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2-11-27 12:23:40 作者:咿咿呀呀呀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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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高等学校图书馆章程

第一条: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反馈及协调机构

第二条: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热心于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优秀在校大学生组成

第三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参与图书馆的勤工俭学活动,协助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协助学校针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培养

2)配合图书馆定期举办以“爱护图书,争当文明读者”为主题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定期邀请知名人士做以人文素质教育为主题的讲座

3)作为图书馆与学生间的纽带,及时反馈学生对图书馆的意见和建议;为图书馆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图书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4)对学生进行有关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的公益劳动和维护图书馆优良的阅读、学习秩序

5)定期组织读书征文、书刊评论等活动,并经常推荐、介绍新书,揭示馆藏;广泛征求建议对馆藏提出合理的建议

6)适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图书馆、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教育交流活动,并加强对新生入校后学生充分、合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引导和宣传

第四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26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总体协调规划委员工作进程;副主任委员2名,负责协助主任委员搞好日常管理工作;秘书1名,负责资料整理、保存日常会议记录及协调主任委员进行工作安排。各委员轮流值班,并及时处理、记录当天事务,履行委员职责;委员会设有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南校区设有工作处。南校区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有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以上各委员职责划分类同委员会北校区工作处;委员会南校区工作处积极配合北校区工作,并针对南校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活动,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会招聘选拔,图书馆、校团委、学生会共同审查后产生。委员每个院系保证一人,跨校区的学院可增加到两个。

第六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委员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时,由主任委员会同学生会商定

第七条: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例行会议每两周一次,紧急会议另行通知,每次会议要求全体委员参加,各抒己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者需提前请假。秘书要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并将意见或建议整理好后及时向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反馈

第八条: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图书馆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学生会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会。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均纳入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体系,享有学生会学生干部的权利,履行学生干部的义务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xx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本章程经学生会主席团审议后并报请图书馆、校团委批准实施

篇3:高等学校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简称“xx图书馆学管会”)是在图书馆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图书馆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吸收和组织对图书馆工作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有责任感的同学,在图书馆管理人员及各院系教师的指导下,代表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图书馆与广大读者沟通互动的长效机制,促进馆方与读者的良性互动,协助图书馆服务和管理工作生动活泼的开展。从实际出发,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创建图书馆“共建、共管”的新局面。

第四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遵守《xx大学图书馆工作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图书馆各部门制订的方针政策,支持和参与图书馆各项改革,同时坚持以读者为本的主要思想,重点做好学生读者的服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读者参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文明的读书习惯,提供便利使读者充分地使用图书馆的各项资源,努力营造读书、爱书和自立、自主的校园文化气息。

第五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隶属于xx大学图书馆,资金、人员、管理政策等在与图书馆政策不相违背的前提下由图书馆全权管理。

第六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及责任制。

第七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坚决维护《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尊严,认真贯彻执行本章程提倡的政策和要求。xx学管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发生,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条款对当事人,当事部门及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xx大学志愿者服务队作为学管会的外围组织,参与图书馆的义务劳动工作。

第二章成员职责

第九条 凡系xx大学全日制学生,不分年龄、性别、籍贯,政治面貌及宗教信仰均有机会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xx大学图书馆学管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xx学管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xx学管会;

〔三〕热爱图书馆,关心图书馆建设;

〔四〕有责任心,愿意尽心为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出谋出力;

〔五〕在xx大学图书馆里有着五个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xx学管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通过符合学管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投票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xx学管会或各相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xx学管会成员拥有对损害图书馆文明的行为进行监督、劝导、上报处罚的权力

〔四〕xx学管会成员享有借书权限增加为10本的权利;

〔五〕xx学管会成员拥有携带工作牌执行相关工作的权力,并拥有对工作牌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xx学管会成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严于律己,遵守社会公德,言行符合高等院校学生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文明使用图书馆,不得利用xx学管会成员的身份做出有损xx学管会或图书馆荣誉的行为;

〔二〕自觉遵守《xx大学图书馆工作条例》及自觉维护《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尊严并严格遵守本章程的各项原则,维护xx学管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学管会委托的任务;

〔三〕服从xx学管会的领导,服从学校、图书馆的指导,参加学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图书馆建设与管理,积极主动地学习图书馆业务,对图书馆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发扬团结协作和吃苦奉献精神,在学习、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

(五)按时参加例会,每学期末,xx学管会各部门要据实负责地向图书馆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任期届满按程序做好交接工作;

〔六〕在工作期间,需佩戴工作牌。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实行指导老师领导下的委员负责制,目前下设“一团一室三部”:主席团、办公室、宣传外联部、管理服务部、组织部。

第十四条 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组成,办公室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干事若干;其他三部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两)名,成员若干。各部门按主席团的统一部署,协调开展工作。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二)爱岗敬业,关心学校图书馆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三)加强自我教育,主动熟悉图书馆业务,有主人翁意识;(四)对图书馆工作有热情,善于并敢于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第十六条 学管会指定固定的图书馆负责老师为指导老师,图书馆为学管会的直属负责单位。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为主,图书馆和指导老师对学管会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监督。

第十七条 xx学管会的主席团成员及部门主要领导由各部门选举、推荐,或指导老师提名,图书馆馆长任命产生。其他部门成员由全校性公开招募后,各部长经过面试择优产生。学管会采取部门责任原则,各成员任命后报学管会办公室建档备案。

第十八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招募新成员遵循民主程序,面对对象为xx大学全体学生,且以志愿者服务队队员优先,原则上每年公开招募一次。xx大学志愿者服务队,面对全校招募志愿者,招募工作持续进行。

第十九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在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每一学年进行一次主席团换届选举,学管会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均可参选。主席团成员按照候选人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担任(指导老师拥有三倍选票权),下一届部门负责人(即部长),从部门成员中面试产生,成员需先提交竞聘申请,由新一届主席团和指导老师面试并综合一年的工作绩效和综合参考各方面因素进行任命。每一届通过全校公开的招新产生新一批的部门干事。

第二十条 选举产生或罢免主席团成员、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制定或更改xx学管会相关管理制度等重大事宜需召开xx学管会大会。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管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xx学管会会议讨论决定,可采取罢免其相关职务、开除委员身份等惩罚措施。

第五章机构职能

第二十二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包括:

(一)每学期召开一次xx学管会全体会议,会议研究并讨论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并通报图书馆工作的有关情况,事后对解决方案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

(二)主动了解图书馆各部门的工作细节,向图书馆各职能部门提供参考意见。根据图书馆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同学发布和宣传图书馆管理和服务上的改革举措,以及将要开展的各项管理和业务活动的信息,使同学们广泛了解图书馆的运作方式和各项活动的内容;

(三)组织和开展读者调查,征求广大师生对图书馆管理的要求与建议,并形成报告,及时反馈,作为图书馆管理创新、服务创优的`重要决策依据;教育和引导学生争做文明读者,处理和消除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作好同学与图书馆的沟通工作;

(四)组织安排与图书馆主题相关的活动及举办各类讲座,不定期组织读书研讨活动和专业图书展。组织学生参与图书馆的文明共建活动,协助图书馆保持“文明、有序、安静、整洁”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 负责统筹学管会各部门工作计划并协调实施,监督指导学管会各部门工作,定期在学管会办公室会议上总结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负责拟定、修改有关学管会的规定、条例、细节等。牵头制定近期、远期的发展计划,审定学管会各项文件。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 负责学管会与图书馆老师、学生会、学社联、学工部等管理部门的联络和协调;负责学管会各种活动的统筹策划组织和计划;负责资料整理和财务、财产的管理;负责例会的召开,负责学管会考勤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宣传外联部负责图书馆对外宣传的整体策划,作为图书馆的一扇窗口,力图扩大图书馆的影响力,通过人人网,微博,图书馆网站等途径,将图书馆多角度多方位地展现给校内外师生大众。负责图书馆所需材料的编辑。负责图书馆影像资料制作和推广。负责图书馆大事的图片、文字及先进事迹材料的编辑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外联,取得活动所需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服务管理部负责协助图书馆日常管理、图书馆布置;负责与青志协和其他志愿性质社团联络协作,组织安排志愿者工作,协助图书馆做好图书馆志愿者的组织培训管理工作;与图书馆管理人员联合,收集广大师生对图书馆的意见和建议,为广大师生妥善解决和图书馆相关的权益纠纷,为服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建议;负责收集全校书籍需求资料,为图书馆采购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组织部负责组织策划相关活动,制定宣传策划并落实,力争建设一到两个有一定影响力,能够长期举办,形成传统的图书馆主题活动;负责建立及维护与其他社团或组织的联系;以图书馆为平台,联络校友,服务校友,为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探索有效的的方式和途径。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管会的每个成员都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考勤制度,要服从工作安排,明确岗位责任。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举止大方,语言文明,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 例会要求:

(一)两周一次,在图书馆内举行(时间地点,均固定);

(二)有正规的场记(有固定人员担任),记录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开会时间、与会嘉宾及会议内容。在每学期工作结束后,交于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办公室成员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办公室会议,总结前期工作,核对财务,汇总图书馆情况通报和学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同时研究和安排有关工作任务,分配由各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管会每学年末(或一学年工作近尾声后),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邀请图书馆领导出席,由各部门负责人向馆领导及其他成员做工作总结。

第七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一)学校及其他单位资助;(二)校外公司赞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办公室监督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以图书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学管会的全部财务,定期汇总各部门收支情况,实行钱、帐分管。

第三十五条 学管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务范围和活动安排,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学管会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各部门在项目策划期提交预算,项目完成之后总结财务,合法票据提交给办公室审核报销。自觉接受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六条 学管会财产由学管会集体占有使用。学管会解散时,财产收回图书馆,由图书馆按照馆内相关规章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管会的财产,亦不得在学管会成员中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x大学图书馆及xx大学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案经由图书馆及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篇4:制定章程会议纪要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月**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全体股东:

20xx年**月***日

篇5:制定章程会议纪要

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XX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XXX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XXX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XXX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篇6:制定章程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是反映各部门召开会议情况的笔录,会议的组织、讨论的议题,发言的主要内容和议定的有关事项都会包括其中。作为整理会议文件,总结经验及研究工作之用。

注意事项:

1.会议记录时要求字迹工整,易于辨认,注重保持记录本的整洁美观。

2.记录用笔应该使用黑色中性笔(签字笔)。

3.部门例会时一人记录即可;较为重要的会议时应该有2个及以上的记录员。 会议记录的特点:

1.内容纪实性――内容一定要真实。

2.表达要点性――表达一定要具有概括性。

3.记录规范性――所记录内容应该参照会议记录的要求(见下)。

会议记录的要求:

1.会议名称:

注明召开会议部门(如秘书处)及会议类型(如例会,中心大会)。

如:秘书处第一次例会会议记录。

2.会议基本情况:

注明:时间,地点,应到及实到人数,缺席人数(注明缺席原因),会议主持人

姓名,会议记录人姓名。

部门例会时:只需记录参加会议人数总和及未到成员姓名(最好注明未到原因); 重要会议时:出席对象来自于不同部门,应设置签到表,请出席者填写姓名,

部门及职务。

3.会议记录内容:

概括总结出发言人讲话的基本要点,如实记录。

一般采用分条记录的方式,清晰明了。

4.准确记录会议结果:

当次会议给干事分配的任务,会议达成的决定及确定下一阶段的规划等都应该记录清楚,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方便以后的工作。

例如:

会议名称:秘书处第4次部门例会

会议时间:4月9日 地点:中心会议室

应到人数:12人实到人数:10人

未到人员:2人。雷淼:有急事请假:余艳:未知原因未到。

主持人:焦万举(部长) 齐晓雪(副部长)

记录人:罗群华

会议内容: ---- (正文) ----

----方攀

篇7: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怎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公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8: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怎么制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制定本《xx市xx家园业主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并经xxx年9月18、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代表和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人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办事机构。在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决定和负责小区日常事务工作。2、业委会工作由业委会主任主持。

业委会由本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委员组成。

本届业委会于xxx年9月、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之日成立。

第四条、业主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和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同时应当具备:

1、、具有为本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意愿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2、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3、未在本小区的物业企业及其下企业内任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的管理、运行情况。

2、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3、代表业主代表大会签订和监督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执行与实施《业主公约》,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7、负责小区公共资源的权利维护、管理、经营和收益的使用;

8、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违规违建处理流程》。

9、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招标工作流程》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1、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发起、召集和主持;

2、当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和提出议题,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或决议。

3、业委会可以由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可以就业委会工作事务做出决定。但所做出的决定,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反对的,可以提交业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表决。

3、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4、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5、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员或相关部门、人员、业委会候补委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6、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议题,必须召开业委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七条、业委会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津贴工资,从业委会活动经费开支。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应当报告xx市房管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或业主代表。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

7、在物业服务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者。

其中1、3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备案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重要决定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代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布公告。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要求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印章,方可对外公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主要有:

1、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信息。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5、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信息。

6、公示业委会财务信息;

7、经济活动招投标信息;

8、关于罢免委员的信息。

9、、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信息。

10、其他需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解散,

在解散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代表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资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资料。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代表和使月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公共部分收益、业委会活动经费支出、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等财务账薄。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方式保管:

1、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2、委托社区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财务和活动经费的管理

1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业主委员会必须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半年将小区财务信息进行公示。

3、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了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等费用。

(3)、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

4、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日常经费从业委会收入或物业服务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的订立和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有不同之处,以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为准

篇9: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正确使用民主自治权利,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政务工作正常运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委员会是负责对村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机构,包括经济、科教、文化、卫生、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 本村委会在上级党政领导下,实施村务管理活动,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四条 本村委会设村长1名,委员5名;分设6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 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委会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在村民监委会监督下实施。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本村委会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为便于召集,我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一次,召开时间每年正月十四 和 八月十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

第十条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到会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必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二条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的召集工作,向本组村民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和向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委会事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村长和队长 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树勤政廉政作风,做人民群众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政务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

第四章 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六条 本村委会从实际出发,以便于管理为原则,划分为6个村民小组,各设小组长1名,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领导。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政务各项工作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经费在村委会财务开支,补贴数额由村委会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村委会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集体工场、渔池、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收入,以及承包、租用金收入和集体资金、土地、山林等资产,都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以及对其他经济实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村委会作为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单位,实行集体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工作应接受区、镇农业(农经)办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或村长离职前,应对财务进行审计,结果张榜上墙,并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高度负责,勤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予以处理。

第八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设立“奖学”基金,更好地培养造就更好新塘村的人才。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增加投入,做好规划管理和建设,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促进环境净化、美化、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和使用资金,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集体经济中开支,也可在村民中筹集,具体由村委议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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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为推进我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促进我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建设和谐村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村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的。如村民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或三年规划、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等。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和项目。一是上级财政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二是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

3、村民关心的其它事项。重点是村财务收支情况,要公开明细帐目。重大村务、财务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要专项公开。

(二)公开的时效

1、年初公开(1月10日前):村民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上年村集体的收益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年终资产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2、每月公开(次月10日前):债权债务明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情况,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干部补贴(奖励)情况。

3、每季公开(次季度首月10日前):公益建设项目支出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土地、山林、鱼塘承包(租赁)租金收缴情况、村务公开监督(理财)小组理财结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

4、及时公开: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国家补贴农民、奖励集体的资金及发放,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项目,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款物的发放等。

对公开的内容和时效规定,要及时听取村民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公开的形式

坚持实际、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观看、有利于群众知情为目的,确定公开形式。

1、设立公开栏。公开栏的总体设计建造要符合省的要求,并切合村的实际。要求公开的内容一般都在公开栏内公开。另外,在各自然村分设简易公开栏,主要公开村里的重大事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和财务收支明细,每季公开一次。

2、发放明白纸。每年7月和次年1月逐户发放一次明白纸,主要内容有: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重大事项,政府、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述职。每年6月下旬或7月上旬,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是: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村务公开情况等。每年年底(12月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结合民主评议,村干部向村民会议述职,村民委员会主任总结报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村务公开实施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

1、提出: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要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在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村务公开初步方案。

2、审查:村务监督组对村民委员会所提方案内容进行审查、核对、补充和完善。

3、确定:村党支部召集“两委”联席会议对经审核的村务公开方案进行讨论,表决通过正式公开方案。

4、实施: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的内容按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实施公开。

5、跟踪: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组要注意收集和听取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对有疑问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加以吸收和完善。

二、民主管理

(一)民主议事

民主议事主要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决三种基本形式。

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大村务时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是村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依照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八条规定,村民会议职权中第二至第七项委托村民代表会议代行决策权。

2、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要村务事项待议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依照村民会议授权确定。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村民委员会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

根据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为了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村务监督组(由村务公开“两组”成员兼任)和发展组(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会议召集组召集会议,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3、村务公决。凡村的重大村务和“一事一议”事项,在不能集中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村务公决。进行村务公决时,由村民委员会把公决事项资料和表决票发送各户,由各农户填写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参会人员要签名登记;村务公决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书面记录。所作的决议决定,要在5天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二)财务管理

1、建立健全村账村财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要登记法人代码,开设村民委员会集体帐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报帐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履行职责,使用统一票据。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禁止违章越权审批。

2、建立民主理财日制度。每月10日为民主理财日,村务监督组要对上月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逐单逐据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及核准的票据签字,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报表经审核后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布。

3、实行村财镇代管。根据上级要求和部署,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法定委托程序,实行村财镇代管,本村只设一名报账员,按照规定时间报账。

(三)考评奖惩

1、村民委员会成员和会议召集组、村务监督组、发展组的成员,每年年底应接受村民民主评议,评议以上村务管理人员在村务活动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表现,民主评议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按上级制订的评议样式实施。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的村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

2、村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上级拨给的基本补贴,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原则上暂不享受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条件改善后,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3、结合民主评议村干部,对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务管理人员,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作出改进承诺,是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扣发1个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若不辞职,要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对消极对待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经监督小组查实,是村“两委”成员的,从当事人当月补贴中扣发100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监督小组人员,属初犯的,责成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检讨并作出改正承诺;故意重犯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

(四)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每位村民代表根据居住位置就近确定联系农户10-15户。村民代表平时注意收集联系户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的建议意见;及时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事项和所作决定;负责通知联系户参加村民会议和派发村务公决资料。村民代表与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和农户之间应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档案管理制度

要建立完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的村务档案应包括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会议记录,文书(含通知、决议、政策法规文件、治安、民兵、计生、人口管理、村民管理等类型),会计(含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基建(含报建手续、设计图纸、预决算表、验收证明等),经营管理(含各种经济合同),土地管理(含土地征用、转让、承包、买卖、交换、房屋租赁等),地籍管理、婚姻状况证明、山林证、科技信息、农土特产品、声像、实物、设备、谱牒以及在农村经济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对有关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分册保存。村务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分管文书的成员负责管理。设立专门档案资料保管室,用统一规格的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室和柜要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三、民主监督

(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村务公开方案及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名(组长及2名以上组员)。

2、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级财务的收支及财务往来中的票据进行审核并签名;每季度对村民小组的组务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3、及时向村民委员会转达村民对村务、组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改进措施。

(二)村民代表及村民的监督

村民代表和村民可以随时向村“两委”成员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反映意见和提出质询,“两委”成员要认真听取意见并给予答复,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作出解释或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民的建议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村民委员会在村务管理中的工作失误要及时纠正,并在公开栏公布。

篇10:新公司法章程如何制定

新公司法章程如何制定

新公司法不仅仅在制度创新方面大大促进创业,而且赋予创业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的章程就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新公司法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法律

【条款分类】强制

【制作要点】写明章程所适用的准据法。

【条款范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公司宗旨和社会责任

【条款分类】限制

【制作要点】由公司股东按照法律原则,自由约定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宗旨和社会责任。

【条款范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司资产,开展经营活动,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实现满意回报。同时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

第三条

成立依据

【条款分类】强制

【制作要点】写明公司类型、注册登记地点和公司财产权。

【条款范例】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经适当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省*******市登记注册成立,为中国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条款分类】强制+限制

【制作要点】此条款属于《公司法》第七条强制性规定,其中由股东填写的内容包括注册登记机关名称、公司全称、公司住所全称。

【条款范例】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条款分类】限制

【制作要点】《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在实践当中,公司经营范围分为一般性经营类别和许可经营类别,许可批准经营类别需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

【条款范例】

第五条 公司在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为一般性经营类别,具体内容为:************,其他属于许可经营类别的活动,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27类前置许可项目除外)。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年限

篇1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简称华政,位于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入选中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学科的上海市重点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为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组建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学校于1958年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 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学校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根据2015年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280余亩;图书馆藏书223余万册,中外文报刊1530多种;各类在校生21000余人,教职工近1400人;设有18个学院(部),开办24个本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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