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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现行版本根据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篇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青秀区按照《南宁市20xx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科学部署,在青秀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精心指导下,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宣传教育、节能措施的落实以及节能改造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圆满完成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单位(含二层机构)共计256家,有独立办公场所且列入数据统计单位的有18家,包括青秀区本级(城区各部门)、4个镇、5个街道、1个开发区、青秀区教育局(84所学校)、青秀区卫生局(12个卫生院)、3个公安分局、青秀区人民法院和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xx年南宁市下达给我城区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数为:电929.51万千瓦时,水130.66万立方米,汽油239.61万升。目标任务为:水、电、油等能源资源总量在20xx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3.2%以上,人均用水、用电、单车用油等分别下降3.2%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电、煤、气等)下降2.5%以上,各类办公耗材消费支出有明显下降。
据统计,20xx年前三个季度我城区本级公共机构及各镇、街道、仙葫开发区、公检法共计用电量为680.48万千瓦时,完成年度任务的73.21%,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2.3%;用水量为81.81万立方米,完成年度任务的62.61%,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2.26%;用汽油量为170.65万升,完成年度任务的71.22%,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9.63%。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我城区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健全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城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后,及时调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青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指导、协调、推进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精干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公共机构高度重视,建立了节能联络员制度,完善了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形成了上下统一、协调一致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二)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目标责任。根据《关于20xx年南宁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十二五”规划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20xx年南宁市青秀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指导青秀区开展好年度节能工作。城区各级公共机构机构积极行动,将节能工作与“两型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均建立健全了考核、统计、宣传培训及节电、节水、节油、节气等日常管理制度。青秀区各级公共机构坚持精细管理,将用能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等工作作为工作重点,确保了节能制度的执行到位。同时,各级公共机构还通过“文明餐桌行动”、“两清两建”、作风建设等系列活动将节能理念贯穿于细节管理中,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在抓好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的同时,我们不断健全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南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xx年度县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20xx年度开发区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20xx年度市机关党的建设和效能建设指标扣分细则〉的通知》(南绩发[20xx]3号)文件,研究制定《20xx年度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并引发给各级公共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城区绩效考核管理范畴。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营造节能氛围。在20xx年6月8日-15日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制定《青秀区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工作方案》,围绕“携手节能低碳,共建碧水蓝天”的宣传主题,制作节能宣传图片、标语、横幅,宣传板报等资料,并发放到到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卫生院等,在整个城区范围内大力倡导“节约粮食,拒绝浪费,‘光盘’行动从我做起”、“节约水电粮食、珍惜有限资源,携手节能低碳、共建碧水蓝天”、“分类收集垃圾、有效利用资源,坚持绿色出行、收获环保健康”等宣传口号,增强广大公共机构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自觉养成节约能源资源的良好习惯。
经统计,青秀区在宣传周和“低碳日”期间,分发张贴各类节能宣传横幅和标语76条,宣传海报800张,节能标识3000份。
(四)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数据准确。为了更好地完成城区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掌握城区公共机构的能耗状况,分析和查找用能方面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9月份,组织青秀区各级公共机构(含二层机构)节能节能工作数据统计员开展了《20xx年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能耗统计培训班》,并邀请了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陆谨副科长对能耗统计工作规范要求及注意事项;如何推进机关节水型创建工作;如何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工作作了详细的授课。
通过培训,进一步规范了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数据统计人员填报数据的方式方法,培训会上也再次明确了各级公共机构要及时、准确填写能耗数据并上报相关数据报表、分析报告材料等。
(五)加强工作部署,召开联席会议。7月初,组织开展了20xx年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0,会上总结了青秀区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安排部署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并就如何推进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讨论。会后,下发了《南宁市青秀区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要求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督查工作,狠抓工作落实。根据《20xx年南宁市青秀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为确保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专门督查小组,于20xx年5月、11月两次到18个成员单位开展青秀区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督查工作,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节能目标落实情况,统计台账建立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其完善相关材料,确保通过年度目标考核。
(七)其他工作完成情况。一是20xx年3月,根据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的通知》(南机事〔20xx〕13号)精神,我城区开展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统计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计量统计报送工作。二是8月份,根据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城区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组织辖区内的公共机构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争取到20xx年,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的数量不低于30%。三是10月份,根据南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xx年度县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南绩发[20xx]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20xx年度青秀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并印发到18个成员单位,要求各部门按照考核细则实施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工作。
三、存在问题
1、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城区有个别单位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把公共机构节能作为软指标,推行力度不够。
2、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人员不够,且流动性较强,工作落实不够到位。
3、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不够到位,尚未在城区干部职工之中形成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充实指导、监管和服务力量。完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集中抽调专门力量,完成一些必要的基础工作,对重点能源资源消耗单位部门要明确责任,提出要求。
(二)以重点单位、专项工程推进为切入点。按照“抓重点、落实效”的节能工作原则,切实抓好重点单位的节能监管工作,对城区财政资金投入,实施政府采购的建设或改造项目,加大节能设备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确立和带动一批节能专项工程,充分发挥宣传示范效应。
(三)进一步营造全民重视节能的良好氛围。加大节能宣传工作力度,深入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组织节能工作的经验交流,推广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批评浪费行为。领导干部要树立节能降耗的榜样,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创建节约型文明机关,在日常能耗上,要加强对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纸张等办公用品的管理。做到节能工作深入人心,促进我城区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四)制定鼓励政策,严格奖惩。制定节能激励奖惩办法和措施,评选节约能源、完成目标的先进单位和榜样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推动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倡导节能型办公方式。抓好城区办公区、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节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设备,加大对高效照明产品的使用推广,努力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使城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篇4:公共机构节能自查报告
根据区节能办《关于迎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督查组到我区对20xx年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覃公节办11号)的要求,现将我局节能工作自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目标任务推进情况
前三季度,我局严格执行节电、节水、节油等各项节能指标,实现了人均综合能耗和人均水耗同比下降3.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2.5%的目标。
1、用电情况:前三季度用电5.4742万千瓦时,电费4.7117万元;
2、用水情况:前三季度用水0.2036万立方米,水费0.4197万元;
3、燃油消耗:前三季度用油2万升,油费17万元,今年全局公务用车11辆,燃油消耗量都是达标车型,每车每月用油240升,实现同比下降4%的目标。
二、具体做法
1、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每季度统计一次,每次都统计用能人数、建筑面积、水、电、油消耗量并建立台账。
2、做好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与定点回收单位东源废旧物品回收店签订回收合同,实施对废纸、废旧灯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集中回收措施,建立回收登记台账。
3、关于示范创建工作。虽然我局暂未列入年度创建单位,但我局正常开展节约型单位和节水型单位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4、落实节能工作经费。我局落实了节能工作经费,经费有预算安排。
5、开展节能改造。我局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20xx年1月对办公区域的照明灯具全部更换为LED节能灯,办公区域使用高效照明灯具达到100%。
6、做好计量工作。水的分户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公共机构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0%。
三、存在问题
由于我局办公大楼是十多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楼梯两侧卫生间的马桶还不是节水的,使用国家标准节水器具还未达到100%。另外,办公楼走廊路灯也还未更换为LED节能灯。
四、下步打算
想方设法解决资金问题,努力开展节水器具改造,所有卫生间全部使用国家标准节水器具。非办公区域的走廊楼梯通道等全部更换节能灯具。
篇5:公共机构节能自查报告
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要求,县住建委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理清思路、细化措施,对机关各科室及委属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了全面彻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我委将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督导,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确保落实好节约资源能源的各项要求。同时,将节能降耗工作各项任务进行了仔细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科室,目前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科室协调配合、专人负责统计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二、多措并举,切实降低能耗
(一)加强思想教育。通过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开展节能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进一步增强了节能降耗意识,牢固树立了“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意识,摒弃了节约资源“事不关已”和“花公家钱不心疼”的错误观念,逐步养成了事事、处处节能的好习惯。
(二)降低办公能耗。一是节约用水用电。坚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提倡自然采光办公,养成人走灯灭的好习惯。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度。二是节约公车用油。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提倡近距离办事步行前往,在公务活动中,提倡集中乘车,科学调度。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制度,实行定点加油、专卡专用、统一管理;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车辆集中停放,节假日实行封闭管理;实行用车申报制度,杜绝公车私用。三是节约办公用纸。年初,对历年的办公用纸各项指标进行了横向比较,更换了性价比高的纸张。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行无纸化办公,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之间传递非涉密文件、资料时,均使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初始文件尽量使用电子文档传阅,文件资料原则上双面打印。四是节约经费。倡导使用节能产品,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三)创新节能机制。每周各科室、单位向办公室报送能源资源统计报表,同步实施能耗监测和统计报告专人负责制,及时掌握全委能源消耗各类指标,为进行能耗状况分析和进一步完善节能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正视问题,找准努力方向
虽然在上半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基本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但与其他单位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共机构节能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科室、职工对节能降耗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节约资源意识、保护环境意识不够强。二是节能降耗统计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由于目前基础数据收集难度大,很难对单位能耗情况实时精确监测。
今后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大节能降耗督查力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逐步实现高能耗项目与节能降耗指标挂钩,不断规范用能行为。
(二)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制定周密细致的宣传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节能活动,宣传节约能源的必要性、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节能意识,营造住建系统浓厚的节能氛围。
(三)健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用电用水设备等的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明确使用目的、追究使用责任,使公共物品的使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篇6:公共机构节能自查报告
根据《XX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考核办法》和《XX区20xx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有关要求,区总工会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对机关各部室及下辖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区总工会将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区总工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主席任副组长,各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同时,将年度节能工作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室,形成了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室协调配合,专人负责统计的工作格局,做到了工作结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多措并举,狠抓节能管理
1、深入开展宣传培训。经常性开展节能降耗宣传活动,在公共部位及应用设备旁张贴标语和条幅,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从而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识,牢固树立了“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意识,摒弃了节约资源“事不关已”的错误观念,将节能减排工作变为主动行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单位人员开展节能技术和知识培训,发放宣传培训资料和教材,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
2、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单位高能耗、高污染设备有计划实施技术改造。重点抓好照明、电热开水器、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积极应用节能技术,用水器具更换为节水器具。卫生间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设备采购通过政府平台的方式,新购用能设备符合国家节电、节水和环保要求。
3、降低办公能耗。一是建立和落实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领用制度。办公用品的采购和配备一般采购能耗低、优质、廉价的办公设备,不采购高能耗办公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并且对于配备的用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领用物品时由办公室进行认真地统计,完善物品领用制度。二是推进无纸化办公,纸张充分利用,双面使用纸张。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三是减少一次性签字笔和纸杯的使用数量。办公室内基本不使用一次性签字笔,公务接待尽量使用瓷杯,严格控制一次性纸杯的使用数量,纸杯的使用基本是对于外来人员,单位里的工作人员自带水杯或茶杯。
三、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
20xx年,区总工会实现了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全年的能耗统计和报送工作,实现本年度的节水、节电和人均能耗总体水平降低的目标任务。并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
四、正视问题,找准努力方向
在20xx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基本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但在通过自查,仍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公共机构节能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部室、职工对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节约资源意识、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力度。节能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水电、办公用品的使用、公务活动用车的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切实控制高能耗资源的增长,逐步规范用能行为,走节约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是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制定周密细致的宣传方案,围绕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切实搞好节能宣传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全体干部职工宣传节约能源的必要性、重要性,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
三是建立健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办公用品、公务活动用车、用电用水设备等的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明确使用目的、追究使用责任,使公共物品的使用有章可循。完善节能措施,把节能基础工作做的更加扎实,切实保证区总工会节能考核目标的全面完成。
篇7:公共机构节能自查报告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全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节能绩效自查小组,对全乡进行绩效自查。绩效自查采取“听、查、评”的方式进行:听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汇报、核实验证并根据检查情况按照《xx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自查情况如下:
1、组织领导方面:能够做到有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将节能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及时研究部署工作。
2、宣传和培训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学习节能知识;全年组织节能宣传活动两次。
3、节能规划方面:能够做到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年度分解落实;节能规划及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能耗统计方面:能够做到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建立能耗统计台帐;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能耗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项目填报完整;按要求参加能耗统计培训。
5、建立联络制度方面:能够做到明确联络员,建立联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工作会议,提出节能工作措施及建议;工作信息交流。有价值信息3条。
6、节能管理方面:能够做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和执行能源审计制度;制定了节能采购管理制度。
7、车辆油耗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封存停驶、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8、用电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和完善节约用电制度;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采用节能灶具和设备。
9、用水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和完善节约用水制度;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备节水设备;用水设备维护和管理;全年没有“跑冒滴漏”和自来水直接冲洗拖布、车辆现象。
10、办公用品管理方面:能够做到制定和完善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领用制度,积极使用低能耗环保办公设施。
11、监督检查方面:能够做到制定节能绩效自查办法或标准;定期开展节能专项监督检查,奖惩公示。
对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自查的最终结果予以通报,并评选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或出现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的予以批评,限期改正并在一个月内向乡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整改方案。全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纳入乡政府绩效自查,占有一定的分值比例,实行量化考核,自查结果作为乡政府对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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