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时间:2023-03-25 03:34:44 作者:咯个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咯个”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人):张某,女,汉族,xxx年x月1日出生,现住在x省某县某乡某村,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被答辩人(原告人):蔡某,男,汉族,1x63年12月2x日出生,现住在x省某县某乡某村,系死者蔡某某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鲁某,女,汉族,1x62年x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xxx1年2月1x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系坠楼而导致。无论是蔡某某系被他人推下楼导致坠楼死亡(他杀),还是企图逃离他人的监视因为意外而坠楼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杀从而导致坠楼死亡(自杀),都与张某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导致,那么杀害受害人蔡某某的凶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监视、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领导人钱某、张某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导致,则传销组织领导人钱某、张某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导致受害人蔡某某坠楼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张某将受害人蔡某某系传销组织领导人,更不能证明答辩人张某监视或限制受害人蔡某某人身自由,毫无疑问蔡某某的死亡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发展被害人蔡某某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

答辩人张某发展受害人蔡某某为传销组织下线,一方面是受到张某和蔡某某共同的同学钱某的强迫并提供电话号码,另一方面张某在迎接蔡某某到惠州时受到钱某、张某指派人员跟随监视,而且张某仅仅发展了一名下线,毫无疑问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既然在xxxx年案发时答辩人张某不构成犯罪,那么无论答辩人是否构成xxxx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张某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钱某、张某限制被害人蔡某某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真凶钱某一方面强迫答辩人将同学蔡某某骗到惠州,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监视受害人蔡某某甚至限制蔡某某的人身自由,导致蔡某某不幸坠楼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真凶钱某、张某依法承担。仅仅因为张某被真凶钱某的强迫下打出一个电话,就要求同为受害人的答辩人张某承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蔡某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仅对弱女子张某不公平,也对受害人蔡某某不公道。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答辩人承担着真凶的法律责任,真凶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逍遥法外。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答辩人张某与受害人蔡某某系同学关系,答辩人在两人共同同学(班长)钱某的强迫下,根据钱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钱某安排,将受害人蔡某某骗到惠州并带入钱某为首的传销组织。虽然答辩人对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和必然责任,但是毕竟答辩人也存在道义上的过错。所以,答辩人张某愿意对原告人的损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补偿。同时,答辩人张某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真凶钱某、张某绳之以法,以告慰同学蔡某某的在天之灵,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自己一个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35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

此 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张某

xxx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2: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消费者因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

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附带民事讼诉的原告,

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

,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如果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

体财产蒙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要

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3、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

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对于

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

前提,只有刑事诉讼立案了或开始了,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

决,只有在可能会迟延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

带的民事诉讼。

对于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自行和调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

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篇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李xx,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156号。系被害人李xx之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董xx,女,xxx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同。系被害人李xx之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吴xx,男,x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县xx镇xx村x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xx死刑,立即执行,并支持我们的民事诉讼请求。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 原判在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1)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李xx在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李xx不愿与吴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吴xx便产生了报复心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是:在吴xx与李xx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吴xx因怀疑李xx对他不忠,就与李xx吵架,吴xx进行撬箱把钱拿走(该事实见吴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事实说明,李xx离开吴xx家时被吴xx所逼,吴xx报复心理的产生是吴凭空的怀疑李xx对他不忠,而非李xx出走,吴xx才产生报复心理。原判规避该事实的真相,显然是把吴xx产生报复的责任加到李xx身上,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2) 被告人吴xx刺杀被害人李xx,被告人用刀在被害人的面.颈.背.胸.手等多部位扎20多处(见尸检鉴定),手段非常残忍,情节十分恶劣。原判对此详情不提,只是笼统的写到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杀死,这显然还是为杀人犯推脱责任

(3) 被告人吴xx杀死被告人李xx之后,他心想:杀死一个也是死,杀死两个也是死(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继而又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门,欲杀害被告人的父母(检察院的起诉书已认定),因被害人父母未开门吴xx杀人未得逞,后又将窗户划烂用杀伤力极强的啄木鸟春雷炮点燃后扔到李xx父母的住室,已达到其杀害李xx父母之目的,此行为并非是被告人所说的“威胁”被害人的家人。若是威胁,他可以在住室外面放大炮,或者用没有杀伤力的小火鞭炮,或者在外面叫喊,而用杀伤力极强的大炮点燃后扔进李xx的父母的住处,这显然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李xx的父母没有死.伤,是其万幸,被告人的行为说明其报复杀人心理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杀人未遂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判在被告人欲以杀害李xx父母的主观恶性极大之情节不提,仍是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2.原判不杀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被告人吴xx杀害李xx,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继而在杀害一个也是死.杀两个也是死的思想支配下,继而又去杀李xx的父母,主观恶性极大,没有情可原谅之处,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原判对应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的上述情节只字不提,而是为不杀被告人找了两条理由:一是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二是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经济损失。这两条理由均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的理由

(1) 被害人李xx没有与吴xx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现在的法律也没有事实婚姻之说,故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俩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俩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被告人就凭其没有根据的怀疑第一李xx寻衅滋事,逼李xx出走,二人没有同居关系,也谈不上有家庭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纠纷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对李xx的怀疑,并非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原判认定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此案事错误的。即便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杀人犯可以从轻,老百姓也不会对这一含糊不清的“婚姻家庭矛盾”对杀人犯可以谅解。反而,这样的判决只会给家庭带来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安,社会不稳。故该理由不能成为对杀人犯的从轻理由。

(2) 我们至今没有得到一份的赔偿,何来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反而是在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我们是不管不问。被告人的亲属替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悔过之意。被告人在案发后不是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市、县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才将其抓获,归案后有百般抵赖,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法庭上说,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钱,他们交钱分明是“拿钱买命。”此案是杀人案,常言说,人命关天,此事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如果杀人后,拿钱可以买命,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不要说8万,就是80万、800万,能拿出的人有多少!如果杀人后,能拿钱买命,社会上会有多少人杀人案会发生,这难道不令人可怕吗!故该理由也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之理由。

二、原判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我们所诉的有两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数额为88万多,原判以不支持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为由,判决被告人赔偿我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

我们没有要求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对犯罪分子依法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没有说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责任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们所诉的11万多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而计算的,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原判没有全部支持我们的请求,而判决8万元,判决的这8万元,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法院就判了8万元,这不是巧合,而是被告人的家属交多少,法院就判多少。从此可以看出,无论刑事方面,还是民事方面,都是按被告人一方的意思判。这岂不是杀人犯有理吗?

综上所述,原判是不顾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仅凭怀疑就杀人的,情不可原、法不能容之情节,不顾民愤,不顾社会稳定,不顾法律之神圣尊严,刑事、民事完全按照杀人犯一方的意思而断,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请上级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撤销原判,判决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平民愤,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是人们能够安居乐业:民事方面依法判决。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怨恨不能平;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恐惧不能消,其出狱后会继续行凶,社会安全隐患极大;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决不罢休!

恳请上级法院判决,判处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给我们一个公道。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x

董xx

xxx年11月28日

篇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xx4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xx2年x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xx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x.x2元。

事实与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x.00元、医疗费30x0﹒x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00元等,共计 4241x.x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篇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状

申诉人:万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李xx之妻),女,xxx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工人新村宿舍。

申诉人:李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李xx之子),男 ,xxx年3月15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工人新村宿舍。

被申诉人:张xx(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系鲁xxx号肇事车车主),男,5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xx市xx镇xx村。

被申诉人:张xx(系肇事者),女,25岁,汉族,农民,住xx市xx镇xx村。

申 诉 请 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坊子区人民法院(xxx4)坊刑初字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张xx,张xx连带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共计332177.1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xxx4年10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鲁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290公里+226.8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越线侵权,将由北向南正常行使的李xx(曾用名李学富)驾驶的鲁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万xx,李xx)撞到,由北向南行驶的赵祥仁驾驶的鲁x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因躲避不及,撞在鲁xxxxxx号货车的右后角处,该事故致李xx,万xx,李xx三人受伤,其中李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于xxx4年11月24日向坊子区法院以张xx犯交通肇事罪向坊子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二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xx及车主张xx赔偿二申诉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32177.10元,贵院于xxx5年5月20日作出xxx4坊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xx赔偿二申诉人的损失,但未判决直接侵权人张xx负赔偿责任,显示错误。该案生效后,二申诉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六年多被上诉人张xx仅仅支付一万元,当时申诉人万xx也受伤,且伤情严重,花去大量医药费,且留下后遗症,至今无法工作,这些年来和儿子的生活一直靠亲朋好友的帮助,二被申诉人给二申诉人经济上精神上均带来巨大伤害,因法院判决错误,漏判张xx负赔偿责任,致二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增加了难度,故申请贵院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

此致

坊子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万xx 李xx

xxx1年5月6日

篇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人王某明故意伤害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XX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吕某某等在仓丰路一饭店内吃饭,被告人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在场时,故意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刘某娟,在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不但没有认错,还数次捡起地上的砖头递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用砖头砸自己,被害人对其挑衅行为并未反击,欲带其女友离开时,反而遭到被告人阻拦,被告人猛击被害人左脸部一拳,被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捡起砖头砸了被告人一下,被告人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具有随时伤害他人的恶意可和条件,案发当日,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并对被害人进行挑衅,其主观恶性较大。

2、被告人行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

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从左胸后部刺入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事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有效救治并有逃匿行为。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送被告人去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老家邢台,逃避责任。

4、被告人并非自愿、直接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逃回邢台,在邢台内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自首,应考虑具体情况结合其他情节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5、被告人声称自己醉酒不能作为本案从轻处罚的理由。

从被告人挑逗、挑衅、伤害、逃跑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当时神智是清醒的,其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醉酒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合以上几点,被告人不具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依法从重判处刑罚。

三 、被告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残忍地剥夺了被害人年青的生命,被害人正值青春年华,对生活充满了美好憧憬,本来过几天就要结婚了,家人也为其布置好了婚事,但却遭致被告人残忍的杀害,致使一个家庭的希望破灭,原告人二十年的养育之恩瞬间化为乌有,致使原告人茶饭不思,精神恍惚,至今仍沉浸在悲痛中不能自拨。

被告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182548.97元,以告慰死者,弥补原告人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世泽

篇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一案,经开庭审理,作为原告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XX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民事部分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及责任承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28条、29条规定,被告人余XX及朱XX应连带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5481元/年×=309620元、丧葬费:2424.33元×6个月=14546元、原告人江泽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2=95568.3元、原告人江XX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20年=212374元、亲属办理丧葬交通费酌情为2000元。

2、被害人江XX系原告人刘XX及江XX唯一的儿子,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心灵的伤痛可想而知;被害人江XX被害时,其儿子江泽镇还未出生,自出生以来,就未曾见过自己的亲生父亲,至今都不认得自己的父亲,幼小的心灵伤痛将永远都无法弥补;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原告人的生活造成的是毁灭性的打击,如今,两位老人仅仅依据微薄的低保收入艰难供养着孙子江泽镇的学习和生活,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代理人强烈要求被告人余XX及其家人、朱XX等赔偿三原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当然,再多的数额赔偿都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但赔偿将会使生者得到一丝安慰。

3、民事赔偿共计684108.3元,朱XX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朱XX打电话约见被害人江XX,朱XX明明知道如果约见被害人将会使得余XX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并有可能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朱XX心里最清楚,但朱XX却不顾可能发生的事实,执意约见被害人,为被告人余XX进行杀人的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应在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部分被告人余XX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1、被告人余XX怀疑其妻子朱XX与被害人江XX有染,于是要求其妻子约被害人出来会面。

20**年5月11日晚上七点左右,朱XX约好被害人在市茶山路口见面,被告人余XX便从家中携带一把长30余公分单刃水果刀与朱XX一同出门,并在路旁守候被害人江XX。

被害人江XX到达茶山路口与朱XX见面时,守候在旁边的被告人余XX便从路边捡起玻璃瓶,追到被害人面前,用玻璃瓶朝被害人咂去,并追赶被害人,在追上被害人时又在其身上连刺十三刀,导致江XX双侧肺破裂,心脏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的,应依法处死刑立即执行。

2、从观上看,被告人余XX因心生多疑,蓄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且被害人因此失去年经的宝贵生命。

3、被告人余XX的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不予考虑,自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起,逃亡至今已有七年之久,其视他人生命如粪土,藐视国家法律,公然与国家法律作对,七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过问过三原告人的生活,也从未向三原告进行过真诚的道歉及经济补偿,被告人的自首不能折抵他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三原告人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余XX故意杀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三原告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法庭依法裁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议并采纳。

代理人:***

**

二0**年八月十九日

篇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军领亲属高玉贵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被告人王军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中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1、王中长是本案的`一方打斗参与人,在本案中所受轻微伤,且不是被害人王留长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2、王中长在本案所涉事件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且已经生效;

3、即使王中长另行起诉王军领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王中长是本案所涉聚众斗殴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的相关规定,王中长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中长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王国彬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已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原告王国彬要求被告王军领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代理人认为,王军领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王香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王香会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抚养费4000元),且早已生效,原告王香会要求被告王军领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代理人认为,王军领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王振通、王国彬、王香会要求的“丧葬费”,已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3000元,且早已生效。

代理人认为,王军领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根据混合过错原则予以赔偿;

五、原告王振通、王国彬、王香会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代理人认为,应不予支持;

六、原告王振通、王国彬、王香会要求的“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住宿、交通”费,代理人认为,其已经包含在丧葬费当中,且已经(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因此不应得到合议庭支持。

七、原告王国彬、王香会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无权要求误工费;

八、对于原告王振通要求的“误工费”,代理人认为,王振通未能够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误工所遭受的损失,故不应予以赔偿;

九、对于原告王振通、王国彬、王香会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因原告王国彬、王香会在已经向法院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项要求未予支持,如今王振通与王国彬、王香会一起,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军领承担死亡赔偿金。

在庭审中,被告王军领同意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此项费用,以作为对被害方家属的补偿。

代理人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

代理人因客原因得不到平顶山市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故暂且以南省统计网站发布的河南省地区农村居民20人均纯收入5523.73元为计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给予被害人王留长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标准计算,即为11047.76元。

代理人认为,本案诱因是王留安与被害人王留长因承包土地这一邻里纠纷民间矛盾,被害人王留长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因口角之争引发厮打后,王留安家人和王留长家人都没有保持应有的冷静,进行足够的克制,最终共同导致事态的扩大化和严重化,可以说,对于王留长的死亡,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代理人认为王军领应该为王留长的重伤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不但王军领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卢国孩也同样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且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本代理人认为,王军领应该承担王振通、王国彬和王香会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的非主要部分,应当连带承担王留长死亡的丧葬费,应当连带承担王国彬、王香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篇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五.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六.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七.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八.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篇1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写作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写作方法

(一) 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 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篇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自诉人:_____

被告人:_____

案由:_____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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