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理由及意义论文

时间:2023-03-18 04:05:52 作者:昵称想不到啊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昵称想不到啊”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理由及意义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理由及意义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理由及意义论文

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理由及意义论文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逐渐从传统财产权形式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财产形态,且在当今社会的财产关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经济时代的民法典当中,应当反映这种人类的进步成果,使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经济关系的变革。因此,有必要在民事权利总的框架下,将知识产权单列为一个类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反,如果在互联网主导的21世纪新经济环境下,还局限于传统民法的理念和框架当中,就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无益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进步。随着技术进步,知识财产越来越优先于物质财产,科学理性的解决知识产权在民法当中的地位,将是中国民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一、民法典编纂之意义

(一)民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徐国栋认为财产关系作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以财产、行为和知识产品为客体的,具有相互性的主体际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制度的变化,“民法也调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经济变革,使民法所秉承的“权利本位”的原则,逐渐融入了“社会本位”的思想,以调节与平衡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的20世纪80年代,彼时民法学者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的价格-价值理论为基础,将民法定位于“调整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随着经济发展,商品经济已经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关注的是资源配置而非劳动产品对价,在交换经济中,市场配置的不止是商品或劳动产品,而是具有稀缺性的各种资源或财货。

民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首先就是要确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独立的产权,又能自主进行市场决策;同时使交易行为都遵从市场规则,有效维护经济秩序。所以“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制度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其所遵从的价值理论也应当是当今世界经济规则下的市场经济理论。

(二)民法典的编纂

历史上第一部国家形式的民法典即18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它以成文法的方式实现了私法的统一,并形成了法国民法典体系;德国民法典虽晚于法国民法典一个世纪,但则以更为科学的体系化的方式呈现。

世界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制定的民法典,大都受《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随着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实体的发展,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颁布了或正计划颁布本国的民法典。

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了近三十年,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经济与法治环境,同法国、德国的立法时代不同,我国应当依据自身情况、各个民事部门法现状,形成一部能够统领整个民事权利体系、适应与调节新经济环境下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法典。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是私权之性质,毋庸置疑。从物权的角度入手,“站在法律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物(包括服务及货币)而言最终要确定的是谁拥有真正的处分权限。”因此,法律首先通过“所有权”这一媒介来判断“合法所有/非法所有”的.差异。随后,产权关系随着“合同”发生变动,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所有权-合同”是民事法律系统中的核心制度结构要素,是维系经济运转的核心机制。而知识产权则与物权相同,需要通过这个核心结构要素来发挥其功能,因此其私权的本质是同一的。

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知识产权在制度设计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特别是物权)的区别表现在“绝对权”上.我们应当如何解释这一差异呢?这种“负义务的垄断特权”的制度设计是由知识传播的特性所决定的,法定的“垄断”是确保“所有权”的唯一途径。从工具论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这种特别权利上附加各种限制性的义务,以平衡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所以知识产权同物权一样,是以保护“所有权”为源头、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实现为终极目标的,其限制性规定则是一种利益平衡的手段。该所有权之权利与限制性义务,就好比人与衣的关系,人是不变的,而华服也好、褴褛也罢,满足的是人们不同的生理或心理需求,反观知识产权的诸多限制性规定,也实为一种手段,可因时依势而产生不同的选择。

(二)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意义

尽管相对于传统的私权,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体现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公法元素,但这并不影响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基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这一领域研究中的最基本共识,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这一私有权利与公有领域的利益存在明显的冲突,有些情况下需要借助公法的手段来进行规制,因此学界也有知识产权公权化之理论,但不能将这种扩大到将知识产权法体系独立出民法体系。

三、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民事权利体系在强调各种权利统一性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差异性问题,即被纳入该体系的各种权利是否为同等成分构成。有学者以“无体性”为因,认为有形财产的许多法律规则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从而得出将知识产权法归为民法部门会受到一定限制之果。

这一观点忽略了民法的包容性。也有学者认为,随着国家强制力对自由经济主义的限制越来越明显,体现公权力的知识产权法同商法、劳动法一样,正在从传统民法中剥离出来而独立在传统民法之外,但是这是以一种纯碎遵循罗马法的、限制性的、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民法的,私权法不应当因为带有公法性质的规范而改变其本质,更不应当因公权的扩张而将民事权利排除在民法典之外。相反,应当以广泛的、发展的视野,将更多的民事权利纳入民法的规范体系,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归为民事权利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并没有同物权制度同时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可以降低“知识流通”成本的技术尚未出现的时候,“知识”与“物”还不能分离,物权的转移往往等同于“知识产权”的转移,因此便没有建立独立财产制度的需求和必要。当不同于物的“知识”可以独自为人带来利益的时候,才有了对其权利法定正当性的探求。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来自“上帝安排了一切”神学基础,是自然权利角度的解释。持工具论态度评价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一为关注财产作为一种制度机制在社会生活上的效果,二是注重采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成本--效益分析中溯源,三是认为制度服务于某些道德介质并以人文主义为本。知识产权正当性之自然权利说和工具论说,事实上是一种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各自解说。

工具论的视角带来了民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以及知识产权法以怎样的形式出现在民法典中存在争议。前者的争议主要是源自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质疑,认为公法元素影响了民事财产权的私权性质,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性质是国际社所公认的基本原则。客观上,知识产权法并不具备一套独立于民法之外的规范体系,不能以独立的内容和精神存在。而对后者的争议,是如今民法典编纂工作中为专家学者所更为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与物权、债权具备同等地位的、独立的、新型的民事权利,如何处理它与其他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成为一项立法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体系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经济关系的变化会影响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且会上升到法律制度进而作出相应的规制。审视当今全球化经济环境下,数字技术所带来的社会变革已经大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以及交易习惯。因此经济关系的变化要求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事法律的系统中,以适应经济关系变化所带来的民事关系的日趋复杂的客观环境。

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制是由数字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经济变化所决定的,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与知识产权相关。

例如制造业会关注专利权、消费领域涉及商标权、信息传播需要考虑着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切实的融入人们的生活,正如有学者认为,在民法所调整的“物”上,往往并存着“物权”和“知识产权”两种法律关系、两类财产权利,作为纯粹的民法上的“物”已经越来越少,而在“物”上的知识产权反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实践证明,任何一个经济体的经济变化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从各国的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积极有效的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和经济增长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经济实为文化、艺术与科技所用,人活于世的原动力不仅仅由物质所决定,更重要的是通过追求文化、艺术与科技进步以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人们可以通过智力成果获取利益并普惠大众,经济的飞速发展也随之而来。

四、世界各国(地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主要立法模式

(一)未纳入民法典体系的情形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包括法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采用编纂独立的民法典,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民法典下的特别法。如德国,在独立的《德国民法典》下,采用单行法的《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等形成民法体系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法国于1992年制定了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而其形式是“将当时的知识产权各部门法汇集到一起,体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独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没有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原因之一是那个时候立法还不够成熟,还是工业革命的初期,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较小,还不能被提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另也有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典》将知识产权法排除在外的原因使其所采用的有体物主义,因此不能采纳作为无体物的知识产权。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则主要是因为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深,因此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与其参照蓝本接近。

(二)纳入民法典体系的情形

俄罗斯的民法典于颁布,知识产权法以与物权法和债权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呈现。《意大利民法典》则将一部分与传统民法体系相关的内容编入法典的劳动编中,同时利用民事特别法来规定不具有相关性的内容,如《意大利商标法》、《意大利版权法》等。另有越南的民法典则将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融入了民法典体系。

五、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设计

近代世界各国在民法典的编纂历史上,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与财产权相关的内容以物权、债券和继承权等为主,因此,知识产权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未能进入传统民法典的体系范围,而知识产权是工业革命后形成的新型财产权利,其受保护的内容也是随着技术更迭而逐步丰富起来的,同时这也为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体系的融合带来了挑战。应当在民法典中确立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明确重要概念、规定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整个制度中的各项权利从其产生、确立和发展无一不是伴随着技术的变化和发展,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创新,科学地制定原则性的条款尤其重要。

(一)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上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彰显其权威性;法典化也有利于体现制度的稳定性。第二,在司法上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制度基本原则和概念,同时为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提供原则性依据。第三,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向司法权的扩张。权利、权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以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资源配置上效率居先的精神。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中,我们就会发现诸多私权与公权的冲突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然而,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公权化的元素只能以体现“更好的服务于私权”的形式出现,而不能越俎代庖。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定的历史因素和立法机制,学界普遍认为,我国近几年“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一次,行政权就扩张一次”在民法典这一调节民事私权的基本法中将知识产权给予原则性的、一般性的规范,有利于在知识产权部门法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避免立法机关通过行政扩权对私权利益进行过分干预,有利于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减少非市场性的、由政府依据所谓的“法律”帮助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制度设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完善,除了受国际条约的影响外,也广泛的吸纳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实践经验,如对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涉及集体管理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如前所述,世界上也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编纂经验,同样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以期将知识产权法更好的融入民法典中。

在梁慧星稿的“总则部分”,第四章第九十九条权利客体规定了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精神创造物”,除此意外,该建议稿中没有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论述。杨立新稿于第四章权利客体第三节其他财产利益中第111条[智力成果]包括着作、商标、专利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依法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120条[信息]规定了归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权利客体,即民事主题对其信息包括经营信息,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徐国栋稿在第2编财产关系法中,将知识产权法紧置于物权法之后,“既可以肇事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的关系,也可以解释两者的不同。”本文认为,将知识产权法于民法典独立成编,有其理论意义,也有利于解决立法体例上的技术性问题。在权利地位上,知识产权完全可以同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平等而论,以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同时归纳各种权利的共同属性。在法条设计上,可以细化权利取得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又如,除了强调民事权利客体为“智力成果”外,还可以细化为作品、商标、专利、商号、工商业标记、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应当保护的知识产品等。

篇2:学习民法典的意义论文800字

党课,是每名共产党员的必修内容,也是开展党员教育、提升党员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向农村党员讲党课,单靠念理论文章、读政策文件,内容“深奥”“晦涩”,不易被接受;若换种方式,讲授党课带点“土味”,用更接地气,更贴近实际、贴近农村日常生活的话语来传达,相信一定会事半功倍,农村党员教育工作也将登上新台阶。

少些官方语言,让“土味”党课通俗易懂。

很多农村党员都是留在家中的老一辈,知识文化水平有限,若上党课完全按照书面材料“照本宣科”,当中的很多专业词汇文化水平高的人可能都需品读多次才能理解,农村党员自然更难明白。这个时候,就需要授课者将“官方语”转化为“大白话”“口头语”,换个让普通百姓都能明白的说法进行解读,才更容易被农村党员所接受。在党课学习过程中,要改变“上传下达”的机械授课模式,讲课不一定要在会场,还可以在“田间地头”、在“院坝门前”,与农村党员们进行现场交流,同他们谈认识、提意见、聊感受,用不一样的“土味”方式让农村党员接受更多、收获更多。

多些真实案例,让“土味”党课深入人心。

在农村,经常会看到三五人坐在一起,其中一人在中间讲故事、讲新鲜事,旁边人听得津津有味。对农村党员讲“党课”也可以如此,多些真实案例,多些周边故事,让党课变得生动起来,虽是“土味”,但也“芳香”,农村党员们定会喜欢。如一堂《民法典》宣讲课,可以先从本镇、本村发生过的一起纠纷讲起,如何发生、如何解决、当中谁对谁错,缓缓道来,最后再向大家讲述对这类案例《民法典》中的哪条哪款是如何评判,这样的方式,定然会让在场党员们听得聚精会神,内容也更加让人入脑入心,宣讲效果自然大大提升。

注重因材施教,让“土味”党课学能所用。

为农村党员上党课,若为他们讲机关党建、讲城市治理之类与他们生产生活不相关的内容,他们不会感兴趣也听不明白。所谓“看菜吃饭,量体裁衣”,针对农村党员,要讲好党课,不仅讲课方式要“土”,讲授内容也要“土”,这个“土”,是接地气,是农村党员能学有所用。可以多为他们讲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讲讲党员带领群众致富增收的典型经验、讲讲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总之,农村群众盼望什么、农村党员想学什么,就为他们讲什么,让农村“党课”真正成为农村党员提升能力、带领群众致富增收、奔向小康的重要阵地。

篇3:学习民法典的意义论文800字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十一个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容全面,逻辑严谨,思想深刻,发人深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对年轻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轻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涵,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用实际行动为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心中有法,方向不迷。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行政法规定了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和程序,年轻干部应当不断挖掘法治内涵,汲取其中养分,知行合一,学以致用。要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掌握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要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增强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同时给其他国家的社会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也要学习国外法治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思必用法,视野开阔。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总结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如何明辨是非、分析对错。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各种价值观念激烈碰撞,年轻干部如果没有原则、底线,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坠入深渊。年轻干部要培养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棘手问题、化解复杂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让人民群众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都能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实实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年轻干部思维活跃,可塑性强,要自觉将法律当成一种信仰,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宣传法律,做普法宣传的“排头兵”,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行必依法,道路平坦。古语有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天下的事情制定法律不难,难的是如何依法办事。年轻干部要把“法治”记在心里,更要落实到行动中去。要带头践行依法治国,在公在私,都要将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相对照,不越轨、不脱轨。也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摒弃“人治思维”,莫存侥幸心理,维护法治权威。年轻干部只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遵守纪律的意识,才能一马平川、行稳致远,不断实现人生价值。

篇4:民法典的意义论文1000字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通过民法典能深深感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民法典中看立法为民。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从民法典中看司法为民。群众在司法方面最怕什么?最怕法律规定不清不楚,导致司法裁定浮动巨大。有可能滋生出面对有钱、有地位的人“唯唯诺诺”,面对普通百姓却“重拳出击”的恶性案例。所以,一部法律规定得越细致,思考得越全面,对普通群众就越有利。从民法典宣传图册中“小明的一生”就不难看出,这部法律为了群众真的是“操碎了心”,从出生到成长再到离去,从偶然事件到必然事件,对群众的保护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部法律就好比群众的一道“长效护身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无时无刻地庇护着我们。

从民法典中看执法为民。执法,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类,尤其是群众之间发生小型冲突。在法律不是特别完善的时期,很多群众之间的细微冲突都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协调来解决。其中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碰瓷。碰瓷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催生了行车记录仪这个产业,可见影响有多大。碰瓷的现象也反映出,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少数“老赖”,他们以“耍赖皮”为生存的资本,或利用人们的善心,或利用法律盲区来讹诈人们。而民法典中有许多“除赖”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确定为霸座的人就可以直接拒载。这些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执法人员在处理这些“无赖”时有法可依、依法处置。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的解读或许不是特别深刻,但就从我这样一个“小白”的角度也能看出民法典满满的干货,足以说明其“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多么深刻。

篇5:民法典的意义论文1000字

第12期《求是》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全面阐述民法典涵盖内容、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等,提出要做好五个“加强”工作,切实实施好民法典,以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

进入“民法典时代”,如何让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走到群众身边、走进人民心里,如何更好地实施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成为我们必须答好的“命题”。民法典内容繁多、涉及领域广泛,与人民权益密切相关,综合性、实践性都非常强,这对我们实施好民法典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要在讲好、用好、发展好三个方面着力下功夫,推动民法典落地落实,真正保障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人民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讲好民法典重大意义和基本内容,是实施好民法典的基本前提。法律要发挥作用,就需要全社会认同、尊崇法律,而这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也只有深入、彻底地讲清楚、讲明白了,专业性、综合性的法律才能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才能真正为民所懂、为民所用,真正惠及百姓。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特别强调要做好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和民法典普法工作,这也为我们讲好民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思路方向。一方面,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和理解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宣讲释疑、座谈交流、社会宣传等方式扩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知民法典重大意义的范围和渠道,引导人们清楚认识到,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从重要性、必要性上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地位作用,进而从思想上重视加深对民法典的学习和运用。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聚焦民法点总则编和各分则编,需要重点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要求,特别是要做好与民众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才能让民法典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科学规范用好并落实贯穿于执法司法全过程,是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途径。民法典承载着人民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向往,承载着引导、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使命。这也意味着,既学好讲好、又用好落实好,才是民法典实施的根本要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科学运用与贯彻落实,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领会和深入学习民法典立法精神和重要理念内容,以上率下、贯彻落实,把民法典贯穿落实到具体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全过程中去,在运用与实践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履职尽责,将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新的价值理念贯穿运用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秉持公正司法,加强民事司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诉求,提高司法公信力。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和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更针对、有效地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配相关社会力量、建强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形成多元化、长效性的纠纷化解机制,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完善发展好民法典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是实施好民法典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所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探索。理论研究是无止尽的,实践也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民法典是基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积淀和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向我们走来,也必定依赖进一步的深入探索实践和理论研究走向未来。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深入分析研讨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短板漏洞,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民法典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发展,适应时代和人民的需要。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工作,深入研究探讨民事领域的焦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智慧锦囊和理论支撑。

从颁布到落实,民法典的实施工作还有一段很长的路需要走。但,只要我们认真学好、彻底讲好、规范用好、科学发展好,就一定能这部“人民法典”真正服务于民、惠及于民,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篇6:民法典的意义论文1000字

5月29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

作为党员干部要通过主动学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解读好民法典,更好地推动民法典的实施。

要立足于“民”,要与民法典中“人民至上”的思想同频共振。《诗经》有云,“知我者谓我心忧”。知民心者,为民而行。民法典的诞生,体现的是为民立法典,向民心而行。党员干部学习民法典要感悟“典”中的为民之心。只有与“典”中的为民之心产生同频共振,才能融入其中,才能真正学在其中。其实,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也是激励为民情怀的过程。民法典作为一部系统的法典,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人的权利书写,是我国目前最长的、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可以说是集民法之大成。在学习中,党员干部更要思考,在为民的实践中是否也能形成像民法典那样为民的系统做法和可借鉴、可推广的为民经验;是否也有要让为民的工作更上一层楼的决心和勇气。在学中有此思考后,更加积极地去践行,在践行中更加深悟民法典。

要创新于“法”,不断创造与时俱进的宣传、学习之法。比如在民法典诞生过程中,有媒体微信公众号的“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哪吒,喜得新‘新秘籍’”等宣传图画和动画视频,不仅生动形象,浅显易懂,更让人耳目一新。要想让群众学好民法典,就要大力宣传好民法典,让群众有兴趣、有热度。不仅要为民法典的学习造势,更要与时俱进,简单明了地向群众展示好民法典。让群众在工作之余、小憩之前,看一下民法典,既愉悦心情,又方便记忆;让群众在茶余饭后,乐意和家人聊一聊民法典,讨论一下身边发生的百姓事。这样既有利于普法,又能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的文明素质。当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能概全貌,能懂其意。让民法典中的为民实践,在提前经历过一番“春雨”滋润之后,进一步生根延展。

要深耕于“典”,用好典型事,发动典型人,以“典”解“典”。民法典共有7编和附则,1260个法条,对应着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民法典的诞生来之不易,需细品。其中有很多是生活中共性的民生关切,可以说非常“典型”,更要以久久为功的状态去学习。要以这些“典型事”为重点,深入解读民法典,让群众再遇这样的事情,解决起来不慌,心有底,省时高效。依靠群众,“深耕”才更有生命力。在邀请民法典相关的公益老师或律师解读辅导的同时,要加强群众中的宣传能手对民法典的学习,比如有声望的“王阿姨”“张叔叔”等在群众身边的人物,组织他们加入民法典的宣教队伍,以群众鼓舞群众。通过组织学习,在群众中形成一批民法典的宣教能手,以点带线,以线织面,持之以恒。进一步以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感染群众,更加彰显群众识法学法的主体作用,全力为全民学习民法典夯实深耕细作的良好基础。

篇7:民法典的意义论文1000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全面推动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对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提出了明确要求。

带头学好民法典。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服务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推进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正因如此,领导干部要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层,带头学习好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重点问题,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着力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更好地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带头守好民法典。立法为民,守法护民。民法典体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精神,7编和附则共1260条,涵盖方方面面的民生关切,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只有自觉遵守民法典,才能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现实利益提供法律保证。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一言一行纳入到民法典的范围和界限之内,自觉依照民法典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时时以民法典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民法典约束自己,正确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决不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切实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带头用好民法典。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民法典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决定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用好民法典来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通过推动民法典的全面实施,督促领导干部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法典的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民法典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民法典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真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来实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来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而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新时代干事创业的动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带头成为民法典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带头把民法典的实施体现到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只有做民法典实施的排头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发挥民事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篇8:试论民法典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论文

试论民法典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论文

民法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民法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流转与人身间的利益关系,是商品生产者们认可变换的对方是平等独立的所有者。它的命运前途和商品经济的兴衰发展趋势紧密联系着。

民法是调整以平等为本质属性的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的法律,即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长时间的发展演变,民法逐渐在社会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作为经历过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等诞生的重要法律,开创了古典时代辉煌的制度文明。

随之巴伐利亚民法典以启蒙运动时期的第一部民法典身份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在时隔48年后通过,它通过四部分内容将罗马法的精神及传统引入到工业革命时代。

19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开创了新纪元,它具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意义,被许多亚洲国家引用,在推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古至今地观察民法典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民法典自身变化与社会形态的联系非常紧密。

人类迈进文明社会的开端是工业革命的开始,开启了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基础,与之以前的自然经济、简单的商品经济、理想化的产品经济相比具备了民法制度意义以及现实社会意义。在制度方面分析,民法典的本质是人格权化的私法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和文明制度的象征,存在于历史的某个阶段时期。

第一、民法典紧密地联系着人民群众,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沟通交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的信息作用。

第二、民法制度建立健全的目的在于推动国家物质的开发与形成,使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不断进步。

第三、民法典保证着群众关系秩序化的平衡,在维持个人本位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届主观能动性,提升社会国家方方面面的效率。第四、私法制度涵盖主体制度、意思自治制度、责任制度、物权制度这四个制度,这四个方面涵盖了整个市民社会的制度建设,充分规定了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结构类型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制定成的法则基本内容却出入不大,任何社会制度都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民法典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主体包括任意自然人和法人,通过肯定主体的抽象人格与广泛性,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内容。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统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该有相应的义务,两者是不可分的。

3、保持法律思想的确定性、内容演进的连续性、法律权威的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4、确定国家社会层面价值的统领推动地位。笔者认为民法其实就是以强制力促进社会进步、人权自由、商品经济等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在适应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反映了商品经济所阐述的民法法则。

只有各种不同形态的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进行相互对立的交换。

民法典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曾说过的,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在商品经济的地位和意义显而易见,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法典是一种法律形式,是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正常有效运行的法律形式,它具有多个制度,分别在市场体制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下面笔者从九个方面简单阐述一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依靠的是民法中的主体制度。

引导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开展公平的竞争,协调商品交换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依靠的是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公平平等原则。让市场主体当事人拥有广泛的交易空间和行为自由,依靠的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

保护市场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正当买卖交换权利,并制约其发挥在多大的权利制度范围内,依靠的是民法中的物权制度。

实现商品价值摆脱时间地域的限制,实现让渡商品在时间空间上的分离,大力地推动商品交换的诚实守信运行,依靠的是民法中的债权制度。有效地避免事事需要主体亲历亲为,而且要在第一时间取得市场运行中的相关信息,是民法中的代理制度与居间制度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现市场主体通过管理规范、秩序井然的组织为其获取利益最大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一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其各项权力,这种良性循环保障了商品的快速流通,上述依靠的是民法中的行纪制度与时效制度。

以上九个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规范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开拓创业,用自己的双手与头脑谋取利益,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展与长期运转。

其次,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自由、正义平等的领域有重大影响。民法作为调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调节着社会各界存在的各种利益,他的调整对象没有阶级层次、贫富高低之分。民法的存在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产生的核心因素是商品经济的存在,在法律上不允许发生侵害社会和他人权益、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践踏他人人格尊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事件的发生。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体系,民法充分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保护着人们在合法权利范围领域谋取个人的利益,取得收获。

最后,民法作为私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全世界人民的普遍要求。民法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进行了划分,规定在市民生活和市民社会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统治阶级不得任意干涉作主。

在阶级社会中,民法能够抑制国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错误倾向,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对待,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总之,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高度的启蒙开创性,彰显的是自由平等、诚信公平的宗旨。自从第一部民法颁布以来,他的价值功能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作用是不容置疑、极其轰动的。人们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完善和提高着民法典的内容和原则。

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发展演变,对于民法典的作用和地位,人们进行了更深刻更具体的认识和探讨,深入本质认真剖析促进民法对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发挥成功作用的各项要素。通过多年的堆积,民法典已是一部成功、成熟的法律形式,在商品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篇9:浅谈《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论文

浅谈《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论文

摘要:《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加强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展开了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该项条款。

关键词:《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适用关系;行为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22-01

作者简介:刘丹(1995-),女,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2017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得到了表决通过。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全面的私权体系。将知识产权包含在《民法总则》内,责将对知识产权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际,还应加强《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相关条款。

一、《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

作为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拥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属性,所以理所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存在,则对知识产权在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代表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承认,能够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本立足点。早在1986年国家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制度就以专节的形式出现,虽然未能被正式纳入《民法通则》,但是依然表达了立法者对知识产权在民事法律中的认可,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了完整。直至《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则进一步推动了民事基本法的完善,也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知识产权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越发重要[1]。面对这种发展趋势,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则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作用,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从而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激励创新和成果转化作用,进而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转型发展。

二、《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

(一)适用关系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体系解释功能和规范价值,涉及多种适用关系,并会因此产生相应的影响。针对知识产权,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关系。厘清这种关系,才能使知识产权条款的价值得到体现。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民法适用于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抽象性。而知识产权则针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具体性。所以,民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具体情况。明确这种关系,则能確认在知识产权法中,《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诉讼时效、代理制度等规定都能得到适用。

(二)行为效力的影响

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等情况进行了规定,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行为无法律约束力。而这些有关行为效力的'规定,也将影响知识产权法。在法律行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按照自治原则,需撤销这些法律行为。而在我国《商标法》中,也进行了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但不同之处在于,《商标法》是为商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专项法律,将起到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租用,以免市场因出现相近商标发生秩序混乱。因此,商标法的撤销制度不会影响《民法总则》中的撤销制度,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三)请求权基础的影响

在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法律规范问题的主张时,还要拥有能够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条。按照《商标法》、《专利法》等条款规定,需要按照侵权损失计算权利人赔偿数额,如果难以计算则要按照侵权所得进行计算,如果仍然难以计算则要由法官进行裁定。但从请求权基础角度来看,想要获得侵权赔偿,还要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被侵犯作为请求权基础。如果以侵权实际所得进行赔偿,则不符合请求权基础。从这一点出发,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还应不强求权利人进行《专利法》等规定的引用,而是采用《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四)数据保护的影响

在对知识产权条款进行规定时,《民法总则》进行了宣示性规定,并未明确指出保护模式或权利界定方式等内容。而在知识产权法调整方面,“知识”与数据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数据汇编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将数据当成是知识产权课题,由于数与作品间存在交叉,难以完成产权客体体系的准确划分,所以容易引起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生混乱。因此,数据保护问题也将给《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带来影响[2]。针对这一情况,还要结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要求确认数据保护模式,进而确定数据的权利属性,以判定条款是否适用。

三、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加入,使知识产权的民法地位得到了肯定,为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由于该项条款仅为宣示性条款,所以将受到适用关系、请求权基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要结合其它法典进行运用。

[参考文献]

[1]曹建峰.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路径:概括式保护及与知识产权协调[J].大数据,2017,3(01):90-96.

[2]何华,肖志远.<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评析及未来立法展望[J].知识产权,2017(05):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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