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陌人”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措施有哪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措施有哪些?,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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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探讨论文第2篇: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探讨论文第3篇: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探讨论文第4篇:高层建筑防火排烟的形式有哪些?第5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篇: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试题及答案第10篇: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措施有哪些?第11篇:工业与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措施论文第12篇: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第13篇: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在高层民用住宅中的应用第14篇:浅谈民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成因和防治措施第15篇: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空间的宽度有哪些设计要求?第16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绿色理念的运用分析论文第17篇:小高层项目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措施有哪些?第18篇:小高层项目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有哪些?第19篇:小高层项目质量优劣奖罚措施有哪些?
篇1: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探讨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得到了极为迅猛的发展,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之下,高层建筑就变得越来越多来越多。但是一般来说,高层建筑存在的风险隐患也是比较多的,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一旦上述的危险情况出现,那么就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不断加强防火工程的质量管理,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防火系统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防火系统,这样一来,高层建筑防火的有效性就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现阶段,大多数的高层建筑在施工实践的时候在施工实践的时候,对于防火工程的设计能力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火灾等安全隐患。本篇论文主要研究的内容就是目前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中存在的不足的内容就是目前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中存在的不足,同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分析,从而提出有效的策略。
关键词:防火;高层建筑;施工;风险;设计
篇2: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探讨论文
2.1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对于高层建筑设计来说对于高层建筑设计来说,能在防火工程的完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就是合理的.对建筑结构进行设计要作用的就是合理的对建筑结构进行设计。但要是站在建筑主体结构的角度上来看的话主体结构的角度上来看的话,有关人员就必须让耐火的稳定性得到提升性得到提升。当火灾等危险情况发生的时候,不论是建筑物钢材的抗拉能力还是其承载能力钢材的抗拉能力还是其承载能力,都会受到高温的影响,严重情况下情况下,甚至会使其性能大幅度的下降。一般来说,要是温度达到了400400℃~700℃的时候的时候,钢材的承载能力就会完全的消失,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导致建筑物倒塌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导致建筑物倒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设计人员在对建筑结构设计的时候计人员在对建筑结构设计的时候,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第一第一,在选择建筑构件的时候,设计人员要选择耐火等级比较高的比较高的。在高层建筑设计中,选用最多的建筑构件就是一些难燃烧体些难燃烧体。第二第二,构造方式必须保持科学合理,因为在进行高层建筑的防火工程设计时的防火工程设计时,设计人员必须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来对内部结构进行设计对内部结构进行设计,并且根据相关的需求,对内部结构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设计。通常在对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增强时,我们都会选择一级耐火等级的承重墙选择一级耐火等级的承重墙,这种承重墙的材料必须为非燃烧体的材料烧体的材料,这样一来,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才能得到有效的加强加强。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的话,发生意外情况的话,救援时间也会因此延长也会因此延长,这对于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是极为有利的利的。2.2做好防火隔离工作。在对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进行设计的时候在对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进行设计的时候,应该充分的考虑到烟气的问题虑到烟气的问题。在进行有关操作的时候,可以参考过往的消防实践经验消防实践经验。一般来说,烟气对人造成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的,如果不对烟气进行适当的阻碍,只需要短短几十秒的时间间,楼梯间或者是整个建筑中都会充满烟气,在这样的情况下下,人群逃生就会变得异常困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防火隔离工作是十分关键的一步离工作是十分关键的一步,为了完美的做好防火隔离工作,有关人员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关人员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第一,对于防火间距的问题,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进行考虑考虑。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分为四个等级的,在一级以及二级的建筑物中一级以及二级的建筑物中,防火间距就应该保持在66m左右左右,但要是耐火等级是三或四级的话但要是耐火等级是三或四级的话,安全防火的距离就应该进行改变行改变,改变为88m、1111m。。如果火灾发生,还需要给予消防救援的云梯车足够的施救空间援的云梯车足够的施救空间。根据上述的内容,在对防火间距进行设置的时候距进行设置的时候,对于耐火等级为一级或者二级的建筑物,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将其防火距离设置为1414m左右左右,而耐火等级为三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就要保持在1515m以上以上。第二第二,对于防火分区的设置,有关人员必须合理的对其进行设置行设置。因为在高层建筑中,一旦火灾发生,建筑内部的火势蔓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蔓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对于消防工作者来说,他们有义务对火势进行控制对火势进行控制,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这样一来,才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在对防火区域进行划分的时候分的时候,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的防火墙需要设置在150150m以上以上,耐火等级在三、四级的建筑物,防火墙的距离则应该设置在6060m以上以上。2.3强化安全通道设计。要想顺利的达到防火的作用要想顺利的达到防火的作用,那么高层建筑就必须对安全通道的设计进行加强全通道的设计进行加强。当安全通道的设计得到加强之后,在火灾等意外情况出现的时候在火灾等意外情况出现的时候,不仅可以为建筑内的人群提供有效的逃跑通道供有效的逃跑通道,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防火的作用发挥出来出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对于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是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的全出口数量是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建筑物中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但是对于那些容纳人数比较多的场所多的场所,如:影院等,安全出口数量的设置就必须按照相关的需求来进行设置的需求来进行设置。除此之外,在安全出口的楼梯中,有关人员需要避免开敞式的设置员需要避免开敞式的设置,这种设置对于人员的疏散是非常不利的不利的,而且极易造成烟火蔓延的情况产生,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情况,消防救援工作的难度就会加大许多。2.4安装报警系统安装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除了以上的内容以外除了以上的内容以外,设计人员在对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的过程中设计的过程中,还应该安装相应的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也同样重要安装也同样重要。在采取正确的方式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安装之后装之后,一旦出现火灾隐患,感应元件就可以提前进行感知,并且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并且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这样的话,工作人员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消息时间得到消息,做出合理的反应,这对于人员疏散以及救火行动是非常有效的动是非常有效的。另外,在对自动灭火系统安装以后,救火行动就会变得更加迅速动就会变得更加迅速,除此之外,还需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材,这样一来,烟雾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降低。最后,设计人员还应该对紧急照明、疏散方向指示灯等进行设置进行设置,设置完成后,在发生火灾的时候,人们才可以按其指示进行逃离指示进行逃离。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为了有效的减少高层建筑中的风险风险,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就应该不断对防火工程设计进行加强计进行加强,这对于建筑消防安全来说是非常有利的。通过对一些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进行分析对一些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进行分析,大多数的设计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在明显的不足,这就使得高层建筑中的消防隐患变得很多。所以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应该对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的设计,并且做好相关的防火隔离工作。
参考文献:
[[1]吴坤.论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J].消防界(电子版),,2017(4):6868.
[[2]邓欢.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问题探讨[J].四川水泥,,2015(7):340340.
[[3]张丹.浅谈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J].科技创新导报,,2014((7):60.
[[4]石太德.高层建筑防火工程的设计研究[J].河南科技,,2014((4):161.
作者:邹小奇 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汕尾支队
篇3:高层建筑防火工程设计探讨论文
通常情况下通常情况下,防火工程设计是高层建筑施工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个环节。要想有效的确保防火的工程质量,那么就要让有关的设计工作有序进行关的设计工作有序进行。但是站在现有的设计情况上看的话话,高层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首先,在设计内部结构的时候,有关人员在选择防火材料时并没有按照高层建筑的施工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选择时并没有按照高层建筑的施工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选择,这样一来样一来,施工到了后期就很容易出现火灾等危险情况,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加重建筑结构变形的危险系数况下甚至会加重建筑结构变形的危险系数。其次,在对建筑内部的防火工程进行设计的时候内部的防火工程进行设计的时候,必须对防火隔离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行充分的考虑,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防火分区等等。当防火工程设计工作从这个方面展开的话工程设计工作从这个方面展开的话,火势就可以控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之内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且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人员的伤亡。最后,在高层建筑的设计中在高层建筑的设计中,必须对安全通道进行合理的设置,可是现阶段现阶段,大部分高层建筑设计中的通道设置还不是十分的合理理,出现的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安全距离不够。而且有些通道中会存在长期堵塞的问题道中会存在长期堵塞的问题,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火灾,人员就没有办法及时逃离人员就没有办法及时逃离。
篇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的形式有哪些?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的形式有哪些?
1.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是利用风压和热压作动力的排烟方式,
2.机械防烟
机械防烟是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以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控制烟气的流动方向的防烟技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若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有散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能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避难层为全封闭式避难层时,应设加压送风设施。
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送风口。加压送风口应采用自垂式百叶风口或常开百叶风口;当采用常开百叶风口时,应在加压风机的压出管上设置止回阀。当设计为常闭型时,发生火灾只开启着火层的风口。风口应设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并与加压送风机的启动装置连锁。
3.机械排烟
采取机械排风方式,以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利用排烟管道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
篇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O。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O,其它场所为0.5人/O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O;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O,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O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O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O;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O。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O,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O,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O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篇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ISBN:9158005868109
定 价:28.80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9-1
装 帧:平装
目录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
篇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3月8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法律说明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O。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O,其它场所为0.5人/O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O;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O,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O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O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O;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O。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O,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O,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O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O,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O计算。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O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楼梯间和楼梯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O时,应设1台。6.3.2.2 当大于1500O但不大于4500O时,应设2台。6.3.2.3 当大于4500O时,应设3台。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O。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灭火
一般规定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的塔式住宅。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体系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应急设备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O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O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O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O的音、像制品库房。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排烟设施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 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O,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O。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O。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机械防烟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 封闭避难层(间)。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机械排烟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 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O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篇8: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其它场所为0.5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篇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试题及答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且不超过( )者。
A 1/3 1/2 B 1/3 2/3 C 1/2 2/3 D 2/3 1/2
2、高层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可分为:
A 一、二、三类 B 一、二类 C 一、二、三、四类 D 无此分类
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隔墙和(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A 2.00h 2.00h B 1.50h 1.50h C 1.50h 2.00h D 2.00h 1.50h
4、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m。
A 3 B 4 C 5 D 6
5、公共建筑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O
A 一类建筑 1400 , 二类建筑 2100
B 一类建筑 1100 , 二类建筑 2200
C 一类建筑 1500 , 二类建筑 2000
D 一类建筑 1300 , 二类建筑 2100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kg;
A 600 B 700 C 800 D 1000
7、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h。
A 24 B 48 C 36 D 72
8、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m计算;
A 1.20 B 1.10 C 1.00 D 1.05
9、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下列部位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是( )
A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电信楼 1800O
B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 1450O
C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 1000O
D 设有自喷系统的医院 1560O
10、高层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 )计算。
A、10L/s B、20L/s C、30L/s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1、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最小不应低于( )Mpa。
A、0.15 B、0.07 C、0.13 D、0.10
12、高层建筑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 )。
A、下部 B、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 C、中部 D、顶部
13、高层建筑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米以下的墙面上。
A、2.00 B、3.00 C、1.00 D、4.00
14、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h、高度不低于( )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A 1.0 0.9 B 1.0 0.8 C 2.0 0.8 D 2.0 0.9
15、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mm的.镀锌钢板承托;
A 1.5 B 1.2 C 1.0 D 2.0
16、燃油或燃气锅炉的设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或下一层
B 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C 锅炉房与储油间之间的防火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D 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17、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不正确的是:
A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B 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下
C 宜靠外墙设置
D 不应布置在袋形走廊的两侧或尽端
18、高层建筑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 )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A 1.1 B 1.2 C 1.3 D 1.4
19、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 )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A每层 B每隔2层 C每隔3层 D每隔2~3层
20、下列有关玻璃幕墙防火和隔烟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
B用防火岩棉做层间防烟封堵,可以只在楼面梁上只做一道;
C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材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D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建筑可适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
A.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B.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C.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D.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
2、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使用:
A平开门 B吊门 C转门 D子母门 E侧拉门
3、对地下商店应符合的规定,下列几项正确的有:
A、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B、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的商品;
C、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D、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E、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在设置防火墙却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做防火分区分隔。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做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B、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做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C、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D.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B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C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D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下列关于消防电梯的设置描述正确的有:
A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B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C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D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E消防电梯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7、下列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的高层建筑有:______。
A、一类高层建筑 B、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C、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高层建筑
D、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的高层建筑
8、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
A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B二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5m^3;
C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D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3;
9、下列部位应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A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B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O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C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库房;
D高层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
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E高层建筑中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O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B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缝隙;
C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D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E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三、判断题
1、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O,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可以和住宅共用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2、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时,其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00m。
8、建筑高度为9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9、高层建筑中的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四、简答题
1、哪些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其设置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一、ABDBA CBCAD ADCBA CBDDB
二、1 AB
2 BCE
3 ABCDE
4 AD
5 ABC
6 ABCDE
7 CD
8 ACD
9 ABCD
10 ABCDE
三、BAAAA BABBA
四、
1、答:应设消防电梯的有:
1 一类公共建筑;
2 塔式住宅;
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
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两台;
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三台;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篇10: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道井内。
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⑴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⑵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⑶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⑷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4.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5.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7.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8.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连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篇11:工业与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措施论文
工业与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措施论文
1、节能降耗下工民建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问题
1.1太阳能节能技术
太阳能节能新技术是当前在工民建施工建设中一种常用的节约型能源,实现了将太阳能直接转换成电能,在建设过程中供电气设备的使用。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太阳能在工民建中可以起到节能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降低了工程开展中的电能的损失,并且这种能源的使用没有任何污染,不存在能源限制,可以降低使用太阳能损耗,方便人们安装和使用。
1.2水资源节能技术
我国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水资源的消耗很大,工民建的节水措施对降低水资源的消耗和提高其水资源的利用率具有很大作用。无论是从搅拌混凝土还是后期对混凝土的养护,都需要水。因此,利用水资源节能技术,可以有效降低水资源消耗,提高其利用率。
1.3土地资源节能技术
虽然我国的地域广阔,但我国的建筑工程建设导致其土地资源紧张,为了有效提高其工民建质量,保证其建筑工程可以顺利进行,应尽可能节约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土地建设,缩减其建筑规模,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1.4充分利用能源的节能技术
工民建过程中,节能技术的使用是单纯在某一个建筑的单体或者是某一个环节中,还不能广泛推广到整个施工中。因此,对一些节能技术或者是方式可以积极研发其在整个工程建设和开展中的应用,实现建筑的照明、供暖、通风等不同的建筑需要的绿色能源的使用,降低消耗现有能源,提高其资源的利用率。运用现阶段工民建节能降耗技术主要是降低能源的损耗,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使用能源。而未来,基于节能降耗下的工民建施工节能将朝实现能量的转换及使用可再生资源的方向发展。
2、工业和民用建筑施工节能工艺
2.1建筑围护结构
建筑内部热量主要通过外部围护结构向外散发,按照热力学基本定律,围护结构的传热面积与总热量成正比关系,在忽略其它因素影响的.基础上,建筑用于采暖的能耗通常随建筑体型系数的增大而增大。根据当前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规程,为有效提升节能水平,需将建筑体型系数限制在0.3以内,如果超出这一标准,实际耗能将快速上升。基于此,作为建筑围护结构核心部分,外墙与屋面除了要尽量减小表面积,还要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有效的节能工艺,从而保证施工节能效果。
2.2建筑屋面结构
为降低内外空间热量转换率,做好屋面保温至关重要。当前较为常用的屋面保温措施有两种,分别为坡屋面施工及平屋面施工。其中,平屋面施工是指对设置在防水层及结构层之间的多孔材料施工方式进行改善。施工时,先铺设一层防水材料,然后采取倒置保温方式在防水材料上铺设保温层,如聚苯板等,这样不仅能对防护层提供有效保护,还能减小屋面的厚度,降低热量的流失。对于坡屋面施工而言,其施工方式还可分成瓦材钉挂与瓦材粘铺两种。这两种施工方式的主要区别为:瓦材钉挂主要将聚苯板与矿棉板作为屋面的保温层,而且通常在横格木之间铺设保温层;瓦材粘铺主要将岩芯板与矿棉板作为屋面的保温层,上部设置两层防水以后,再使用水泥砂浆等材料铺设瓦材,以此达到保温和防水兼顾的效果。
2.3建筑外墙结构
对于建筑外墙结构而言,其施工节能工艺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缩减室内外温差,如在建筑外墙种植攀援植物、对结构表面施工做浅色处理、采用光滑饰面材料降低阳光辐射吸收量等;第二,采用通风式与复合式墙体,如常用的特朗贝外墙结构,相比于传统的外墙结构,特朗贝外墙可在南端墙的外部进行设置,中央为密闭的玻璃层,当室外的温度快速降低后,框中空气遇热,空气遇热后膨胀上升,室内空气则从下口进入,以此形成循环模式。而在室外的温度升高以后,该外墙结构还可以和遮阳板等进行配合,从而防止太阳光的直接照射;第三,在外墙结构表面设置新节能材料,如反射膜和节能玻璃等,以此反射直射在外墙上的红外射线,发挥隔热效果。
现阶段,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衍生出许多新型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如由湘潭大学设计开发的闭孔轻硅材料,通过试验可知,其在正常条件下的导热系数只有普通粘土砖的2%,在作用于工业或民用建筑外墙后,仅20mm的厚度就能提供等同于传统砖墙1000mm的保温和隔热性能,极具性价比,尽管当前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但必将成为日后发展方向。
2.4建筑门窗结构
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门窗都是建筑保温主要薄弱环节,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将只存在一面外墙的建筑房间作为研究对象,其在门窗结构上散失的热量可以达到68%。因此,在建筑门窗设计及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的节能工艺,以此降低热量损失,保障采暖效果。首先,设置采光口时需考虑光照对于室內外温度所造成的影响,在北方地区需优先使用布篷等施工方式降低先夏季高温;而在南方地区则需充分结合门窗构件和绿化,比如在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攀援植物;其次,要正确选用门窗结构类型,多使用具有一定保温功效的结构和玻璃材料,比如使用多层窗替代单层窗等;最后,在施工时有效降低门窗辐射,现场作业人员可以在门窗内面铺设薄膜,以降低热量传导率,也可以在玻璃板之间填充氮气来达到热阻隔作用。除此之外,对于严寒地区而言,其北侧门窗与炎热地区西侧门窗相同,在保温和采光两方面是存在一定制约作用的,设计与作业人员需在认识到这一特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平衡保温和采光,从而为施工节能奠定良好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施工正陆续出现高能耗问题,其一方面会造成更大的能源供应压力,另一方面还会加重环境负担,不利于建筑业及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注重施工节能,根据建筑特点、使用功能和节能要求,正确选择节能工艺,并引入全新的节能材料,从而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实现降低建筑施工能耗的根本目标。
【参考文献】:
[1]谭发才.快速烧砖瓦的节能工艺[J].农家顾问.2014(11).
[2]周益芳,虞秀强.浅谈现代建筑建设施工中的节能工艺[J].门窗.2012(09).
[3]王忠科.解析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节能工艺[J].甘肃科技纵横.2016(03).
[4]王绍峰.解析工业民用建筑施工节能工艺[J].绿色环保建材.2016(10).
篇12: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
1、健全管理机构
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由安全矿长专门分管此项工作,民爆物品负责人日常主要工作就是抓好民爆物品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及时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对上级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在限期内处理,确保我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2、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要认真完善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从购买、储存、领用审批程序,到运送、使用、清退都必须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堵塞漏洞。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及涉爆人员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制,开展群防群治,强化群众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作用,构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3、教育培训和宣传
公司在加强涉爆人员教育培训的同时,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日常学习及标语、板报等各种形式,加大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全体员工真正认识到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营造安定的发展环境。
4、严格执行奖罚规定
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矿属涉爆单位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分管领导及安全部门要加强对民爆物品存储、领退、运送、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从严审批,认真监管,及时查堵漏洞,奖优罚劣,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手段,确保万无一失。
二、安全储存措施
1、民爆物品入库时,必须照单认真核对数量、品种,与运输单位交接手续齐全,妥善交接、保管。
2、民爆物品入库后,及时进帐。
3、正确使用上级配发的电子信息系统。
4、库区值班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按上级要求配足,并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
5、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严格执行出入库区登记制度。
6、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对核实,及时上报。
7、库内温度、湿度保持在合理状态,保证在规定的储存期内物品不发生受潮、变质。
8、不同品种、不同厂家的民爆物品不准混发使用。
9、火工品领用单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按实际签发。
10、专职人员领退,其它非专职人员拒付。
11、做好库区雨季防洪防汛工作,需要完善的工作必须在雨季来临前完成。
12、对民爆物品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并积极配合机关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三、安全运送措施
1、库区至井口运送必须是专车、专人押运,非专职人员严禁接触火工品和乘坐运送车辆。
2、押运人员不少于上级规定的人数。
3、炸药、雷管严禁混装混运。
4、运输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中途不得停留。
5、运送车辆配备专用箱,车辆设遮挡篷、绝缘垫层、悬挂接地装置等。
6、雷雨季节避开雷雨时间,严防雷电引发灾害事故。
四、防火防爆措施
1、库区严禁烟火。
2、取消明火做饭、取暖、明电照明。
3、各种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4、配备足够的、符合使用要求的消防器材,并且能熟练操作,经常检查。
5、防雷装置齐全可靠并定期检测,确保其对地电阻符合安全要求。
6、内外通讯畅通。
7、不间断地进行库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库区周边禁止放易燃物,及时清除周围杂草,保持足够的防火隔离带。
9、退下的包装纸、箱及时处理。
五、防盗抢及流失措施
1、库区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人数配足合格的看库员,并坚持24小时时值班、巡查,并配备警棒、木棒、头盔、照明灯具,加强自身安全,并熟记上报电话号码,万一遇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2、大门常关,除公务人员出入登记外、其它人员禁止入内。库区周边发现可疑人员长时间逗留要严密加以监视,首先及时报矿领导、部门以及保卫科。其次利用警棒、猎犬与可凝人员周旋拖延时间确保自身安全,等待救援人员共同制止。
3、加强监控、通讯、防盗设施管理,确保通讯畅通,监控运行正常,发挥其实时监控功能,真正把人防、机防、物防、犬防有机结合,确保火工库安全。
4、配足看库犬,协助看守员加强防范,严防盗抢案件发生。
5、运送车辆保持2人以上押运,车辆不在中途停车,直达目的地。
6、专人负责放炮地点装药放炮,现场领导监督其使用情况,剩余民爆清点后出坑登记,并立即退回库房。
7、使用专用箱具上锁分存,钥匙要妥善保存,钥匙丢失后,专用箱及时交回大库封存,箱子报废。
8、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和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六、安全使用措施
1、不同厂家、不同性质的火工品不得混杂使用。
2、变质炸药不准使用,应及时与部门联系处理。
3、炸药雷管分装、分运、加锁保管,在井下的存放地点相距50米以上,且要避开潮湿、带电、支护不完好、交通要道、人员集中等地点。
4、按实际打好炮眼,现场制做炸药,并在现场领导的监管下,逐个装入炮眼封口。
5、专职持证放炮员负责装药放炮。
6、放炮作用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等制度。
7、严格执行“放炮十不准”规定,确认工作面具备安全放炮条件时,方可依命令放炮。
8、出现瞎炮时,必须现场按“规程”要求处理,并设法找到拒爆雷管,及时升井交回,妥善处理。
9、躲炮距离必须按上级规定的安全距离执行,警戒线必须封锁所有通往放炮地点的路口,拉线牌设人警戒。
10、井下不准用车辆或输送机运送火工品。
11、工作面有隐患,在未彻底处理之前,严禁违章冒险、强行放炮。
12、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
13、贯通巷放炮,剩余20米时,启动执行“贯通安全措施”。
14、井筒施工,人员在放炮前必须全部撤到井上安全地点。
15、母线、脚线在联线前,必须保持短接状态,防止接触带电体引起爆破事故。
16、安管人员对井下爆破作业实行重点监管,对放炮作业实施全程监督。
17、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对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制度,矿上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调差核实,情况确实及时给予相关人员严厉处罚,处罚办法包括批评、罚款、停止、开除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机关处理。
篇13: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在高层民用住宅中的应用
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在高层民用住宅中的应用
文中介绍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在高层民用住宅中的'应用,系统采用分离式设计,安装于阳台或外墙面,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建筑空间,与建筑完美结合,解决了高层住户使用太阳能产品面积不够的问题.
作 者:程国慧 作者单位: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徽,合肥,250001 刊 名:中国西部科技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EST CHINA 年,卷(期):2009 8(22) 分类号:S2 关键词:高层住宅 节能 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篇14:浅谈民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成因和防治措施
浅谈民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成因和防治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由于面广量大,因此对工程质量危害较大,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1)砌砖工程。(2)钢筋混凝土工程。(3)屋面、厕浴间、外墙消除渗漏。(4)楼地面工程。(5)内外墙面抹灰及顶棚抹灰。(6)面砖(含马赛克、什锦砖等块材)。(7)门窗安装。(8)给排水管道安装。(9)电器安装。(10)电梯运行。
要治理质量通病,必须分析产生质量通病的原因,一般来说,和设计、材料、施工、使用、维护等有关,有些通病是上述四个原因之一引起的,也有的是几个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以下就裂缝、渗水等质量通病的问题提出一些措施:
1.基础不均匀沉降处裂缝的控制
1.1在基坑放线开挖后,敬请勘察人员、设计人员以及质监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基坑,对不适合作基础持力层的土层应彻底挖去,然后再根据设计要求认真做好处理工作,直至达到设计要求。通过监理部门,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2砂石垫层应采用黄沙和级配好的石子其粒径不能大50mm,搅拌均匀,分层铺设,分层用压路机夯实,平板振动器振平,
铺设时砂要有一定的含水率,才能夯实。素砼垫层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配料,按水平控制点浇筑,再用平板振动器纵横依次振实,抹平,在其强度达到1.2MPa以后,才能在其上面施工。
2.现浇楼板、阳角、转角处裂缝的控制
2.1裂缝产生的原因:
2.1.1阳角、转角处,梁板配筋不足或截面过小,使板成型后刚度较差。
2.1.2沉降裂缝。
2.1.3建筑单体长度太长。
2.1.4施工不当,如支撑钢度较差,施工负弯矩筋踩扁。楼板早期受压过大。
2.1.5砼配合比达不到设计要求,浇好后保养不及时,使砼强度降低或过早上人放料施工。
2.2治理措施和操作方法。
2.2.1在现浇板每个阳角和转角处增加5~7根10的放射筋,长度不小于1500mm,圈梁转角处,增加212转角筋。转角处圈梁钢筋应伸入另面梁内40d搭接,提高转角的整体性。
2.2.2屋面及楼层阳角处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中间二间的楼层钢筋宜采用双层双向。
2.2.3浇筑砼的砂、石子、水泥必须符合要求,砂石的含泥量不超过2%,对水泥的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要复试合格。
篇15: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空间的宽度有哪些设计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空间的宽度有哪些设计要求?
为避免火灾时人员混乱堵塞,保证疏散畅通,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
1.对建筑物内通道的长度、宽度及疏散门的宽度都做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规》对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做了规定。
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并不应小于0.90m。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也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当各层人数不同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段计算,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并应满足最小净宽的要求。
篇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绿色理念的运用分析论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绿色理念的运用分析论文
摘要:近几年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绿色理念作为新时代最为热门的理念已经被广泛应用在众多的领域中。绿色理念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成为了当下十分值得探讨的话题。那么如何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合理利用绿色建筑设计则成为了重要的问题。此外, 随着生态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国家对环保问题也愈加重视。建筑工程作为国家中的重要产业对生态环境保护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文章将要以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作为基础, 将其积极引进到高层民用建筑中。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设计; 应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逐渐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 因此将绿色建筑理念应用到高层民用建筑中是十分有必要的。虽然我国不是发达国家, 但是应该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已经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 而且对环境已经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 将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相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也是十分值得探究的, 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 同时也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 概念阐述
1.1 绿色建筑设计的理念
所谓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主要指的就是在整个建筑设计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第一, 尽量减少资源消耗。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与流程, 那么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就很容易浪费资源, 想要实现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尽量减少资源的利用;第二, 以人为本。对于任何行业来说, 人都是十分关键的主体, 只有满足了人的需要, 那么才能够在接下来的生产生活中更加顺畅;第三, 做好调研工作。想要实现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对建筑周围环境进行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充分考虑到选址的情况, 同时也要对自然条件、光照、风向等等进行考察, 进而来保证建筑设计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
1.2 绿色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促进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 环境问题也愈来愈严重, 已经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很多负面的影响。为此, 彻底改善生态环境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不仅仅每一个人要将环保理念植入自己的内心, 而且各行各业也要有将环保理念贯彻到底的决心,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也是如此, 所以绿色建筑企业应运而生。绿色建筑设计就是指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与开发, 尽量减少资源的浪费。
2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实现绿色建筑的作用
2.1 减少成本
绿色建筑设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其经济性, 也就是能够减少建筑成本。之所以说能够减少成本, 主要指的就是在高层建筑施工的过程中, 会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在某种程度上来看是可以减少建筑成本的。此外, 对于一些使用过的资源可进行二次利用的, 可选择进行二次利用, 对于不能进行二次利用的可尽快处理掉。
2.2 增强实用性
之所以要将绿色建筑设计应用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 最本质的作用就是增强了实用性。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看:首先, 在建筑施工前期, 可以对建筑施工中所利用的技术、设备等进行分析, 进而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其次, 在建筑施工中, 要对施工中所涉及到的一切资源设备进行检测, 有利于对对建筑工程进行更好的管控。所以说, 将绿色设计理念应用在高层民用建筑中是非常实用的。
3 如何完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3.1 从选址的`角度来看
想要在高层民用建筑中更好的应用绿色建造设计, 选址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在进行建筑之前, 要提前进行勘查, 对选址周围的环境、自然气候进行了解, 进而分析出周围环境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影响。要求在实际的选址过程中更加注重居民的舒适度, 同时还要考虑如何将绿色元素更好的应用在高层民用建筑中。此外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相关的建筑施工方案。
3.2 从节能方法的角度来看
朝阳角度设计是绿色建筑设计中十分重要的节能方法。众所周知, 人们在选择房屋时主要就会考虑光照问题, 阳光充足会让人们的生活更加舒适, 因此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注意朝阳角度问题, 合理地设计房屋的朝向。由于目前高层建筑之间的距离较近, 所以导致了不同户型所能够接收到的阳光照射存在较大的差异, 所以在对高层建筑进行设计的过程中要合理的控制高楼之间的间距, 进而使得阳光照进每一户人家。由于建筑物的光照长短受太阳方位角与不同纬度的影响, 所以在进行朝阳角度设计时, 要尽量的保持朝阳角度的科学化与合理化。此外还要合理的设置遮阳设施, 选择节能窗, 注意窗户的透明度与可见度, 将其控制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注重屋顶隔热设计也是绿色建筑设计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对于高层建筑来说, 建筑楼顶很容易受太阳辐射, 会增加建筑物的温度, 此外屋内的温度也有所提高, 会让人感觉到非常不舒服。因此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 可以采用空气隔热技术, 避免太阳对高层建筑直接造成辐射, 进而保持室内的温度正常。此外, 屋顶隔热技术还具有保温的作用, 可以采用这种技术使得室内的温度变化尽量减少。
3.3 从利用水资源的角度来看
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水资源的成本是不小的一部分开销, 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一方面可以为国家水利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用水成本, 提高了自身项目工程的经济效益。因此, 合理利用水资源在绿色建筑设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 合理规划生活用水; (2) 严格控制用水量, 在使用水时要保证在一定的范围内; (3) 在施工过程中要提高安全用水的管理, 保证地下的水不被污染。除此之外, 要充分利用水体自身的特点, 在建筑挑台、架空层等关键的部位可以对水体进行相应的设置, 进而达到为建筑保湿的目的。
4 结束语
综上, 目前将绿色建筑理念贯彻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不得不承认还是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希望通过文章的阐述可以对绿色施工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许宽.建筑设计中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的应用[J].住宅与房地产, 2017 (29) :103.
[2]潘正仙.绿色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工程技术研究, 2016 (07) :256.
[3]薛乾.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应用[J].工程技术研究, 2018 (03) :234-235.
篇17:小高层项目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措施有哪些?
小高层项目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措施有哪些?
a. 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b. 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c. 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的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d. 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扩散。
e. 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篇18:小高层项目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有哪些?
小高层项目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有哪些?
1)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a. 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装袋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b. 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的施工道路规划和设置,尽量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闲置场地要硬化。
c.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要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d. 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2)搅拌站的降尘措施
a. 施工采用商品砼,减少搅拌扬尘,
砂浆及零星砼搅拌要搭设封闭的搅拌棚,搅拌机上设置喷淋装置方可进行施工。
3)施工现场的防水污染措施:
a. 现场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b. 乙炔发生罐污水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由于气焊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c. 油漆油料库的防漏控制。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d.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篇19:小高层项目质量优劣奖罚措施有哪些?
小高层项目质量优劣奖罚措施有哪些?
1)施工队在分项工程完工后,先进行自检,将结果在平面示意图上标注出来,上报项目质检员,如质检员抽查三个位置的检验结果同施工队所报结果不一致,则不予验收。
2)不按工序安排施工,未经项目技术人员许可进入下道工序,发现一次罚款2000~3000元,或本部位不计工费,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予以公布。
4)各施工队在每月验工计价时,必须同工程质量及合同规定的奖罚措施挂钩,全部罚款应一次性扣清。
5)没有报项目质检员验收进入下道工序,发现一次罚款3000—5000元或本部位不计工费。
★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 措施
★ 高层设计原理论文
★ 节电措施
★ 培优措施
★ 环保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措施有哪些?(通用19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