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住宅建筑设计存在有哪些问题?

时间:2022-11-24 17:23:29 作者:涓涓不壅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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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用住宅建筑设计存在有哪些问题?

民用住宅建筑设计存在有哪些问题?

我国经济的发展,大大推动了民用住宅的商品化、市场化,住宅建筑设计也在不断改善,各种各样的住宅都涌现出来,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设计不合理的现象,目前住宅建筑设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不分场合地采用错层

错层在一些情况下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法,但是错层住宅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不分对象不分场合地滥用,那就欠妥当,以下两种情况就不适合采用错层。

(1)小面积户型不应采用错层式 有的住宅,面积不大,为了做出错层,免不了踏步的设置,而踏步却占了一定的面积,这不但减少了使用面积,而且由于踏步的空间分界作用使房屋空间显得小气。

(2)在地震区避免采用错层式 根据抗震规范要求,在建筑物的整体布置上,应尽量保持体形上的对称和简单,质量和刚度的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平面上和立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

2.小面积选用跃层

在多层、高层住宅中,国内近几年比较喜欢设计跃层式住宅,跃层式住宅一般是在独户式一层住宅中采用,在户内设置楼梯为垂直交通。一般每户在同层内布置房间,完全可以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目前在多层、高层住宅的中间层大量出现的跃层式住宅,主要是为追求变化和气派的室内空间,并无其他功能的要求,

在户内设楼梯的跃层不利于老弱及儿童上下使用,且楼梯要占用一定的房间面积,对于面积不太大的套型更不适用。为追求形式,在多层、高层住宅中间层且每户面积不大的套型做跃层式是不可取的。另外,不少住宅户内楼梯坡度设计太陡,步宽尺寸不足,存在很大居住隐患。

3.厨房和卫生间的不足

厨卫管线布置缺乏协调。由于目前国家在厨、卫管线布局等方面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造成各工种各自为政,各种管道的配置任意性大,各专业过分强调本身的特点,而不是服从使用功能,考虑放置设备及装修的要求。特别是煤气管任意穿行厨房,造成厨房布置橱柜困难。小面积住宅卫生间比例偏大。目前中国的卫生间设计中存在着盲目追求增加卫生间个数的倾向,在小面积住宅及经济适用住宅中设多个卫生间既不经济也无必要。卫生间干湿不分,设计不细。目前中国大部分住宅的卫生间中坐便器和淋浴器共处一室,甚至“三大件”加洗衣机共处一室,造成淋浴后,坐便器、洗衣机及地面全被打湿,使洗衣机的使用年限降低,带来很多不便。

4.住宅外观“欧式”成风

一些地区住宅外观欧式成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抄袭成风,住宅设计存在“克隆”,当前的住宅设计是“大城市克隆外国、小城市克隆大城市,村镇克隆城市”,不考虑“因地制宜”,不讲是否适用,不顾及经济条件,不追求个性特色。

(2)包装重于功能,把过多的精力放在追求造型的时髦、新潮上,而忽视住宅使用功能的完善和提高。

篇2: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有哪些发展?

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有哪些发展?

1.走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设计道路

对住宅所处的地方性及地域性的理解,重视本土文脉并建立公众参与的意识;结合住宅功能性及多样性的要求,采用简单合适的技术;树立建筑材料蕴含能量和循环使用的意识,在最大范围内使用可再生的地方性建筑材料,避免使用高温能量,破坏环境,产生废物以及带有放射性的建筑材料,征求重新利用旧的建筑材料和构件;针对当地的气候条件,采用别动式能源策略,尽量应用可再生能源;完善住宅空间使用的灵活性,以便减少建筑体量,将建设所需的资源降至最少;减少建筑过程中对环境损害,避免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以及建材的浪费。

2.民用住宅的寿命将要大大的延长住宅的寿命

,超耐久性住宅将要大量出现超耐久性住宅将要大量出现超耐久性住宅将要大量出现超耐久性住宅将要大量出现   目前,住宅的使用寿命按其设计图纸来说一般是在50年左右,人们用几十年以至终身的积蓄来购买一栋房屋,在使用之后就要报废,这种现实的现象实在是有点不符合中国国情,所以人们很迫切的要求提高住宅的耐久性,现在超耐久型混凝土的研究正在兴起,在不远的将来有望使混凝土的耐久性达到几百年以至上千年,当住宅采用框架结构之后,就可以采用超耐久型混凝土从而大大的提高住宅的耐久性,实现我们拥有超耐久型住宅的梦想,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言而喻的。

3.民用住宅建筑的舒适性

住宅建筑的本质就是为人服务,首先就要讲舒适性,也就是说住宅建筑要寻求一种在符合购买面积,户型的基础上,使得各功能空间有合理有效的安排,各得其所,分区明确,并使各功能的空间有诗意的尺度,比例,方便家具的布置和人的活动,同时要保证各功能空间的相对私密性,

为满足室内环境质量,各功能空间要采光充足,通风良好,使用率高,并体现一定的艺术性和超前性。对于外部空间的环境,居民交往的空间创建也是居住舒适性的重要体现,应力求把原有的生活纳入进来,作为居民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要结构明朗,形象纲举目张,群体设计要多种围合,变化多变的私密,半私密的空间,配合如一,广场,绿地,小品,通透环廊等构成统一景观,做到安全宁静,温馨而利于交往。

4.民用宅建筑的适应性

(1)多样性,由于住宅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要避免“贫富皆宜”的单一项目而要有一定的特殊,适合多种目标群体,赋予个性化的项目,来满足日益多样的市场需求。

(2)可变性,由于功能的多样性和技术的可行性,使居住空间的灵活可变得以实现,其可变性一般是以“户”为设计单位,按基本间定型的厨卫等定型设计。居室部分采用活动式隔断灵活分隔,即每户的平面围护结构不变,管道基本固定不动,厅室隔断按一定模数灵活不止,分户墙可以固定,也可采取取消分户墙而根据实际购买需求取舍的售楼方式。

据此,住户的室内布置就可以各尽其能,各取所需,设计布置一个温馨而有个性的家,如此自然提高了居住建筑的使用效率,使住宅建筑易于改造而拥有更长的使用寿命。

篇3:民用建筑设计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五,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六,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通讯处:      通讯处:

电话或电报:    电话或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4:民用建筑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上海大凡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饰工程设计,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具体如下所示: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饰工程设计;

2、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设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设计造价标准:总价__________万元或__________元/平方米;

5、合同价款:

(1) 设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元;

(2) 优惠取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圆整;

6、计算机模拟实景效果图另行计费(数量据实结算),本合同包括_______________幅效果图,如需增加按¥_______________元/幅计费

单价;

7、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本合同所附要求内容实施。

二、设计周期

1、乙方提交深化设计方案文本周期:

双方合同签署日后_______________工作日;

2、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本周期:

甲方确认深化设计方案后_______________工作日;

3、乙方提交阶段工作的局部设计调整、变更文件周期:

乙方签收甲方设计调整、变更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______工作日;

三、设计审定、变更和图纸交底

1、乙方提供的项目设计图纸,须甲方逐项确认为准则。甲方审定乙方的各阶段设计图纸。

2、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如不符合甲方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设计并提交图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经甲、乙双方确认过的设计内容,如有施工工艺、工期及造价等方面异议的,需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确认签证为准。

4、乙方设计有变动之处须提前向甲方提请设计变更通知及情况说明,由甲方认可,提供相关设计变更图纸文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以

更新的阶段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单形式实施。

5、甲方在未经乙方认可的情况下,不得更改施工内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由甲方提出非功能的设计变更要求,作为设计单位的乙方需满足变更要求,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效果损失及责任。

7、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过的设计内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作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付返工费。

9、乙方需向甲方及施工单位提供针对项目实施前的图纸技术交底,配合设备及材料选购,负责非标施工节点及制作部分的专业指导及监

控。

10、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现场设计指导要求。

11、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委派设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予以设计指导,每_______周不少于_______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

12、乙方给予_______次弹性额外指导次数,以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指导需求,超出指导次数的,甲方额外补贴乙方500元/天,乙方人员

出差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甲方予以实报实销。

四、甲方工作、权利及责任

1、甲方委派_______________为该项目甲方代表,负责办理甲方事务;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后续者继续承担应负的责

任。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要求交底,提供该项目相关图纸资料。

3、甲方所提出的设计要求应客观、合理,并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4、甲方应及时按合同支付合同价款予乙方,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予乙方。如甲方延迟付款7日以上的,乙方可暂停设计工作。

5、甲方负责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

6、甲方应维护项目中属于乙方的设计知识产权,设计文件及资料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项目中使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复制或给予他用。

7、甲方所需设计内容如为多重空间重复使用,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甲方方可多次重复使用乙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

8、甲方需积极组织协调工程实施各方的协同配合,以期达到甲乙双方对项目的设计预期效果。

五、乙方工作、权利及责任

1、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_为该项目乙方代表,负责办理乙方事务;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后续者继续承担应负的责

任。

2、乙方必须完全了解甲方的设计意图,设计图纸需满足甲方的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3、乙方对交付的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及时修改和补充。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家具及软装饰选型或代为采购。

5、乙方须按照书面约定的设计进度要求,按时向甲方提供阶段性的设计图纸文件,如乙方原因造成的,以15日为限,每逾期一日乙方支

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予甲方。

6、该项目报批、报建所需图纸资料不包括在乙方设计范围之内。

7、乙方提供的阶段过程图纸一式贰份,施工图纸一式肆份,超出部分图纸费,向甲方实报实销。

8 、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需积极协助甲方完成项目设计意图的实现。

9、项目施工完成后的竣工图,由甲方指定施工单位编制,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

10、乙方制作的平面设计方案甲方不认可时,乙方应重新制作平面方案直至客户满意,由此所做工作不加收任何费用。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署日:

甲方付乙方合同首付金额35%,¥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提交该项目深化设计方案文本之日:

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40%,¥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提交该项目施工图文本之日:

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20%,¥_______________元;

4、乙方完成该工程施工技术配合工作之日:

甲方付清乙方合同金额5%,¥_______________元。

七、其他约定

1、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甲方应认可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并按比例结算付款。

2、甲方委托乙方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双方另行协商计费。

3、此项目在同等工艺及报价的基础上施工评标,乙方具有施工承接的优先权。乙方承诺就设计费予以__________________的形式优惠。

八、附则

1、此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并在甲方向乙方付款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用。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方可终止合同。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4、解决纠纷方式应当友好协商,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解的原则,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定及双方认可的来往文件、纪要等,与本协议

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履行此合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双方履行完成后,此合同即行终止。

九、合同附件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四)

五、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原《通则》中“建筑总平面”与“建筑布局”章节着重建筑间距的条文,现作了重要修订:本文“场地设计”新标题的诠释原于城市规划理念借人和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知识教育的体系确定。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采光、日照、安全、通风、防噪、卫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第3款中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

5.1.3 本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住宅、托幼、中小学教室、病房等居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住宅居住空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宿舍原《通则》规定较高,现修改成与住宅一致的日照标准。

5.2 道 路

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

5.2.2 根据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条文,提示路边设停车位及转弯半径等要求。

5.2.3 提示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城规规范等要求,一些大城市在大型基地内有设高架通路的,为此提示设置高架通路的一般要求。

5.2.4 地下车库也是大型基地规划停车的一种思路,为此提示地下车库设置要求;并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5.3 竖 向

5.3. 1 第1~4款道路坡度的确定系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山区和丘陵地区有特殊要求,也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 第5款无障碍人行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有关规定。

5.4 绿 化

5.4.1 第1款绿地面积指标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局部修订)等规范中有所规定,各地也有所规定。第4款古树是指树龄1以上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5.5 工程管线布置

由于现代民用建筑的设施愈加复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亦愈加模糊,此次修编将原“管线”一词改为“工程管线”,明确本标准所规定的管线均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工程管线。

5.5.1 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计上也要解决这些地上设施可能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5.5.2 此条亦是新增的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与市政管网互不衔接的情况。

5.5.3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

5.5.7 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标准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有关条款,增加了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

5.5.9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丢失,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故此次修编特别增加此条,要求井盖宜能锁闭,以防井盖的丢失造成行人伤亡或车辆损毁。

篇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

四、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宽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3000m2是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规定基地内道路不同要求。

4.1.4 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

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5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

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4.1.6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作一般规定,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4.2 建筑突出物

4.2.1 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 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2 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1. 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用地单位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

3.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

4.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本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

4.4.2 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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