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学证明号码

时间:2022-12-05 07:04:47 作者:Kikki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Kikk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生育医学证明号码,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生育医学证明号码,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生育医学证明号码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 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

第六章 户籍登记

第三十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篇2:生育医学证明是什么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在济常锥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篇3:上海生育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

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三章 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

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

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篇4:生育情况证明

这篇文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表格》正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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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用途

1、办理户口、收养2、办理证照3、组织、人事、劳动事项4、其它

申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已婚者加填以下内容

配偶

姓名

结婚

时间

年 月 日

住址或单位

现有

子女数

男( 个),女( 个)

违反计生情况

1、超生; 2、不够间隔生育; 3、非婚生育; 4、违法收养

何时落实何种节育

措施

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

(居)

调查人:

年 月 日

(街

道)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凡办理组织、人事、劳动事项和超生婴儿入户、收养以及区外使用本证明均需区计生局审批,其余用途凭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意见为准。

篇5:医学证明

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书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范本

申请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身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然后再写 关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落款

______年___月_____日(盖章)

带身份证,户口本,相片,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篇6:生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小杨同志:

****

按照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需要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户籍地村(居)委会以及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将就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以及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来信内容,您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在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各地的`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有所不同,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请咨询户籍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关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问题,以来信所述的您目前婚姻生育状况,我们建议您落实上环措施。

谢谢您的来信!

梅州市人口计生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2

一、在校研究生

学校为在校学生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和毕业生就业、升学需要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计生情况证明,在校学生非以上需要(如购房、贷款、考证等),需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时,请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1、需准备如下材料:

(1) 本人户口卡原件;

(2) 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加盖保卫处公章复印件。

2、带齐以上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天河区民政婚姻登记处: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号首层(恒安大厦一楼),公交车站员村山顶站旁边。咨询电话:38622085、38622086

越秀区民政婚姻登记处:较场西路东关汛3号越秀区社区服务中心4楼。咨询电话:83811299 83843107

番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番禺区海傍路36-38号。咨询电话:84834585,84834583

二、研究生毕业时办理在校期间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程序:

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开具在校期间计划生育证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户口入学时迁到学校保卫处者:在计划生育办公室主页-报表下载中下载《广东工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计划生育证明》,到学校保卫处签注户口簿婚育状况意见,研究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后由导师签注意见、所在学院审核盖章,然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证明书。

(2)已领取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在计划生育办公室主页-报表下载中下载《广东工业大学生学生在校期间计划生育证明》,凭户口迁移证原件,研究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后由导师签注意见、所在学院审核盖章, 然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证明书。

(3)户口在生源地的毕业生:可在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通用,最长有效期可达三年);如需要在学校办理在校期间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计划生育办公室主页-报表下载中下载《广东工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计划生育证明》,凭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或户口本原件,研究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后由导师签注意见所在学院审核盖章,然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证明书。

三、暂缓就业毕业生

学校只提供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办理程序同上。暂缓就业期间的婚姻情况由民政部门提供,其他情况按暂缓就业毕业生户口托管与计生管理协议书规定办理。到民政局办理程序婚姻状况证明时需准备本人户口卡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加盖保卫处公章的复印件。各区民政部门地址、电话同上。

篇7:初婚生育证明

初婚生育证明

初婚生育证明

一、

户口所在地的居委吧,证明你未生育过。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未婚也能开计生证 不过有未婚证明也是一样的

未婚证明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的

计生证是在居委会开的

至于格式嘛 计生证是一个本本 未婚证明就一张纸上面写证明啥啥啥 还有一章。。

去开未婚证明、计生证 带上户口本 身份证 最好让单位开婚育证明(也就是一张纸写情况然后公司盖章,我办计生证就是这么的.的)哦 对了 还有2寸照片

二、

首先,你结婚了么,结了就拿结婚证,没结要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开无婚姻证明,这个可以别人代办,但要你本人写一份委托书,去公证处公证(300元左右),邮寄给朋友让他给你开无婚姻证明。

接着,你有孩子么,有孩子就直接拿户口本就行了,没孩子要开无生育证明,要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办,办的时候要出示第一步中的材料~

好了,到第三部了,计划生育证明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小区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你先去人才问小区在哪,再去小区问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哪,就可以办了,拿上前两步的材料和身份证。这个也可以朋友代办的,但同样需要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正材料,至于这个委托书,你写的感人一点可以不用公证(具体情况还是先打听一下为好,毕竟能少花钱就少花吧)。

全套下来也不少花,你算算,如果比你自己去还贵就自己亲自跑一躺吧,不知道说清楚了么。

在单位开啊,开给你们当地的计生局,写明结婚对象姓名,结婚时间,申请第一胎。好像我 们这边还需要辖区计生站盖章

计划生育政策当地的经济状况相关,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你可以查看本市的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篇8:生育保险证明

生育保险证明

生育保险证明

我人在深圳,户口在黄石,现因工作需要,招调工入深,要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在计划生育表上加盖公章,我今年29岁未婚,填好后寄回家由妈妈拿去居委会,(并附上身份证户口本)而居委会以本人不在黄石,结婚可在男方登记,是否结婚她们不清楚为由拒绝在表上盖章,我想问下那我这个应该去哪里盖呢,证明该哪里出呢?希望知道的人可以帮帮我,先谢谢了!

未婚也能开计生证 不过有未婚证明也是一样的

未婚证明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的

计生证是在居委会开的

至于格式嘛 计生证是一个本本 未婚证明就一张纸上面写证明啥啥啥 还有一章。。

去开未婚证明、计生证 带上户口本 身份证 最好让单位开婚育证明(也就是一张纸写情况然后公司盖章,我办计生证就是这么的的.)哦 对了 还有2寸照片

俺是计生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一个工作人员,对于你的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点:第一、你所指的“新生”,是指未成年儿童学生还是大中专学生?第二、要开的是家长计生证明还是学生的计生证明?你可以按下面的程序去走。

如果是小学生,那么开的证明肯定是学生父母的计生证明了,如果是流动人口,父母的计生证明很好开,只要持结婚证和户口册和两张标准证件照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就行,也可以直接开计生情况证明(但部分省要求先到村级填表才能到乡镇办理);如果是大中专学生,特别是成高生所开的计生证明就是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了,这样如果你未婚,那么持身份证和户口册及两张标准证件照到村级开具一个未婚或婚育情况证明,然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加盖公章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就行了。

对于其他为什么要办,前面的第一位朋友答得不错,你可以参考参考。

我今年考的事业单位,单位说要开计生证明,我原本农村户口,读大学户口迁到了长春,本科毕业就把户口迁回,户口本上写的是子女投靠父母,由长春某派出所迁回本市县;

现在的问题:

1,需要回村里开证明吗?我原户口农村的,回来之后投靠父母,他们也是农村户口。

2,需要带哪些证件?

3,是到镇政府计生部门给开证明吗?是否需要提前写好证明格式让其盖章?

看你的描述,你原本是农村户口,读大学后户口迁了出去,大学毕业又把户口迁回了原籍,那样的话你的证明应该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先出,再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计生部门盖章。因为你的户口迁过学校,那么保险一点的话么你先让学校帮你出一张你户口在校期间的计生证明,再拿到村,村里会帮你出户口迁回以后的计生证明,然后再到镇计生部门盖章就可以了。以上只是参考,如果方便的话么最好是先咨询一下镇村,免得来回多跑。

篇9:生育证明怎么写

生育证明怎么写

生育证明怎么写

证 明

xx-x,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目,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名称,生育情况。

特此证明。

xx-x居委会(乡镇政府)计生委(盖章)

年 月 日

,如果市民为城镇户口,去本人所在的社区开个相关证明,再拿上证明去镇计生办盖章即可。如果为农村户口,则去本人所在的村开证明,再去乡镇计生办盖章。开证明和盖章时,需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最好是本人到现场办理,因为工作人员如果需要咨询什么情况,本人可以清楚解答,如果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家人也可办理,但也必须带上身份证及户口本,以备查询。

计划生育证明应该到你所在的`当地计生局,由计划生育局按照你的计划生育档案为你开具有关你的计划生育相关信息证明。主要证明你是否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等。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

二、办理流程:

1、具体办理地点:

⑴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育龄夫妻应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榷生育服务证》。

⑵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榷生育服务证》。

⑶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榷生育服务证》。

2、应提供的材料:

⑴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

⑵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

⑶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计划生育证明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年月日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计划生育证明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年月日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篇10:单位生育证明

证明

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婚育证明 只要个人声明即可

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人口计生委在全省率先改革,主要针对初次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出台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措施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居民,于昨日正式颁布,将于4月12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初次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总称生育手续,以下同)是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在办理程序上和申请材料要求上的限定,加上新形势下出现的人户分离、人口流动性大等多种因素,使得有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等方面遇到许多困难。于是,市人口计生委出台相关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使群众少跑路、省时间。

据介绍,以往出于管理的需要,生育手续一般在女方户籍地办理,便民措施规定,夫妻双方可自行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过去“婚育情况证明”是办理生育手续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重要证明材料之一,由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这次重点在“婚育情况证明”上进行了改革,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初次生育的,婚育情况证明采取个人声明的形式,不再需要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工作单位或社区(村)为申请人出具《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时,可以手写或A4纸打印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等事项,不再需要采取制式介绍信的格式;对于人户分离或户籍发生迁移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只需提供现户籍地开具的即可,不再需要到现居住地或原户籍地多次多地开具,大大简化办理程序。对于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过生育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时,不再需要提供《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另外便民措施也更加人性化,尊重个人隐私,再生育审批不再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公示。在外省市工作的居民,办理生育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使其不再需要其返乡办理生育手续。办理生育手续相关的证明材料等表格和参考格式均可从大连人口网()下载。人口计生部门所有办事的表格文件均可下载,也可以到办理地领龋

生育手续办理

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取消“生育手续以女方户籍地办理为主”的限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取消“初次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规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的,婚育情况可采取个人声明的形式佐证。

三、取消“《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采用制式介绍信格式”的限定,工作单位或社区(村)为申请人出具《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时,可以手写或A4纸打印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等事项。

四、取消再生育审批对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公示制度。

五、符合独生子女再生育条件的,申请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所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其结婚证或户口簿信息一致的,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简化人户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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