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时间:2022-12-17 03:38:31 作者:多肉史迪奇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多肉史迪奇”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篇1: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一、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全公司网络(包含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安全性。

二、负责日常操作系统、网管系统、邮件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病毒防治等工作。

三、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经常保持对最新技术的掌握,实时了解INTERNET的动向,做到预防为主。

四、良好周密的日志记录以及细致的分析经常是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的有力武器。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确定其身份,并对其发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协助机房管理人员进行机房管理,严格按照机房制度执行日常维护。

六、每月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主管人员提交当月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

篇2: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1、实训课指导教师应于课前10分钟到达实训室,与管理员办理财产交接,组织好学生进入实习场地,做好课前准备。

2、实训课指导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各种实习实训教学,不得安排其它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实训课进行期间,实训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训室。

3、根据教学任务书,提前做好实训所需的设施设备、耗材以及设备的维护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训教学能按时进行。

4、要经常对各种实训设备、设施进行认真维护,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接到维护申请后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5、做好考试提出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准备、维护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6、加强实训室内的学生管理,维护好整个教学秩序;建立人员分组、设备分组管理档案;课后,认真做好实训教学日志的记载。

7、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教学需要正确指导学生使用实习实训设备,坚持巡回指导,监督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上课期间如遇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应找管理员共同解决。

8、有责任预防学生故意损坏设备,预防学生因操作不当损害设备。

9、下课后,实训指导教师应当与管理员进行财产交接,对于上课期间出现的实训室设备损坏及设备丢失情况,实训课指导教师应与管理员一起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10、负责实训室防火、防盗、防水和防触电等日常安全工作,下班前务必关水、关电、关好门窗。

11、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实训报告的批改和评分工作。

12、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文明实训的教育。

1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师生的安全。负责实训室的财产登记与管理,与学生共同维护好室内环境卫生。各种物品堆放必须整洁有序。

14、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工作。

篇3: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全文

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通过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与他人的利益关系等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按照水法规应当组织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是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是否会直接涉及他人的重大利益。

第四条 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实地查看。

(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四)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并制作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会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县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属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对初步审查意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条 行政许可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作出的,按照有关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定进行出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它不仅仅是一部诉讼程序法,而且是具体明确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实体法。就《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来看,许多条文都涉及到了司法审查法律关系。这种司法审查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两种性质的条款中。一类是有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的条款。这类条款及主要内容有: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11条、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第44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48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原判、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以及变更原行政处罚等判决;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条款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行使相应的权力。这些权力涉及到受理权、取证权、审理权、裁定权、判决权以及强制执行权。另一类是有关行政机关义务的条款。这类条款包括: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不得以同样理由就同一事实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这些条款从整体上确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并失去了其原有的强制性。上述各项规定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质是在确定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司法审查法律关系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矗

2、人民法院是我国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在我国,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虽然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监督都不属于司法审查权的范畴,而是属于监督权的范畴。司法审查权是一种权能内容丰富的国家权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行使,并且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行政诉讼法》第2条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其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所以,在我国,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只能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

当然,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也可以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使。这就表明,人民法院作为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主体在行政诉讼程序之外是不能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的。由于行政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发生,所以,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方式来看,我国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是被动司法审查权,而不能、也不应主动进行。这是我国司法审查权权限的一个根本界限。

4、在我国,司法审查权存在的权力基础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三权分立制度。

司法审查权的存在不是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的。因此,我国司法审查权的内涵就比较清楚。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司法审查权权能内容,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主体-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加以扩大解释。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只能涉及到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故我国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

5、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要功能是它的监督功能,而不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制约。

因为一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在此,很明显,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仍然要遵循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果要将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视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的制约的化,行政法规是不应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的。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法律关系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法律监督关系,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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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紫云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行政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四、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五、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六、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八、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制定说明;

(三)制定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三份;

(五)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内容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十、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对程序不规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或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十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处理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十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1]

篇6: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一次办成”改革要求,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适用本规定。

《济南市规划局标准地出让与告知承诺制试点审批工作办法》规定的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日照分析)单位(以下统称承诺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对其提交的设计、分析成果相关内容做出承诺,规划部门不再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承诺单位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等地方规范、标准要求;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间距与退让、配套设施等各项指标和内容,满足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

(五)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应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与其他报建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对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存在违反承诺情形的,应当责令承诺单位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承诺单位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规划领域征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对其项目报建采取限制性措施,同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出具承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及相关人员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按规定评定、记录其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函告执业资格管理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处以罚金、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等。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7: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一、受理,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现势地形图。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

(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查

(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

(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

(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

(4)核查地块上的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五线的情况。

(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

(6)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

(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情况。

(8)现场应拆除建筑及现场清理情况等。

(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

(2)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

(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4)根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

(6)配合市政处审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

(10)审查建筑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

(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研究。

四、根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

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篇8: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天然气工程建设活动的合法性,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活动。

第三条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区域性主管网规划设计、小区管网(庭院管网)设计、室内工程设计和专项规划设计。

第四条天然气管网输配系统总体规划必须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我公司负责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实施后,是我公司中长期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主干管网必须按照天然气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区域性中低压主管网的规划设计必须服从总体规划的管网布局要求,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杜绝重复投资,应由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区域性发展规划和项目布局进行设计。

第六条小区性中低压管网原则上应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划建设管理部进行低压管网、架空管道设计时,应征得设计单位认可,但有关政府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自行设计。

第七条庭院管网(小区性管网)的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2、相邻地段(小区)的居民、商业用气必须统筹考虑,做好管线成环(或延伸)措施,不得重复建设。

3、相邻未开发地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合理规划,设计期限不少于xx年。

4、设计的管径、材质、埋深、路径应符合安全和经济的原则。

5、架空优先的原则。

6、便于管理和运行的原则。

第八条庭院管网设计的内容至少应包含:

1、管网平面布置图,包括管道、阀井、调压站位置;管道应标明管径、材质、防腐材料、长度、埋深等;阀井应标明阀门、放散阀的口径、类型、压力等级及阀室土建工程等;调压设施应标明进出口径、压力、流量等相关参数。

2、安装方式,应标明管道敷设方式(架空、埋地)、连接方式(丝扣、焊接)、楼前立管位置(户内、户外)、入户方式(单管、公用立管、高位、低位)、挂表方式(户外、户内、高位、低位)、燃气表的类型(机械表、智能表、远传表等)和压力(中压、低压)等。

3、设计说明,应根据小区特殊情况或要求,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简单明了的说明。

4、设备、主材清单及技术参数。

第九条居民用户室内燃气工程设计可由规划建设部根据不同户型出具大样图,由设计单位认可后照图施工。大样图应附相关位置参数,包括燃气灶、单气嘴、燃气表、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及安全距离等。

第十条一般性商业用户可由规划建设部进行单独设计,由设计单位认可后照图施工,大型的、结构复杂的、无法满足安全条件的商业用户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室内工程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各项安全距离和指标符合要求。

2、商业用户要具备独立的计量间,或者按标准进行有效的隔离。

3、燃气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要符合维修、透气、干燥和便于抄表等要求。

4、单气嘴尽量置于灶台下方且便于操作、通风透气的位置,使连接灶具的软管远离火源,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5、装有燃气设施的每个独立的空间(房间)应设有燃气泄露报警装置,且能与总进气阀门联动,有效阻止泄露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适用于新建工业园区、新扩展的城市开发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商贸物流等。专项规划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系统的设计。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方案应配套项目预算,没有委托配套的由公司合同预算部根据设计图纸进行预算,为项目投资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设计成果完成后,要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的目的在于发现并更正图纸中的差错,对不明确的设计意图进行补充,对难于施工的设计内容进行协商更正,必要时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第十五条审查图纸之前必须熟悉图纸,为了使设计方案符合运行管理,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运行服务部、安全检查监督部、合同预算部等相关部门应参与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的流程见下图:

建设单位:

相关部门:

施工单位相关人员:

监理单位工程程师: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

单位:

包单位:

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为了让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人员了解设计要求和技术措施,规划建设管理部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修正后的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并签署纪录,以便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由公司自行设计的小型安装工程,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可以在现场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篇9: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项目所有工程。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一、项目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中项目部相关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是否明确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等人员及其职责。

二、分项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危险源状况及防范措施。必须明确指出现场各类危险源、等级、分布状况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对以下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土、石方、滑坡体和高边坡施工等;

2、既有工程改扩建施工;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海(水)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四、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施工环境复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严格组织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拟在工程施工投入的一线工人工种、数量,对一线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告知及相关的安全培训。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用电管理人员应符合要求。

七、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登记验收情况,是否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特种机械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等,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八、现场的安全标志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九、应急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到位情况;

十、相关过程的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条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二、安全监理人员工作安排与职责;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

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人员;

六、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目录。

第六条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报备与审查

一、监理单位应将批复的工程开工报告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备。

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必须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有领导分管、有部门分工、有专人负责的审查体系,对未开展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未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工作,并留有相应审查记录。各级管理部门在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应将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做为检查的重点,对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10: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偶发事件、网络病毒等引起系统故障,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防治管理,四是网络信息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网络系统中储存的各种数据信息是生产和管理所必需的重要数据,数据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生产和管理的正常运行。数据资源安全保护的主要手段是数据备份,规定如下

1.办公室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2、财务部必须每天备份数据

3、一般机械部门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应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应注册备查,数据备份应准确可靠。

6.严格管理网络用户权限和用户名密码。

(二)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和频率的质量,一般同时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而损坏硬件设备。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零地电压2V),以免接地设置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操作必须按要求严格处理,不要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和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灰尘收集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病毒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计算机必须保证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和清扫。

3、所有u盘在确认无病毒后才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必须经检查认可,擅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加强网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照片游戏等软件,发现后认真处理。

(四)网络信息和安全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络信息,发现泄露企业机密和不健康信息,立即删除,记录,随时报告主管领导。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秘密泄露。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的网络系统。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负责人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五)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与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联系,严禁与其他入口通过太网或公司外部单位网络。

篇1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12:浅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超期羁押是常态。为加强对类似情况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界定“羁押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如果说羁押理由的限定是从目的的正当性方面对羁押施加的限制,那么必要性原则的确立则是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提供了一项指导准则。两者实际都是对未决羁押在实体构成上所作的限制。 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判断羁押措施是否必要,不仅要证明羁押的其他要件,还需要司法人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WWw.11665.coM

篇13:浅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作者简介:温小燕,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助检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5-0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九十三条,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规定。至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某项制度经由法律层面的廖廖数语得以确立,但规定过于原则,要想真正应用在实践中,还需要细化该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是如此。

篇14:浅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审查主体的问题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该法并未明确由检察院内部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审查。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都有关联,由哪一部门来审查更为合理呢?

第一种观点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决定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与否,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都有较多了解,由该部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先天的优势。但是,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侦查阶段,很少涉及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法兼顾案件进展情况,很难做出全面的审查判断。

第二种观点是由公诉部门进行审查。捕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公诉部门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变更,而不是建议变更。实际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仅在审查起诉环节存在,在审判环节也存在,如果公诉部门仅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审查则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三种观点是多部门分工进行审查。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分工审查可以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但该观点仍有需要改进之处,既要分工审查,也要通力合作。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的人员和案情有较多了解,能够获取在押人员的有效信息,对在押人员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有更大的发言权。因此,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进行审查的时候,监所检察部门也要进行配合,及时提供在押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的表现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全面审查、准确判断。

(二)审查内容的问题

符合哪种情形不应该继续羁押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继续羁押;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示、能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这些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等规定,过于分散而缺少实用性,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有观点认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的具体设定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量:(1)证据。只有当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程度,才证明其具有羁押必要性。(2)刑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时,才表明其具有羁押必要性。(3)社会危险性。参照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社会危险性标准进行审查,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方面情况。(4)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特殊审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5)其他法定的审查。尽管这些标准很详尽,但是如何综合运用以上五个方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一个更难的问题,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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