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表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3-11-01 03:40:10 作者:hholc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hholc”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户表改造实施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户表改造实施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户表改造实施方案

户表改造实施方案

户表改造有利于方便住户的缴费,实施方案要如何制定才更妥善呢?来看下面的户表改造实施方案吧。

户表改造后,相对于小区现有的方式,主要会有三个变化,总的来说,对业主们是好事。而且,这次户改是政府的惠民工程,免费:

1. 按户计费、按户供水

此举既方便按时交纳水费的业主缴费,也方便水业集团对不按时交纳水费的业主催缴。

2. 由水业集团维护户改后的供水设备

此举可方便业主低成本维护小区老化的供水设备(包括二次供水设备),用水质量和维修事务也直接交由水业集团负责,业主可通过96533热线电话等方式报修、投诉。当然,物业公司今后就省心了。

3. 按生活用水统一价格缴费

按照现行政策,户表改造直供水后,我们小区的二次供水设备也由水业集团维护,叠加二次供水加价后的阶梯水价第一档为:1至6楼(含)2.58元/立方,7至32楼(含)3.28元/立方,33楼以上(含)3.58元/立方。现小区水费是不分档不分楼层一律3.25元/立方。

虽然结果看似不错,过程却并不省心。我们小区户型差异很大,有些楼栋(比如C1、C2、C3)甚至有三根独立的进水管,有三个独立水表,户改方案也相应比较复杂。当前方案是已经经过评审了的(按照规定,是水业集团邀请街道、社区来评审方案,再报水务局批准),但并不是不能调整,水业集团只是希望能尽快统一意见,重启施工,否则“一千多户,可能要搞到明年还不一定能搞完”。

关于入户方案,大致有三个可选,各有优劣。当然,不一样的户型方案肯定不同:

1. 不改

按规定,户改计划拟定阶段,是要搞户改意愿调查的,水业集团要做宣传。这一步我们没有看到,所以,理论上任何业主都可以走96533、水务局投诉、行政复议直至法院诉讼来叫停小区户改。而且,以街道和社区来负责评审方案,并不符合《物权法》的要义,这一规定本身也可以考虑否定。

但,一旦走上这条路,先不说需要持续投入维权,同时也相当于放弃了免费户改的机会,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将来要么重新申请户改(应该是要付费的),要么今后都由小区自行维护供水。尤其是后一种结果,要求业主们、物业公司上下同心,共同维护好小区的供水管道和二次供水设备。这是需要钱的,尤其是随着小区供水设备投入使用已超过,如需大修或中修,都需要业主签名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 原计划继续改

以C1、C2、C3为例,目前的方案是,水表都采用远程智能表,装在户内,厨房一个,次卫一个。

进水管沿厨房外的外墙敷设,在厨房打孔进户,接水表后再接户内原水管。次卫需要与厨房水管连通,需要从墙外敷设水管,在次卫打孔入户再接水表、原水管。只要就近接入原水管即可,比如在最近的水龙头上用三通接入(一头接进水管,一头接原水管,一头接原水龙头)。主卫因为接入困难,采用的是单元表方式,即同一单元换一块表,然后接入原有进水管。由单元推选一人统一缴费,再根据实际用水量(抄原水表)分摊。

这个方案的设计本身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关于长沙水表户改最详细的规定解读,可点击“原文链接”。这个链接一般人还搜不到……),但很多业主觉得不合理,尤其是次卫接法会破坏装修,或至少破坏美感(厨房接法在橱柜中,一般没有影响)。主卫接法虽然不破坏装修,但今后需要业主自己联系相互抄表,如遇到用水但不交水费的邻居,就需要其他邻居想办法(以前是物业想办法)。

3. 调整方案改

经过部分业主与水业集团项目经理沟通,C1、C2、C33可调整为仅换厨房水表,次卫、主卫都用单元表的方案,这样对装修的影响是最小的,但需要业主抄两块表,统一交水费。厨房同样用单元表也没问题,这样就不用敷设外墙明管了,但业主需要自抄三块水表(和现在方式一样,只不过以前是物业代抄、代收)。

据小区施工方负责人说,调整方案需要同一栋的80%业主签字同意,因为施工只能按栋进行。而且就地换表的方案几乎不可能。因为原进水管是PE管材,如果就地换表,按规定水表之前的管道要由水业集团负责维护,而对于PE管,水业集团不会接收。

单元表后的原水管,理论上水业集团是不负责维护的,也就是仍应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自行维护。这也是采用单元表方案的风险,同时想必也是为什么水业集团会爽快同意该方案的原因。

其实三个方案都没有绝对的.好坏。如果考虑我们小区初建时的设计,二次供气、二次供水都是在当时政府的公共服务不健全的时候,由我们花额外的钱设计建设的,废弃是一种损失。但如果要继续维护它,并让其使用效果超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则肯定需要大家投入更多金钱和精力。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第一靠信任,首先是业主之间的信任,其次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信,最后还要包括业主对水业集团这些垄断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信任。当然,这个对很多人来说很难。那么,就必须投入时间和精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付出“民主的成本”。

如果想要争取更“合理”的方案,就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一切皆有可能”。C区某单元已经完成了外管敷设。

篇2: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xx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xxxxx地区行署、集团公司xx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xxxxx地区xx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xx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篇3: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xxxx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如期完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民生、促进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改造城市面貌,拉动房地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原则

(一)统一领导,区域负责。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二)统一政策,严格标准。严格执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推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通知》(辽市政发〔xxxx〕2号)要求。

(三)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四)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充分尊重棚改居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任务目标

xxxx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2个,征收9252户,征收面积713963平方米,回迁安置13121户,回迁安置面积1009047平方米。其中:

(一)河东新城管委会:改造项目1个,征收712户,征收面积49640平方米,回迁安置961户,回迁安置面积85792平方米。

(二)白塔区:改造项目11个,征收3908户,征收面积319072平方米,回迁安置5358户,回迁安置面积456127平方米。

(三)太子河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353户,回迁安置706户,回迁安置面积53000平方米。

(四)宏伟区:改造项目4个,征收2158户,征收面积124279平方米,回迁安置2224户,回迁安置面积174220平方米。

(五)弓长岭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527户,征收面积58000平方米,回迁安置1054户,回迁安置面积59000平方米。

(六)xx县:改造项目1个,征收49户,征收面积6971平方米,回迁安置49户,回迁安置面积3908平方米。

(七)灯塔市:改造项目3个,征收1545户,征收面积156000平方米,回迁安置2769户,回迁安置面积177000平方米。

四、资金来源

(一)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

(二)开行贷款、河东债券、建行贷款、华夏银行贷款等项目融资;

(三)市、县(市)区自筹资金。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xx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总体协调、推进督导工作;负责征收补偿程序制定、审批和监管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相关政务督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改造项目立项,争取各类改造资金补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改造现场社会稳定、人员安全、涉及有关户籍等方面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人员审核认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改造资金筹措、融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造区域土地权属确认、土地报件审批、土地收储、土地处置及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建公用事业局:负责涉及的供暖、燃气等相关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棚改区域拆违及强制拆迁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争取国家、省对垦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完成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供水的相关工作。

市文广新体局:负责改造地块文物处置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改造程序、资金使用、工作人员执行规定等监察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市国资委:协助地块内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等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河东新城管委会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改造任务落实,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区域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好群众信访稳定等工作。

地税、工商、邮政、电力、通讯、新闻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业指导及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改造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杜绝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等现象,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三)严格落实辽市政发〔xxxx〕2号文件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自建回迁安置用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例会制度,定期调度,及时解决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选调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确保机制运行顺畅。

(五)加大督导督查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督办,对各棚改项目完成情况要跟踪督导,及时通报。

(六)广泛深入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棚户区改造重大意义的宣传,让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不以经济为直接目的;让棚改居民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增强政府公开、公平、公正信誉度,使其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实现和谐征收

篇4: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3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xxxx〕16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xxxx年—xx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承接荔波、三都旅游集散,以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为主线实施城区棚户区改造,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着力打造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

二、改造范围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零星棚户区、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和“城中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片区域,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进铁路工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年代短,建筑质量好,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片区风格进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调查摸底,县城区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27个,涉及3189户居民,建筑面积约62.34万平方米;经济开发区、麻尾镇、上司镇、基长镇、下司镇、玉水镇共涉及1306户,建筑面积约11.75万平方米。力争在xxxx年前基本改造完毕(具体地块见附件1)。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突出风貌。加强独山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按照“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定位,县城区重点打造“古城风貌”,要完成“东、南、西、北”四大古城门建设,以古城门为入口,结合路网规划布局,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以“明清风格、简欧风格”古建筑为主,通过点、面结合的古城风貌建筑区域,体现独山“小上海”美誉。大东门设在黄埔路口,小东门设在北集社区(原自来水公司)路口;南门设在秀峰路与南通路交接处(南门头);西门设在营上路口(独秀小区后);北门设在五里一带(新古城改造范围及城门选址见附件2)。

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按城镇总体规划风格建设。

2、“一体”巩固、“两翼”扩城,“镇(区)”危旧改新。严格控制“一体”范围建筑密度,结合现有楼盘规划,整体打造视野开阔、功能完整的高品质区域,实施“巩固型”改造;“两翼”充分利用新区开发土地使用规划的优势,高起点、高规划建设“城市品位优、设施配套全”的新城,使新城与旧城实现合理、有序开发,体现城市“扩容”改造;各园区、镇、管委会等以镇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为主,房屋征收为辅,对符合改造范围的区域实施改造,达到“危旧换新颜”效果。

3、统一组织,属地负责。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以及住建(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4、先急后缓,尊重群众意愿。突出重点,对危旧房屋集中连片、安全隐患多、居住条件差、周边环境恶劣的棚户区先行进行改造,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群众呼声与愿望,合理确定改造时序。

5、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难度较大、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政府可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开发单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要统筹项目运作,合理配置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力求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6、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合理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完善xxxx-xxxx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园区、镇、管委会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完善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加快项目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州、县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国土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搞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支持棚户区居民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户型设计、施工管理等全过程。凡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

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以市场化安置为主。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要及时张榜公布棚户区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优惠政策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选址,将棚户区改造与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规划新建安置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强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风貌设计,将具有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设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建筑风貌特色。

(五)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认真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支持绿色建筑,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部分监管措施需由项目单位缴存保证金的,在享受免收保证金优惠政策以后,由涉及园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六)加强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将社区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加强物业管理,探索与居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物业管理模式,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低保家庭物业服务费,可由各园区、镇、管委会适当进行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明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资金运作。按照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通过省平台公司为全县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力及项目收益情况测算评估承贷能力,将用于还款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还款准备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县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通过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企业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帮助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拓宽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

(二)用地保障。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征拆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相结合的方式供地。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住房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县级留存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非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腾空土地可将征拆安置作为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园区、镇、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推动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住建局是县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园区、镇、管委会是所辖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措施。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财政、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搭建县级融资平台,落实年度棚改启动资金,监督县融资平台资金规范使用;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日常监管、定期通报制度,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跟踪审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为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5号)、省住建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xx〕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宜发〔20xx〕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20xx年我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共81300户。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年内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总量75%的总体目标,到20xx年,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总量不低于60975户。

二、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策划、调查摸底、测算分析、项目申报、房屋征收、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市场主体借资,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市财政局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平衡,猇亭区、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自行负责资金统筹平衡。

四、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我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拆除重建。对房屋破旧、功能不全、公用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及片区,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二是改建结合。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特征、有一定保留价值的老旧建筑及历史街区、特色街区,采取“改建结合”的方式,对其建筑立面和内部结构进行修缮,转换功能,将其作为公共文化建筑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利用。

三是只拆不建。对拆除后不具备再开发条件的建筑及片区,采取“只拆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原则上拆除后只建设街头绿地或停车场等公益设施。

五、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报送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策划书(拟改造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调查摸底情况、征收成本测算、项目测算分析及实施模式建议、招商引资条件等)。

(二)踏勘核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就是否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出建议。

(三)项目决策。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研究,初步确定项目用地性质、用途、改造范围、规划指标,核定征收成本、土地出让条件、项目招商条件等,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四)任务下达。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决策意见向各实施主体下达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征收实施。市财政局向市场主体借资或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由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宜昌基地管理局实施项目征收。

(六)土地出让。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土部门商议土地起拍价及相关出让条件,进行公开挂牌。

(七)投资清算。对借资征收或平台融资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协议完成投资清算工作。

(八)建设改造。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改造。

(九)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六、支持政策

(一)确保土地有效供应。依照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并建立供地

审批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

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可实行“现状挂牌、净地交付”。特殊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可与异地安置房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捆绑挂牌出让。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我市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实行预征,待项目建成后再进行清算汇缴。

(三)积极筹措资金。在争取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同时,加快落实市级财政棚户区改造预算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搭建“银企合作”桥梁,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债、企业债等多元化融资。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借资给市级财政用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并经出让实现收入后,返还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返还其实际投资额及财务费用;投资人没有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返还实际投资额和财务费用的基础上,给予其投资回报。财务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投资回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三个百分点确定。土地出让中无人举牌时,投资人须按土地起拍价摘牌。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长马旭明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毛传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及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企业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二)建立高效运转机制。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高效运转机制。实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及各区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房管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

(三)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责任主体、责任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考核。

(四)建立高位协调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会议,高位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建立督办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方位监管,对各责任单位的履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篇6: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篇7: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5号)和自治区保障办《关于做好—x年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x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的通知》(桂保障办〔〕2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市中心城区要结合郁江堤路园工程、东湖整治工程、高铁工程、园博园项目、白凹窝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城区交通干道建设征拆工作,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要发挥好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因地制宜,多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三、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xx平方米或改造户在50户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参照国务院《意见》和本要点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x年8月30日前)

1.城镇部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查摸底,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国有林区部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垦区部分由西江农场负责。各责任单位于8月25日前汇总并上报摸底情况。

2.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

3.汇总整理全市摸底情况。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x年8月30日前完成摸底情况汇总。

(二)动员部署阶段(x年9月1日—10月31日)

1.编制《贵港市-x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贵港市x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自治区。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10月4日前完成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2.召开动员大会。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七秘具体负责。10月20日前完成。

3.各级政府和责任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10月31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阶段(x年至x年)

x年完成282户;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25%;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30%;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30%;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剩余任务。

上述任务,在每年初连同各县(市、区)年度保障房目标任务一并明确和下达。

(四)检查验收阶段(每年第四季度)

1.列入“三年目标行动计划”的项目,每月督查1次以上,通报1次以上。由各项目督查组负责。

2.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每月督查1次以上;每季通报1次以上。由各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四季度对各县(市、区)完成年度改造任务情况进行验收。考评结果列入当地绩效考评和问责内容。

五、组织领导

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县(市、区)政府: 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 协助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负责安置住宅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组织国土、规划、环境、卫生、住房保障等部门落实棚户区认定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地块的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 协助业主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和其他补贴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手续。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程监督、问责。

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汇总上报、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工作。

西江农场:负责本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规划、汇总上报,以及项目的实施、督导、检查工作。

市建投办:负责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平台建设工作。

篇8: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集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棚户区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棚户区基本情况

我县棚户区占地总面积332.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103.75万平方米,预计可开发房屋面积432.8万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1.2万余户、4.8万多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六、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分别为:45、60、70、8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回迁住房要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热、通讯﹚,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四)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七、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县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二)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三)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八、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属县级管理权限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拆迁面积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3、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且棚户区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参照棚户区优惠政策执行。

4、对重点区域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5㎡,上靠户型面积为60㎡),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廉租房建设工程。所谓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此项工程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以上,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五)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特点的住房。

九、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口式收费”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

社区办、县房产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

十、强化领导

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建设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篇9: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城市改造的实际,以及民风、民俗、文化内涵等实际情况,在20xx年、20xx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最近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惠民政策精神,按照县政府提出的改造老城、扩建新城、全力打造滨江港城的要求,以改善民生,创建宜居宜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重民生,保增长,促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着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步伐,为实现和谐秀美富裕文明新肇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本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29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xx〕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xx〕10号)等相关文件及国家、省、市召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

(二)棚户区界定及确定

城市棚户区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我县棚户区改造区块的确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选定,报县政府审定。

(三)棚户区改造的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结合,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先行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统一征收,分步实施。

3、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征收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妥善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自20xx年开始,县政府不再审批零散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以棚户区改造的形式集中连片开发有序进行。

(四)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2、新建的回迁房为毛坯房,由被征收房户自主装修。

(五)优惠政策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对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土地出让金除上解部分资金外,其它地方政府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该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棚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大修理基金30元、劳保基金24.9元,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房屋价按棚改政策不同,分偿还原征收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上调户型面积、增加面积四种形式收取。纳税人按照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注明的征收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户,填制《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和《回迁安置房屋分户明细表》经市(地)和县(市)、区棚改办、地税局核准分别享受税收政策。

(1)偿还原征收面积部门,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2)纳税人以建安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套(靠)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以开发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调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6、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7、对在建工程完成到主体两层以上或工程造价25%以上,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方可进行预售,预售资金应缴银行建设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六)补偿办法

对于县城内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我县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更多,特制定下列补偿办法。

(1)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无产权证的主房,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无产权证砖瓦结构以上的门房、仓房,开发商可以按建筑面积不高于1比0.5的比例还建;其他占地面积(含附属设施)按不高于1比0.3的比例还建。回迁时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向开发企业补交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0元。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如回迁时需要扩大面积的,可享受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按每平方米1450元确定)。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明商服用途和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但不找结构差价。无产权证的,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面积减少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调换的商服房屋跨度18米的,开间不低于3.6米;跨度15米的开间的,不低于3.3米;跨度12米以内的,开间不低于3米。

(3)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且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回迁时基本按原位置回迁,按规划要求,建商服还商服、建住宅还住宅,但仅限临主次干道的第一户,其余不享受此规定。

(4)被征收人回迁面积小于原征收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5)对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达不到50平方米的,由开发企业补到50平方米。并且不因居住楼房取消特困户、低保户待遇。

2、货币补偿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房屋产权证照,其征收补偿金额一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于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商服的房屋,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并有独立产权)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可按商服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对于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土地使用面积内的棚厦等附房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可直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七)征收、搬迁方式

由县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地块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面向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由中标企业编制修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标后,由县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

(八)相关规定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开发前需将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包括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2、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回迁面积,以成本价格为基数,由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如违反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或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酌情予以扣减。未出现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予以返还。

3、对实行货币补偿的,确定评估价格后,由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4、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县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5、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开发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燃气没有入户和没有安装热计量表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善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全部手续。

7、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8、由开发企业原因致使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由开发企业发给被征收人每月每户600元的搬迁临时安置费。

9、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本方案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篇10: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凡棚户区改造均适用本办法。棚户区是指在县城建成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低矮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d类以上危房较集中、地势低洼、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及环境卫生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搬迁面积或占地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区域。

(一)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进的原则。棚户区房屋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形式工作合力,高位高效推进。

(二)坚持以xx县房产局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xx县房产局作为棚户区房屋建设改造工作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政策解答、项目建设等工作。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各自搬迁的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遵循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开发、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分步建设。

(四)坚持棚户区房屋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范畴,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搬迁安置上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计划。

(五)坚持异地换房,完善功能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户一律不实行就地安置,全部实行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拆除后按县城总体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六)坚持以产权置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所涉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安置。

(七)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房屋搬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搬迁,有情操作。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搬迁的,依照法定程序搬迁,对违法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实行“拆一还一”。对实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办法进行等面积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置换房的面积补差价格按建筑重置价计算找补。

2、建筑户型。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户型设计按每套50―90m2不等进行设计,由县房产局统一建设,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统一安置。

3、私房产权置换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为依据,每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套楼房。如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大,其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一套安置房。

4、在住房中预留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临时安置用房,不参与公开摇号。

5、安置面积超过拆除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楼房重置价格购买;安置面积不足原拆除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6、产权置换安置楼房为2层和6层的,不计算楼层差价,安置楼房为3-5层的,计算楼层差价。

7、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以被搬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2、搬迁营业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且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参照营业店面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经调查核实确实唯一住房的,参照同类产权证明房屋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无产权证照,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正式批件的,参照同类有产权证照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3、经规划部门和搬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主墙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储藏间或车库,参加照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安置。

(四)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按xxx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通告下发前房屋倒塌仅剩空场的,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并以各种证照标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征收土地。

成立xx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城投

公司、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桐山街道办、舜陵街道办、文庙街道办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城市投资公司,县城市投资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云南省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改造方案

改造申请范文

深户担保书

分户申请书

分户协议书范本

户的成语

分户申请书范文

户外行抒情散文

房屋改造申请书

户表改造实施方案(整理10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户表改造实施方案,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