征管。

4、加强发票监管措施,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发票违法活动。

(三)加强执法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定期深入纳税人中进行明查暗访,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发现擅自调高或者调低营业税核定定额、未按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执法责任追究。

篇2: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二、出租用于经营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5%;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南京个人出租房屋有了新税率,其营业税起征点已经调到5000元。此前该市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是每月租金1000元,上调后的起征点为每月租金5000元。按照新规定,每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这样,凡是每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个人住宅房屋出租,只收租金的4%房产税,1.5%个人调节税,0.1%印花税,合计税率5.6%;凡是每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个人非住宅房屋出租,只收租金的12%房产税、1.5%个人调节税、0.1%印花税,合计税率为13.6%。每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个人住宅税率为8.93%,非个人住宅税率为19.15%。

篇3:山西省营业税起征点

据了解,受重点扶持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主要涉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并且需要符合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条件。

对于上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增大、融资难等突出问题,山西省相关部门将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

山西省税务部门将进一步降低其税费负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并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上给予优惠,暂时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缓解融资困难方面,税务部门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

篇4:辽宁营业税起征点

相关信息只供参考用途: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篇5:公司营业税起征点

公司营业税起征点

本报讯 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享受和个体工商户一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待遇。据悉,该政策调整将会让60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影响到数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起征点是指对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开始征税的最低销售额(或营业额)标准,即: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则按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计算纳税。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而这次政策调整,正是把小微企业纳入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同等待遇范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征点范围扩大至企业,至少有三点意义:

一是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通过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多一些资金来源,缓解他们的融资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速度放缓的形势下,出台这样的政策对小微企业尤为珍贵,因为小微企业当前短缺的就是资金。

二是助力经济结构调整。现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期,包括区域性调整。在中西部地区,生活服务类的传统产业多,小微企业的贡献大,这个政策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发展传统型小微企业。和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人员的就业相呼应,这个政策促进了传统产业人员的就业,从而多层次促进了人员的就业。

三是助力城镇化。现在我国正在推进城镇化,城市经济有了新的增长点。而城镇化的推进,城镇人口的扩张,对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的需求激增,出现了新的产业需求,出台这个政策,正是配合了城镇化的推进和扩张。

“总的来说,税收政策的出台,是着眼于宏观和长远,不是简单的减税不减税的问题,这是为整个经济和社会转型创造条件。”白景明说。

据了解,自1994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已于和20两次上调起征点,现行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

篇6:租金营业税起征点

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点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按1.5%的税率计税。

篇7:租金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威海市地税局: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

个人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超过5000元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再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河北省地税局: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荆州地税局:营业税起征点20000元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天津市地税局:营业税起征点20000元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篇8:房产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出租住房,税率按5%征收营业税。

2.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实际中,双方可以协商。

3.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1)个人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3%/2=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4)房产税=5000*4%=200元

2)单位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5%=25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4)房产税=5000*12%=6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篇9:文化业营业税起征点

文化业营业税起征点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1.演出收入,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播映收入,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其他文化收入,是指从事上述“演出”“播映”业务以外的文化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4.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5.体育收入,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提供场所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6.几项特殊规定。

(1)电台、电视台为听众、观众提供播映服务,其中一些播映项目实行了有偿收费,这些收费,均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广告的播映尽管也是提供播映服务并取得收入,但其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

(2)体育运动队的出场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率计征营业税。目前,体育俱乐部的收入有广告赞助收入和运动队的出场费收入,其中出场费是举办体育比赛而取得的收入,应归人体育业的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3)对演出业务营业额的具体规定:

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自身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则其从事演出业务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由演出者缴纳营业税。

演出者租借其他单位的演出场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场地提供单位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费用,则其从事演出者所取得的全部售票收入扣除支付的场租和佣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经纪人是个人,其应纳税款应由演出者扣缴。

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经纪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的有关事宜,演出者只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收入,则演出者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由售票单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演出收入时,按其应分得的收入额扣缴营业税,将扣税后的收入净额再付给演出者。

(二)营业税会计处理

1.从事文化体育业税目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演出事业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演出者为个人经纪人收取的服务费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经纪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对文化体育业的稽查,应侧重于稽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1.通过稽查营业收入及其明细账,看其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是否对个人经纪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由于文化体育业的收人多以门票收入为主,培训则以定期收取学费的形式取得收入,所以,在稽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介关于演出、体育比赛的宣传广告信息;了解演出、比赛的场次,以及各场次的票价、票价浮动情况。

(2)稽核经营单位的各类门票、财务部门监制的教育专用收据、会员证(金卡或银卡等)的领、用、存情况及赠票情况,并与票款收入日报表、收入账户、会计报表相核对,从中发现有无收入不入账、坐支现款等情况;稽查培训单位有无另用自印收据收取杂费、实习费,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3)稽查往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及代售点结报单、代售合同,从中审查有无在代售点直接坐支现款,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4)稽查公园及游览场所实行多重关卡收费的,有无擅自只按第一道门票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2.通过稽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看其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应税收入是否已全额计税,有无以收入冲抵支出。如某市体育馆6月支付电视台广告费4万元,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同月因组织比赛又收到广告费收入5万元,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未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直接贷记“营业费用”,从而偷逃“服务业广告业”营业税2500元(50000×5%)元。

篇10: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至于税额是否可以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磋商由谁来缴纳?

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实际中,双方可以协商。

3、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个人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3%/2=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4)房产税=5000*4%=200元

单位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5%=25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4)房产税=5000*12%=600元

2010-04-12 21:31 补充问题

感谢zyql和桑尼小屋的解答,听说营业税有起征点。起征点是多少?同时房租收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篇11: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个体户纳税税率表。

20个体户纳税税率表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篇12: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营业税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一点感想

公司营业税和代扣税检查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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