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Jenn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边境的近义词,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边境的近义词,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边境的近义词
bian chui
1、边陲
示例:在阿穆尔河更下游的边陲小镇布拉戈维申斯克(Blagoveshchensk),领取退休金的俄罗斯人甚至开始在河对岸的中国地区购置房产,其他年轻人前往西部寻找发展机会。
bian jiang
2、边疆
示例:当他们自给自足了的时候,他说,300个出头的哥萨克继承人可以接替联邦守卫来守卫边疆,下一个夏天甚至会出现一个新的要塞,和曾经的那个,完全一样。
jiang yu
3、疆域
示例:罗宾汉的疆域不止在文学领域,还扩大到整个文化领域;不止在政治经济领域,还成了一种认识和一种社会思想。大臣达令对房产税的最后一击,被看成是“罗宾汉税”,甚至在英国有了“罗宾汉税”运动。
guo jie
4、国界
示例:但是,巴基斯坦还面临一个问题:印度就在国界那边,仍然保持其混合的、多元化的本色,生活在这里的穆斯林和巴基斯坦的.穆斯林一样多。
bian jie
5、边界
示例:如果你计划在那些国家租车旅行的话,务必确认你的信用卡有附带车损险服务或者你是在一个不同的国家租车并驱车穿过了边界。
边境拼音和解释:
(A)、词语边境的拼音: bian jing ;
(B)、词语边境的解释:靠近边界的地方。
篇2:《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保障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执法主体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 国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 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境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 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 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 进出边境地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现场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发放证件、违反规定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通的供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形成的跨国界村寨的边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篇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
20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边境地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管理范围内出境入境、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界管理、口岸和边境通道管理、边境地区管理。
国界管理是指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口岸和边境通道管理是指对出境入境的人员、物品及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是指对省人民政府根据边境管理需要所划定的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本省边境管理区是指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行政区域内的长流水、音凹峡、红柳泉北相连之线以北地区;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的区域;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内划定的特别控制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边境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境管理工作,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国境检查、出入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
外事、交通运输、文物、国土资源、商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界标志、保护边防设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义务。
边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界碑、界桩等国界标志的设立或者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国与蒙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达成的协议或者议定书执行。国界标志的维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一)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百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五百米范围内采矿、测绘、勘查等;
(三)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烧荒、鸣枪;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爆破作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邻国不明物体、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进入我国境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条出入国境和出入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邻国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本省边境地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范围活动;前往非边境地区的,应当持有我国规定的合法有效证件。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禁区。外国人、无国籍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边境地带。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无边境管理区户籍的中国公民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不得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收留、雇佣、安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防检查时,发现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应当依法扣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边防部门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可在边境地区或者出入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边境检查点,依法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邻国边境地区居民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未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进入本省边境地区的,应当在公安边防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离境;拒不离境的,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遣送其出境。
第十五条边境地区居民应当加强牲畜家禽的看护管理,防止牲畜家禽越界进入邻国境内,发现牲畜家禽越界进入邻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越界赶返或者自行索要。
边境地区居民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宰杀、变卖、藏匿、使役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在边境地区开办贸易区和旅游景区,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持合法有效证件出入边境地区的,由公安边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边境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4:边境风云经典台词
边境风云经典台词分享
1、这个事情,表面上是治安问题,其实是感情问题。
2、它一直叫,你们家是不是有死耗子?
3、对于这个世界,你相当的古怪;对于我,你一点也不奇怪。对于这个世界,你是一个麻烦;对于我,你就是整个世界。
4、为什么总要打架?为什么总要给我找麻烦?
5、我不管你?我不管你,你怎么出来呢?我不管你,你怎么坐在这里呢?
6、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问题总是找你呢?
7、因为我就是个问题。
8、怎么会呢?只是肚子有点饿,突然想吃点东西。你要不要也来一碗?
9、你回去,拿上东西,送回来,接女儿走,就这么简单。
10、我现在很好,我很幸福。这样难道还不够吗?
11、我不要你幸福,我要你活着。
12、可是一切已经发生了,也回不去了。
13、我们早晚有一天会离开缅甸。如果有那么一天,我希望爸爸和我们一起走。但是在那天之前,我什么也不想改变,我习惯了。
14、你试着理解我,我试着让他做好人。
15、还有人想占你的便宜?你有啥子便宜好占嘛。
16、那女娃娃就是个瓜娃子,顶起我的墨镜在我眼前晃,你说我咋可能不打她吗?
17、人可以走,钱要留下。
18、祝你们行动顺利,可以不用伤及无辜。
19、每次都是这张桌子。
20、其实,就在那天结束,结束在那个坑里。我觉得也挺好的。
★ 首当其冲的近义词
★ 意思的近义词
★ 着急的近义词
★ 应运而生的近义词
★ 尊敬的近义词
★ 眷恋的近义词
★ 嘲笑的近义词
★ 拮据的近义词
★ 讽刺的近义词
边境的近义词(共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