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时间:2023-03-01 04:09:29 作者:最后跳入深渊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最后跳入深渊”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篇2: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1月1日起实施。

据报道,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广东省人大会加快修订广东省的条例。今天(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广东的全面二孩将顺利开闸落地!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晚婚假取消 爸爸增加5天陪产假

婚假:晚婚假确定取消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报道君(微信公众号:nddaily)抱歉地通知你,晚婚假期是真的取消了。当然,按照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如果你能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只有一天多时间了),而且结婚对象也符合晚婚政策,你还是可以享受13天的晚婚假的。

产假:爸爸增5天 妈妈最多减少20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与以往有何不同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哦!

据报道,“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广东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16年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最新消息:2016广东最新超生罚款标准。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会审议通过。

2017广东超生罚款标准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 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篇3: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篇4:计划生育新规定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0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14年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

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篇5: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日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按照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在享受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后,加上30天延长假期,产假最少为128天。

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之际,延长女职工产假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喜事。广东省拟出台具体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延长30天,让女职工至少能够享受128天的产假,彰显了政策人性关怀的善意。这对进一步确保人口结构优化“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生根,无疑意义重大。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纸规定尽管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笔者以为,就现实大的语境而言,要让这一惠民政策名至实归,至少要解开三道“扣子”。

第一道“扣”,要切实解开利益博弈的纠结。女职工产假延长后,企业的用工成本直接增加,对于以利益为核心的企业来说,难免对此有所抵触。根据法律规定,生育假属于法定假期,是不能扣除任何工资的。执行女职工产假延长的规定,企业不但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要另外请人承担休产假女职工的工作,相应地又要增加一笔不菲的工资,企业显然对此有所顾虑。尤其是私营企业,女职工休产假的所有开支均由企业自身承担,无形中增大了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鼓励扶持就显得至关重要。政府可以制定配套政策,采取灵活方式减轻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负担,打消他们因执行产假延长之规定而对经营成本增加的顾虑。

第二道“扣”,要切实解除女职工就业隐性歧视的忧虑。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女职工产假延长而产生的用工成本,往往会以更隐蔽的手段对女职工的就业设置诸多门槛,职场隐性歧视成为不少女职工生育时就业最直接的“拦路虎”。虽然《劳动法》禁止因生育歧视妇女就业,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跑调变样,因此需要更有执行力的配套制度保障,免除女职工的近忧远虑。

第三道“扣”,要切实解决女职工休产假后的岗位调剂难题。女职工休产假,最直接的现实问题是产假期间的岗位接替问题。此前,教育系统的不少女教师“扎堆儿”休产假而导致的学校“无人授课”之尴尬,即是明证。有鉴于此,科学合理地应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岗位调剂难题,也成了女职工产假延长之规定能否真正落地要扫除的实际障碍。

不可否认,延长女职工产假彰显了生育政策更人性化的一面。但要让这一惠民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名副其实,在现实语境下,解开利益博弈、隐形就业歧视和岗位调剂难题三道“扣”,应是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唯有如此,关爱女职工的产假延长政策才不会在执行中成为“镜花水月”式的摆设。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篇6: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产假小贴士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篇7: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广东省最新产假新规定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6日在广东省政府官网上公布,公示的草案中未见此前备受关注的“痛经假”条款,但规定了“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月1日起施行。

未见“痛经假”,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

《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办法》还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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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有什么好处工资会有什么变化

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起草的《决定草案》,拟将重庆、内江、昆明、岳阳、珠海、郑州、威海、合肥、泰州、沈阳、邯郸、晋中12地作为试点,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险合并之后,未来就是四险一金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五险变四险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对百姓和企业有啥好处?

一、官方确认生育医疗保险合并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表示,生育险涉及人群范围相对较小,即使合并后由医保资金报销也不会给医保资金池子带来太大压力,而且,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生育保险政策可能也将面临调整的关口,此时研究实行两险合并可“一石二鸟”。

“更重要的是,生育、基本医疗两项保险险种性质有相当程度的近似性,此前多年管理部门也有交叉,合并后管理工作统筹起来较为方便。”齐传钧介绍,目前,生育险在我国是由人社部门管理的',而基本医疗保险虽然此前在地方大多分给了人社、计生两个部门管理,但随着今年8月人社部接连表态明确我国已有越来越多城市告别城乡医保多头分管局面,这项制度也在逐渐统一到人社部门管理的范畴内。也正因如此,同由人社部门管理的生育、基本医疗保险成为了最有希望实现“五险”变“四险”的突破口。

二、工资会有什么变化

两险合并之后,未来就是四险一金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中,各项费用是以职工上年的全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人员以第一个月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计算,并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纳的。

规定的比例大约是:

养老:单位20%,个人8%。

失业:单位2%,个人1%。

医疗:单位6-4%,个人2-4%。

工伤:单位1%,个人0%。

生育:单位1%,个人0%。

根据人社部与财政部此前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媒体分析,两险合并之后,个人的缴存总费用不会有变化,仍将维持在2%,拿到手的工资自然也不会变。

部分地区下调个人缴费费率拿到手的工资可能变多。

篇8:广东省职工产假新规定

2017年广东省职工产假新规定

产假:顺产98天难产128天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生育津贴将与单位工资挂钩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相比旧规,新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新规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对比新旧规定,计算的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规定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这意味一些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其员工的生育津贴也将会有相应提供。

篇9:广东省车辆保险新规定

12月1日起,广东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将正式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从12月10日起,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在广东地区全面停止使用。

此次车险改革将扩大财险公司定价的自主权,并让车主得到更多实惠。不过,“马路杀手”们开车也要更加小心了,对于一年出险超5次的车辆,次年保费将翻番。

改革后,对于低风险的客户,商业车险基础保费最高可优惠达五折。

而对于高风险客户,保费则将达2倍。以一辆16万元左右的本田思域高配车型为例,购买全险的费用约为6800元左右,且可享七折。

然而一旦车主一年内出过5次险后,次年无论找哪家保险公司续保,全险保费报价都有可能突破1万元。

据了解,2012月10日是最后的续费时限,届时,旧条款、费率系统将停止使用。如果3月中旬前保险到期的车主,建议务必提前在12月10日前续保。续保前如需要出保险修车或有已出保险未结案的,尽快结案后再续保。现在可以提前三个月出单,尽尽量不要留下未结案件到下一个年度(保险结案以收到赔款作为依据,未赔款不算已经结案)。

了解:车险费改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第一批试点。借此,各个保险机构从业者们均张贴出友情提示:自20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实行新的车辆保险费率政策,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费翻倍!

那么,为什么要改革?

有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已攀升至100%,这意味着其车险业务面临亏损压力。人保财险上半年综合成本率为94.4%,其中,车险业务的承保利润为3.7%;平安产险的综合成本率为94.4%。 其余保险公司的车险综合赔付率或许更高。不断攀升的汽车零部件价格、人工成本、人伤医疗成本,激烈竞争下不断上涨的渠道费用等造成了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并将面临亏损困境。保险业界认为,车险业务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收费标准缺少了车型风险这一关键因素。各家保险公司目前现行的车险收费标准,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因素相关,相同售价车辆的保费相同。以一辆20万的宝马一系和一辆20万的一汽大众迈腾为例,保费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零整比(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系数越高表示零配件越贵)不同,一旦出险,宝马的维修成本显然更高。因此,当前的车险收费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对险企以及车主都有失公平。

车险计算公式变脸

原保费计算公式:保费=(车价*费率+ 基础保费)*调整系数新保费计算公式: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改革前,新车购置价相同,则保费相同;改革后,不同车型新车购置价相同,但因为风险的差异,保费也就不一样了。

对后市场的六个影响

1、车险价格与驾驶行为密切相关

车险费率化后,车险定价的因子,将实现从“车”到“人”的转变。车险一旦真正实现费率市场化,好车主的保费将被降下来,因为这一部分不出险或出险很少的车主;而常出险的车主,今后的保费就可能很贵了,每出一次险保费可能就会大幅上升。2、同价位车型车险价格完全不同车险费率化改革后,消费者在买车时,除了关注车型车价本身,最关注的可能就是这款车的“基础保费”是多少。这个“基础保费”,就来自于基于这款车汽车零部件更换价格的标准。如果你选择了购买了一款“基础保费”很高的汽车,未来无论你来自“人”的因素的驾驶习惯是多么的优异,那你也必须是承受着“车”因素的高富帅。3、二手车真实车况不再遮遮掩掩

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实现从“车”到由“人”定价,将从根本上推进中国二手车交易。因为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我们需要收集分析和应用来自驾驶者的“人”的因素,那么,未来二手车基于驾驶者的因素,我们也完全知道。这个“知道”,就是车主的驾驶行为,他的每一段里程、每一个动作都会被数据化。4、现行汽车维修体系将面临冲击如果不出预料,很快将有一大批社会维修机构,成为亿万私家车主出险后汽车修理的新选择。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你出险报案后,定损员就不会像以前那样把你推荐到4S店去送修,而是去一些经过保险公司认证的社会维修企业。5、车联网嫁接车险成为终端应用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我们过去是需要“车”的因素,我们现在更需要“人”的因素。人的因素从何而来?基于车联网硬件的数据收集,就是“人”的因素的重要来源之一。6、按里程按天气买车险成为可能中国汽车保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还将有一个“创新条款”——即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由数据,自行拟定创新条款,共同构成汽车保险的商业条款。这意味着不仅费率玩法放开了,未来打法——即一台车怎么保,可能不同的保险公司也会玩出不同的花样来。不同的保险公司,他们的市场发展定位是不一样的,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保费规模,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优质客户,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综合成本率可控。

改革后买车三大注意点

车险费率改革后,对于想要买车的人士而言,以下三点必须得注意了:

1、买车:不只看车价,还看零整比“车险费率改革方案中,机动车辆的零整比也将考虑进去了。”产险人士透露,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最终的车险价格也就越高。什么是车辆零整比?就是指配件与整体销售价格的比值。简单地说,就是市场上该车型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新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有的机动车辆,全车换零部件的总价格,可以买10多辆同样的新车。一些车辆零部件价格畸高,不仅让车主的保养成本居高不下,也让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方面觉得不公平。“此次将机动车辆零整比与车险费率挂钩,可以倒过来影响高零整比车辆的销售。”

【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只看车辆的裸车价格,还应查询该车的零整比,否则每年可能都会多花保费。

2、选车:不单选品牌,还看费率表“以前买车可能觉得哪个系列的车安全性好,哪个系的安全性较差,今后大家在选择时会有更好的参照了。”产险人士透露,车险费率改革方案运用了全国车险行业多年来的理赔数据,每一个车型都会有一个费率表,也就是说,同一个品牌的车辆,不同车型的保险费率会不同。以前赔付率较高的车型,市民在新车投保,或者在续保时,车险费率可能会比出险率低的车型高。

【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单凭感觉买哪个品牌的哪个车型,而要事先保险公司对该车型的费率表。在同价位的多款车型中,一定要选择费率相对低的车型。

3、开车:不任性驾驶,保费或五折“要获得更低的车险保费,最好的办法就是安全行车。”产险人士表示,今后开车不要任性了,对于连续3年甚至5年都没有出险的车辆,产险公司给出的车险优惠幅度可能会更大,拿到5折甚至更低的费率都有可能,反之,车险费率就有可能大幅度地提高。今后还可能将交通违章与车险费率挂钩。比如:闯红灯、乱停车等,都有可能影响续保价格。

【温馨提醒】今后开车千万不要任性,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二要时刻做到安全行车,车险费率将改革可能影响你买车。

车险改革预计在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执行,3月19日前车险到期的都能在1月1日前续保!请各位车主根据你车辆出险的情况尽快投保,避免1月1日后多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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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公安厅7日披露,广东官方印发有关通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71号),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广东省公安厅称,计划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公安部门作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有责任协助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接下来,该厅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督导,对小孩登记入户的日常工作中将计划生育证明或上环结扎证明作为入户前置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篇11: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关于20广东省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1次修正;1992 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1次修订;根据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2次修正;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 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3次修正;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第3次修订;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4次修订;根据 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2]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2]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2]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2]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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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广东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年广东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直到14周岁为止,下面是详细内容。

截至目前,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还是按照颁布的政策执行,即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达到规定年龄(男60岁,女55岁)时每人每月可领取150元奖励金,此政策还将继续执行。将来“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将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具体规定尚在研究中。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则表示,未存档独生子女父母将无法领取津贴的说法实属误读。

据广州市卫生计委介绍,此前曾发通知表示,从11月1日开始,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统一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负责办理。随本市户籍配偶在本市居住的女性可以在其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镇)申办。

同时,为将独生子女父母的信息整合至市民卡,方便市民将来通过市民卡查询本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也为掌握我市独生子女父母持证的数量,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群众,主要是在单位办证的群众,需尽快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独生子女优待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办理光荣证信息登记。

“网传现时登记独生子女父母信息,则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登记者则不能享受属对文件的误读与无端推测。”市卫计委工作人员说。

篇13:广东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篇14:广东省产假规定

广东省产假规定2017

广东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期两天半。记者从会上获悉,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产假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取消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

取消对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条件,此前采取绝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为进一步方便公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同时,还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规

目前,公众反映最强烈的,集中在修正案公布之前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问题的处理。《修正案(草案)》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再婚和子女病残家庭的再生育政策从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获悉,为使表述更加规范,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二款,分别为:“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月1日起至本修正案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修正案(草案)》将在9月29日表决决定,如果通过,即可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15:广东省产假规定

最新广东省产假规定

“新加的80天奖励假期的工资、福利由企业支付,会让广大企业视‘三期’女工为包袱,假期待遇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假期待遇无法保障,再美好的政策也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省人大代表王海就保障女职工就业问题表示了上述担忧,他建议,将80天奖励假期与98天产假一起纳入生育津贴补贴范围,由生育津贴支付假期间的工资;另外,将产检假、陪产假、难产假、多胞胎奖励假和1年哺乳期中每天1小时(以8小时为一天进行折算)的哺乳时间纳入生育津贴补贴范围。

据王海表示,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通过并实施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第四条内容为: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相比于原来30天的奖励假期,此条的修改为女职工增加奖励假期50天,并规定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这对广大一线女职工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即保障了女职工产后的身体康复,也体现了人文关怀。但是根据现行的产假工资发放和生育津贴发放政策,奖励假期不在生育津贴补贴范围,也就是说,这80天奖励假期中的工资、福利等支出是要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的,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内工作的女职工来说,会带来一系列就业问题。“特别是2016年4月份开始很多网上流传了一个段子,企业女职工23岁以下可以招,23岁以上注意招,没有生小孩的更加要注意慎招,生了一个小孩的原则上不招。生完二胎后再找工作,可能年龄大,更不招。女职工就业权利可能有所压减”,王海表示。

具体而言,产假和奖励假相加共178天,这会增加育龄女职工的就业难度,让女工在就业市场中更加弱势,造成性别歧视,加大女工就业门槛。

新加的.80天奖励假期的工资、福利由企业支付,会让广大企业视“三期”女工为包袱,假期待遇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假期待遇无法保障,再美好的政策也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

为了降低产假和“三期”对女职工就业的影响,也为了更好的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并且根据省政府报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良好,每年都有大量的结余。

基于此,王海提出,建议修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80天奖励假期与98天产假一起纳入生育津贴补贴范围,由生育津贴支付假期间的工资;将产检假、陪产假、难产假、多胞胎奖励假和1年哺乳期中每天1小时(以8小时为一天进行折算)的哺乳时间纳入生育津贴补贴范围。

怎么申领生育津贴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篇16: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置综合档案馆。乡、镇设置综合档案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可以在乡、镇设置分馆。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起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移交;

(五)列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时间,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动,国家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馆对反映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进馆,对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应当拍摄录制。

第二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案,应当采取措施收购或者征购进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

个人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捐赠档案。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对档案的捐赠者可以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馆库、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满足社会服务功能的需要,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管档案。档案馆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应当采取防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受损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属于国家所有且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可以交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国家所有但不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三)不属于国家所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外、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制件。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三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进馆后及时向社会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介绍,并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当经档案馆或者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利用重要、珍贵档案,档案馆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经档案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档案所有者在档案馆寄存档案,应当与档案馆签订寄存合同。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需要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交由境外机构保管和寄存。

第三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网站,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提供。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站等媒介或者采取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必要时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保管的由本单位形成的档案,保管单位有权公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应当按规定向省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本地区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经批准设置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

(三)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中,损坏、丢失他人档案或者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17:广东省产假规定

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篇18:广东省产假规定

近日广东省产假新规定的新闻引发了网友关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省人大会审议20广东省产假最新规定2016年广东省产假最新规定。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 0日。据悉,该修正案草案将于2 9日表决,若获得表决通过,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2016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2016年广东省产假最新规定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2016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规

目前,公众反映最强烈的,集中在修正案公布之前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问题的处理。《修正案(草案)》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再婚和子女病残家庭的再生育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获悉,为使表述更加规范,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二款,分别为:“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至本修正案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修正案(草案)》将在9月29日表决决定,如果通过,即可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19: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1、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

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5、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两年以内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人

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科室情况,可奖励计生假7天;男职工的妻子生育第一胎,可享受15天陪产假。

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

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

广东省产假规定介绍

淘宝新规定

退休年龄新规定

北京地铁新规定

工商局新规定

医保卡新规定

高考新规定

公务用车新规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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