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2-05 03:44:24 作者:无糖阿华田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无糖阿华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 经核查属实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条 具体奖励金额由受理举报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同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篇2: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渝金发〔2015〕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我办制定了《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办备案,并及时反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篇3: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活动,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

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报案等方式,对本市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集中评定的原则,设立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中心,按照流程受理举报信息并移交区县进行调查提出奖励意见,由市处非办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集中评定,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拨付。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8890”便民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23990110”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法律咨询服务专线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举报(tjscfjb@163.com);

(三)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五)被举报企业注册在本市或注册在外省市在本市进行非法集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属亲属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匿名举报;

(三)举报内容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员;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我市主办的跨省市案件,举报人为我市案件处置工作提供有效线索的,可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举报后,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根据被举报企业注册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分别将有关线索交由相关区县处非办;区县处非办按照联合调查程序组织公安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并进行多部门会商认定,对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区县处非办调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市处非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进行评定和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行为存在非法集资倾向、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确定奖励等级后,由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并定期交市处非办存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涉及单位职责制定具体配套实施细则,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篇4: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出台了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的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邮寄地址:武隆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电话:023—77726661,邮箱:11484597@qq.com。

第八条 经县公安局核查属实的,由县金融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或在全市及我县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月4日印发

篇5:《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区打非办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其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微信四种方式进行举报。邮寄地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507(区金融办及打非办),电话:023—48270766,邮箱地址:15823765@qq.com。

第八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跨区域案件,由上级部门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部门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篇6:蚌埠经济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蚌埠经济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蚌埠发布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蚌埠经济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皖金〔2016〕122号)和《蚌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蚌处非办〔2016〕10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本行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实施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非法集资举报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区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区行业主(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申请奖励资金,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具体奖励程序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认真收集整理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蚌埠经济开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实施。

篇7: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对于跨省案件,我省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外省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省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再给予1万元-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就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第二十一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非法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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