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诉书的范文

时间:2024-02-12 03:40:48 作者:aa414350471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aa414350471”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民间借贷起诉书的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民间借贷起诉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民间借贷起诉书

原告:xx,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

被告:广西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周秋利

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xx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xx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20xx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20xx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篇2: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范文一:

原告刘俊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老屋组××号,电话××。

被告刘善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

被告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

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集镇×东岳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善某董事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刘善某、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24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5月1日,被告刘善某、被告吴某某夫妇二人因经营需要以被告刘善某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24000元。2011月12日,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也同意对上述借款担保。但原告后来多次催讨无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XXX,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XXX,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

被告夏B,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F镇Gxx园……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范文四: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房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X栋 房 电话:

被告二: ,女,29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X栋 房;电话:

被告三: ,女,43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电话: 被告四: ,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电话:

被告五:广州 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2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篇3: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范文一:

原告刘俊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老屋组××号,电话××。

被告刘善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

被告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

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集镇×东岳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善某董事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刘善某、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24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1日,被告刘善某、被告吴某某夫妇二人因经营需要以被告刘善某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24000元。2012年11月12日,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也同意对上述借款担保。但原告后来多次催讨无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XXX,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XXX,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房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X栋 房 电话:

被告二: ,女,29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X栋 房;电话:

被告三: ,女,43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电话: 被告四: ,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电话:

被告五:广州 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2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篇4:民间借款起诉书

借 条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X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XX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YYY,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ZZZ,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X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XXX借款X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XXX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经原告XXX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2、借款到了期限,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可以将“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改为“到期后,被告YYY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ZZZ也未尽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篇5:民间借贷协议书

出借方(简称甲方):姓名 : ,性别, 民族 汉 住址:

身份证:

借款方(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汉 住址:

身份证:

借款方(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住址:

身份证:

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数额:83万元整(¥ 元整)。

该款项含甲方分别于20_年1月5日和20_年3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借给乙方的借款;本款项包括欠款利息。 具体明细如下:

第一笔借款 万元,每年约定利息为 %,即每年应支付利息为 万元,20 年至今应为 万元( 年),扣除前期已支付利息 万元,本息共计 万元。

第二笔借款 万元,每年利息为 %,即每年支付利息 万元,20 年至今已支付 万元利息,尚余 万元利息未支付,本息共计

2、本次借款使用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但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归还。

3、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甲方借款,乙方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乙方除自愿承担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其中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交通费等)。还自愿将位于房产抵押给甲方(土地证和房产证附后)

4、本协议由乙方提供的位于 地产(土地证号 )字第084号;房产证号 号)作为抵押物。

5、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将前面二张借款原件归还给乙方。同时,甲方处理上述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相关费用一并在该房产价值中扣除。

6、本协议履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民间借贷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即债务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即保证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① 甲方借给乙方现金人民币限额不超过壹佰万元整(含壹佰万元)的借款,具体数额依照乙方出具的借条为准。

②本合同借款限定乙方只能用于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及给第三方供货,不得购买设备资产类或挪作他用。当出现第三条所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资产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货款。

③ 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2%(月息贰分),利息于每月的25号至月底之前以现金人民币结付。

④ 本协议期限原则上定为叁年,自20_年 月 日起至20_年 月日至。如期限内甲乙双方借贷关系解除,本合同自行失效,如协议到期,乙方未能还清借款,协议期限顺延到乙方还清借款方可终止。

⑤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⑥乙方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企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证照变更应提供变更后新的复印件)。

⑦ 担保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企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证照变更应提供变更后新的复印件)。

⑧ 以上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按指印)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⑨还款:甲方需用资金时应提前电话或书面告知乙方,便于乙方筹措资金,约定为需用资金肆拾万以上的需提前60日告知,贰拾万至肆拾万(含肆拾万元)之间的需提前40日告知,拾万元至贰拾万(含贰拾万)元之间的需提前30日告知,拾万元(含拾万元)以内的需提前15日告知。还款时并当期利息一起支付。

⑩ 乙方、丙方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条保证条款:

①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②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③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下甲乙双方债务解除。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① 乙方改变借款用途;

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③ 乙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的行为。

④ 乙、丙方变更营业执照、住址、联系方式3日内未通知甲方。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①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②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目下的抵、质押物(乙方资产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货款)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③ 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合同签订及说明

①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② 本合同签订地点:河南省长垣县甲方办公室

③ 本协议约定需交由长垣县司法公证处公证,公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甲方住址: 乙方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丙方住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篇7:民间借贷答辩状格式

原告:XXX

被告,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10000元,利息393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3000元,2个月后还本付息,后经催要被告偿还50000元,尚欠50000元至今未归还。

20xx年4月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月利率%3,约定3个月后还本付息。

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就还款付息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始终不愿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蜀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8:浅析民间借贷合法化

摘 要: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温床。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合法化

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一、民间借贷概述

“即使是在监管最严的国家,也不可能杜绝地下钱庄。”中国农

篇9: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出借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最新民间借款合同协议书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篇10:民间借贷回头看

苏州邮政分公司和邮储银行苏州市分行领导都高度重视民间借贷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积极部署落实专项工作。

一是组织动员到位。在3月底的苏州市分行全区风险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和苏州邮银联席会议上,市公司和市分行领导传达了省公司、省分行对“回头看”活动的要求。同时迅速研究制订了活动实施方案。

二是人员排查到位。市分行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实施了对全部一级支行负责人、二级支行行长和市分行各部门负责人的访谈、排查工作。同时,各网点、部门在常规排查的基础上,按不少于20%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家访。

三是工作安排到位。根据省公司、省分行对民间借货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的要求,苏州邮银联合制定了实施方案,分别对人员排查、业务排查、制度梳理等项工作进行了专项安排,并且分别按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活动效果。

[民间借贷回头看]

篇11:民间借贷清偿

【案情】

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本息清偿顺序及期限。石某于1月22向田某清偿利息10000元,于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20000元。下剩款项经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纠纷成诉。田某要求石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算至起诉时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经清偿的利息30000元从应清偿的利息中扣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石某、李某于201月22日清偿的10000元利息无异议,但对20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清偿利息产生争议,石某、李某主张自己偿还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分歧】

在有息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对本息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债务人分多次偿还的款项是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本金,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利息,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公平原则顺序,清偿时本金利息同时清偿,即还款时利息与本金比例各占多少,按比例偿还。

【评析】

笔者认为,在有息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还款项的性质,应区别债权人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是否给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一、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出具内容为“收到现金××元”收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偿还的现金,如果收条中没有明确载明是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支付的是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张支付的是利息但没有提出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依证据规则,应按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予以裁判。

二、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未出具任何收据,宜按先清息后还本的顺序抵充。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倾向。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对于已还款项的性质认定,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代民间借贷中,亲朋好友之间的无息救济性、互助性借贷越来越少,借款人之所以愿意将钱借与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和临时性周转资金,因此,承担风险获取利息是出借人的追求目标。实践中,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行业习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虽然书面约定了利息,但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约定不明,故依法判决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比较高的个案,在实际处理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要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注重保护困难群体的利益。

[民间借贷清偿]

篇12:民间借贷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 贷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划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实际放款时间分别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按月计息,实行固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   ,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第四条 贷款发放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还款

1、按月结息,乙方收到贷款后5日内为每月结息支付时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甲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4、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一经提出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部分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另有约定的遵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按月结息的,贷款结息的每月30日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担保措施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真实披露收入来源、收入状况、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并保证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并且有效;

2、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真实披露任何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或对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真实披露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债务的情祝;

3、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拾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www.fwsIr.com)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等甲方所需的乙方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乙方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保证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

5、乙方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当发生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遭受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被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的情况时,乙方或担保人应当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落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能够全额清偿的保障措施;

7、保证人履约能力下降,或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或由乙方或担保人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8、乙方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其他改制行为,乙方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调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10、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2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乙方未清偿甲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4、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

6、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7 、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第七条第5 至8 项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安全的;

8、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抵押人或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赔偿金或保险金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或质押人赠与、转让、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10、虽经甲方书面同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抵押人、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置价款的;

11、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2、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未生效、无效、被撤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1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损害贷款安全的事实或行为。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并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并行使担保权利;

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3、乙方迟延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延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4、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贷款金额的_10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乙方应对其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1、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当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文本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涉及的资产、股权复印件及其他合同、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送达

l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到达。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于变更后__10__日内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讯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未按约告知对方,导致未收到对方有关通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2 、获得乙方授权与申方接洽的人员,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乙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予第三人。

2 、乙方承诺,乙方对甲方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对乙方股东所负的债务,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其它约定:                                                        。

第12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篇13:民间借贷案由

案情: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干部)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②承担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③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生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案由]

篇14: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本文讲述的案例是因为合同买卖造成的纠纷,某公司对其所有的棉花下脚料等工业废料进行竞拍,兴化某公司参加竞拍,在竞拍中误将原打算输入的“6510元”录入为“65010元”,以高于市场价近10倍的价格赢得招标。

在竞拍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了歧义,竞拍结束后,兴化某公司于当天立刻联系某公司,请求对其操作失误进行修改,但某公司却发出相应的买卖合同协议书一份,要求兴化某公司按照65010元的竞标价购买相应货物约3吨。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12月1日,兴化某公司诉至法院,以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竞拍行为。

这桩案例纠纷比较小,也是比较容易化解的。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兴化某公司以每吨80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棉花下脚料3吨。

调解可以说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也要分情况来看。合同的订立及内容设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否则,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本案中,“6510”和“65010”一“0”之差,产生了高于市场价近10倍的“天价下脚料”,此显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依法以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竞拍行为自在情理之中。本案以调解方式化解也为“天价下脚料”纠纷的解决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篇15:民间借贷合同书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甲方借款,丙方进行担 保。经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借款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担保,如乙方不能按时还款,丙方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本借款用于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月利率为 2.5 %。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第六条:乙方按月支付甲方利息,每月于借款月满对应日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按利息额的日1%计付滞纳金(存入日期以账户所在银行的对账单记录为准)。

第七条:借款到期一次结清本息。逾期按本息额的日1%计付滞纳金。

第八条:还款期限届满前,甲方如急需用款要求乙方提前还款时,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时还款。

第九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签字) 签字) 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篇16: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016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篇17:民间借贷课件

民间借贷课件

一、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资金融通行为及其分类。所谓资金融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融资行为。目前的融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融资行为,一种是间接融资行为。

(1)直接融资行为包括: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等;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包括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行为。这些融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股权或公司发行债券为媒介,向特定的对象或者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

(2)间接融资行为就不是以股权或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而是以借贷的方式融资,在借贷关系中就涉及到本金与利息的支付问题。这种融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

2、对民间借贷概念中“民间”二字如何理解,目前没有权威的一个解释或说法。一般来讲,之所以定义为“民间借贷”,那么相对应的自然应该有“官方借贷”之说。但目前的法律术语中,只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之分。所谓金融借款,就是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另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之所以没有“官方借贷”的说法,我擅自揣摩了一下,本人认为也许是官方本身不直接从事借贷行为,官方的借贷行为一般是间接通过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来进行的。但为了区分银行借贷行为与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借贷行为的区别,故在没有更合适的名称情形下,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行为来区分,暂时感觉比较合适。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特征

1、主体双方必须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果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另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则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属于金融借款行为。

2、客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进行融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

3、客观方面体现为一方借进资金,另一方则贷出资金的行为。

4、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行为。所谓实践性行为,就是必须以实际发生资金往来为民间借贷行为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如果仅有一方出具借条,但另一方并没有实际按借款金额支付资金给对方的行为,则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

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也不排除口头形式。

1、书面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等。

2、口头形式,一般只对金额较小的借贷行为适用。如果金额较大或巨大,则不建议采用口头形式。因为如果以口头形式形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则出借人往往难以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据规则,出借人在缺乏有效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届时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确定

第一、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出借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意味着,谁持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法律首先推定谁就是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如果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能有足够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则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自然不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权利人;

第二、民间借贷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不管是否注明了贷款人,出具债权凭证的一方,即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义务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的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这里说明一点,在涉及保证人的诉讼中,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进行诉讼,但从最大保护债权的角度来说,建议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因为如果仅选择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则当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的时候,那时如果再来起诉另一个当事人,有可能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规定驳回起诉。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法院以及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与处理。所以为了避免这个风险,本人建议追索债权的时候,将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保证身份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如果第三人只是在借条、收条、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署名,并没有注明是“保证人”,则不能作为保证人看待。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人认为应当结合其签名的位置来确定:如果其前面位置在“欠款人”或“借款人”位置,则应当视为共同欠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果既未注明是借款人还是欠款人,也未注明是出借人或担保人的,则第三人的签名既不享受权利,也无需承担法律义务;

(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几年来,网贷平台的发展比较迅速,其贷款涉及面比较广泛。原来该种贷款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法律的灰色地带,本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其发放贷款的合法性。在网贷平台的借贷关系中,需要注意明确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仅仅提供中介服务的,则其法律地位不属于担保人,故不承担担保责任;

(3)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网贷平台的广告、网页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暗示它可以提供担保的,则其行为从合同理论来说,已经构成一种要约,故出借人一旦通过平台放贷,则出借人的行为构成一种承诺。因此,在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之间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故网贷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是依法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3、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情形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1)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而未用于企业;

(2)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主体,仅限于出借人、企业以及股东三类人;

(3)出借人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共同被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形内容包括:

(1)签订民间合同的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是以企业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3)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4)此种情形下,企业应为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将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五、买卖合同能否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规定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1、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时候,其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2、如果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那么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当事人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3、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出借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用以偿还债务;

4、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得价款,冲抵执行款项后,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即多出的部分退给借款人,不足的部分,则继续由借款人偿还。

本条理解方面的难点在于:当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情形下,为何司法解释规定作“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作“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处理?本人揣测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理由的考虑:

第一、为了避免当事人规避《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因为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借款方不能清偿债务时,当事人不得直接约定将抵押物的权属归出借方所有;

第二、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履行买卖合同,则会导致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抵押物登记制度”形同虚设,规避抵押登记行为大量发生;

第三、如果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抵押登记物与买卖合同标的物同一的现象,导致本条司法解释发生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法律后果,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

第四、如果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肯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履行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则还会导致现实中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出现。因为任何一种涉及金钱给付的合同行为,均可以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掩盖其真实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六、民间借贷行为与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有交叉时,该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5、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管辖

1、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按约定进行管辖;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可以补充约定;

3、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却确定诉讼管辖地;

4、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在诉讼管辖既没有事前约定,事后也达不成协议,且根据相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时候,可以由原告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当然,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告还可以选择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具体如何选择,由原告根据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八、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交叉时如何处置?

1、社会生活中各种民商事关系都可以建立在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其中基础法律关系为“因”,而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为“果”。

(1)借款的基础法律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借条”;

(2)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中欠付货款的情形或劳动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中欠付工资的情形,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法律关系中欠付赔偿款等情形,均可以形成”欠条“等等。

如果仅以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来确定案由,势必会掩盖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导致裁判时法律适用的错误结果。因此,以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是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的。

2、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再以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而可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

本人认为此规定中表述”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如何理解是一个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新的概念。试问:

(1)”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否意味着要作形式上的要求?即在借条、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之外,形式上必须要求具有”债权债务协议“才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2)如果没有书面的”债权债务协议“,但有因调解、和解等方式而形成的欠条等债权凭证。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该以基础法律关系来定案由,还是可以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来定案由?针对这个难点问题,本人认为出于稳妥起见的考虑,建议当事人调解或和解达成协议后,不单单要形成借条、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还必须形成书面的”债权债务协议“。这样当对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就可以直接以民间借贷案由提起诉讼,而避免再回到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的目的。

九、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要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2、被告如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5、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十、虚假诉讼的确定方法及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不得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对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即“借期外”的利息则可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主张;

2、针对“自然人之间”这个特定对象发生的借贷关系,当对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不支持出借人主张利息;

3、针对“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借贷,即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因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裁判支持出借人利息时,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人认为理解方面存在的疑惑或难点:

第一、针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为何要区分“自然人之间”与“非自然人之间”?作出这种区分,让人感觉“企业利益”高于“自然人利益”。这种规定,似乎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受法律同等保护”不一致;

第二、对民间借贷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形,很容易忽略“借期内”与“借期外”的区别。司法实践中裁判不分“借期内”与“借期外”,均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的判例比较常见,误解了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对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情形,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由法官结合民间借贷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虽然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每个法官在认知、学识、社会经验与社会经历的区别,本人感觉法官在实践中会不太好把握,往往会出现同一情形,不同法官作出不同判决的状况出现,从而影响法制的统一性;

第四、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的举证责任,本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但问题是:当出借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是否应当支持出借人的利息给付请求还是不支持该请求?如果支持利息给付请求,则忽略了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如果不支持利息给付请求,则似乎违反了本解释第二款的该规定。

4、本金的确定规则。

(1)如借贷时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则以实际借贷的金额确定本金,而不以债权凭证的金额确定本金;

(2)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则分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第二、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第三、按照第一种情形计算的本息总额,受到“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x年利率24%x整个借期)”的本息之和的限制。即没有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x年利率24%x整个借期)”的本息之和,则法院予以支持,反之则不予支持。

5、利息的确定规则“两线三区”。

(1)约定的年利率在24%(含本数)以内的绝对有效;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绝对无效;

(3)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区间的相对有效。如果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24%但低于36%,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6、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规则。

(1)当事人约定了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的,如果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计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用的限制规则。

(1)如果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项规定;

(2)如果选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规则并用,则应以年利率24%为限。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提前还款的规则。

(1)当事人之间如果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则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2)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可以向贷款人主张按借款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

(3)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不得提前还款,或者约定提前还款时仍然按整个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则遵照合同的约定计算与支付利息。

篇18: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日 期 │ 金 额 │ 利 率 │ 用 途 │ 日期 │借款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篇19:民间借贷合同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________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____ 牌 型汽车 辆,车辆牌号为:_________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_______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

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潍坊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2、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偿还欠乙方贷款。

第三:支付其它相关费用。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六条 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 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担保人则执一份,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附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抵押情况声明》

《抵押物产权证复印件》

抵押人:______(章)___(章)

地址: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抵押权人:___ 地址: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年__月__日订立

篇20:民间借贷合同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原告XX先生的委托,参加其对被告dddd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zx年8月26日,被告的下属分公司dddd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借给dddd有限公司北京xxx公司人民币5万元,借期一年,年息10%;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时还款,则每迟延一日收取违约方5‰滞纳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合同还约定被告为其下属公司辽宁dddd有限公司的担保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验收。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3万及利息,还差2万元,被告以dddd有限公司“破产”为由,至今未还。

本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有效条款。

按该条款的约定计算,被告违约,每日应向原告支付100元滞纳金,从20xx年x月xx日起算,截止今日是15个月,有450天,被告还应支付45000元的违约金。原告起诉时为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主动降低了违约金的90%,仅按10%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的诉讼给原告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原告增加1500元的违约金请求,计4500元违约金,以弥补原告因本案诉讼造成的损失。本律师认为,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律师请求法庭给予支持。

因dddd有限公司北京模特表演公司是被告下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本律师认为,本案由被告承担的是债务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开封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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