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时间:2023-02-26 03:38:41 作者:hirobykjj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hirobykjj”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 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 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 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九条 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第十条 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第十五条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 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尚未确定具体类别称谓的司法鉴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司法鉴定分类

司法鉴定分类

司法鉴定分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此外根据诉讼活动的需要,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上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事项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将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

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

(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

(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

4.检材的保存

(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

(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

(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

5.检材的检验

(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

(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

(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

6.出具鉴定书

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

篇3: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工作纪律。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司法鉴定义务。

四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五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六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出现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七司法鉴定人不得超出核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故意做虚假鉴定。

10月1日

篇4: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娶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四)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工程师职称证书及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已经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为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到省司法厅申请增加“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二、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

(一)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类及定义

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原执业类别为“矿产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现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特性调整为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1、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对勘查工程(钻探、物探、槽探、测量、化验等)质量、执行国家“规范”、“规程”情况和最终成果报告质量等勘查阶段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2、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对违犯有关规程采矿导致地面沉降并对地表附着物如房屋、道路、农田等造成损害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定;

3、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主要是对矿产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因越层越界开采对相邻矿山企业造成资源损害问题进行鉴定;

4、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要对矿产品贸易、利用阶段矿产品品质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二)上述1-3执业类别均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第4项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样式出具检验报告,如需野外现场采样,亦可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1、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地质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甲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照相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汽车、中文手持卫星定位导航仪(手持GPS)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

2、申请设立“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能力,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试验类检测机构,并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人以上本科毕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应检测项目的资格证书,且执业五年以上。

(四)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

(1)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工程师职称证书且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2、申请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

篇5: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来源于百度百科。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词条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 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 【注音】sīfǎjiàndìng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 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 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1]

3 发展状况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2013-2017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2]数据显示,2006-2010年,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4 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5 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3]

6 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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