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章程

时间:2023-03-03 03:38:45 作者:没什么好看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没什么好看”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机构章程,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机构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篇2: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

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明确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及数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二) 接受社会捐赠:————(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等); (三) 政府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从年度净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净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臵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不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篇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的组织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所(中心)

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机构全部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五)审计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计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执业司法鉴定人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鉴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与会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 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主任对司法鉴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本机构设副主任人1至2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由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司法鉴定人三人以上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鉴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司法鉴定人会议报告;

(八)司法鉴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事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 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主任决定。

第十八条 执业司法鉴定人聘用期限为×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为×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人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条 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享有《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鉴,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执业人会议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采攘×××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司法鉴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议。

第四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议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司法鉴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性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 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基金,以保障本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篇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章程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和目的(依法办学目的、维权目的、规范发展目的)。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性质、所在地区、办学层次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私立性质,组成方式,资金来源,非赢利性组织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本学校的住所(载明市、旗县区、街路具体位置)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权利(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机构(学校设校董会的应载明校董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或职权;校董会的人员构成;首批董事的产生及董事会规程)。

第十条 校长的法人地位(应载明校长的产生,校长的法人地位,校长的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应载明校长的职责、义务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建设(应载明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党章的规定,学校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应当载明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方式和原则,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形式,任期,表决方式,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应当载明学校管理层级、任务、聘任方式,领导与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教职工聘任制度(应当载明聘任的基本条件,双向选择机制,聘任程序,聘期,现行的评聘分开制度等)。

第十七条 校内结构工资制度(校内结构工资的构成,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和执法检查,接受各执法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权利的保护(应当载明保护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条件。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学习提高(应当载明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职务评审制度等,支持教师进修、培训、参加研究和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职员制度(依法定岗、管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原则,聘期等)。

第二十四条 校内奖惩制度(应当载明奖惩规章建设,主要奖励类别和处罚类别。标明对处罚的申诉权利)。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的取得(应当载明学生学籍取得的方式、程序,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载明学生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奖惩(应当载明学校对学生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应当载明主要途径,措施,为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完成(应当载明学制,学业完成的标志形式)。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当载明贯彻教育方针,身心全面发展,体现特色)。

第三十一条 德育工作(应当载明德育工作的原则、任务、目标,学校家庭社会的三结合教育)。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应当载明所执行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教材的.选用,主要授课形式,学生学业评价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教学时间要求(应当载明学年、学期、寒暑假,必修、选修和活动课的规定。可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应当载明教研教改的管理机制,鼓励研究和引进推广的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教学评估(应当载明评估制度,评估次数等)。

第七章 财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产与经费管理基本制度(应当载明学校财产的性质、经费来源的主辅渠道,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产的管理使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使用。努力实现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收费(依法收取学费杂费及其他经审批合法的费用,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其他收入(依法创办校办企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勤工俭学事业。效益收入的使用原则。接受社会捐助、赠予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十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校董会报告经费使用预决算情况。主动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通过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必须保正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应当载明:应首先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用于发展民办教育。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办理注销并公告后即为终止。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封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市或旗县区教育局 年 月 日核准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大会(教代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董事会)

篇5: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xx早教幼儿园,园址:xx市xx路66号xx苑小区A区。

第三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2.5周岁至6周岁,为私办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为四年制,分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有开办10个班的规模。

第四条:幼儿园宗旨:“爱心养育,专心教育,贴心服务”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本园在山东省xx市教育局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园所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发挥教职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七条:幼儿园设园长1名、副园长1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班主任负责制,教职工实行量化考评制、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等。

第八条:园长履行下列职责:(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二)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三)招生收费:按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招生,严格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四)保育、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挥,把握办园方针。

第九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檔,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六)规范幼儿园管理。(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条: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教职工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二条: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加强人事管理,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年终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十五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全心全意为会展服务。

第十六条:教师职责:1.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纲要》,根据幼儿教育目标与任务,结合本班幼儿实际情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2.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把精心照料幼儿生活、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进行智力开发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为每个孩子建立成长档案,详细记录幼儿的成长过程。3.全面掌握幼儿的成长特点,采取各种方法,培养幼儿的多种学习兴趣。4.科学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认真执行生活常规,是每个环节结构紧凑,环节之间过渡自然、轻松,做到寓教于乐。5.尊重幼儿参加各种游戏活动,并通过游戏开发智力、培养能力、进行思想品德教育。6.讲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培养幼儿的文明习惯。纠正幼儿不良习惯时,要耐心启发诱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7.做好家长联系工作。经常征求家长意见,填写好幼儿在园联系记录,向家长传授家庭教育知识,争取家长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七条: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幼儿园每年一次招生,无特殊情况不找插班生。

第四章幼儿管理

第十九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不公平的评价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二)参与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三)在园情况素质汇报单的评语等第获得公正评价。(四)享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

同伴,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二条: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长园地、家长会、节日活动、亲子活动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沟通,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五条: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户外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数据。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一条:创造健康向上,快乐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园所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互动合作、礼貌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二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三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四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和异物入眼、耳、鼻、口腔内等不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六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九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自筹资金,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篇6:版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幼儿园内部的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篇7:版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第三条 招生范围:2.5周岁至6周岁适龄幼儿,为公办全日制青岛市一类幼儿园,一般为四年制,分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有开办7个班的规模。

第四条 园训:文明、合作、发展、创新。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由xx市教体局主管。幼儿园园长xx市教体局聘任。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园长在依法治园、依法治教的基础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园长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人事权: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园主任,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三)奖惩权:园长对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

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有对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园内工资奖金、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第七条 园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主持幼儿园行政工作,定期召开园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定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幼儿园发展规划,研究、安排幼儿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幼儿教育纲要》和《规程》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园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三)园长应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依靠全体教职员工,为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奋斗。

(四)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发挥幼儿园教育的主导作用,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机构等对幼儿园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努力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八)加强安全工作,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发生。

第八条 幼儿园按上级规定设园主任岗位,园主任由园长提名或园长主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园主任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业务等某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幼儿园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

生活的各项活动之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财务后勤

第十九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后勤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性,讲求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幼儿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幼儿园经费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定期向教师通报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长教育的经验。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七章 幼儿

第三十条 凡年满两岁半的幼儿,不管城镇或农村,均可入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三十一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教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8: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 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 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第四章 股金

第十六条 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 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 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四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第三十九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篇9: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篇10: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第二条 地址:

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机构实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篇11:中国扶贫基金会机构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篇12:机构

机构

机构jī gòu[释义]

①(名)机械的内部构造或机械内部的'一个单元。汽车上的自动系统是利用了液压~。(作宾语);

②(名)泛指机关、团体或其他工作单位。国家教委下设许多教育~。(作宾语)

③(名)机关团体等的内部组织。政府部门的人事~责任重大。(作主语)

[构成]  偏正式:机(构

章程范本

机构职责

工会章程

社会团体章程

文联章程

医院章程

社团活动章程

社团章程格式

俱乐部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

机构章程(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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