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3:35:54 作者:yuechenlin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yuechenli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德州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德州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德州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德州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比之前提高了70元。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德州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新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此次待遇调整,将使全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受益,待接到省里正式文件后,将自7月1日起予以补发,请市民耐心等待。”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外地在德州工作的城镇人员,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享受:想回原籍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想在德州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德州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篇2:德州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提高50元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德州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50元,比之前提高了50元。

据悉,这是连续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此次待遇调整,将使全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受益,待接到省里正式文件后,将自7月1日起予以补发。”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之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同时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9%,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外地在德州工作的城镇人员,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想回原籍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想在德州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德州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篇3: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一、20山西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2016年山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山西失业保险需缴纳满一年,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备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还要满足两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2016年山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送交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2.本地就业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4.外城镇失业人员: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山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以失业人员累计的缴费时间确定。失业前累计工龄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在此基础上,工龄每增加1年,增领1个月失业保险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篇4:苏州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将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820元/月,提高至910元/月,其他档次保持不变。最高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仍维持在1530元/月的水平。

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实施以后,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将按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执行,即910元/月。7月中旬,增发的90元将自动打入符合条件的相关失业人员账户中。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后,在领失业金人员中,惠及人群将超过1万人。

据介绍,7月1日,苏州市失业金标准执行最低450元/月,最高850元/月,6年以来经过7次调整,最低、最高标准接近翻倍。

篇5:无锡市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下限

2014年4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660元,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市人社局于近日发文,对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从2014年4月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由原780元/月提高到858元/月,提高78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858元/月的失业人员,调整后将统一提高至858元/月,市区涉及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7802人,占失业保险金在领人数的32%,人均提高58元/月。本次调整从今年4月起执行,4月至7月的调整补发金额将随8月份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失业人员价格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由原50元/月提高至55元/月,涨幅在5%(含5%)以上,价格补贴标准由原75元/月提高至8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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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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