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在建筑材料中的应用

时间:2023-06-14 03:34:36 作者:亚洲爵士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亚洲爵士”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建筑废弃物在建筑材料中的应用,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后的建筑废弃物在建筑材料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建筑废弃物在建筑材料中的应用

建筑废弃物在建筑材料中的应用

摘要:指出建筑废弃物的循环使用是我国建筑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阐述了主要建筑废弃物现状及综合利用现状,以促进资源节约.作 者:师文婷    SHO Wen-ting  作者单位:太原理工大学环境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山西,太原,030024 期 刊:山西建筑   Journal:SHANXI ARCHITECTURE 年,卷(期):2010, 36(6) 分类号:X799.1 关键词:节能减排    建筑废弃物    研究    应用   

篇2: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

第十条 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篇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方案,并公布实施: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

(三)适当放开日间运输。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价格参照广东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和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运输线路与时间,运输车辆数量与车牌号码以及消纳场地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

(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四)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联单;

(五)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六)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式四联。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和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后,消纳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由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留存备查。

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废弃物运输。

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船只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

篇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

第四十条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长期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址。

第四十一条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十二条 除农保地和生态公益林地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均可建设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封场后采取复垦、绿化、平整等措施恢复原用地功能。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消纳人应当在消纳场地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设施,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的清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条 消纳人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消纳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人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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